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医疗垃圾处置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49:40  浏览:90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医疗垃圾处置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医疗垃圾处置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赤政办发[2004]04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 《赤峰市医疗垃圾处置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赤峰市医疗垃圾处置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障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3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环保局、卫生厅、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城镇“非典”医疗垃圾进行集中焚烧处理的紧急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垃圾,是指医疗固体废弃物或医疗污染物,包括:
 (一)手术、包扎残余物;
 (二)一次性塑料注射器、输液器、输血管等;
 (三)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四)化学检查残余物;
 (五)传染性废物;
 (六)医疗单位废水处理污泥;
 (七)废药物、药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危险废物或沾染危险物的包装物、容器及敷辅料等废物。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垃圾处置费(以下简称处置费),是指用于收集、运输和无害化焚烧处理医疗垃圾工作所需的费用。
 凡本市境内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垃圾,均由市政府或市环保局认定的专业医疗垃圾处置单位进行有偿处置。
 第四条 医疗单位应当严格管理其产生的医疗垃圾,同其它垃圾分开收集,按规定要求定点、定容器收集存放。
 第五条 处置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 (一)有固定床位的医疗单位按实有固定床位,每床每日收取处置费2元。固定床位的核定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医疗垃圾处置单位进行核定。
 (二)没有固定床位的医疗单位及医院门诊部、乡镇卫生院,根据其每日产生的医疗垃圾量,按下表所列标准收取:
  日医疗垃圾产生量(公斤)   收费标准(元/月)
    30以上         1200
    20—30(含30)         800
10—20(含20) 600
5—10(含10) 400
2—5(含5) 200
2以下 100
  (三)未进行分类收集的混合垃圾,按医疗垃圾计量收费,按下表所列标准收取:
   日废物产生量(公斤)   收费标准(元/月)
     500以上          50000
     300—500(含500)     40000
     200—300(含300)     30000
     100—200(含200)     26000
     50—100(含100)      22000
     40—50(含50)       18000
     30—40(含40)       14000
     20—30(含30)       10000
     10—20(含20)       5000
     5—10(含10)        2500
     2—5(含5)         1200
     2以下            600
  第六条 产生医疗垃圾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医疗垃圾的单位签订医疗垃圾委托处置合同,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清本年度处置费后,再续签下一年度的委托处置合同。
 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委托处置合同,负责处置费的收缴工作。
 第八条 收取处置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收费票据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发放。
 第九条 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单位应当于每年初或每季初、每月初上缴本年度或季度、月份所需的处置费,不得延期缴交、拒交。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取的处理费按时上缴本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 第十条 对拒交、欠缴处置费的医疗单位,除责令其改正和补交所欠费用外,可按合同约定加收欠缴费用3‰的违约金。
 违约金额按公式a=b×3‰×c计算,其中a代表应加收的违约金金额,b代表欠缴处置费的金额,c代表拖欠缴费的日数。
 第十一条 医疗垃圾处置单位的生产、运营等费用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期足额拨付。
 第十二条 医疗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及时处理医疗垃圾,按规定使用处置费,全额用于医疗垃圾处置的设备购置、技改、修理、维护和日常生产等费用支出。具体使用情况及次年的资金使用计划,应于每年年末报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 第十三条 医疗垃圾日常处理工作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测、评价、监督、指导和服务,并按月份、季度、年度向有关单位、部门报送监测、评价、监督、指导和服务报告。
 第十四条 各医疗单位包装垃圾应当统一使用由环保、卫生部门认可的符合要求的包装器物,与医疗垃圾处置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医疗垃圾处置工作。
 第十五条 对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自行处置医疗垃圾的单位,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快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快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9〕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为了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更好地发挥扩大内需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地方各级政府是落实本地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加大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对于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地区,要相应扣减或暂缓下达该地区后续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预算。
  二、要统筹地方财力,确保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财力,切实保证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时落实到位,推动实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目标。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可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是地方各级政府一般预算资金;
  二是地方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政府性基金;
  三是中央财政代理发行的2009年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四是利用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市场机制筹措的资金;
  五是地方政府其他可用财力。
  三、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
  2009年为解决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足问题,中央采取了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办法,并明确规定了用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循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次序,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落实。
  一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配套。
  二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在满足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配套需求后,可用于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严格控制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具体安排使用请按照财政部制定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财建〔2009〕121号)执行。对于没有按规定安排使用的地区,要限期整改。
  四、抓紧开展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自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对本地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本地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需求情况、配套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按附表(详见附件)所列自查内容据实汇总填列。对于存在以下问题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一是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来源有缺口的;
  二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未主要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且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来源有缺口的;
  三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国务院要求严格控制或禁止安排领域的;
  四是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实际到位率偏低的。
  请于2009年11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表格)、说明以及整改处理意见等材料报我部。
  附件:1.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自查表
     2.2009年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自查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自查表.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013/00123f3eabca0c3e736601.xls
 
