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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继续扶持山区和革命老区乡镇发展“三高”农业,开展“一乡一品”活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35:37  浏览:9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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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继续扶持山区和革命老区乡镇发展“三高”农业,开展“一乡一品”活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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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继续扶持山区和革命老区乡镇发展“三高”农业,开展“一乡一品”活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农业厅《关于继续扶持山区和革命老区乡镇发展“三高”农业,开展
“一乡一品”活动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继续扶持山区和革命老区乡镇发展
“三高”农业,开展“一乡一品”活动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贯彻执行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继续实施扶持山区和
革命老区乡镇发展“三高”农业,开展“一乡一品”活动议案的决议》和省人民
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103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精神,
进一步推进我省山区和革命老区商品农业的发展,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实
现议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

  从2000年起至2004年止,在山区和革命老区中,选择80个符合条
件的乡镇,继续开展“一乡一品”活动;以参与活动的乡镇为基本单位,组织发
动20%以上的农户共同参与一个主导产品的商品化开发。用5年时间,使这些
乡镇能“抓住一个优势资源品种,配套推广一套先进技术,建立一个集约化水平
较高的商品基地,开发一种有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产品,逐步形成具有特色和规模
的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使参与农户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通过广
泛开展这项活动,继续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有效地引导和推动整个山区老区农业
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增加农民收入,为山区老区农业实现产业化、现代化打下
坚实的基础。
  对前5年开展了“一乡一品”活动,但尚未正常投产的“一乡一品”项目和
未能列入省“一乡一品”扶持计划的乡镇的项目,由各有关市、县、乡镇政府负
责落实资金扶持,组织和引导广大农民自力更生开展“一乡一品”活动。

  二、组织领导

  各级有关政府和主、协办单位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深认识,加
强领导,把“一乡一品”活动作为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
收入的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落实办理机构与人员,精心规划,严格管理,科
学实施,并在政策、资金、物质、技术以及其它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努力将
“一乡一品”活动推上一个新台阶。
  省政府继续由欧广源同志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各有关市、县、乡镇政府要指
定一位领导同志主管,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工作。省级由省农业厅负责综合主办,
水产、林业、财政、计划等部门协同办理。地级市由市农业局负责主办,其他有
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等单位协办。县级原则上由县农业局负责主办,只安排单
个非种植项目的,可由对口的业务主管部门主办,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
等单位协办。各级主、协办单位要落实对口的业务科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乡镇
在镇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对口的技术推广站或其他服务机构、龙头企业或经济
实体负责承办。在开展“一乡一品”活动中,乡镇政府主要负责项目的宣传发动,
土地集约规划,连片生产基地(含示范样板片)建设和必需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组织参与活动的农户从事生产活动,指导他们应用先进适用生产技术,引导农民
和其它经济成分成为投入主体,组织产后保鲜、加工和贮运服务等具体工作。主
办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议案项目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种
苗繁育,指导乡镇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技术培训和示范样板片建设等工作。协办
单位要责无旁贷地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实施议案的各项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和指导,并把“一乡一品”
活动纳入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三、项目管理

