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化工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30:26  浏览:8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化工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化学工业部


化工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化学工业部



前言
本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的《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指南》并结合化工行业特点编制而成的通用性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对工程设计阶段划分为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和详细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虽不属工程设计文件,但为了全面提高设计、咨询服务产品质量,也应适当参照基础工程设计文件(初步设计)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要求准则,对其进行设计质量管理与评定

0 引言
化工工程设计文件是化工设计单位的产品,建设工程的质量首先决定于设计文件的质量。
化工设计单位首先要关心的应是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提高顾客的化工设计文件应:
a)满足恰当规定的需要、用途或目的;
b)满足顾客的期望;
c)符合适用的标准和规范;
d)符合社会要求;
e)及时地提供。
此外,还应满足所有受益者的要求。
为了满足上述这些需要,应对化工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规定“质量要求”,将需要用一组特定的定性或定量的要求来表达,以便其能实现和检查。这种定性的或定量的规定要求归属为质量特性。
质量特性是识别或区分化工设计文件质量的重要属性。化工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应主要依据其质量特性是否满足需要来衡量。
本细则为确定化工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特性并进行质量评定提供准则,它是化工设计行业贯彻GB/T19000-ISO9000族标准的支持性文件。
1 范围和适用领域
本细则规定了化工工程设计文件通常应具备的质量特性及其转化的规定要求,并提供了对化工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质量评定的准则要求;本细则不涉及化工设计单位的质量体系要素的选择以及对质量体系的审核。
本细则适用于:
a)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化工工程设计质量实施监督和评价的依据之一;
b)化工设计单位实施质量控制(设计评审)及评定设计文件质量的准则。
2 引用标准
GB/T6583-1994idtISO8402:1994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
GB/T19004.1-1994idtISO9004-1:1994 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

