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部、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59:15  浏览:99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经贸委


劳动部、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1994年国家各项改革措施陆续出台,企业工资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但最近在企业工资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少数国有企业经营者不顾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经营状况,不履行正常的审批
手续,为自己增加工资;一些国有企业突破政府核定的工资总额,为职工发工资;一些亏损企业挪用其它资金或采用乱挤乱摊成本等手段,为经营者和职工乱长工资等。这些 问题的出现,不利于企业内部干群之间的团结,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各项改革的深入,也不利于国家各项宏观调控?
胧┑穆涫怠N吮Vて笠倒ぷ矢母锏乃忱校胧竟裨毫斓纪就猓志陀泄匚侍馔ㄖ缦拢牍岢怪葱小?
一、国有企业经营者不得自己给自己长工资,凡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自行确定和提高经营者工资的,应予以坚决纠正。为了使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目前劳动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有关办法。在新办法颁布之前,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仍按
劳动部、原国务院经贸办《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劳薪字〔1992〕36号)精神执行。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 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在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确定和管理上,仍坚持主管部门负责考?
司叩墓ぷ魇导ú⑻岢鼍吖ぷ适杖胨降拿魅方ㄒ椋ㄍ独投棵派蠛撕螅锤刹抗芾砣ㄏ奚笈?
二、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和企业内部分配的指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和《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劳部发〔1993〕299号
)。实行弹性工资计划的地区和部门所属的企业,实发工资总额必须严格控制在本地区、部门弹性工资总额计划之内;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不准突破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效益指标基数、浮动比例计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不准突破核定的包
干工资基数;实行计划管理的企业,不准突破国家下达的工资计划数。对企业多提工资总额或违反规定超发工资的,除按规定如数扣回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对企业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和给予责任人及企业经营者一定的行政处分。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内部分配的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
全内部分配的民主管理程序和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能力,防止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和不顾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后劲,滥发、超发工资等问题的发生。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少数企业特别是亏损企业采取挪用其它资金或乱挤乱摊成本等手段,为职工乱长工资的现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抓好扭亏增盈工作。企业在确实完成减亏、扭亏任务并具备条件时,可在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增加的工资总额内,适当增加职工工资




1994年5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临汾市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临汾市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指导我市农村街巷硬化道路管理养护工作,使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发挥长久的效益,切实让广大农民群众得到实惠,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街巷硬化道路,是指纳入2011年至2012年全市农村街巷硬化工程目标任务之内,使用省、市、县政府资金建设的所有行政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和以往村民自主或以其他多种方式投资修建的建制村硬化道路。
第三条农村街巷硬化道路管理养护工作由各级政府主导实施,实行“市级监督、以县为主、乡镇负责、村委主办”的管理养护体制。
第二章养护质量要求
第四条根据农村街巷硬化道路的功能定位和路况特点,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街巷道路的养护要求路基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路面平整完好整洁、无堆积物、夏无积水、冬无积雪;常年保持路况良好。