  2009年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自查表.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013/00123f3eabca0c3e736d02.xls

近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施行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建立,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抓手,已经日益成为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强化司法公信的重要举措。自最高人民法院在《三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就发布过《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文书规定》),加之此次《暂行办法》的实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未来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笔者觉得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予以进一步完善:


一、注重顶层设计

此次施行的《暂行办法》系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予以规范自身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制度性文件,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基本原则、裁判文书上网的种类到当事人知情权保障、审批程序等均予以了详细规定,但其效力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本身,不具备普适性。而2010年制定的《文书规定》则又过于简略、概要,将许多规范的制定权限下放至各高级人民法院。这也就导致了各地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呈现出百花齐放、形式各异的特点。应当说,早期对各地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予以充分授权,有助于激发各地法院的创造性,扩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但经过近几年的摸索与实践,各地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已经基本成型,而由于各自探索所造成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差异性反而日益凸显。以当事人个人信息技术处理为例,是否在上网裁判文书中保留当事人姓名,各地法院就存在不同的做法。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上网裁判文书被视同于裁判文书本身,各地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不统一,既易于引发公众对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严谨性的质疑,又削弱了裁判文书乃至司法的权威性。因此,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应当加强顶层设计,结合新制定的《暂行办法》,在全国法院范围进一步明确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至少要在上网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上做到统一,从而促进社会公众的认同。


二、注重观念转变

对于法院来说,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从裁判文书的制作、修改、审核到发布,均需要耗费一定的司法资源,特别是对司法资源捉襟见肘的基层法院而言,更是面临较大挑战。与此同时,公众获取裁判文书的简易、便利,意味着更多民众能够以裁判文书为途径管窥法院的审判工作,这对法院的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某种意义而言增加了法院审判的难度。这就导致了部分同志认为裁判文书上网的作用具有双重性,即对社会而言具有正效应,而对法院而言具有负效应。这种认识应当说有失偏颇。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公开的关键性举措,虽然耗费了一定的司法资源,提升了工作难度,但它同时也扩大了法院裁判的传播范围,强化了裁判影响力的传导,最终结果是达成法院权威性、公信力的提升。相对于其耗费的成本而言,整个法院系统的收益仍是正向的。因此,应当站在一个宏观的层面去正确看待裁判文书上网,及时转变观念,由“要我上网”转变为“我要上网”,主动去迎合网络时代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期许,并以此作为建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指导思想,增强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透明性和开放性。


三、注重平台统一

任何信息的网络化都需要借助网络平台方能实现,网络平台既是信息发布主体的信息制作、整合、公开场所,又是信息接受客体获取信息的场所。因此,一个高效、便捷的网络平台对于裁判文书上网而言具有事半功倍的双向价值。在过去的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裁判文书上网平台的选择各不相同,如河南地区法院将河南法院网作为全省各法院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广东地区法院将各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作为裁判文书上网平台,北京地区法院则既将北京法院网作为全市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平台,又允许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各自网站上发布本院裁判文书。上网裁判文书发布平台的混乱,一方面增加了社会公众亲近司法、获取裁判文书的成本,降低了裁判文书检索的效率,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进行管理与考核。因此,应当将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地法院裁判文书发布的统一平台,不断补充其文书数量,并建立和完善裁判文书检索功能,提升平台的功能性与实用性。


四、注重质量提升

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裁判文书上网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思想已取得一致认可,这也是发挥其司法公开抓手作用的关键所在,与此同时,随之而来的则是当裁判文书进入互联网后,如何保证其质量能够经受得起社会的集中审视。从社会现状而言,当前法院新收案件一直处于稳步增长态势,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部分法院审判压力特别巨大,法官忙于办案,甚至无暇在裁判文书制作上投入更多的精力,这也就导致了部分裁判文书质量差强人意。在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后,裁判文书落入了互联网的放大镜下,制作不规范、说理不清晰等缺陷容易为社会所发现,进而为人们所诟病,反而不能实现裁判文书上网的原初用意,甚至陷入事与愿违的困境。因此,面对因裁判文书上网带来的对裁判文书质量的高要求,各地法院一方面要苦练内功,努力提升司法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上网裁判文书的审核力度,最好设立专门的审查人员,并严格审查责任,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经得起社会的检验。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