第一部份:指南
3 定义
本细则使用GB/T6583-1994年idtISO8402:1994 给出的定义及下列定义。
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设计阶段的最终设计输出,如:文字说明、图纸、图表等。
4 质量特性
4.1 概述
为使化工工程设计文件满足明确的隐含的需要,并能对其评定是否满足了需要,应将这种需要转化为以下质量特性:
a)功能性;
b)安全性;
c)经济性;
d)可信性;
e)可实施性;
f)适应性;
g)时间性。
本细则对以上质量特性分别作出规定要求,使其能实现和检查。
由于工程设计文件是按不同设计阶段分别完成的,因此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特性,可有不同的侧重规定要求。
4.2 功能性
4.2.1 功能性是指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能,化工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首先应反映功能特性。
功能性通常包括:建设工程的用途或目的、规模、能力以及相应的各种指标要求,还应包含美学要求。
4.2.2 功能性规定要求
4.2.2.1 工程建设规模、生产能力,产品方案、工厂组成等应符合设计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文件的要求。
4.2.2.2 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装置配套合理,适应生产装置要求。
4.2.2.3 总图及装置布置合理,相关防护设施符合规范要求。
4.3 安全性
4.3.1 安全性是指工程设计将伤害或损坏的风险限制在可接受水平的能力。
化工建设工程的安全性主要涉及:
a)自然灾害风险,如:地震、洪水、雷电。风雪,沙暴、冰冻等对建设工程和生命财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坏;
b)事故灾害风险,如:火灾、爆炸、有毒物泄漏、漏电、放射性灾害、环境污染等对建设工程和生命财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坏;
c)设计责任事故,如: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管道等因设计安全度不足所造成的伤害或损坏。
4.3.2 安全性规定要求
4.3.2.1 工程建设的总图设计,地基处理、设备、管道及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安全可靠,具有合理的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3.2.2 工业及民用建筑设计应满足建筑防火和化工防腐等规范的要求。
4.3.2.3 按照物料的性质和操作状况,压力容器及管道设计应满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规范、标准和安全管理与监察规程的要求。
4.3.2.4 根据生产危险场所的特征与要求,对总图、设备、管道、电气、仪表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设计规范的要求。
4.3.2.5 在全厂、装置或工民建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和落实有效的消防措施或设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
4.3.2.6 对化工生产中有毒、有害或强腐蚀性物料的排放或泄漏,以及其它危及劳动人身安全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患和控制措施,满足国家及行业的工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3.2.7 环保设计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排出“三废”有害物的浓度或排放量,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4.4 经济性
4.4.1 经济性是指合理的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和投产或使用后的经济效益。
4.4.2 经济性规定要求
4.4.2.1 工程建设总投资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文件的要求。
4.4.2.2 原材料、动力消耗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生产成本合理。
4.4.2.3 能源及动力的配置和使用合理,节能措施先进可行,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能耗处于国内同类设计先进水平。改扩建及技改工程应注意挖潜、填平补齐和节能降耗。
4.4.2.4 投资回收期、借贷偿还期、各项收益率、利润(税)等技经指标满足最低规定要求。
4.5 可信性
4.5.1 可信性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可用性及其影响因素包括:可靠性,维修性和维修保障所作的综合性的定性描述。
4.5.1.1 可用性: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任一随机时刻处于可工作、可使用状态的程度。
4.5.1.2 可靠性: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在规定条件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建设工程的可靠性是由涉及到功能特性的各技术专业设计文件描述。应对可靠性性能作出具体规定。
4.5.1.3 维修性和维修保障性: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其主要功能部分在规定条件和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度和资源进行维修时,保持或恢复到能完成规定功能、规定状态的能力。
建设工程的维修性和维修保障性是由涉及到主要功能特性的各技术专业设计,文件描述并作出具体规定。
4.5.2 可信性规定要求
4.5.2.1 设计基础资料齐全、准确、有效,计算依据可靠、合理,提出设计条件正确。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及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4.5.2.2 专业设计方案比选应有论证报告,结论明确。
4.5.2.3 生产线系列、备机设置、安全系数、备用系数等确定合理,水源、电源选定可靠,确保装置年运转时间达到规定要求。
4.5.2.4 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均应先进、可靠;采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均己通过鉴定,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4.5.2.5 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装置应与生产装置同期建成,环保和综合利用工程应体现“三同时”原则。
4.5.2.6 维修及维修保障性应具备:可达、可见、可测和互换性,并易拆卸、易更换、易维修。有适当的备品备件自给率以及相应的协作关系。
4.5.2.7 定型设备应选择国家或行业的系列化、标准化或节能产品,严禁选用淘汰产品。
4.6 可实施性
4.6.1 可实施性是指工程设计符合采购、制作、检验、施工、安装、试车等作业技术条件的能力,以及对施工、安装,制作等单位合理期望的满足程度。
4.6.2 可实施性规定要求
4.6.2.1 建筑、结构设计应考虑项目建设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施工单位的作业技术能力、装备水平,并应提出施工验收规范、规程、标准或准则。
4.6.2.2 工程设计应考虑高、大、重的设备的运输安装方案、实施条件、检修置换作业及其它特别安装要求。
4.6.2.3 现场制作的设备应考虑现场作业条件及环境特点等因素。
4.6.2.4 工程设计文件应提供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制作和检验的技术要求。
4.7 适应性
4.7.1 适应性是指建设工程适应外界环境变化的能力。
建设工程的适应性要求应在设计合同中作出规定,有关设计文件应反映对这些要求的适应能力.
4.7.2 适应性规定要求
根据设计合同规定要求,工程设计应考虑项目建成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原材料等条件合理变化的适应能力。
4.8 时间性
4.8.1 时间性是指工程设计文件交付期限以及建设进度、投产时间、达产时间等从设计角度满足合同规定要求的能力。
4.8.2 时间性规定要求
4.8.2.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期限应满足设计合同的规定要求。
4.8.2.2 设计服务应满足设计合同对建设进度的要求。
5 质量评定
5.1 概述
提高给顾客的工程设计文件都必须经过质量评定。必要时还应进行评定结果的验证。
5.2 评定原则
5.2.1 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不分等级,按规定要求只判定合格与不合格。
5.2.2 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其质量特性全部符合规定要求者即判定为合格品。
5.2.3 凡有下列一种质量特性发生偏离或严重偏离时,均应判定为不合格品:
a)功能性/安全性/经济性偏离了规定要求或缺少该特性;
b)可信性/可实施性/适应性/时间性严重偏离了规定要求或缺少该特性。
5.2.4 质量评定应在设计文件入库前最终阶段进行。工程设计的专业审核人和项目审定人分别代表室(专业)、院(项目)二级质量评定责任人进行质量评定。
5.3 工程设计文件质量评定合格的标识
设计文件合格的标识是各级质量责任人员(设计、校核、审核、审定、批准等人员)的有效签署或印鉴,必要时还应按规定加盖单位印鉴。合格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者,也应视为不合格品。
5.4 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品的处置
凡判定为不合格品的工程设计文件,必须返工,并应重新进行质量评定,达到合格品后方可交付顾客。
5.5 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
5.5.1 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
质量评定的组织者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以工程项目为评定单元。各级质量评定责任人的有效签署和标识齐全后,即可视为对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文件质量特性的合格评定。
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文件质量特性的评定要求,见(表5-5-1-1)《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文件质量特性评定要求一览表》。项目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按(表5-5-1-2)《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文件质量评定表》进行评定与标识。

