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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高立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27:10  浏览:8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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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摘要):现今,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重大社会问题。本文从分析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在本法的价值取向及其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无不体现着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对经营者义务的约束。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基本精神 消费者问题 消费者保护运动 价值取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正文)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基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如由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和其他专门的单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中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组成的有机整体即为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在我国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广告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等的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1.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与经营者的强势地位比较
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增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其次,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已不够真实。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经营者多是有组织的法人,交易其实双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别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在形成企业大型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增强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第三,经营者利己行为严重。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竟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最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力地位是非均等的。经营者经济实力雄厚,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则受其财务收入水平的硬约束。他必须在效用最大化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做出选择。无论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还是权益受损后的索赔对消费者来说都不经济,他为此付出的交易费用都实际增加了消费的支出。消费者通常是选择牺牲少量效用,换取交易费用最小化。
2.低质量的消费结构,必然决定了市场交易中消费者的弱势性。
首先,低质消费者的需求必然是一种数量型需求,消费者本身缺乏对商品的质量要求。对消费者来讲“不求好、只求有,不求精、只求多”,中国粗放式生产经营的需求原因正源于此。
其次,低质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权受到很大限制。由于经济状况决定的消费结构、使消费者的需求被限定在最狭窄的商品可选择的范围内,被压缩到最低数额限量,消费者自然难有选择。而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消费者增强谈判实力,抗衡经营者权利的重要内容手段之一。放弃或丧失了选择权的消费者注定处在被动、不利地位,弱势性也就在所难免了。
第三,低质消费中,价格便宜往往成了消费者购买与否的主要依据。
3.传统文化对消费者弱势性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消费者弱势性的形成是一种潜意识的影响,主要造消费者心理和人格上的缺陷,在面对经营者的市场交易中自感“矮人三分”,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定过程中加大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加重了经营者的义务负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十分明确,正如其第一条规定的:“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一立法宗旨完全是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精神主旨。之所以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就是本法的基本精神是有其深刻原因的,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消费者问题的出现是社会的一大问题,消费者运动的发展,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完善都是从社会实际出发的,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订过程中必然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的成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二、消费者问题的出现
因瑕疵商品(包括服务)以致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之安全受到侵害,或因不公正契约导致所从事之交易不能获得公平合理待遇等消费者被侵害问题自古既已存在,但偶发的,个别的消费者被侵害问题,尚未形成社会问题。然而1950年以后,经济发展迅速先进国家的消费者被侵害问题,已不是偶发的,个别的消费者被侵害问题,而是多数消费者经常被侵害之社会问题,此等问题,一般称之为消费者问题。消费者问题的发生原因甚多,而且错综复杂,并相互影响,究其主要原因,简述如下:
(一)科学技术高度化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企业生产了许多高科技新商品,虽为消费者带来许多便利,但因商品的复杂性与危险性亦随之与日俱增,消费者的危险也随之而来。
(二)经营扩大化
(三)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
(五)消费者信用低质化
(六)消费者团体意识淡薄化
由于经营者互相结合成为商会或同业公会,具有完善的组织及丰足财力,形成压力集团及利益团体,强力影响政府之决策及立法。所以,尽管消费者愿意争取并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但因为消费者多属零散群众,欠缺共同利益及权利意识,在加上未具有丰足财力,因此不足以与作为压力集团及利益团体的经营者对抗。
(七)法律制度不健全
从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史来看,消费者问题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尖锐化的。尤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所共有的一种突出现象。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直至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着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中国的市场经济,可以说,直到目前,仍然属于初创阶段。在这一阶段,损害消费者利益问题必然十分严重。
中国在改革开放前,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限制商品生产和交换,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是消费品短缺,而不是消费者保护问题。在经历“文化大革命”造成的社会动乱和经济停滞之后,从1979年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极大发展。各种家用电器、化学化纤制品、美容化妆品、各类饮料、食品和药品的大量生产销售,在满足消费者生活需要的同时,却发生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日益突出,饮料瓶炸裂、电视机显像管喷火爆炸、燃气热水器煤气泄漏、食品中毒等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厂商大肆粗制滥造,生产伪劣商品,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少地方发现制造、贩卖假药,劣药和有毒食品,从工业酒精兑水作为饮用酒销售等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由此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逐渐的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

