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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联合公报(1998年11月7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3:05:37  浏览:8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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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联合公报(1998年11月7日)

中国 韩国


中韩联合公报(1998年11月7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大韩民国总统金大中于1998年11月11日至15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受到中国政府和人民隆重欢迎和热情接待。

二、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同大韩民国总统金大中在友好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谈。金大中总统会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国家副主席胡锦涛。在会谈和会见中双方就进一步发展中韩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取得了广泛的共识。

三、中韩两国领导人对建交6年多来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取得令人注目的发展表示满意,并认为这不仅有利于两国各自的发展,而且对本地区的稳定与繁荣做出了贡献。两国领导人商定,以联合国宪章原则和中韩建交联合公报的精神及建交后两国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为基础,着眼未来,建立面向21世纪的中韩合作伙伴关系。

四、双方认识到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性,并决定两国为克服金融危机加强信息交流和经济研究机关之间的合作。韩方高度评价中国稳定人民币汇率及通过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增长的政策为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做出巨大贡献。中方表示今后将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此做出贡献,同时,对韩国政府正在进行的广泛经济改革及为克服金融危机、重振经济所做的努力给予积极评价。

五、中方重申将继续致力于维护朝鲜半岛的和平与稳定,欢迎最近南北民间经济交流取得的积极进展,支持朝鲜半岛南北双方通过对话协商实现半岛的自主、和平统一,希望朝鲜半岛无核化共同宣言的目标早日实现。双方愿通过推动四方会谈逐步在朝鲜半岛建立永久和平机制。

六、中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韩方对此表示充分理解和尊重,坚持迄今实行的一个中国的立场。

七、双方商定扩大并加强两国领导人、政府各部门、议会及政党之间的交流。

八、双方高度评价建交6年多来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同意在21世纪继续扩大、深化经贸合作,为两国共同繁荣以及本地区的稳定与发展做出贡献。

双方决定将两国"经贸联委会"首席代表提升为副部级。

双方注意到当前两国贸易的不平衡,决定通过扩大两国贸易,共同努力改善这种贸易不平衡现象。

韩方欢迎中方为扩大韩中贸易而向韩方提供出口信贷的建议,并希望这一出口信贷有助于两国间的贸易扩大。中方欢迎韩国政府缩小调整关税的方针。

双方同意加强合作,开发新的贸易品种,缓解反倾销制度等贸易限制措施。

韩方积极支持中国加入曼谷协定,中方对此表示感谢。

为加大两国经济合作,韩方在今年内决定向中国安徽省的两个项目提供70亿韩元的对外合作基金贷款(EDCF)。

双方表示愿意在金融监管领域和相互开放金融市场方面加强合作。

九、双方就进一步加强在产业、科技、信息通信、环境、能源、资源、农业、林业、和平利用核能、基础设施建设、铁道等领域的合作达成以下共识:

继续积极推进"中韩产业合作委员会"的工作,把21世纪两国的产业合作关系推向更富成果的新阶段。

继续根据"中韩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加强两国政府和民间的科学技术合作。鉴于近期洪水、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给两国造成的重大损失,双方决定加强在上述领域的信息交流及早期预报、研究调查等方面的合作。双方决定在基础科学领域加强交流,同时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的合作。

为迎接信息化时代,双方决定加强在宽带信息通信网、电子商务等国家信息化领域的合作,并继续推动高新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合作。

双方决定在"中韩环境合作协定"的基础上,加强两国政府间环境保护及环境产业合作,就两国关心的黄沙、酸雨等环境污染、保护黄海环境等问题加强政府间的共同调查研究,积极参加东北亚地区合作活动。为保护黄海环境,双方同意在预防两国油船发生事故时的海上污染而共同合作。

双方同意扩大在能源、资源等领域共同开发利用方面的合作。

韩方决定参加1999年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中方对此表示欢迎。双方同意以此为契机,就园艺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双方决定共同建立中韩示范农场,并就防治农作物病虫害开展共同研究。

双方认识到森林在自然生态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保持和合理利用森林对改善生态环境乃至人类生存环境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意在中韩林业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加强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等方面的林业合作。

两国愿意根据《中韩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继续加强在核科技和核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韩方希望在互利原则下参与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方表示欢迎。双方还愿意在第三国进行工程承包合作。

双方签署中韩铁道交流与合作协定,决定加强在铁道领域的科技交流和人员培训方面的合作。

十、双方一致认为,为发展面向未来的两国关系,不仅需要政府间的交流,也需要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并扩大多种交流。

为加强和发展两国各方面的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中韩两国政府文化协定,定期举行中韩文化联合委员会。双方商定今明两年分别举行各种活动纪念两国建国50周年,两国政府将予以积极支持。

两国以1998年签订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协议书"为基础,加强教育及学术领域的交流。

双方将鼓励两国旅游界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两国旅游业的发展。

双方商定通过两国各级地方政府间结为友好城市等方式,扩大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交流。

双方对两国签署《中韩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韩关于简化签证手续和颁发多次签证的协定》和《中韩两国政府青年交流谅解备忘录》等文件以及草签渔业协定表示欢迎,并希望上述文件为发展两国关系、扩大两国间的交流与合作作出贡献。

