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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柴河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4 00:26:44  浏览:8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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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柴河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26 号

《铁岭市柴河河道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02年11月20日第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铁岭市柴河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柴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发挥柴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铁岭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柴河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柴河流域规划、河道管理、河道整治建设、防洪调度、水行政执法及各项业务指导。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护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柴河水库以下至辽河汇合口段的河道。
第四条 城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保护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管理
第六条 河道和两岸的堤防、护岸工程、护堤地、护堤林,以及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统由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整治和管理。
第七条 按国家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河道的行洪范围。无堤河段,以河中心线向两侧各外延300米确定为行洪范围。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获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
(四)设置拦河渔具。
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要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在未清除前,依据《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须向河道主管部门缴纳占河费。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八条 在柴河上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其防护设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批。建设、施工和渡汛方案报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监督,并参与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及河道防洪安全。
第九条 护堤护岸的林木,由市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护堤护岸林。采伐护堤护岸林木须经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不准在河滩地乱垦、滥种和擅自植树造林,其他阻水林木限期无条件清除。
第十条 不准向河道排放各种有毒有害的污染物。凡向河道排放污水、废液,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暂时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原有功能;在行洪范围内占用水域、滩地的,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河费。拒不缴纳的,责令停止占用。
向河道排放淤积物的单位,要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并依据《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清淤费。
第十二条 在河道内开采砂、石、土料,须经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采砂许可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撤采砂管理费。
采砂作业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不得影响河势、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筑物、铁路、公路交通的安全。未经审批,擅自开采而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堤防及两岸护堤地由河道管理单位使用和管理。堤防护堤地范围为迎水侧坡脚前延伸50米,背水侧坡脚前延伸50米。河道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外延150米作为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河道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丁坝、护岸等工程和铁路、公路、桥涵、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跨穿河堤建筑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堤炕上取土、挖洞、扒堤、建窑、放牧、开沟、打井、建房、埋坟、爆破、堆放杂物等,不准进行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
(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
(四)挖筑鱼池(塘)、从事水产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的;
(五)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
第十六条 河道和防洪整治工程各种标志、里程碑、防汛房、水文观测设施、”防汛通讯及照明设施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损毁和破坏。
严重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测量的障碍物,必须清除。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和管理单位的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河道管理机构依法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占河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清淤费。损坏河道设施赔偿费以及征收的其他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作为河道管理和工程维修的费用,年度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相柳、获柴、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处1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原有功能的,由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又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滥开河道、改变河势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属于经营性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处50000元以下罚款;
(四)挖筑鱼池(塘)、从事水产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市政府发布的《铁岭市柴河河道管理实施细则》(铁政发[1996]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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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池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4〕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池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基金)、人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 审计监督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 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专业知识人员参与审计,也可在审计职权范围内,将国家建设项目委托具有工程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计,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审计机关组织审计或聘请社会力量所必须的审计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审计费用从建设项目成本中列支。
第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和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应避免重复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全部列入审计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非重点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或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作出计划安排或临时安排;未作审计计划安排的非重点建设项目可由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凡列入审计计划安排的国家建设项目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他单位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由审计机关直接组织审计。
第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批复抄送同级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将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审计机关。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反映建设项目各阶段实施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情况应及时报告。
审计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也可按照国家有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告。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审计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程序执行情况。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或者概算的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相关的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工程招标、工程承包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设计内容变更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筹措方式的合法性;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与施工进度的一致性;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情况。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工程施工调整变动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工程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的真实性。
(五)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使用情况。建设项目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建设项目各项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评价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审计方式进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实行跟踪审计监督,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一般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四条 列入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建设项目工程基本完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接到项目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后依法组织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予以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建议书,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单位应当暂缓支付各施工单位申报工程总价5%—10%的工程款,待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清算。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单位不得付清工程价款,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处以警告或者项目投资总额2%—5%的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不超过三万元。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与建设管理行为的,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 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资料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和受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及外国人民政府、机构援助的重点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各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督导组成员

为总结2010年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通报督导意见,部署2011年业务建设工作,2011年3月10日-1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杭州市召开了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会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大宁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扎实推进2011年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

附件:

