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10〕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十届13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惠州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统筹推进珠江三角洲交通一体化,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加快我市全面融入珠三角发展步伐,建立新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统一收费、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偿还的原则,对本市经营性普通公路收费项目实行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统一收费。为做好我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的收缴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州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收费,是指对本市经营性普通公路收费项目路桥车辆通行费由设站收费,改为对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除外,下同),实行一次性或分两次收缴全年经营性普通公路收费项目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年票费),并撤销相关普通公路收费站,提高道路通勤的制度。
第三条 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收缴工作由市公路管理局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由市公路管理局设立的惠州市车辆通行费年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
市公安、交通运输、物价、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实施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在惠州市辖区内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籍车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长期(指连续滞留时间满3个月以上,下同)在惠州市辖区内道路(不含经营性高速公路,下同)上行驶的非本市籍车牌的外地车辆(以下简称非本籍车辆)参照本籍车辆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
本籍车辆在与惠州市实行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互认互通的其他城市购买了当地车辆通行费年票的,持当地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讫凭证或当地财政部门印制、核发的专用票据,在惠州市辖区内免缴车辆通行费年票费。
第三章 收缴标准
第五条 车辆通行费年票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本籍车辆的车辆通行费年票统缴标准,按车型类别每年每辆为450-48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籍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按附表的收费标准执行;惠东县、博罗县籍二类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按附表的收费标准的90%执行,龙门县籍二类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按附表的收费标准的80%执行,其他类型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按附表的收费标准执行。
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经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调整的,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收缴办法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缴纳惠州市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本籍车辆和非本籍车辆,应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到管理中心下设的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所(以下简称收费所)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各收费所的详细信息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另行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下列机动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年票费:
(一)悬挂军队、武装警察等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公安部门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等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医院救护车和殡葬车;
(五)本市籍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校车以及农村客运车辆和各种拖拉机;
(六)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
(七)省、市治理公路“三乱”机构专用车;
(八)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九)与惠州市实行年票互认城市购买了车辆通行费年票的机动车辆;
(十)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免费的其他车辆。
免缴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本籍车辆,应符合上述有关规定。本条第(五)项所列本籍车辆要求免缴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应报市公路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 本籍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可在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分别缴纳本年度上、下半年的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本籍其它车辆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本年度车辆通行费年票费。
第九条 在本市登记的新购车辆和非本籍车辆转入本市的,车主应从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30日内缴纳当年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年票费。
第十条 已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车辆改装、换牌、转出、报废、被盗遗失的,车主可自改装、换牌、转出、报废、被盗遗失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行驶证、原缴费票据以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原收费所办理变更或退款手续。
第十一条 长期在本市辖区内行驶的非本籍车辆应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参照本籍车辆办理。
第十二条 各收费所在收取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时,应当场向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车主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的专用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讫票据。
第十三条 车主应随车携带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讫票据,以备查验。
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讫票据如有遗失,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到管理中心或原缴费的收费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准后,给予办理补发手续。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全市纳入年票制管理的经营性普通公路的下列支出:
(一)公路养护、大中修费用支出;
(二)公路建设贷款的还本付息支出;
(三)车辆通行年票费收缴管理费用支出;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收缴管理,并按规定编制车辆通行年票费收入的收支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实施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后,全市经营性普通公路(桥梁)收费项目的养护、大中修和管理工作,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其中:属国、省道的公路(桥梁),其养护、大中修和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属县、乡道的公路(桥梁),其养护、大中修和管理工作由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负责;属市政道路(桥梁)的,其养护、大中修和管理由市政道路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七条 市公安、交通运输、物价、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确保下列各项规定的实施。
(一)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对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车辆应当责令其补缴。被检查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予以配合,自觉接受检查。
(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年审、过户、迁出、报废、外地车转入等手续时,应对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缴纳情况进行把关,建立进驻或长期在我市行驶的非本籍车辆的核实登记制度,每半年向管理中心提供核实登记的非本籍车辆资料。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和监管车辆通行费年票费各项经费收支,将每年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收支纳入本级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四)市审计部门负责对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五)市属各部门,各县(区)、镇(乡、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所属单位、企业使用或雇请的本籍、非本籍机动车辆按时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
(六)各地公安部门应切实维护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点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殴打征费或稽查人员、使用假牌证、扰乱收费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各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所应在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收缴车辆通行费年票的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收费所名称和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用途、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年限、收费员工证号及投诉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对自觉、按时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公路管理局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本籍车辆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间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外,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欠缴天数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转借、冒用和伪造车辆通行费年票凭据的,有关部门应责令其补缴应缴费额及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殴打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人员和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秩序的活动。发生以上行为,收费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查获假冒军队、武警部队、公安部门标志的车辆以及冒用抢险救灾名义而逃避检查的逃费车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相关管理部门、管理中心以及收费所的工作人员在收缴、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保监发[2001]104号
