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改进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出版供应工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1:26:00  浏览:8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改进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出版供应工作的若干规定

国家出版局 教育部


关于改进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出版供应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1年10月8日,国家出版局、教育部

为了更好地适应为四个现代化培养人才的需要,“及时、足量”地供应教材,切实做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现对改进大学、中专教材的出版供应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教材预订供应办法
1.大学、中专、技校通用教材(包括作教材用的教学参考书),统一由新华书店发行,并由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集中编印教材预订目录发给各地。学校向当地书店预订,发给学生。学校要加强教学工作的计划性,预订教材的品种、数量要力求准确。教材每年办理预订两次,12月上半月预订次年秋季用的教材,6月上半月预订次年春季用的教材。列入预订目录的教材,一般都应注明下次预订、供应时间。学校向书店预订教材,采取信用预订办法,不预收书款;但职工学校、训练班、业余学校等,以及个人读者预订教材,为了使预订落实,当地书店可根据情况,酌收预订书款。
各地职工教育领导机关、出版行政机关要做好组织安排,尽可能把各类职工学校需用的大学、中专、技校教材,纳入书店一年两次的教材预订工作中,以便保证教材的供应。对教材的预订,出版社和书店要广泛宣传,使学校、厂矿、科技机构、部队等有关单位,以及购买教材自学的人员,都知道预订教材。各地书店要广泛深入地征求预订,对单位和个人都要接受预订。
2.出版社要加强出版工作的计划性。列入预订目录的教材,要做到课前到书。目前交通运输比较紧张,秋季用书最迟应在7月15日前出齐,春季用书最迟应在春节前40天出齐,书店随收随发给学校(书店以存书供应的,秋季于3月底以后、春季于上年9月底以后发书)。个别教材不能做到课前到书的,应在目录中说明出书时间(秋季用书最迟不得迟于9月,春季用书不得迟于2月),按时出书。出版社要努力避免出版情况变动(延期出书和停出等),如有变动,应在开学前3个月通知到学校。
3.由于出版情况变动等原因发生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出版社通知延期出版的教材,学校可于收到通知10日内通过当地书店减订或退订;由于出书脱期(包括通知延期又未按期出书的和未在规定时间前通知延期出书的)和发书延误,迟发到学校的教材,学校可以少要或不要,因而造成的存书和运费损失,分别由出书脱期的出版社和发书迟误的书店负担。
4.学校预订的教材需要情况如有变动,应尽早向当地书店提出调整订数,当地书店和发货店应尽量设法调整;当地书店无法调整的应在5天内报发货店,发货店收到调整单后,应于一周内复告调整情况。学校减订的教材,书店尚未发出的都应予以调整。学校按照教材目录成批预订的教材如有多余,可以在本学期开学后20天内退给当地书店实际取书总金额5%的教材(预订目录中预告开学后到书的教材,在上述总金额5%以内,可少要或不要)。学校如还有多余不用的教材,当地书店应积极帮助调剂解决,尽可能组织和介绍学校间直接调剂,在本地进行的调剂,书店不收费用,通过书店调往外地的,邮运费由学校负担。
二、关于出版社和书店的协作
出版社的预订目录稿和出版情况变动通知稿,应按本通知中的预订时间和通知时间要求,在必需的编印、分发时间之前,提交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汇编印发。秋季用书于1月20日,春季用书于上年7月20日,发货店向出版社提出订货数。教材随出随发,包件上和集装箱外要标明“教材”字样,加速发运。凡脱期出版的教材一律用快件运输,增加的运费由出版社负担。
三、关于教材的储备和零售工作
1.为了调节供需,尽可能解决各地增订、补购教材和其他临时需要,发货店和出版社要充分协商做好教材的储备工作,特别是专业教材的储备工作;如遇有较大数量的临时需要,储备不足的要及时协商加印。在征订数之外,经协商共同储备的教材,经济责任由出版社和发货店各半负担(书存发货店)。教材的书款结算和货款办法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2.各地书店都要加强教材的备货和零售工作,尽一切努力满足学校和其他方面读者的需要。各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其他较大城市的书店,要设立大中专教材专业门市部,根据本省、市、自治区的需要情况,备货品种适当齐全,成为本省、市、自治区的教材零售中心。
四、关于教材的印制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书刊印刷厂都要十分重视教材的印制工作,积极承担,优先安排,按时完成印制任务。一般图书与教材印制发生矛盾时,应给教材让路。
中央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应尽量安排在本部门的印刷厂印制,确实难以解决的,由中国印刷公司统一调度,尽最大可能安排在北京印制。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娄底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避免决策失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8〕1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27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市人民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员会)。市咨询委员会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市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3—5人,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市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专家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市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咨询论证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总数为100人左右的咨询专家库,对经聘任的咨询专家,由市咨询委员会录入咨询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之前,原则上应事先经过专家(3名以上)或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咨询委员会申请专家论证。
第九条 市咨询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承办单位的申请,并根据承办单位提请要求咨询论证的事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参与重大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市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权威专家或专门的具有较高公信力的咨询机构参加咨询论证。
第十条 咨询论证工作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主持,咨询专家及市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全程参与,市咨询委员会负责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协调服务工作,保证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独立公正完成。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的咨询论证方案与结果进行书面归类整理并由专家签名确认后,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市咨询委员会和咨询专家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咨询委员会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为咨询论证提供必要服务。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10年,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能积极参与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的选聘采取政府邀请、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五条 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市咨询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六条 市咨询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并对通过初审的人员广泛听取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可根据专家个人情况的变化解聘或续聘。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或申请)列席市人民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查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对承担的课题研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经费;
(六)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九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对所参与的咨询论证事项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发表意见情况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接受市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市咨询委员会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对业绩优秀的,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咨询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六)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要求,现就我会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42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依据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三、与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四、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将对外予以公布。

