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07〕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
青海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暂行规定
(二〇〇七年一月)
第一条 为建立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新体制,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加快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努力实现保护资源、有序勘查、加强监督、维护权益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系除公益性、基础性及国家和省政府出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以外的矿产资源勘查。
第三条 依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青海省地质勘查规划》,按照科学、有序、合理的原则,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发布探矿权出让信息,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均可作为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第五条 从事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探矿权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一)申请勘查区位于国家和我省规划重点勘查区、中型(含)以上矿产地探矿权的,申请人工商登记实收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承担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专业乙级以上勘查资质;
(二)申请小型矿产地探矿权的,申请人工商登记实收资本应在500万元以上;
(三)申请矿(化)点、地质工作空白区探矿权的,申请人工商登记实收资本应在1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探矿权申请人在2年内申请探矿权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其自有资金不得低于探矿权申请项目计划勘查投入的总和。
对在我省实施勘查项目业绩、资信较好,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按期提交地质报告的具有实力的企业和地勘单位,确定其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数量时,可依据其勘查业绩及资金能力等情况确定。
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在承担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时,承担的勘查项目数应与其资质能力相适应。
第七条 国家和省政府出资正在开展1/5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远景评价的区域,在成果提交后,按照有关规定出让探矿权。
大中型危机矿山外围或深部勘查区,原则上由原矿山企业出资或者申请国家和省政府专项资金进行勘查。
第八条 出让国家出资探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上的煤炭、盐湖矿产、铁、铜、铅、锌等重要矿产资源探矿权时,采用综合比选方式确定受让人资格后,按有关规定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一)矿点(含)以上的矿产地;
(二)重要勘查规划区;
(三)低风险勘查矿种;
(四)其他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
第十条 申请人资信证明应与勘查设计(方案)计划投入的勘查资金相匹配。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审批探矿权:
(一)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州(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探矿权受理调查函(涉外企业投资矿产资源勘查的,还需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州(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相关意见和相应依据。
(二)符合登记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及规定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勘查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下达勘查设计批复。
(三)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办理登记手续,成为探矿权人。
不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探矿权出让年限:根据项目大小及勘查阶段,原则上预查、普查分别为1—2年,可以转入详查直至勘探的,详查、勘探时间分别不超过2年。每一阶段均应提交相应的地质报告。
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直接用于勘查的资金每平方公里不得低于以下标准:第一勘查年度5000元,第二勘查年度10000元,第三勘查年度及以后每年25000元。
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批准的勘查设计开始施工,同时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提交勘查设计及主要附图。
探矿权人应于每年10月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探矿权年检。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必须依照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及批准的勘查设计和资金投入要求开展勘查工作。勘查工作中确需变更勘查设计的,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变更勘查矿种(必须是探矿过程中新发现的),要依据已取得的勘查成果,按勘查新矿种的要求,重新编制勘查设计(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施工过程中改变勘查单位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其与新勘查施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勘查施工单位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地质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并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汇交资料。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国有地勘单位已取得的探矿权、国家和省政府出资的勘查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引进资金、技术、管理等进行合作、合资勘查的,应在签订合作、合资勘查合同后30日内,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合资、合作勘查中控股股权发生变化的,须经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申请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者地址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的,必须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完成勘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探矿权,未缴纳或部分缴纳探矿权价款的,在探矿权转让或办理采矿登记前,探矿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补缴探矿权价款。
第二十三条 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人应当提交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地质报告,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探矿权首次转让的,必须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满2年。探矿权再次转让,应当提交更高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
受让人资质条件应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五条及其他相关要求。
探矿权转让原则上要求整体进行,不得分割转让。探矿权人未提交有关部门审批的地质报告、未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和投入资金及不符合其它相关规定的,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煤炭中型(含)以上井田应达到勘探程度、小型达到详查程度;非煤矿产中型(含)以上应达到详查程度、小型达到普查程度。同时,资源储量及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省确定的最低规模要求。
第二十五条 探矿权人在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可申请探矿权保留。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保留登记手续。探矿权保留的范围是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探矿权保留,保留期间不得进行勘查和采矿活动。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保留的,必须提交地质勘查报告和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后的备案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勘查项目承担单位不按有关技术规范及批准的勘查设计开展勘查工作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勘查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降低勘查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勘查资质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不可抗力外,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一)不按要求提交和汇交地质报告的;
(二)未按批准的勘查设计进行勘查的;
(三)达不到最低勘查投入的;
(四)不进行探矿权年检的;
(五)合作、合资勘查,不按本暂行规定备案或批准的;
(六)不履行探矿权人法定义务的;