十一、双方同意在防止核武器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及裁减生物化学武器、环境、毒品、恐怖活动、国际性有组织犯罪等国际事务中加强合作。韩方再次重申支持中国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立场。 双方同意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亚欧首脑会议(ASEM)、东盟地区论坛(ARF)及联合国等国际舞台上加强合作,并为2000年在韩国召开的第三次亚欧首脑会议的成功举行进行合作。

十二、双方表示,金大中总统对中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金大中总统对中方的盛情款待表示感谢,并邀请江泽民主席在方便的时候访问韩国。江泽民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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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政〔201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6月21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市市辖区(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新城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组织实施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进场交易,是指前款规定的交易活动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公开组织实施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 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应当遵循管办分离、统一进场、集中服务、透明高效、规则主导、全面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交易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交易中心负责进驻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制度,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活动和场内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服务,受理举报投诉,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及时做出处理。

  第七条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直接具体的监督管理,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行政监察,重点监督市交易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廉洁从政和工作效能情况。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九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园林、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地质环境、信息、能源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二)政府采购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公共债券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五)特种行业经营权(供水、供气、供热、出租汽车经营、公交线路特许经营、客运线路经营等)、路桥和街道等公用设施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手机号码竞价发放、排污权交易。(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

  前款所称交易活动包括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同意,公共资源交易可以在场外进行:(一)因国家安全、保密、应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交易程序等事项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拟定,报市交易中心审核确定后统一进场。确需变更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交易中心审查备案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接受市交易中心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可以由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十四条 市交易中心应建立全面的交易信息库(包括投标人库、中介机构库、评标专家库、商品信息库等),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市交易中心应统筹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完善专家入库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和回避辞退制度,实行专家资源共享和动态统一管理,并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市交易中心应建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六条 市交易中心应建立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健全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完善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收集和发布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和信息。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除必须由项目业主或中介机构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外,同时还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应提供网上投标报名、投标咨询、答疑、下载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电子评标等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项目业主或中介机构在其他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七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交易现场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对现场活动进行音频、视频全过程同步监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文字、音视频、图片资料等相关原始记录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按规定程序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一)权属关系不清的;(二)己实施抵押担保未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同意的;(三)未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的;(四)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尚未超出期限的;(五)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六)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一)交易活动当事人不具备交易资格的;(二)交易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或故意操纵交易价格的;(三)交易项目业主以买方的身份或者委托他人受让自己管理的公共资源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应当中止:(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二)交易期间第三方对交易标的物权属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三)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应当终止:(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确认交易项目业主对其委托交易的公共资源无处分权的;(二)交易标的物灭失的;(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

