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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2004年工作要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20:38  浏览:86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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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2004年工作要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2004年工作要点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引导和监管,现就2004年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1、积极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清理和修订,消除体制性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依法参与市场竞争。





  2、放宽市场准入,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引导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会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有资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与国有企业相互参股、融资,成为新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引导和支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为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市场化服务。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进入法律法规未





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发展质量。





  3、积极参与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的有关工作。认真做好第八届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和第五届中国青海结构调整暨投资贸易洽谈会的筹办和组织、协调工作。





  4、继续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现再就业;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应届毕业大学生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开展咨询服务、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减免登记管理费用等多种措施,热情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应届毕业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服务工作。





  5、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





  二、改革和完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1、按照总局关于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准备工作。要认真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积极参与《商事登记法》以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参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调研工作。





  2、从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有利于社区管理,有利于工商部门集中精力强化监管执法的角度出发,对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与没有资本运营、从事简单修理、服务的个体劳动者,要积极探索实行分层登记和分类监管的模式。认真做好北京、上海等地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和分类监管的试点工作。继续加强关于委托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直接登记的调研工作。





  3、加强对“个体大户”的登记管理工作的调研,对已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的“个体大户”,应当依法按企业进行设立登记。  





  4、认真研究新的形势下工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的职责和范围,改革现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简化登记程序,改革经营范围的核定,探索网上登记的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





  5、认真研究私营企业退出机制,严格执行清算制度,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切实维护市场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6、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有关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港澳地区公民在广东省开办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调研和指导。





  三、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监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1、研究和改善个体私营经济监管的方式和方法,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管和服务的关系,寓服务于监管之中,通过依法监管体现服务。要加大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行为的查处力度。





  2、要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各类私营企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都要执行总局下发的《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个体工商户的信用分类监管,各地可以参照“意见”建立监管模式。





  3、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肃查处“三无”企业。继续加大贯彻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力度。要加强宣传和教育,使查处取缔工作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为严格执法打好基础。加强对各地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





作的调研和指导,完善有关的配套措施。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以食品加工业、娱乐服务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为重点,认真开展查处无照经营的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





  4、改革和完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年检验照制度。要改革年检验照方式,简化年检验照的程序和内容,管住该管的,放开不该管的,提高工作效率,以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5、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教育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劳动、卫生、文化、税务等部门进行市场秩序整顿,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指导工作





  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教育引导,发挥其政府联系广大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要在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大力开展法制、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继续开展“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使会员真正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






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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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性质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性质的复函
民政部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性质的请示》(沪民险〔1995〕第3号)收悉,原则同意你们的意见。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我们认为: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专项基金。个人帐户资金所有权关系明晰,不能作为财政预算外资金对待。
二、国务院多次规定:“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项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因此,将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是不
妥的。
三、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有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责任,要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基金的运营和管理,使其尽可能增值。同时,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基金管理的监督。



1995年11月27日

[摘 要] 当前我国司法领域中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和司法机关司法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在此情况下,高检院提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要求,是检察机关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执政能力和在检察环节上解决司法领域主要矛盾的有效措施,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对检察业务和法律监督过程与结果的理由分析、阐述及说明,有利于提高检察工作总体效率,有利于提高我们的工作对象对监督意见的接受度,增强检察工作实效和公信力,同时还有利于促进检察人员提升自身履职能力与水平。本文从说理的渊源、现状、构想来探究加强法律监督说理的途径,来阐释注重释法说理对当前检察工作具有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法律监督 说理 监督水平