(七)其他违反勘查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探矿权人以采代探、圈而不探、非法承包和转让探矿权、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收回勘查许可证,所收探矿权价款不予退还。
伪造勘查许可证的,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登记管理机关不受理其探矿权申请,取消申请资格。
第二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勘查通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协调解决勘查工作中各种问题,维护好勘查秩序,为获准登记的探矿权人进行商业性勘查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环境。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勘查设计进行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探矿权人和勘查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义务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西宁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六十二件)》的通知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西宁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六十二件)》的通知
宁政办〔2007〕2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秘〔2007〕14号)的要求,市政府对1990年以来制定的73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现行有效的62件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序
号
规 章 名 称
颁 布 时 间
令 号
1
西宁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1997年3 月21日宁政〔1997〕37号
2
西宁市城市绿地建设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7年11月12日第1号
3
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绿地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7年11月12日第2号
4
西宁市城市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1月18日第4号
5
西宁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8年10月1日第12号
6
西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1998年7月24日第13号
7
西宁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1998年8月6日第15号
8
西宁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8年8月14日第17号
9
西宁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2月16日第18号
10
西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1998年9月7日第20号
11
西宁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2月13日第22号
12
西宁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2月13日第23号
13
西宁市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8月3日第27号
14
西宁市促进科技成果暂行办法
2000年4月28日第30号
15
西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7月27日第32号
16
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0月13日第34号
17
西宁市档案管理办法
2001年1月4 日第35号
18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2月16日第36号
19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2001年2月16日第37号
序
号
规 章 名 称
颁 布 时 间
令 号
20
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2001年4月1日第15号
21
西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2001年6月4日第40号
22
西宁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2001年6月7日第43号
23
西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2001年8月27日第44号
24
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2001年9月6日第45号
25
西宁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2001年9月6日第46号
26
西宁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
2001年9月6日第47号
27
西宁市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2001年9月6日第48号
28
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2001年9月6日第49号
29
西宁市乳类卫生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日第50号
30
西宁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2002年2月1日第51号
31
西宁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02年2月1日第52号
32
西宁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2002年6月12日第54号
33
西宁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28日第55号
34
西宁市市政府各部门保留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
2002年11月15日第56号
35
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30日第57号
36
西宁市煤(油)改气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3月2日第58号
37
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暂行办法
2003年5月13日第59号
38
西宁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20日第60号
序
号
规 章 名 称
颁 布 时 间
令 号
39
西宁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8日第61号
40
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8日第62号
41
西宁市机动车治安防范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8日第63号
42
西宁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1日第64号
43
西宁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2004年7月30日第65号
44
《西宁市第四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西宁市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
2004年8月18日第66号
45
西宁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8日第67号
46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4年11月24日第68号
47
西宁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3日第69号
48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05年6月14日第70号
49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宁市废品旧货管理暂行规定〉等2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5年10月10日第71号
50
西宁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22日第72号
51
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28日第73号
52
西宁市畜禽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2月9日第74号
53
西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2日第75号
54
西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
2006年3月20日第76号
55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西宁市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006年6月19日第77号
序
号
规 章 名 称
颁 布 时 间
令 号
56
西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1日第78号
57
西宁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28 日第79号
58
西宁市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3月26日第80号
59
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07年7月9日第81号
60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2007年9月25日第82号
61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31日第83号
62
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0件)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1件)》
2007年12月24日第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