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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关于增设三个总领事馆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57:37  浏览:9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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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关于增设三个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关于增设三个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0年9月17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17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柴泽民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确认在谈判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的过程中,我们双方就下列问题达成了协议:
  两国政府同意,除已达成协议开设的领事馆外,在彼此境内各增设三个总领事馆。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成为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
                           埃德蒙·马斯基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
             (二)我方去文

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马斯基先生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天的来照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柴 泽 民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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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1年10月1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使常务委员会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会同代表的原选举单位,共同做好联系代表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印发代表。代表可以就常务委员会将要审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的或者口头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前,可以征求部分代表对法规草案的意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座谈会,邀请部分代表就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座谈,听取意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可以邀请部分代表参加。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在对有关议案办理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部分代表参加。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听取法制讲座和形势报告。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听取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以及其他重要工作情况的通报。
第十一条 在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前,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会议议程,安排代表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并组织部分代表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专题视察。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本市的重要工作,进行专题视察。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向代表颁发《代表视察证》。代表在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督促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组织,认真负责地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代表本人。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人应当与一定数量的代表建立经常的联系。
代表要求会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组成人员应当及时接待。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原选举单位建立代表组。代表组可以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小组。
常务委员会的各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密切联系有关代表,并根据代表的意愿,按专业建立代表小组。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每年从现职岗位上脱产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拨付一定的代表活动经费,用于组织代表的活动。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刊物、资料及时发送代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1年10月15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3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规范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应遵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

二、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达到8%。

(二)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

(三)具有黄金现货交易资格。

(四)具有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有关要求。

(五)具有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高管人员批准同意本行拟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的证明文件。

(六)完成相关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报告至少要包括市场趋势、业务目的、业务需求、操作流程、风险管理方法、盈利前景等内容。

(七)具有完善的黄金期货交易内部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至少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持仓限额及止损平仓制度、应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内容。

(八)具有开展黄金期货交易业务所需的业务处理系统,至少要包括交易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结算系统、会计核算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应急处理系统等。

(九)通过我国期货行业认可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交易人员至少2人、风险管理人员至少2人,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从业记录。

三、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商业银行在向期货交易所正式申请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业务的会员资格前,应就本通知第二条的准备与落实情况、自我评估报告完成情况与中国银监会进行沟通交流,并取得《无异议函》。

四、商业银行在向期货交易所正式申请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业务的会员资格后3日内,应将能够证明本行已具备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文件材料、相应的具有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与内部控制能力的自我评估报告一式两份书面报送中国银监会。

五、商业银行开展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后,应每年至少一次就此项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与内部控制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书面报送中国银监会。

六、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应取得相应资格,不得利用自有的黄金期货交易资格代理客户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

七、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制度,不得利用其黄金期货指定结算银行及指定交割金库的信息优势,为其黄金期货交易谋取不当利益。

八、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适用本通知要求,未设立董事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其经营决策机构履行本通知规定的董事会有关职责。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参照法人管理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