各保监办,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
一、总则
(一)为使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的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派出单位”,是指派出检查组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称“被检查单位”,是指接受检查的保险公司(含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四)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阶段、检查实施阶段、报告形成阶段、处理阶段、档案整理阶段等五个阶段。
(五)检查组成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廉政规定。
二、检查准备阶段
(一)成立检查组。
1.派出单位根据检查任务和对象,选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指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
2.检查组组长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和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主查人负责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报告的撰写、处理决定的起草工作。
3.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若干专业工作小组。
分组原则是合理配置检查人员,提高现场检查效率和有效性。
4.检查工作应具体落实到每个检查人员,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和审定检查方案。
1.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任务,拟定检查方案。
2.检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的目的;
(2)检查内容;
(3)检查的实施步骤;
(4)检查时间;
(5)检查组的组成,包括各专业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
检查组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小组人员力量分配进行调整。
3.检查组应将检查方案报派出单位批准。
4.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请示派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对检查方案作适当调整。
(三)收集相关资料。
现场检查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被检查单位的情况,包括业务发展情况、经营管理状况
以及接受检查的档案资料等;
4.群众举报的材料;
5.其它相关材料。
(四)发出检查通知。
派出单位原则上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检查通知书,说明本次检查的时间、检查人员名单以及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等。
通知书可以提前以传真的形式发给被检查单位,正式件在进场会谈时出具。
特殊情况,派出单位可组成检查组直接进场进行现场检查。
三、检查实施阶段
(一)进场会谈
检查组在检查通知书指定的日期进入被检查单位,与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会谈,会谈内容要有记录。
会谈前,应向被检查单位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和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证件。
检查组的主谈人为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
(二)调阅资料。
1.检查组可根据检查内容,确定需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帐簿、管理报表、会议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全面提供。
2.被检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调查组调阅、退换资料的工作,具体办理资料的调、退手续。
3.检查组调阅、退还资料时,应填写《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并由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双方经办人认真审核签字后分别保存。
4.资料调阅可根据工作进度和现场作业的实际需要随时或逐次调阅。
5.检查组借阅的资料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被检查单位。确需留存取证的资料进行复印留底。检查组成员不得损毁借阅的资料。
(三)执行检查。
即开展现场检查作业,基本步骤如下:
1.检查
根据检查方案,运用专业知识和各种检查方法分别对有关业务资料进行审查。
检查方法主要包括抽样、核对、审阅、计算、实地观察、听取汇报、询问调查等。
抽样原则上采用随机抽样,抽样比例由检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取证
(1)检查组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察看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记入检查工作底稿。
(2)证明材料应当充分有力,足以说明问题,并且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部门公章;未能加盖公章时,应由有关负责人签名并注明原因。
(3)现场检查结束时,应对证明材料编制清单、统一管理。
3.分析: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及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分析。
4.评价:对查出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检查结论。
检查人员还应当对保险机构业务经营情况、经营管理水平、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5.编制工作底稿:检查组应对检查全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在工作底稿上进行记录并由具体检查人员签字。
(1)工作底稿应对检查情况进行真实准确的表述。工作底稿应附取证材料,取证材料包括凭证、报表、文件、谈话记录、有关当事人的说明等对检查事实和结论提供支持的其他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2)在会谈、实地观察、询问调查后,应将认定事项内容,填入工作底稿。
(3)对单证、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后,应将认定事项内容填入工作底稿,
(4)编制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工作底稿应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便于统一装订。
6.复核:主查人或由其指派的其他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期间的所有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字认可。通过复核,判断工作底稿是否符合检查工作需要、是否可以足够支持检查结论。
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要注意掌握工作进度,判断有关检查是否达到要求,及时解决疑难问题,确保按时完成现场检查任务。
通过第一次检查仍未达到要求的,则需再次进行检查,直至达到检查要求为止。
四、报告形成阶段
(一)形成检查事实。
1.形成小组检查小结:各检查小组应当将查实的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认定其性质,形成各检查小组的检查小结,提交检查组组长。
2.检查组形成检查事实:检查组组长组织全体成员对各工作小组提交的检查小结进行讨论综合,形成检查事实。
3.检查事实一般应在现场检查结束时完成。
(二)进行总结会谈。
1.检查事实形成后,检查组应与被检查单位举行总结会谈。总结会谈的目的是双方就检查事实内容交换意见,并由双方确认。
被检查单位参加总结会谈的人员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
2.当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事实有异议时,检查组应当进行核对,确有差错应予以更正。
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对同意的检查事实签字认可,并对需进一步论证的问题加以注明。
当某问题经过讨论、核查之后,仍不能达成一致认识,检查组应作记录,记下双方分歧意见,待今后进一步论证和处理。
4.总结会谈一般在被检查单位现场举行。
确属特别情况,检查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
(1)推迟举行总结会谈,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自退出检查现场之日起计算),地点由检查组确定。
(2)检查组将检查事实的要点印发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
被检查单位过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三)解决分歧。
就检查事实中未能达成共识的意见,检查组应通过核查、咨询、讨论、请示上级部门等方法,进行进一步论证,形成最终意见,并反馈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过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形成正式检查报告。
1.总结会谈结束或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事实反馈书面意见后,检查组应当向派出单位领导提交正式的检查报告。
正式的检查报告应客观反映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被检查单位的处理建议。
2.检查报告应在总结会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派出单位领导。
派出单位和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报告保密。
五、处理阶段
(一)检查组可根据检查事实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检查意见书。检查意见书应当载明检查事实、派出单位的评价以及整改意见。
检查组应在总结会谈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检查意见书,提交派出单位领导签发。
2.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参照行政处罚的有关程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
(二)派出单位认为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有关资料复制后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三)执行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下发后,被检查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被检查单位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四)实施后续检查。
为了监督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如有必要,检查组可实施后续检查。
后续检查比照本工作规程执行。
六、档案整理阶段
派出单位应建立现场检查档案。档案主要包括:部署检查的文件、现场检查通知书、检查方案、检查报告以及记录反映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的文件及数据资料、被检查单位执行处理决定的报告等。
检查档案的保存与管理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
(一)本规程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二)本规程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现场检查流程图
附件二:现场检查方案
附件三:现场检查通知书
附件四: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附件五: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
附件六: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附件七:现场检查事实
附件八:现场检查报告
附件文件链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