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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20:55  浏览:86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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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印发《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年1月9日,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政管委、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0号令),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专业技术水平,现就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设立
申请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和规定的注册资本,由当地县级以上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再行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一年后可申请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分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一级、二级、三级制度。根据其专业人员状况、经营业绩和注册资本进行评定,其中注册资本不作为各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事业性编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等级的条件。各等级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级
①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②有七名以上(不包括离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和兼职人员,下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四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扣价标的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⑥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二)二级
①注册资本70万元以上;
②有五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⑥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三)三级
①注册资本40万元以上;
②有三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二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8千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三、各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
一级机构可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
二级机构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司法仲裁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在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三级机构可从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以在注册地城市区域从事评估业务。
临时资格机构的营业范围根据其资金和人员的相应条件确定,可在其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审批程序
一级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颁发资格等级证书。
二级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报省、自治区建(建设厅)审批,颁发资格等级证书。并抄报建设部。
三级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或其授权的部门审批,颁发资格等级证书。
直辖市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申报和审批,按建设部第50号令《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报材料
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请书及其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机构的组织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六)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聘任合同;
(八)经营业绩材料;
(九)重要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十)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升降及取消评估资格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机构的发展情况进行等级调整,每二年评定一次,重新授予资格等级证书。
(二)在本规定颁发之前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等级根据目前状况评定;本规定颁发之后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等级从临时资格开始。
临时资格的最长期限为二年,并不得再次申请临时资格。
(三)资格等级的评定与年审工作结合进行,机构年审的情况是评定资格等级的依据之一。
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机构,可以由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取消评估资格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申请升级的评估机构,应根据申请的等级在年审前半年将所需材料报相应的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在年审后将初审意见上报有关审批部门。
资格等级升级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每次申请升级要间隔至少二年以上。
(五)任何等级的评估机构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山资格审批部门取消其评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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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


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


(1990年5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为进一步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西藏自治区第
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二、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1990年5月31日

关于修订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关于修订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2号


  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已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8年版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16个海关商品编码(附件1),其中包括新增禁止类商品目录39个和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598个(另见附件2)。

  二、新增禁止类目录的商品在2008年5月5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9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

  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退运或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如需申请内销的,企业须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缴纳缓税利息。

  三、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相关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

  四、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同样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

  五、禁止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开展加工贸易,禁止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的加工贸易(如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仿真枪支。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0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执行,过渡期等有关规定按原公告执行。


附件:1.2008年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

   2.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