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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集体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50:38  浏览:9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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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集体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集体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集体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集体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深化开放兴衢,借力加快发展"战略,激励行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开拓创新,争创先进,为衢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给予集体奖励的对象为:
  (一)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市政府为实施重点工程、处理突发事故、开展抢险救灾和完成上级交办的特殊任务而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四)市政府认为应该给予集体奖励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集体奖励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以功绩定奖励的原则;
  (四)坚持以奖励牵头单位及有功人员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集体奖励分为三个等级,依次为:通报嘉奖、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
  第五条 集体奖励申报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通报嘉奖:
  1、在招商引资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
  2、在抓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3、在抢险、救灾和处置重特大事件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4、获得国家、省级荣誉,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的;
  5、在其它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集体三等功:
  1、在招商引资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2、在抓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3、在抢险、救灾和处置重特大事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4、获得国家、省级荣誉,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
  5、在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集体二等功:
  1、在招商引资方面作出巨大贡献的;
  2、在抓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中作出巨大贡献的;
  3、在抢险、救灾和处置重特大事件中作出巨大贡献的;
  4、获得国家、省级荣誉,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巨大推动作用的;
  5、在其它方面作出巨大贡献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年度不给予集体奖励:
  1、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一票否决的;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合格被一票否决的;
  4、市政府认为不应该给予集体奖励的。
  第六条 获通报嘉奖、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的单位,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颁发奖牌或锦旗,并分别给予相应等级的物质奖励。奖金由财政列支,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第七条 申报、审批及表彰办法:
  (一)由符合集体奖励条件的单位填写"集体奖励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和说明,报市人劳局汇总、初审。
  (二)由市府办牵头,会同市人劳局、监察局、计委、经委、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人行、开发区等部门单位,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从严把关的要求,提出评奖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适当的范围进行表彰,并在《衢州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政务网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申报、评选集体奖励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肃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其奖励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度开始试行,由市人劳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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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
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996年9月17日

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规划字[2005]64号

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所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是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重要防线。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劳动防护用品在生产、经营、配备、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大量进入企业;一些单位不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因劳动防护用品的问题仍占有一定比例。

  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时间,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国范围内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1.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配备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2.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及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4.从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入手,了解、掌握不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流入渠道,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不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使用领域。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行业

  各类矿山(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和煤矿)企业、化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冶金及制造加工企业。

  三、监督检查的重点防护用品

  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具、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特种工作服、安全鞋(靴)、安全网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四、具体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总工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极端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组织落实好此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二)监督检查要注重实效。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摸清情况,找准问题。要从推进落实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五个要素"着眼,标本兼治,探索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长效机制。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普及劳动防护知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2.不按有关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3.配发不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4.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并因此给从业人员带来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6.其它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检测检验等多种手段进行监督查处。被查出问题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通过此次专项监督检查,从使用环节上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企业;纠正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五、中央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安排对本行业所属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将组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互查和抽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总工会对此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要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于11月底前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