三、消费者保护运动及其立法发展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者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不断发展
改革的中国长期处于弱势,消费者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1年春,中国外交部接到联合国亚洲太平洋经济社会理事会将于1986年6月在泰国曼谷召开“保护消费者磋商会”的会议通知。中国派朱震元同志以中国商检总公司代表的名义参加此次会议。这一次会议开阔了中国代表的眼界,了解了消费者运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为维护自身权益、争取社会公正自发成立的有组织地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进行斗争的社会运动。1983年3月21日河北省新乐县维护消费者利益委员会成立,1983年5月21日正式定名为“新乐县消费者协会”,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8月广州正式成立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1985年1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文批复同意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之后,各省市县相继成立各级消费者协会。消协组织的成立和发展,为中国保护消费者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保护合法化、规范化、扩展化。
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采用一般法律模式,其优点在于:“消费者保护”观念通过一部单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强调合昌明,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地位,具体规定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及其法定职责,其中某些规定可以作为裁判规范加以适用,并与其他单行法规中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规定相互衔接,可以发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作用。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9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目前,国家颁布的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400余件,其中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余部逐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价格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有了切实的保障。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本法在价值取向上也是从这一点出发的,体现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其主要包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
(一)安全价值取向,消费者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包括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等多个领域,安全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通过交易能否满足当事人的利益,主要强调交易的结果,主要是由赔偿来保障的,通过事后的救济手段使消费者权利受到保障,其基本内容包括:
1.强调消费者不受不合理危险的侵害。
2.不受不卫生因素侵害。
3.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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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石家庄市行政档案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市十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张二辰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石家庄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有效地保护、利用行政村档案,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村民自治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石家庄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村档案的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行政村档案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村档案工作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机构的指导监督下,由行政村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 行政村档案归行政村所有;村民个人依法继承或取得的档案,归村民个人所有。


  第七条 各行政村分别为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乡(镇)和行政村名组成。


  第八条 有条件的行政村应当配备必需的档案库房、装具和设备。


  第九条 行政村应当建立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制度。凡是反映本村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均应归档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条 行政村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村各类档案的管理,并对村办企业或其它单位的档案管理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行政村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行政村调换档案管理人员,须征得乡(镇)档案工作机构的同意。


  第十二条 行政村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资料;
  (二)行政区域管理及村志、村史等历史沿革资料;
  (三)经济发展、建设规划及合同、小康建设等资料;
  (四)户籍管理、计划生育、民事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救灾抚恤及公益活动的资料;
  (五)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村办企业及其它单位形成的重要资料;
  (六)集体财产、财务、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出国考察、友好往来等资料;
  (七)各级领导及上级机关视察、督导本村工作中形成的讲话、指示、题词、录音、录像、照片等资料;
  (八)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性文件以及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上级对本村工作的批复、通报等文件材料;
  (九)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行政村档案的各类资料应于次年3月底前立卷归档;财务资料由会计人员在年度终了后立卷保管1年并在跨年后3月底前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行政村应根据资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整理:
  (一)文书、财务档案,按“年度--问题”或“问题--年度”分类法整理;
  (二)科学研究档案,按课题整理;
  (三)基本建设档案,按工程项目整理;
  (四)产品、设备仪器档案,按型号整理;
  (五)户籍档案,以户为单位整理;
  (六)音像档案,按载体形式整理。


  第十五条 行政村应按照国家规定期限保管档案,并上报乡(镇)档案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村销毁档案,须经乡(镇)档案工作机构批准,并由二名乡镇档案工作人员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村应建立档案利用制度。利用档案应当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污损档案或拆卷、抽页;未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制档案。


  第十八条 行政村对属于保密和控制使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名优特产品生产配方等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控制管理,档案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和泄露其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村和村民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档案的出售、赠送、转让和交换,以及携带、运输、邮寄出国(境),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鼓励村民将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包括国家领导人、著名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照片和历代有价值的文史资料,向有关档案馆(室)捐赠或寄存。
  捐赠或寄存者可无偿利用其捐赠和寄存的档案资料。其它单位和个人利用村民个人寄存的档案资料,须经寄存者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三)损坏、丢失或擅自销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档案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四)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应急预案对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而关键的作用。我市现行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都是2006年组织制定的。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市政府要求各相关单位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和要求,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对《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发布实施;参照国家、省总体应急预案中的专项应急预案目录,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修订我市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印发实施;对照国家、省里的总体应急预案中的部门应急预案目录,由有关部门修订部门应急预案并由部门印发实施。各县(市)区负责本区域内的各类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各承办单位要紧急行动起来,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专班,落实责任,集中时间和精力完成预案修订任务。

二、明确要求,保证质量

1、市级预案修订要与国家、省级预案尽量保持一致,实现与国家、省级预案的框架体系对接。要从我市的实际出发,体现黄石突发事件的发生特点,突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增强针对性、操作性。要考虑与县(市)区预案的衔接,能够指导、引导基层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预案修订工作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经得起实践和时间的检验。要高度重视预案修订过程中的调查研究工作,使预案修订工作符合实际、指导实践。

3、预案修订过程中,各部门单位既要划清职责、明确分工,又要充分利用各部门的资源和力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形成应急工作的整体合力。各专项预案的承办单位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协办单位要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4、预案的修订要充分总结历史经验,汲取以往的教训,要实行动态管理,在应急管理工作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

5、修订的应急预案要结合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针对性要强,操作上要方便,能够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并能在应急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和效力。