  “一乡一品”开发项目实行农业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实施前,必须制定
项目实施方案, 内容包括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基地规模、户均规模
(大小要根据不同项目的单位收益情况, 以保证达到农户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
20%的标准)、农户覆盖率、组织管理措施、技术措施、资金投向、建设地点
等,明确承办单位和具体负责人,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按时保质完成既定目标
和任务。
  (一)扶持对象
  纳入扶持计划的乡镇必须是山区县乡镇和部分非山区县的贫困革命老区乡镇;
乡镇领导班子坚强团结,战斗力强,思路清晰,事业心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
系健全;分管领导、机构、人员落实;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切实可行。
  (二)项目开发的方向与要求
  1.主导产品的确立:选择“一乡一品”主导产品,要先对当地的自然环境
条件、品种资源优势、社会经济条件、农业生产条件、农产品加工和市场现状及
其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分析,使所选的品种既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又
具有资源优势和地域优势,容易实现优质、高产、高效,群众乐于接受,有利于
形成支柱产业。具体是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资源优势、区域优势的原则,重点
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前景广阔、竞争能力强、经济效益高、出口创汇潜力大,
特别是能取代进口、填补国内外市场时空和产品质量档次的名、特、优、稀、新
产品和著名的传统特产。一般的大宗传统农产品,原则上不予立项。粤西北、粤
北和粤东北高寒山区,突出海拔高、温差大的气候优势,重点开发高品质精品农
业、无公害环保农业、反季节农业、名贵花卉和其它高山农业;粤西地区,要配
合湛江热带南亚热带示范区建设,重点选择典型的热带、南亚热带优新品种的引
种与开发项目;粤中到粤东南部,重点开发大中城市四时佳果、名贵花卉、中药
材和名优水产、珍禽新品种。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全省和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农业
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的方向,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2.项目开发的要求:确定开发的主导产品后,各项目乡镇必须按照工程项
目实施要求,在县(市)主办单位的指导下,制定出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落实
机构和人员,明确计划、任务、地点、对象和措施。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措
施必须坚持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把
开展“一乡一品”活动与山区、老区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注意
保护生态平衡,禁止占用农田保护区和在25度以上山坡地进行开发,防止水土
流失和掠夺性经营。二是坚持提高科技含量的原则。注意把“一乡一品”活动与
推广良种良法、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紧密结合起来,防止重种轻管,重数量轻
质量。三是要实行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开发上实行“统一规
划、统一品种、统一技术、连片开发、分户管理”;同时注意把政府、龙头企业、
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广大农户的作用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围绕“一乡一品”初级产
品,发展农产品加工、贮运、流通,引导“一乡一品”开发项目朝产业化经营方
向发展。四是注意以点带面,分步实施,切不可贪大求快,一哄而起;可先从一
村一寨建立示范片起步,逐步辐射全镇;前两年工作重点应集中抓好示范片建设,
后3年按既定的总体规划全面推广普及。
  (三)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县(市)农业局根据“一乡一品”项目选择的原则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
上,开展宣传发动,组织有条件的乡镇,做好项目论证与申报工作,以乡镇为单
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农业局提出立项申请。
 县(市)农业局接到有关乡镇的申报材料后,会同级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
出本县(市)拟列入省“一乡一品”扶持计划的乡镇和项目方案,经县(市)政
府核准后,由县(市)农业局编报本县(市)“一乡一品”项目计划,送市农业
局汇总。市农业局根据各县(市)报来的项目申报材料,会市有关部门研究,提
出本市“一乡一品”项目计划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由市农业局负责上报省
农业厅。
  省农业厅根据各市上报的项目,依据省人大议案的规定要求,会有关单位意
见确定全省“一乡一品”项目计划,报省政府审批下达执行。
  (四)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 从2000年至2004年,省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安排
1000万元,有关市、县(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配套资金各不少于10%,
省、市、县( 市 )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1200万元, 5年累计投入不少于
6000万元,用于扶持“一乡一品”活动。对主办单位有关“一乡一品”的活
动经费,市、县人民政府要在财政中给予专项安排解决,以利组织管理工作的开
展。列入扶持的项目乡镇,也要根据自身财力,投入一定的扶持资金。
 为解决“一乡一品”建设所需的大量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采取“民办公
助”的方针,千方百计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一乡一品”活动的投入。首先
要加强宣传组织和示范工作,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引导农民成为“一乡一品”
活动投入的主体;二是广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吸引社会各种经济组织、内外商
人参与投资开发;三是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支农资金的安排上要向该活
动倾斜;四是把各级安排的扶持山区和革命老区经济发展的各项资金与“一乡一
品”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更大地发挥各项资金综合效益。
  2.资金投向及安排:各级财政所拨扶持资金主要无偿用于良种引进、繁育
和良种良法的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等关键性启动环节;少部分用作连片基地
必需的部分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补助。
 扶持资金的安排,要根据项目和项目承办单位的性质、乡镇农户数量、乡镇
和农户的经济状况、项目原有基础、项目实施情况等因素,全面统筹考虑。项目
每一年度的扶持资金安排则根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等情况
确定。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必须坚持资金分配与工作分工相一致的原则进行。
用于组织发动、设计规划、土地调整、连片基地(含示范片)建设,组织生产与
流通服务和基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经费,原则上由乡镇支配使
用。用于良种引进、种苗繁育供应、技术培训指导、项目跟踪管理等方面的经费
原则上安排给市、县主办和业务主管单位支配使用。
  3.资金划拨:先由乡镇政府提出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发展计划、
资金使用计划、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等,经县(市)、市主办单位审核后,报送
省农业厅汇总,再由省农业厅会省财政厅研究制定计划。市、县财政局收到上级
拨入资金后要尽快落实配套资金,下拨乡镇项目承办和有关主、协办单位,确保
不误农时,发挥资金效益。为了便于掌握市县的工作进度,市、县下拨计划资金
要同时抄报省农业厅。
  4.资金管理:对“一乡一品”扶持资金,各乡镇和有关使用单位必须设专
帐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
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并停止下拨计划或追回已拨资 
金。对配套资金难以落实的市、县,省将对其暂缓安排计划或对项目作适当调整。
  (五)跟踪服务
  在“一乡一品”活动中,各级主办、协办单位必须切实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
积极做好项目的产前、产中、产后跟踪服务。特别是要抓好良种的引进和定点繁
育供应,防止假冒伪劣种苗为害群众,同时指导和协助乡镇做好现代先进适用种
养技术的培训示范、普及推广工作。根据项目的性质,对每一扶持农户保证能轮
训一次以上。
  在抓好“一乡一品”基地建设的同时,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搞活“一
乡一品”主导产品的加工、贮运、流通。要引导和扶持各种经济组织和专业大户
开展多渠道、多层次流通,有条件的应逐步建立起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农
产品批发市场;围绕“一乡一品”初级产品,大力兴办加工、运销业,培育山区
和老区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龙头企业(组织), 引导他们与农户通过契约建立起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实行农工贸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经营,
提高产品附加值,保证农民增产增收。
  (六)档案的设立与管理
  为强化“一乡一品”项目的实施管理,便于检查、监督和验收,各项目实施
乡镇政府及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的有关单位,必须设立“一乡一品”项目档案,
落实专人登记、整理和保存,做到档案资料系统、规范、齐全。档案的内容包括:
(1)本镇从1999年至2004年每年的基本经济指标;(2)项目的论证
材料、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等材料;(3)每年度上级批复的有关计划、文件和
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等;(4)扶持农户和企业(组织)实施前的基本情况和实
施后每年的发展变化状况(包括农户所在村委会、村,家庭人口,项目种养品种
和规模,家庭收入构成,人均纯收入和企业的经营状况等);(5)项目收支文
件、凭证和规范的收支帐目;(6)扶持农户领取种苗等实物补贴或参加项目培
训班的签收(到)表、照片、资料等;(7)反映实施“一乡一品”议案前后项
目开发水平、群众生活水平和村容村貌对比变化的图片、资料等。
  (七)检查验收
  各级必须建立严格的“一乡一品”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指导、验收制度,
做到实施一步,验收一段,建成一品,验收一项,使“一乡一品”活动有领导按
计划进行,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各级主办、协办单位,每年要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解决。各市、县主办单位根据本地区“一乡一品”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和资金的投
放使用情况等,每年综合向本级人大、政府和省主办、协办单位书面汇报一次。
省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并写出年度总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至2004年项目建设期满后,乡镇政府要及时做好项目建设的全面总结工
作,经县、市主办单位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定汇总,然后逐级上报省主办单位。
省政府组织有关市、县政府和主、协办单位组成的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
收标准、程序、方法等由省具体制定),结案前验收完毕。对如期实现计划并取
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由于措施不力或人为因素造成项目
建设不落实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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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省人民政府


