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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劳改犯和劳教人员在改造期间犯罪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2:49:04  浏览:84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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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劳改犯和劳教人员在改造期间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劳改犯和劳教人员在改造期间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等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近几年来,在有些地区劳改、劳教单位里,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逃跑风一直刹不住,秩序比较混乱,恶性案件不断发生。其主要原因是管教不严,对犯罪活动打击不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在改造期间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顿劳改、劳教场所的重要措施,必须抓紧抓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打击的主要对象是在改造期间犯罪的下列劳改犯和劳教人员:
1.组织、煽动逃跑、闹监和暴乱的首犯、主犯;
2.犯罪团伙的首犯、主犯、牢头狱霸,以及劳教人员中为非作歹称王称霸的分子;
3.杀害或伤害干部、民警和其他人员的,或者抢夺干部、民警枪枝武器的;
4.坚持反动立场,攻击、诬蔑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组织反革命集团,以及进行其他反革命活动的;
5.多次逃跑、暴力逃跑或者逃跑后重新犯罪的;
6.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手段的;
7.破坏警戒设施或聚众冲击改造机关的;
8.抗拒改造的惯犯、累犯以及进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的。
对上述主要打击对象,应根据刑法和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法律,重判一批,注销城市户口一批,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的要坚持杀掉。除依法杀掉的以外,一律调往边疆或本省、市、自治区的偏远地区改造。对原判处无期徒刑,重新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死缓或死刑;对原判处死刑缓刑,在改造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应依法执行死刑。
对劳教人员中按其原罪行本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劳教期间又重新犯罪或抗拒改造的,应依法逮捕判刑,并注销城市户口,调往边疆或本省、市、自治区的边远地区改造。
二、为了迅速严惩在改造中犯罪的劳改犯、劳教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劳改、劳教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紧密配合,分别指派专人组成联合工作班子,集中办公,加速办案。对于交通不便的大型劳改、劳教单位或劳改、劳教单位集中的地区,应该派出专人到现场办案,必要时可分别设立办案的派出机构。
三、劳改、劳教工作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后,监狱、劳改队原有的侦查权应当继续行使。劳改、劳教单位需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和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的案件,按照原规定应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核的,改由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于过去判刑畸轻的,监狱、劳改单位可以提请原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和原审理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查改判;对于应当判刑而劳教的,劳教单位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刑。
四、打击上述犯罪活动,要有声势,讲求效果。要选择典型案件,召开宣判会,以震慑罪犯,使每个劳改犯和劳教人员都受到教育;在打击中,要认真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对确实改造好并有立功表现的,该表扬的表扬,该奖励的奖励,该减刑的减刑;对劳改犯、劳教人员的管理要严,防止逃跑、行凶、骚乱、闹监等重大事故发生;同时要继续强调文明管理,搞好生活、卫生,预防疾病。既要及时严厉地打击在改造期间的犯罪活动,又要严格执行政策法律,切实防止和纠正任何违法乱纪行为。
各地要通过严厉打击上述犯罪活动和采取其它有力措施,力争在年底以前刹住劳改犯、劳教人员中的逃跑风,基本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使劳改、劳教场所的秩序有明显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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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试行)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 的
  为进一步加强运城市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全市政府网站考核机制,改进和提高政府网站的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求
  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网站绩效考核,目的是规范政府网站建设,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体现政府、部门网站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窗口作用,加强政府与公众的密切联系,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
  
  第三条 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的绩效考核工作由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运城市政府办公厅的统一安排,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第四条 考核主体
  考核方为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被考核方为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
  
  第五条 考核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网站考核的内容,由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网站设计和网站运行管理五部分组成。
  
  第六条 分类考核
  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的不同情况,制定分类考核标准,进行分类考核。
  
  第七条 考核方式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网站的考核由网上公众评议和日常考核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网上公众评议
  网上公众评议活动每年第四季度在“运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即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
  
  第九条 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由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网站按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网站设计和网站运行管理五个方面内容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年底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公布
  各网站综合考核的结果排名,通过“运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考核奖惩
  考核结果将纳入政府及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市政府在每年年终对本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对考核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试 行
  本办法由市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卫生厅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深入、扎实地推进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方案)和专项整治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以下简称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