5.5.2 详细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
质量评定总的组织者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为专业评定单元的分项组织者,工程项目专业设计的各主项为质量评定单元。各级质量评定责任人的有效答署和标识齐全后,即可视为对详细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特性的合格评定。
详细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特性的评定要求,见(表5-5-2-1)《详细细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特性评定要求一览表》。项目详细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按(表5-5-2-2)《详细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专业设计文件质量评定表
》和(表5-5-2-3)《详细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专业设计文件质量评定汇总表》进行评定、标识并汇总。
附加说明:
本实施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实施细则由化学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主编、起草、归口管理。



1998年2月1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2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确保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各项筹备工作顺利进行,现将《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统一安排和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三月四日

         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

  经省政府批准,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兰洽会”)于2005年7月6—9日在兰州市举办,为做好本届兰洽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抓项目”的战略部署,坚持“开放、开发、合作、发展”的主题,按照政府主办、社会参与、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的思路,通过兰洽会搭建平台,积极有效地开展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把兰洽会办成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投资贸易洽谈盛会。

  二、组织形式
  支持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侨办、国务院台办。
  主办单位: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贸促会、全国工商联、天津市政府、重庆市政府、黑龙江省政府、山东省政府、陕西省政府、青海省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甘肃省政府。
  协办单位:中科院、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中国企业投资协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香港贸发局、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总商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工业总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日中经济协会、日本贸易振兴会、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韩国贸易协会、泰国中华总商会、埃及中国联合商务理事会、新加坡中华总商会。
  承办单位:甘肃省政府、兰州市政府。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
  成立由各支持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兰洽会领导委员会。甘肃省设立兰洽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统一安排部署各项工作。组委会建立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领导担任秘书长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落实各项组织筹备工作。组委会下设大会办公室、接待办公室、安保办公室、卫生安全办公室、新闻中心。
  大会办公室是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甘肃省投资贸易促进中心。主要负责处理大会日常事务,协调落实组委会各项决定;负责文秘、会务、财务、信息服务等工作;负责展馆的总体规划设计、展位分配与销售、场馆公共部分布展、广告宣传以及展馆现场管理;负责经贸项目的汇总、投资洽谈、集中签约和投资贸易促进活动的组织工作等;负责与各联办、协办单位和组委会内部各单位的联络协调以及重要客商邀请的衔接等工作。
  接待办公室负责接待中央各有关部委、参会各省市区代表团及国内外重要客商;负责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会期活动的衔接工作。
  安保办公室主要负责重要来宾、各地客商驻地、展馆及重大活动的消防、治安保卫、交通保障等工作。
  卫生安全办公室负责制定卫生保障预案,安排部署和督促落实卫生安全各项措施。
  大会新闻中心主要负责兰洽会大型宣传活动及节会期间的新闻宣传工作。包括到会国内外记者的邀请、接待及活动安排等。
  各专业展会和文化旅游活动,由各承办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组织筹备机构。

  四、主要活动内容
  本届兰洽会按照“突出企业,突出项目,突出洽谈”的原则,以投资洽谈为中心,主要开展投资和贸易促进活动,期间还将举办“友好合作与甘肃发展”主题论坛和各个专业展会,并开展一系列文化旅游活动,力求在活动内容上有所创新和突破,体现兰洽会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提升兰洽会在国内外展会中的地位。主要活动内容:
  (一)投资和贸易促进活动。设立投资洽谈区,邀请一批国内外有影响的企业集团、投资商、投资中介机构参加,以基础设施建设、优势资源开发、企业产权交易、科技成果转让、文化旅游开发、农业产业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等为重点进行项目宣传推介和贸易洽谈。设立商品贸易区,重点邀请国内外知名生产商、供应商、商贸流通企业以及中介机构参加,进行名优新特产品展销和企业形象宣传,开展商贸合作洽谈和大宗商品的采购、订购活动。投资洽谈区和商品贸易区均设在兰州黄河国际博览中心。
  (二)“友好合作与甘肃发展”主题论坛。以“项目投资与区域可持续发展”为主题,邀请政府部门权威人士和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发表演讲,介绍有关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发展思路。
  (三)文化旅游活动。以敦煌文化、伏羲文化、黄河文化为主线,开展系列文化旅游产品研讨、推介、交易和观光活动。
  (四)专业展会。依托甘肃的区位和资源优势,继续开设产权交易分会场,举办汽车、机械产品展销会,建筑材料展销会,文化旅游产品博览交易会等专业展会。

