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4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40:51  浏览:9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4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征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可以委托税务、财政部门代为征收或扣缴,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征收。”

将第五条第三款删除。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审批,严禁挪作他用。”

四、将第十三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4年修正本)

(1995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调查;

(二)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和职业培训;

(三)残疾人就业咨询、登记和职业介绍;

(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0.5以上、不足1人的,按安排1人计算;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征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可以委托税务、财政部门代为征收或扣缴,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六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审批,严禁挪作他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贴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必需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市或者所在区、县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递交单位职工情况表,如实填写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

第十条 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和各单位填报并经核实的单位职工情况表,确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和缴纳的数额,并且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第十一条 因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或者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结算或者决算报表提出申请,报送市或者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缓缴或者减、免缴纳。

第十二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的,市或者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应当向该单位发出《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书》;令其限期缴纳。逾期缴纳的,每日按缴纳数额的5‰计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明确和确定已达成一致地段的中塔国界线走向,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以有关目前中塔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并根据边界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公正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中塔边界问题并明确和确定两国间的边界线走向。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国与塔吉克斯坦之间的国界线走向如下:中塔国界第一界点在无名山脉(扎阿拉依斯基山)山脊6406米高地上。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5431米高地以西约4.5公里,中国境内5318米高地西偏西北约2.5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834米高地东北约3.0公里处。
从第一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无名山脉山脊线向南行,经6149米高地、5055米琼喀讷什别勒山口(无名山口),然后转向西偏西南行,经5215米高地、5375米高地、4974米高地、奥尔托喀讷什套5122米高地,至第二界点。该界点在无名山脉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902米高地以西约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682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848米高地西偏西南约3.5公里处。
从第二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无名山脉山脊线向东南行,经4928米高地、4688米高地、克孜勒别勒山口(无名山口),至第三界点。该界点在无名山脉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302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9公里,中国境内4322米高地西南约0.8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615米高地以东约5.4公里处。
从第三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无名山脉山脊线向西南行,经4248米高地,然后转向南行,沿上述山脉山脊线下行到玛尔坎苏河,至第四界点。该界点在玛尔坎苏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4865米高地西偏西北约2.5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532米高地东北约1.7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249米高地东南约1.2公里处。
从第四界点起,中塔国界线向上沿无名山脉山脊线大体向西南行,到4322米高地,然后直线向东偏东南行,至第五界点。该界点在无名山脉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865米高地以西约1.7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001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532米高地以东约1.8公里处。
从第五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无名山脉山脊线向东南行,经4641米高地,到5253米高地,然后转向西南行,经5324米高地,到萨雷阔勒岭山脊5846米高地(克拉斯内赫科曼季罗夫),再转向东偏东南,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行,经5564米高地,至第六界点。该界点在萨雷阔勒岭山脊5484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876米高地以南约1.5公里,中国境内5402米高地西偏西南约2.0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579米高地以东约3.3公里处。
从第六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向南行,到萨帕尔库勒吉勒嘎套(贡秋古尔巴什)5815米高地,然后大体转向东行,经5597米高地,到5630米高地,再转向南偏东南行,经5594米高地、5457米高地、5382米高地、5306米高地,到5662米高地,再转向西南行,至第七界点。该界点在萨雷阔勒岭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509米高地西偏西南约6.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189米高地以北约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058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5公里处。
从第七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向东偏东南行,至第八界点。该界点在萨雷阔勒岭山脊上,位于中国境内5562米高地西北约4.5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684米高地北偏东北约5.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189米高地东北约3.7公里处。
从第八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向南偏东南行,经5909.0米高地、5761米高地、5691米高地、5648米高地,到5354米鞍部,然后大体转向东偏东北行,经5450米高地、5590米高地、5667米高地,至第九界点。该界点在萨雷阔勒岭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881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8公里,中国境内4815米高地西北约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294米高地东北约3.5公里处。
从第九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向南偏东南行,到4791米喀里他达湾山口(喀拉阿尔特山口),然后转向南行,经5749米高地,至第十界点。该界点在萨雷阔勒岭山脊5692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730米高地西北约2.0公里,中国境内5142米高地北偏东北约2.8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882米高地南偏东南约3.1公里处。
从第十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大体向西偏西北行,经5735米高地、5857米高地、5697米高地、5776米高地,然后大体转向南偏西南行,经5542米高地、5801米高地、5262.0米高地,至第十一界点。该界点在萨雷阔勒岭山脊5585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493米高地以西约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783米高地东北约3.5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612米高地东偏东南约2.7公里处。
从第十一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无名山脉(萨里克里斯基山脉)山脊线大体向东南行,经5227米无名山口〔卡勒泽克山口(萨阿尔)〕、5653米高地、5663米高地、5687米高地,到琼喀拉吉勒嘎套5382米高地,然后转向西行,至第十二界点。该界点在无名山脉(萨里克里斯基山脉)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966米高地北偏西北约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357米高地东偏东南约2.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343米高地南偏东南约1.5公里处。
从第十二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无名山脉(萨里克里斯基山脉)山脊线向南偏西南行,经5033米高地、4719米阔克萨依鲁嫩别力山口(丘姆巴格什山口),到4952米高地,然后转向东南行,经4782米高地、4677米高地、4584米琼巴额什腾别力山口(无名山口),至第十三界点。该界点在萨雷阔勒岭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662米高地西南约1.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779米高地北偏东北约1.8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656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5公里处。
从第十三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向南偏东南行,经4736米高地、4893米高地、4934米高地,至第十四界点。该界点在4636米乌孜别里山口上,位于中国境内4868米高地西南约1.9公里,中国境内4562米高地西偏西南约2.6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494米高地东偏东南约2.9公里处。
上述中塔国界线,用红线标绘在联合测制的比例尺为五万分之一的地图上。
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均系从上述地图上量取的。
用红线标绘中塔国界线的上述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第一条的规定,应继续谈判解决中塔国界线从第十四界点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国三国国界交界点的走向问题。
第四条
为了实地确定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塔国界线,缔约双方决定根据对等原则成立联合勘界委员会并责成该委员会实施勘界工作:根据本协定确定国界线的实地确切位置,树立界标,起草勘界文件,绘制详细的勘界地图,以及解决与完成上述任务有关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塔国界线,以山脉为界地段沿分水岭行,其确切位置待中塔勘界时具体确定。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三国国界交界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国三国国界交界点将由有关国家另行确定。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实地勘定的中塔国界线同样应沿垂直方向划分上空和底土。
第八条
在边界地带可能发生的任何自然变化不影响实地勘定的中塔国界线位置,除非缔约双方达成其他协议。
第九条
本协定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尽速在杜尚别互换。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在大连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塔文和俄文写成。缔约双方如对本协定的解释出现分歧,以中文、俄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江泽民 拉赫莫诺夫
(签字) (签字)