太原市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做好吸引外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经我国政府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太原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惯例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中方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
  中方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依法维护外商投资企业自主权,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筹建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将外商投资企业计划供应的物资纳入行业管理渠道。
  太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协调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批、审查或上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
  (二)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履行合同、章程情况;
  (三)协调投资各方之间出现的纠纷;
  (四)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计划的管理和生产经营的统计工作,负责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五)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出国人员的审批和申报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
  企业的总经理负责实施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中方委派董事会成员和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应选用思想品质好,熟悉涉外法律、法规,懂业务、会经营、善于同外方人员合作共事的人。审批部门应认真审查。
  未经董事会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撤换董事会成员或总经理、副总经理,中方董事会成员和正副总经理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如确需调离,应征得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注册后的商标受我国法律保护。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依照国家规定如期申报纳税。
  第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金融部门应优先开设帐户,按照有关规定优先提供外币和人民币贷款,利息比照国营企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信贷资金纳入年度信贷计划的,金融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发放,并重点支持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根据企业经营业务的实际需要,核定合理的现金库存和现金提取额。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在境外筹措资金,但须于签订合同后十日内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债务登记,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进口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商品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编制进口计划,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局,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当年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未列入进口计划或在计划指标外需要进口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应逐项申报,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审核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出口本企业生产的属于许可证或配额管理的商品,凭省、市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下达的外商投资许可证管理商品出口计划,向有关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或配额。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登记,选择一家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帐户,并将一切外汇收入存入开户银行。在其经营范围内进口物资所需外汇可以不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自行通过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应做到外汇收支平衡,平衡确有困难的,可向外汇调剂中心申请调剂。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需国内供应的原材料及水、电、气、油等,应在企业批准时确定供应渠道,开列户头,安排供应。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生产、销售等统计报表。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对外公布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 除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应缴纳的费用外,任何部门均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有权拒绝各种摊派,并可向有关部门揭发、举报。
  第十七条 除国家统一部署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局联系安排。否则,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拒绝接待。
  第十八条 除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自行定价,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物价检查、监督,由市物价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管理、财政、海关、商检审计、劳动人事、物价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监督管理,并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应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其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金的缴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十一条 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华侨投资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驻并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七日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部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产地监测与评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地区分别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污水灌溉区;

  (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第六条 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

  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

  监测档案应当准确记载产地安全变化状况,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 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八条 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非食用农产品。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附具下列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

  (二)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 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已经建成的企业或者项目污染农产品产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禁止的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使用农业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产地受到污染威胁时,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农产品产地发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应当依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开展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