一、说理的理论渊源与规范依据
(一)法律监督说理根本上源于法律的特点。不仅规范性法律文件需要建立在说理的基础上,而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实施过程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样有一个说理的问题。法律监督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加强法律监督的说理性过程就是一个建立一个公共的道理平台的过程,通过构建使强弱之间的不平衡转化为一个相对平衡的说理体制达到维护社会团结的社会公正。可见,没有说理,法律就失去了正当性,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二)法律监督说理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环节。设置法庭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讲理,给人们提供一个充分讲理的机会和地方,根据理的有无和多少来分配各自的责任,所以审判也叫审理。法律监督也一样,法律监督中的讲理,必须是以法律规范体系为依据的。这是法律思维不同于公众思维和其他职业思维方式的重要区别,通过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律规范加以理解和说明,建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话语权威,以此来提供一个法律解决的渠道和机制。可见,法律监督的说理源于法律,据于法律,把法律用于具体案件的理讲透,讲充分,也是贯彻法律正确实施的一种手段。
二、法律监督说理的现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等法学专家表示,检察机关答疑说理有利于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有利于增强法律监督的有效性;有利于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是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但就目前实践而言,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说理方面主要存在如下几方面不足:
  (一)说理内容粗糙。一是公诉部门或侦查监督部门在制作起诉书或审查逮捕意见书时,往往用“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佐证”的方式把认定事实笼统地把相关证据类别列出,而对与所认定事实相反的证据,往往不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或依据。二是在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方面,没有叙述为什么要适用该条法律,而是写该犯罪嫌疑人之行为符合某法律某条。三是在处理结论方面,内容简单化,说理性不足。主要表现为,一些检察法律文书无论内容还是格式的设置,都没有针对法律结论释法说理的要求和空间。对案件涉及的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为何如此处理等法律问题则是只见结论。如某基层检察院近二年制作的14份相对不起诉书,在适用法律上都是“本案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起诉”的套话。
(二)说理逻辑性差。主要表现在一是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疑难案件的审查报告中大量存在为说理而说理,说理的内容与被说理的对象联系不紧密,逻辑性不强。二是在制作检察文书时对争议焦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案件,却着力于对事实认定的说理,对所采用的证据有争议的却在采用的法条方面大加议论。
  (三)说理用语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语句不通,用词不当,错字、漏字、多字、错用标点符号等语法毛病较为普遍,有的还采用地方语言,晦涩难懂的文言文,甚至有使用俚语而又不是为了特别叙述需要的,等等,影响了说理的效果。
三、把握好法律监督说理的特性
说理反映了人民检察院对某一特定案件事实确定性质、分清责任的法律观点,是检察官从案件事实得出案件科学结论的法律思维过程,也是核心。因此,说理应把握好说理六个特性:
(一)公正性。公正是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的价值目标,更应体现在说理中。说理时,要是非分明,观点正确。
(二)关联性。要把握好案件事实和证据与说理的内在联系,把两者结合起来,给人以顺理成章的感觉,力戒案件事实和证据论证与说理论证脱节,使说理缺乏事实、证据铺垫,成为无本之木。
(三)系统性。说理是对案件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要通过对认定的事实的定性分析,确认案件的性质。然后,在正确定性的前提下,结合案件的情节,阐明应适用哪些法律处理案件。在法律法规的适用上要准确、规范,不能漏引、错引。对于适用法律的论证,一定要阐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证明适用法律的惟一性。
(四)透彻性。用法律、法理,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讲明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支持多少,为什么。如在公诉词中建议法院认定被告人罪责的“说理”中,除了应当表述法定的从重或从轻情节外,还应当全面透彻地向法官阐述对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包括被告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动机、时间、地点、手段和侵害的对象、犯罪以后的表现等等。
(五)针对性。说理必须抓住重点和症结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说理,解决主要矛盾。如起诉书和公诉词刑事案件要针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充分说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撰写文书时要围绕案件裁判正确与否进行说理等。
(六)建议性。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只是程序上的建议权,检察机关虽然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但不能取代监督对象直接使用职权。因此,检察文书的释法说理,实际是对相关法律条例进行司法解释,这样做可以使被监督者“心悦诚服”地接受监督意见,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四、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说理的设想 
