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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16:21  浏览:9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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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通知

【文  号】 冀政[2002]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对促进全省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依法理财、从严治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依法行政
  《条例》的公布实施,是我省财政经济管理方面的一件大事。公共财政取之于公众、用之于公益、受之于公共监督。这个条例从法律的角度,对我省各级权力机关在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问题,做出了加强审查监督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全省预算管理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我省预算改革已经起步、改革框架初步确定的情况下,省人大出台这一条例,对于巩固和深化预算改革成果,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推进我省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和科学理财,都会产生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各部门对此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从严治财,开创全省预算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改进预算编制工作,加强预算资金管理
  《条例》明确规定了有关方面在预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调整、决算以及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对改进和加强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和改善预算管理。
  (一)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预算编制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工作。一是预算编制要及早布置,早做准备,确保按期向同级人大提交政府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二是采用科学方法细编预算,广泛采用零基预算、标准定额预算、项目预算等行之有效的方法,把预算细编到个人、细化到每一个具体项目。三是强化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基础作用,明确部门的财务机构统一负责本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并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力量。部门要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分析本部门上一年度实际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收支变动因素,按照类别逐项测算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实事求是地编制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四是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审中的主导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政府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政府。五是及时批复下达预算。政府预算草案经同级人代会批准后,财政部门要及时批复各部门,各部门要及时批复下达到所属各单位。
  (二)严格预算执行,硬化预算约束。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已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严禁调整。对事关政府预算变化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调整事项的范围,并且由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照法定程序于当年第三季度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对部门内部不同预算科目间的资金调剂,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由有关部门统一提出调剂使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对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调减,有关部门要列明调减的原因、项目、数额,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确需调减的,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对因客观因素造成本级预算自然变化的,财政部门要在每季度末提出预算变更方案,报政府审定后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对动用当年预算超收资金追加部门支出的,要按法定程序由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政府审批,属于预算调整内容的,要报经人大批准。
  (三)加强和改进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面推行综合预算,将部门预算外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全面落实国务院“收支两条线”规定,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预算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搞好预算监督工作。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工作,严格执行预算;财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患于未然;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严格依照审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进行审计,促进各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管理。同时,要积极探索新的审计形式,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三、积极配合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积极协助、配合人大依法开展工作。
  (一)财政部门要按《条例》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在政府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编制过程中,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人大通报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政府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在报送政府批准之前,要及时向人大通报编制情况。政府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政府预算草案提交人大进行初步审查。
  (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及时向人大提交有关情况和资料。落实人大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对部门批复的预算、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以及政府债务、社会保障基金等重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负责提供;人大直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的,由有关部门与财政部门核实后负责提交;各部门对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由各部门按照人大要求负责提交;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情况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由有关部门负责提交。
  (三)人大要求有关部门提供预算情况、相关信息资料和说明时,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报告政府并通报财政部门,在与财政部门进行核实后,及时予以提供。对经人大批准,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查,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并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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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已决的人犯在执行中保外就医的期间应否计算在执行期内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已决的人犯在执行中保外就医的期间应否计算在执行期内问题的函

1954年9月11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954年9月3日抄送东法行字第4706号复苏北建设农场人民法庭转管理处管理科沈锦初同志函,已收悉。关于已决的人犯在执行期中因病保外就医的时期,应否计算在执行期内的问题,1954年8月28日经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条已有规定,你们可按此规定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保外就医问题的请示报告 东法行字第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
钧院3月9日法行字第3146号函收悉。关于答复苏北新人农场管理处管理科沈锦初同志所提几个问题的初步意见,其中第3点关于保外就医问题与中央公安部对华东公安部1953年1月12日公积字第4号批复,“已决犯在执行期中,因病保外就医的时期一般应计算在执行期内;如在保外就医期间有犯法行为,则可另行处理”内容似有抵触,转请示复,以便转复沈锦初同志。
1954年4月12日


临夏州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意见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批转州教育局临夏州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临州府秘〔2007〕15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州教育局《临夏州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各县(市)、州直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

临夏州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强全州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完善临夏州助学金贷款政策体系,支持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中所称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补充,是由农村信用社对考入甘肃省省属及市属普通高校的甘肃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并对农村信用社给予风险补偿的贷款,其用途是帮助贫困家庭学生支付学费和住宿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本实施意见中所称贷款人是指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我州辖区内的农村信用社。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考入甘肃省省属普通高校的临夏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受益人是指享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贫困家庭学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家庭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按就近原则办理。
第三条 凡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甘肃省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公办学校、含高职高专)录取的临夏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贷款人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受益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受益人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见附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作为《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的附件:
(一)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简要说明和所在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借款人同意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承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书面证明材料。
高校应在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学年度贷款计划额度内,优先组织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对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审核同意后,在《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并提供学费、住宿费标准和高校指定的开户行及账号。
第六条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家庭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高校签注意见的《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及有关附件;
(四)高校提供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和高校指定的开户行及账号;
(五)受益人出具的承担第三者连带责任承诺书。
贷款人接到贷款申请后,要认真进行贷前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给予答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在15个工作日(含答复时间)内发放贷款,并注明“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字样,将贷款直接汇划到受益人所在高校指定的账户。高校收到贷款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
第七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贷款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每年秋季开学前)填写借款凭证并发放贷款的办法。借款人中途需停止贷款的,须向贷款人中请终止发放贷款。
第八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具体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计划确定,但须在受益人毕业后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灵活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贷款人要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用途只限于受益人在校期间所需的基本费用(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第九条 高校在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宣传资料。对由于学校把关不严,发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重复贷款的,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受益人毕业后或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由借款人全额自付。借款人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受益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或自办理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有关手续之日下月1日。
第十一条 临夏州辖区内各级农村信用联社、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和甘信联发[2007]51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各中学在学校公示栏中公布实施意见中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主动的为高校贫困生出具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和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联社要进一步规范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行为,落实贷款责任制,严格执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配合教育、民政部门搞好服务,确保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顺利进行,确保广大贫困高校学生完成学业。
附件: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