会议纪要0401.doc
会 议 纪 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2011年3月10日—1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杭州市召开了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业务建设工作会议。会议通报了2010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督导情况,总结了2010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就基地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实施、基地临床科研规范、基地临床科研人才培训、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和基地科研协作等重要工作进展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同时就2011年业务建设工作重点征求了与会代表的意见。会议明确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2011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深化了认识,明确了重点任务。会议纪要如下:
一、充分肯定2010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取得的长足进步
会议认为,2010年按照“打基础、建机制、谋长远”的基本思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初步构建了基地业务建设的组织框架和体系,成立基地业务建设专家指导组和督导组,对各基地业务建设方案进行了论证指导,并对2010年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督导。一年来,各地政府高度重视基地建设工作,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加大投入,积极提供保障支持。在基地建设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组织完成了16家基地业务建设方案审查批复工作,基本明确了中医药在14类重点疾病临床科研的切入点,提出了未来3—5年在这些领域可能会取得的科技进步和疗效提高的具体指标;成立基地肝病研究联盟,筹备肿瘤和糖尿病研究联盟,参与中医药防治慢病临床科研体系建设行业专项,初步形成了项目、基地、人才三方面整合、相互联动的机制;同时加强基地建设发展模式和战略研究,积极推进国际合作,发布《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这些工作,为基地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应该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凝练目标,突出重点,推进新一轮的基地业务建设工作。
二、进一步深化对基地业务建设工作的认识
会议认为,基地建设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面临机遇和挑战,要充分认识基地建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正确认识和面对基地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重点,善于统筹。基地建设发展之路从根本上讲,是要依靠各基地在业务建设的实践中积极探索,在思路和工作方法上不断创新,积累经验,探索规律;要充分发挥各级管理部门和专家团队的集体智慧,加强领导,群策群力,依靠基地全体同志的不懈努力,坚定不移地按照既定目标和方针推进基地建设。
三、进一步落实基地业务建设分级负责机制
会议认为,基地业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环环相扣,要建立并落实分级负责制,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工作重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着重做好长远规划、顶层设计、组合资源、统筹部署,并为基地业务建设提供公共产品和构建公共服务平台。各有关省级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着重落实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积极协调,加强对各基地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基地依托单位是基地建设的主体,各基地负责人是基地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基地内部运行的协调和统筹,并自觉接受专家组和督导组的指导和督导,对国家负责。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基地与医院的关系、重点病种研究与医院相关科室的关系,提供基地业务建设的内部条件,积极争取外部支持,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落实基地业务建设的各项任务。督导组要加强对各基地的督导、评估和调研并提出建议;专家指导组要针对基地病种研究及临床科研重大学术问题加强指导,帮助把关。
四、2011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
会议认为,2011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要坚持“打基础、谋长远、建机制、见成效”的基本工作思路,坚持统筹协调、各司其职。突出基地病种研究这个根本,进一步优化病种研究的切入点,提升病种研究水平;以基地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为主体,以实施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规范和基地高水平人才骨干培养为两翼,加强能力建设;建立顶层设计、整合优势资源的有效机制,制定保护知识产权、合作共赢、调动多方积极性的政策导向;强化督导组和专家指导组的有效指导监督作用,把基地业务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五、2011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重点任务
会议要求,2011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要着重完成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任务:
(一)组织进行重点病种研究的评估检查。各基地要按照业务建设方案,充分发挥基地业务建设专家指导组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基地重点病种治疗的优势环节和科研的关键问题,深化病种临床研究;要在6月底前认真组织对重点病种临床医疗和科研进行自我评估,始终把握好研究的方向和重点,紧扣重点病种研究切入点,提出下阶段临床科研的计划和要达到的目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半年将组织专家,对各基地病种研究进展进行评估和检查。
(二)基本完成16家基地的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提升基地科研信息化、网络化水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委托中国中医科学院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制定“中医临床科研共享系统指南(规范)”。6月底前提出工作计划进度表,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后,组建专家组,分类分步指导和帮助各基地开展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各基地要按照指南(规范)的统一要求,制定建设工作计划,主动配合专家组,年底前至少要在重点病种研究方面初步采用共享系统,完成一个,验收一个。
(三)制定培训大纲,开展临床科研骨干人员的系统培训,提升基地临床研究人员素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委托北京中医药大学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5月底前提出基地中医临床研究骨干人员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各基地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工作,根据本基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提出需求和建议。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后,由中国中医药科技交流中心负责组织,对各基地负责人、病种负责人、科研骨干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等开展分类分层培训。各基地要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培训。此外,还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培养计划,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四)发布和试行基地中医临床科研规范,提升基地中医临床科研水平和质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委托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牵头成立专家工作组,2011年6月前制定基地临床研究规范模板,并于年底前指导和帮助各基地建立完善相关科研规范。各基地要高度重视,在专家工作组的指导下,认真制定和执行重点病种临床研究管理和操作规范,加强临床研究质量控制和过程管理,出高水平临床科研成果。
(五)制定发布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加强科技资源组合、凝聚力量,提升基地临床研究协作水平。各基地要尽快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专项经费,认真研究提出病种研究亟待协作研究解决的关键技术和重点问题,同时尽快寻求能够开展共建、共享和共通等实质性合作的协作单位,逐步建立一个稳定的、与行业内外优秀单位团队合作的长效机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搭建基地国际合作平台,组织基地相关人员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帮助基地与优势企业联合,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基地高水平中药新药的研发。
(六)制定并发布基地业务建设督导计划方案,完善基地业务建设督导机制。督导组5月底前要完成督导计划方案的制定,并印发各基地。同时要认真研究完善督导工作的机制,围绕年度重点工作开展调研和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问题,评督结合,以督促建。各基地要积极配合督导组工作,建立基地重点任务进度报告制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根据督导组意见,适时发布有关督导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