                       二○○九年三月六日

附件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

  为深入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第二阶段清理整顿工作力度,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打击危害大、涉及面广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根据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第一阶段工作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工作重点

  (一)食品添加剂。

  1.生产环节

  (1)复合食品添加剂配方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2)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3)在食品添加剂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4)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

  2.流通环节

  (1)销售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以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添加剂。

  (2)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二)乳及乳制品生产。

  1.添加皮革水解物、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解抗剂)、硫氰酸钠等非食品用物质及滥用增稠剂、香精、着色剂等违法行为。

  2.添加未经批准的进口食品原料或添加剂。

  (三)米面制品、淀粉制品和豆谷制品生产。

  添加溴酸钾、硼砂、吊白块等非食用物质及滥用过氧化苯甲酰、二氧化钛、漂白剂(硫磺)、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四)肉及肉制品生产。

  添加工业染料、硼酸、硼砂等非食用物质及滥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水分保持剂、着色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五)酒类生产。

  1.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香精、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2. 添加未经批准使用的进口食品添加剂。

  (六)水产品加工和流通。

  1.使用甲醛、过氧化氢、火碱处理水产品以及过量使用多聚磷酸盐、亚硫酸盐(二氧化硫)的违法行为。

  2.在水产品运输和贮藏过程中使用违禁物质(如孔雀石绿、抗生素、“鱼浮灵”)的违法行为。

  (七)调味品生产。

  1.食醋中使用工业冰醋酸的违法行为。

  2.酱油、酱类、食醋等调味品中滥用防腐剂的违法行为。

  (八)餐饮食品加工。

  1.火锅中使用罂粟壳及用甲醛处理黄喉、血豆腐和鸭肠等火锅原料的违法行为。

  2.使用地沟油烹制菜肴的违法行为。

  3.在鲜榨果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专项整治方案和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全力以赴推进清理整顿阶段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分析形势和问题,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按照整治重点分步骤、逐地区地开展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整治效果的考核验收,全力推进专项整治清理整顿阶段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梳理问题,及时整改,继续狠抓自查自纠。

  要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对第一阶段任务没有完成的和企业自查自纠没有结束的地区,在认真完成专项整治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继续做好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企业要将自查自纠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当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地相关部门要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地区要进一步梳理在第一阶段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深入分析问题后面的深层次原因,按照边整顿、边规范、边建设的思路,认真清理和规范食品添加剂许可,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同时,要针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突出问题,制定全面清理整顿的措施和办法,逐步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狠抓落实。

  (三)突出重点,追查源头,深入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各地要根据第二阶段的任务、措施和要求,重点加强对消费量大、影响面广、问题比较突出的食品类别的整治。要按照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确定本地区重点整治环节和重点整治产品,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线索,追踪溯源,一查到底。要集中各部门的力量,狠抓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及时报告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存在问题没有纠正的企业要予以曝光,对故意生产、销售和使用用于食品的非法添加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

  省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根据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公布的“黑名单”和近期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区发现的突出问题,统一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并将抽查情况汇总报告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没有实施抽查评估的和评估没有达到整治效果的不得转入下一阶段。

  (四)规范行业,强化自律,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各食品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的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本行业存在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鼓励和引导企业自觉清理问题,遵守行业诚信,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制度建设,健全企业自律机制。对不能认真履行行业自律职责、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本行业存在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严肃处理。

  (五)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各地区要从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全局出发,从强化措施、完善制度、提高水平和加强监管等多方面入手,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要按照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继续明确和细化各监管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中的监管责任,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措施,着力消除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中的监管漏洞。

  (六)深入调研,真抓实干,继续加大工作督查力度。

  各地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掌握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和食品添加剂管理的有关知识,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基层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指导落后地区的工作,对工作走过场、搞形式和不认真解决问题的地区要给予批评和通报。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根据第二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组织调查队和专家进行明查暗访,并将发现的问题向监察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