关于调整船员近、中海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调整船员近、中海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

1990年8月10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三所:
我局现行的船员近、中海伙食补助标准是一九八八年调整制定的。近几年来,因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使船员伙食水平有所下降,这样既不利于调动船员出海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船员的身体健康。经局研究,现决定对船员在近、中海的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补助标准附后)。
局这次对船员近、中海伙食补助标准的调整,是在国家经济经比较困难、局经费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考虑到必须保障船员的实际伙食标准而制定的。为了能更好地保障船员的实际伙食水平标准,更有效地起到船员伙食补助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调整的办法执行,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
二、各单位必须保证船员出海时的伙食标准,伙食结余只能用于改善船员集体伙食,禁止分发给个人。
三、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将船员伙食补助变相发放。
四、船员出差期间享受出差补助的,不再享受船员伙食补助。
五、船员就地休假期间可享受船员伙食补助,公费休假期间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船员病假(有医院证明)有超过一个月可按在港伙食补助标准的50%发给。
六、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若有违反规定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此规定标准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船员近、中海伙食补助标准
船员近、中海伙食补助标准
1990年7月6日
━━━━━━━━┯━━━━━━━━┯━━━━━━━━━━━━━━━
地 区 │ 项 目 │ 伙食补助标准(元/日人)
────────┼────────┼───────────────
│ 在 港 │ 3.20(原2.7)
青岛、宁波 ├────────┼───────────────
│ 近、中海 │ 6.0(原4.0)
────────┼────────┼───────────────
│ 在 港 │ 3.5(原3.0)
上 海 ├────────┼───────────────
│ 近、中海 │ 6.7(原4.7)
────────┼────────┼───────────────
│ 在 港 │ 3.8(原3.3)
广州、厦门 ├────────┼───────────────
│ 近、中海 │ 7.4(原5.4)
━━━━━━━━┷━━━━━━━━┷━━━━━━━━━━━━━━━
注:包括夜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