  五、招展组展工作
  投资洽谈区和商品贸易区由组委会大会办公室面向全国直接招展。展位采取分段、分区标价销售的办法,由组委会统一配售给各参会省市区代表团和参展单位。其中:投资洽谈区只进行展示、宣传、洽谈活动,不搭建标准展位,只提供空地,由各参展团自行设计布展;商品贸易区既可开展商品采购洽谈也可进行商品交易,按照3米×3米的标准展位布展。
  省内各市州、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入投资洽谈区布展洽谈,应向大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大会办公室统一安排,以充分体现甘肃的特色和优势。专业展会(分会场)的招商招展工作在组委会的指导下,由各承办单位负责。
  
  六、会务服务工作
  (一)新闻宣传。组委会通过国内外重要新闻媒体对本届兰洽会进行广泛宣传报道。甘肃招商网(兰洽会网站)届时进行项目推介、企业宣传、产品展示和信息交流,开展网上项目对接预约,并举行以贸易促进、商品展销为重点的“网上贸易洽谈会”。组委会还可为参会代表团安排各类宣传推介活动,提供新闻发布会会场,并组织有关媒体和新闻单位参加。
  (二)冠名及广告。兰洽会期间的各项投资和贸易促进活动、文化旅游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统一由组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冠名权,实行有偿冠名。社会上自行组织并以兰洽会冠名的各类经营性活动,须经组委会批准,并根据具体情况缴纳冠名费。组委会可以有偿服务的方式统一安排参会企事业单位在会刊、甘肃招商网(兰洽会网站)、各类证件、会场内外、兰州市主要街区进行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
  (三)食宿交通。大会推荐若干宾馆饭店,为参会代表提供优质食宿服务,协助各省市区代表团联系和安排会议期间的工作用车、预订返程飞机票、火车票。
  (四)旅游接待。大会推荐甘肃省部分重点旅行社为各省市区代表团服务。
  (五)安全保卫及卫生安全。组委会安全保卫和卫生安全办公室,专门负责大会会场、活动场所及各省市区代表团和参会客商集中驻地的安全保卫和卫生安全工作。

  七、筹备工作进度安排
  3月份,开展客商邀请和项目推介工作;召开全省筹备工作会议;召开全国联络员会议;筹划会期重大活动;制定各专项工作制度、办法。
  4月份,确定会期重大活动安排,落实相关工作任务;落实参展单位及参会宾客。
  5月份,组建组委会各工作机构;制定接待、安全保卫、卫生安全等专项工作方案;制定开幕式、文艺演出等重大活动方案;跟踪落实参会宾客和签约项目。
  6月上旬,落实会期重大活动有关事宜;落实出席开幕式及重大活动的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宾客;落实各指定接待单位;落实各指定接待宾馆、旅行社。
  6月中旬,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四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株洲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
              国旗回收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和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协调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
城管、交通、教育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做好本单位或本部门监管区域内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处理工作。
  第四条 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政府监督相结合、“谁升挂,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行政办公室或机关党委负责;其他组织和农村、社区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五条 城管部门要把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公路、航道、码头、各类船舶上的国旗升挂、使用情况的监督。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定期对管理范围或者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升挂、使用破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应当责令其在一周内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直接予以纠正。公民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有权直接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的长效管理机制。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使用、回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 各地、各单位回收的国旗,要根据所属行业,于每月31日前分别交至市城管、教育、交通部门,由相关部门登记造册,选定安全场所,集中放置,统一封存。鼓励和提倡采取循环利用的方式集中处理。不得将回收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国旗挪作他用或者变相销售。上交国旗时要将回收国旗数量、破损程度、回收工作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一并上报。重要节庆日、重大活动中的国旗回收处理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回收的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国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变相销售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