三、明确时限,按时完成

要抓紧工作时间,保证工作进度,市级总体预案修订要在7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修订由各承办单位负责,7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再印发实施。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各承办单位修订,经分管副市长审签后,8月底前印发实施。各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必须在8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市)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及各县(市)区乡镇应急预案必须在9月底前完成。市政府应急办要加强对有关承办单位预案修订工作的督办、监督和协调,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

四、几个注意的问题

1、将“突发公共事件”改为“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些突发事件刚开始发生时,并非都具有“公共”性质,但是政府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其向公共领域蔓延扩大或次生衍生为其他事件。因此去掉 “公共”两字。

2、总体预案要增加 “预防与应急准备”一章,体现突出“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的鲜明特色;强化先期处置职责和措施,细化事发单位、社会组织、基层政府先期处置职责,减少突发事件损失,降低突发事件扩大、蔓延;对应急处置的规定及其流程图要作修改调整和补充完善,使其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具有操作性。

3、专项预案修订中,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规定,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进行统一规范,避免应急处置等级划分的紊乱状况。根据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要进行相应调整,强调各预案之间的衔接、各部门之间的协同。

4、新补充两个专项预案。根据我市实际,将市发改委制订的《黄石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市水利水产局制订的《黄石市防御台风冰雹灾害应急预案》,纳入市级专项预案体系。

附:1、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2、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3、省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附件1:

黄石市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总体应急预案

预案名称
修订单位

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政府应急办





专项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类
修订单位

1、黄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市民政局

2、黄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市水利水产局

3、黄石市地震应急预案
市国土资源局

4、黄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市国土资源局

5、黄石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市林业局

6、黄石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市发展改革委

7、黄石市防御台风冰雹灾害应急预案
市水利水产局

事故灾害类

8、黄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9、黄石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黄石供电公司

10、黄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保局

11、黄石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12、黄石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黄石海事局

公共卫生事件类

13、黄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

14、黄石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

15、黄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

16、黄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社会安全事件类

17、黄石市粮食应急预案
市粮食局

18、黄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人行黄石中心支行

19、黄石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20、黄石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21、黄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市委宣传部

22、黄石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附件2:

黄石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类别
名      称
修订部门

1  
自然灾害事件类
黄石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市建委

2  
黄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

3  
黄石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

4  
黄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

5  
黄石市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市林业局

6  
黄石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

7  
黄石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红十字会

8  
黄石市分蓄洪区防洪预案
市水利水产局

9  
事故灾难事件类
黄石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建委

10 
黄石市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建委

11 
黄石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建委

12 
黄石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建委

13 
黄石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

14 
黄石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

15 
黄石市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16 
黄石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水利水产局

17 
黄石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

18 
黄石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质监局

19 
黄石市重大林业生态破环事故应急预案
市林业局

20 
黄石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21 
黄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22 
黄石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23 
黄石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24 
黄石市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

25 
黄石市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26 
黄石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市消防支队

27 
黄石市地方铁路事故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28 




公共卫生事件类













公共卫生事件类






黄石市医药储备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29 
黄石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市水利水产局

30 
黄石市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核与辐射恐怖事件处置预案
市商务局

31 
黄石市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市检验检疫局

32 
黄石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3 
黄石市旅游行业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34 
黄石市车船交通工具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
市交通局

35 
黄石市学生食物中毒、重大传染病流行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

36 
黄石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37 
黄石市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38 
黄石市血吸虫急性感染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39 
黄石市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40 
黄石市霍乱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41 
黄石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医学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

42 
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预防和处置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急预案
市工商局

43 
社会安全事件类
黄石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涉外、涉侨等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44 
黄石市发改委综合应急预案
市发改委

45 
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46 
黄石市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市商务局

47 
黄石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

48 
黄石市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民宗局

49 
黄石市国家安全局应对突发事件情报信息工作应急预案
市安全局

50 
黄石市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司法局

51 
黄石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市财政局

52 
黄石市政府主权外债危机应急预案
市财政局

53 
黄石市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人社局

54 
黄石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商务局

55 
黄石市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文化局

56 
黄石市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人行黄石中心支行

57 
黄石市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
人行黄石中心支行

58 
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事件监管应急预案
市工商局

59 
黄石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市广电局

60 
黄石市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体育局

61 
黄石市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民宗局

62 
黄石市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黄石银监局

63 
黄石市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市信访局

64 
黄石市邮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邮政局

65 
黄石市处置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的预案
市公安局

66 
黄石市防空袭应急预案
市人防办

67 
黄石市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
市物价局

68 
黄石市科技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科技局

69 
黄石市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注:上述部门预案为2006年目录,各相关部门可参照省新修订的部门预案目录适当调整预案名称或增加预案个数进行修订。

附件3:

省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供市直部门参考)



预案名称              制定部门

1、湖北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省建设厅

2、武汉铁路局防洪应急预案            武汉铁路局

3、武汉铁路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武汉铁路局

4、武汉铁路局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武汉铁路局

5、湖北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农业厅

6、湖北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农业厅

7、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农业厅

8、湖北省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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