(一)增强法律监督说理工作,全面提升法律监督水平。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监督说理是指引、评价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标尺。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的法律监督是失败的法律监督,说理充分、透彻的法律监督,才是人民满意和富有成效的工作。笔者认为,法律监督工作中的说理方法,主要就是法律论证、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论证就是举出理由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一是找准说理位置。要讲清案件事实与法律法规、处理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运用法理分析、阐明适用该法条的道理,让当事人看懂“为什么”。二是突出说理内容。说理内容必须紧紧围绕案件证据来进行,包括证据的甄别、取舍、证明力和证明方向的审查判断等,尤其要分析证据的甄别、取舍,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判断,让当事人了解真正的案件事实和支撑事实的相关证据。三是讲究说理技巧。具体讲,一是有所侧重。如存疑不起诉就着重说明围绕案件存在的问题,突出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论证。二是逻辑严密。说理的过程是查清案件和宣讲法律规定的过程,应力求做到立足事实、依据法律、客观公正,做到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环环相扣,逻辑严密。
  (二)完善培养、提高检察官说理能力的工作机制。一是完善教育培训机制。要尽量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在常规检察业务培训教育中增设法律监督说理这一培训专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说理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检察官在接待当事人、撰写法律文书等法律监督具体工作中的说理能力。二是创建提高说理能力与培养业务专家相结合的检察人才培养模式。要及时把职务犯罪侦查或在某法律适用领域有专长且具有较强说理能力的检察官培养成业务骨干。
  万事以人为本,是否善于说理,归根到底还是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问题。在推进法治、保护人权、司法民主、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时,就要说明: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有哪些?认定这些事实有什么证据?采信这些证据所依据的理由是什么?对于属于关注焦点的证据没有采信,所依据的理由又是什么?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等等。只有善于说理的检察人员才能较好地完成这些说理任务,否则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就可能落空。为此,我们应当把“善于说理”作为检察人员业务素质的基本要求。每位检察人员在法律监督工作中都要有能力做到说理内容全面、充分、透彻,说理形式科学合理、风格平实明快,只有如此,才能有力推进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三)加强检察人员法律监督说理能力
一是抓好岗位练兵,提高说理本领。在岗位练兵工作中,要在认真分析评估现有说理能力和说理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尝试采用评析典型司法文书、传授说理经验、参与接待群众、共同学习交流等方式,不断总结提高,切实增强检察人员的说理能力。
  二是突出主要环节,全面加强监督说理性。法律监督说理范围应是全面的,不管是在刑事法律监督方面还是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方面,均应重视说理工作。但是,也没有必要不加区分地开展说理工作,而应当突出重点,抓好与群众联系紧密和被监督对象有比较迫切的说理需要的工作环节。除了应在现有基础上提升起诉书。抗诉书的说理质量之外,根据目前的内部分工,还应着重抓好以下做得不够、容易被忽视的环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方面,对有关举报、控告不立案的;侦查监督方面,作不批准逮捕决定;要求对每一起不捕案件进行“释法说理”,制作《不批准逮捕说明书》,即阐明事实认定,不捕的法律依据,让公安机关对该院的认定理由能有一个全面了解;刑事公诉与刑事审判监督方面,主要是作不起诉处理要求进行“释法说理”;监所检察方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不同意羁押部门提出的减刑等建议,对控告不予立案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方面,审查申诉后不予立案或不予抗诉、不予提请抗诉的;控告申诉工作方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进行审查后不予立案的,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作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面,提出预防建议的;其他方面,主要是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后一诉讼阶段的职能部门与前一诉讼阶段部门的意见不完全一致的、上级检察院处理请示、不抗诉或在出庭支持抗诉等工作中与下级检察院意见不一致的,以及检察委员会工作方面作出的与业务部门或上下级意见不一致的有关决定,均应进一步重视其中的说理工作。
此外,还可考虑通过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有效加强监督说理。如探索司法文书制作者署名制度,以增强检察人员的职业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探索建立司法文书公开制度,将合理范围内的司法文书分别或同时公开,保证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方便对司法文书的内外监督;还可考虑建立健全司法文书和群众工作说理情况的评估考核机制,定期评选表彰优秀司法文书,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说理性。



[参考文献]

1、 葛洪义 《说理的理论渊源与规范依据》;
2、 陈光中 《阳光司法、文明司法、理性司法的体现》;
3、 周厚先 《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探索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