  五、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2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国证监会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2项)




序号 取消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1   公司发行股票前接受辅导情况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的通知》(证监发[2001]125号)
2   股票发行方式审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票
                       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证监
                       发字[1996]423号) 
3   B股结算银行资格核准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4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决议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 
5   证券交易所接纳或开除会员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 
6   证券交易所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批准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 
7   证券交易所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的其他席位数量批准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 
8   证券交易所中层干部任免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 
9   证券交易所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任免批准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 
10  证券交易所制定、修订须报批之外的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
   性文件备案               布<关于证券交易所报告制度的若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证监交字
                       [1997]21号) 
11  证券交易所更换交易、结算和通讯系统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
   主要设备备案              布<关于证券交易所报告制度的若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证监交字
                       [1997]21号) 
12  证券交易所召开所外有关方面参加的非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
   行重要会议备案             布<关于证券交易所报告制度的若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证监交字
                       [1997]21号) 
13  商业银行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
   存管业务资格核准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14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帐户备案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15  境内证券类机构在境外设立的证券类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
   撤销审批                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19号)
16  证券经营机构主承销业务资格核准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证
                       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证委发[1996]18号) 
17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撤销核准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
                       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
18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
                       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
                       [2001]102号)
19  境外上市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审批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体
                       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到境外上
                       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
                       (证委发[1994]21号) 
20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审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
                       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
                       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发
                       [1999]53号) 
21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任免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
                       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
                       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发
                       [1999]53号) 
22  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分公司或变更分公司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
   记事项备案               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
                       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
                       [2000]66号) 
23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办事处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
                       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
                       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
                       [2000]66号) 
24  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境内办事处及变更办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
   处重要事项备案             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
                       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
                       [2000]66号) 
25  对基金管理人因开放式基金发生基金契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
   或招募说明书未予载明的事项申请暂停申  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购、赎回的审批              >的通知》(证监基金字
                       [2000]73号)
26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审批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27  期货交易所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备案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28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
   则备案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29  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全部文件备案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30  期货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
   件备案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31  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核准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 
32  期货经纪公司修改章程备案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 
33  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持股比例在10%以下(不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国
   含10%)且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期货经纪公司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 
   股东备案
34  期货经纪公司广告宣传材料备案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 
35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免试取得期货从业资格审批        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证监发[2002]6号) 
36  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业选择的境外交易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
   经纪机构核准              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
                       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企业
                       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证监发[2001]81号)
37  境外期货业务套期保值品种、计划、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
   人员、代理合同及有关变更事宜备案    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
                       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企业
                       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证监发[2001]81号) 
38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核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证监发[2002]6号) 
39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次数、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纲、报考条件核准            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证监发[2002]6号) 
40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证审批                 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
41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变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更名称和合并、分立审批         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 
42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
   计业务临时许可证审批          部关于发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
                       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
                       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
                       [2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