  第二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审批及各类交易文件的备案审查,加强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及成交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谈判等活动进行时,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易中心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市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质疑和投诉,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正常的交易活动;(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八)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九)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由市交易中心设立窗口统一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依法提交的各类交易保证金,应当从交易活动当事人基本账户转出,存入市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处置;市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有权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前,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施工、所有权过户和使用权过户登记等后续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交易活动当事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和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进行问责,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进行问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权利人可自愿委托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拟停止使用非抗生素类抗感染药和解热镇痛类药品地方标准品种论证结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拟停止使用非抗生素类抗感染药和解热镇痛类药品地方标准品种论证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药政处(局)、药检所、医药
管理部门:
为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地方标准品种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85号)中拟停止使用品种的处理意见,我局在广泛征求药政、药检、医药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工作调研、听取企业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对申诉保留的拟停止使用品种遵循“安全有效,处方合理,质量可控”的原则,逐一进行了论证和确认工作。现予公布论证结果(见附件)。另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可以保留的品种
经专家论证认为申诉意见充分、合理,依据明确,可以保留的品种,其质量标准的制定、审核、报批,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等后续工作按国家管安〔1999〕85号文件要求进行。要特别注意规范药品名称问题,凡冠有“增效”、“速效”、“灵”等广告词汇的药品名称,必须在药品质量标准的制定阶段予以修正。需限定适用范围及明示不良反应的药品,必须在药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标明。
二、停止使用品种的处理
经充分论证确定为停止使用的品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取消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号,并按国药管安〔1999〕85号文件要求登记造册,于2000年5月31日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需进一步补充有关资料的品种
经慎重论证认为,申诉理由不足以证明其安全有效需补充资料的品种,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通知有关药品生产企业,按要求补报相应资料并组织复审。
四、无申诉意见品种的处理
可能由于通讯或其它原因至今无反馈意见的品种,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务必于2000年1月31日前将落实情况和意见函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并负责通知辖区内相关生产企业,按国药管安〔1999〕85号文件要求于2000年3月31日前将申诉理由和相关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逾期不报的相关品种,我局将视为无申诉意见,按本文中“停止使用品种的处理”原则处理。
药品地方标准品种再评价是以整顿为主要目的的专项工作,也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手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严肃、认真、扎实、有效地做好药品地方标准品种再评价的初审和评价后的各项后续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拟停止使用品种论证结果
(一)可以保留的品种名单
非抗生素类抗感染药
增效黄连素片 将“增效”改为“复方”。
增效黄连素胶囊 将“增效”改为“复方”。
复方黄连素注射液 补注射用甲氧苄氨嘧啶原料标准
泻痢停片 去处方中的皮质激素后保留;说明书中须增注“磺胺类药过敏者禁
用”;名称修改。
小儿泻痢停片 同“泻痢停片”。
乌洛托品片 须限制适应症
复方甲硝唑片 须严格限定应用范围
克霉唑喷剂 将处方中的“丙酮”改为“乙醇”后保留。
炎特灵片 处方中SMZ和TMP含量应与中国药典95片中“复方新
诺明片”一致。
复方必消痰胶囊 须严格限定适应症和禁忌症(高血压和冠心病患者不适
用)。
牙周康胶囊 限于牙周炎;不用滑石粉做辅料。
牙周康药膏 参考“乳膏剂”制定处方基质及使用方法
烫火药膏 限于小面积轻度烫伤、烧伤。
络合碘(强力碘溶液、肤阴泰) 提高质量标准,并实现质量可控。
汞溴红溶液 考虑农村用药习惯,暂时保留。
解热镇痛类药
复方对乙酰氨基酚注射液
米格来宁片
米格来宁注射液
撒痛风注射液
感冒清片 处方中的“氨基比林”用“异丙安替比林”代替后保留。
安痛定片 处方中“非那西丁”和“氨基比林”用“扑热息痛”和“异丙
安替比林”代替后保留
氨咖甘片(脑宁片) 处方中的“氨基比林”用“异丙安替比林”代替后保留。
氨咖片(脑清片) 处方中的“氨基比林”用“异丙安替比林”代替后保留。
风湿松片 处方中的“保泰松”、“氨基比林”用“羟基保泰松”、“异丙
安替比林”代替后保留。
复方茶碱片 做为抗哮喘病,去掉处方中的“非那西丁”和“氨基比林”
后保留。如使用“氨茶碱”,名称应改。
复方贝诺酯颗粒
小儿复方贝诺酯片 片剂、颗粒剂的组方剂量应统一。
小儿复方贝诺酯颗粒 同上
(二)停止使用的品种名单
非抗生素类抗感染药
速效治痢片 处方不合理
速效止痢片 处方不合理
乌洛托品注射液 只保留片剂
消炎眼药水 ST已淘汰
解热镇痛类药
热疾散片 处方不合理
感冒速安片 处方不合理
爱索尔感冒片 盐酸吗啉呱抗感冒病毒效果不确切
感冒敏胶囊 盐酸吗啉呱抗感冒病毒效果不确切
感冒清胶囊 盐酸吗啉呱抗感冒病毒效果不确切
感冒欣颗粒 盐酸吗啉呱抗感冒病毒效果不确切
感冒饮片 盐酸吗啉呱抗感冒病毒效果不确切
病毒灵片 盐酸吗啉呱抗感冒病毒效果不确切
风湿松注射液 只保留片剂
安络通片 成分不明,疗效不确。
维体舒片 作为解热镇痛药的处方依据不足
(三)需进一步补有关资料的品种名单
利福平软膏 提供采用包合工艺后利福平的释放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耐药性
资料。
黑癣油 提供硝酸和苯酚反应后的黑色物成分及相关的安全性材料
牛皮癣药膏 提供长期大面积外用轻粉后的毒性试验资料
女宝栓 提供慢性毒性试验资料
肺宝三效片 提供苯妥英钠抗哮喘的基础试验和临床试验资料
(四)无申诉意见的品种名单
消炎止痢灵片 处方不合理
新痢灵片 处方不合理
止痢灵片 处方不合理
痢特敏颗粒剂 加入中药的理论依据不足
复方磺胺脒片 处方不合理
增效磺胺脒片 处方不合理
光明软膏 处方不合理
黄氧化汞软膏 含黄氧化汞
呋喃唑酮散 副作用大
盐酸小檗碱软膏 药效不确
新脚气药水(癣迪) 处方不合理
硫酸氢黄连素注射液 抗菌作用不强
强力解毒敏注射液 处方复杂,质量难控。
洗必泰碘酊 处方不合理
消毒止血膏布 处方不合理
消炎止脓膏 处方不合理
消炎膏 ST已淘汰
小儿吡哌酸干糖浆 吡哌酸影响小儿发育
小儿吡哌酸片 吡哌酸影响小儿发育
小儿增效联磺散 不良反应大
乙双吗啉胶囊 不良反应大
乙双吗啉片 不良反应大
阿苯糖片 与片剂重复,取消此剂型
乙酰水杨酸缓冲肠溶片 处方不合理
安热静注射液 安乃近做注射用副作用大
风湿松注射液 只保留片剂
镇风湿片 多种解热镇痛药重复
关节镇痛片
痛乃停片 不良反应大,处方不合理。
维体舒肠溶胶囊 配方不合理
(五)不属本次再评价工作范围的品种
腐植酸钠 中药成方制剂标准第11、13册已收载其片剂和颗粒剂。
腐植酸钠胶囊 同上
福敏软膏 同上
福敏栓 同上
腐植酸钠注射液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