第三章养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农村街巷硬化道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筹集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资金,并对管理养护和资金使用负主要责任,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辖区建制村街巷硬化道路管理养护的统一领导,落实养护责任制度,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对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实施管理养护,管理使用养护资金,组织协调考核辖区内建制村农村街巷硬化道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八条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村街巷硬化道路管理养护工作,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及时处理砖路、石砌路面的沉陷、坑槽等病害。将街巷道路日常清扫与村委卫生集中清扫相结合,日常清扫由住户各自对门前清扫,集中清扫由村委会组织养护人员进行卫生大清扫。清理、疏通、完善排水设施,组织村民做好水毁抢修恢复和冬季扫雪、除冰等工作。
第九条县、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街巷硬化道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农村街巷硬化道路管理养护工作,对街巷道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评。
第十条农村街巷硬化道路管理养护实行“群专结合”。主街道由村委会确定专职养护人员,原则上从本村村民中选任。养护人员应身体健康,热爱公益事业和养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清扫路面杂物、积水积雪;
  (二)路肩、边坡的整理,杂草、排水沟和路障的清理;
  (三)街巷道路附属设施的看护,及时制止损害、破坏街巷道路违法行为;
  (四)对街巷道绿化带进行修剪管护。
  巷户道原则上不设立专职养护人员,受益居民实行门前三包,由村委会督促检查清扫养护工作,确保路面无杂物、无积水积雪。
第四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一条街巷道路养护资金筹集和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投入,乡村自筹为主”的多渠道资金筹措方式和“统筹安排、强化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街巷道路养护资金标准由各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路面结构型式确定,其中街道应不低于每年每公里2000元,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向受益企业或个人筹集,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街巷道路维修资金由县级财政列支,统筹安排,同时利用社会、企业捐资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弥补财政资金不足部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加强农村硬化街巷道路的管理。对大型车辆要实行进村管制,载货重车可在村外开辟停车点。
第十五条农村街巷硬化道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市对县,县对乡镇,乡镇对各建制村的年度责任制考核,定期进行检查、评定和考核。乡镇、村委会要加强对养护人员出勤和养护质量情况的定期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发放养护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制定相应的养护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建言改革十年规划:
1、十年内实行网络投票,计票为电脑自动计票,实时向网络传送结果,个人选谁、选不选有自己说了算,无人干预,彻底杜绝选举舞弊。
2、十年内实行货币币值动态稳定机制,五年内主要商品价格,尤其是自然资源价格、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平均零增长,货币实现长期保值,通过资源消耗向可再生资源转变,重视资源的回收利用,改变税制来实现。
3、十年内改变税制,将现行以所得税、流通税为主的税制转化为以资源消耗为主的税制,设定人均资源消耗平均数,平均数五年调整一次,超过平均数的暗雷禁止征收重税,使人均消费量之后的资源价格与可再生资源价格持平,废除现行绝大部分如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取消所有行政性非服务收费。征税体制统一,中央有权开征税收,由中央统一征收,与地方按比例分成,地方也有权开征税收,有中央代征,所征税收划归地方。
4、十年内实行财政体制改革,以受益对象为标准将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投资、社会基本保障与服务功能分开,对于受益对象很难区分或者受益对象为全体社会居民的管理功能、公共投资功能、社会基本保障如治安、户籍管理、国防、环境保护、传染病防治、幼儿园至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育、包括医疗生活住房等在内的基本社会保障、社会管理服务信息化等由财政负担;将受益对象能够区分且受益对象并非全体居民的政府服务功能、基础投资等剥离,按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政府主要发挥倡导、组织、监督作用,,收费按包含经营人工等费用在内的成本计算,如一些基础设施建设,受益对象难以鉴别服务质量或者会影响他人,由政府提供,收费按包含经营人工等费用的成本计算,如公司注册、职业资格认定、证券发行、社会基本保障以外的强制养老医疗、基本教育以外的教育、房产登记测量等。如此,收益与负担才公平。
5、十年内实行政府体制改革,对于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投资、社会基本保障与服务功能分两个层次,明确中央承担的社会管理、公共投资、社会基本保障、社会服务等应达到的层次或水平、标准,中央与地方在提供的功能内容上没有区别,只有层次、水平、程度之分,中央的由中央负责,向全体国民普遍提供,地方在中央之外可以新增服务或管理,但不能与中央规定冲突,地方规定的由地方负责,向地方居民提供。中央负责的可以由中央负担而委托地方提供,如治安、基本教育、社会基本保障、基础设施等,地方的服务或管理未能达到标准的,中央可直接管理或直接任命新的管理者。实行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肯定地方的权利、责任,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关系,原则为确保中央权威、国家统一、便于居民评价、监督政府,事关全局如国防、武装力量、外交、国籍、公司注册、职业资格认定、环境保护等统归中央,事关地方如治安、城市卫生、教育、医疗、文化设施等归地方提供。
6、十年内建成政府信息网络系统,所有政府信息只要不是保密信息,均可以在网上查询;十年内除必须由当事人到场的如婚姻、收养等外,所有政府事务均可在网上办理。
7、十年内实现户籍自由迁徙,建立户籍管理网络系统,彻底消除国内人员、商品、资金、信息流动的一切障碍。对于地方所提供福利可以按其纳税年限给予补助的形式,中央按人口规模给予补助,以避免地方不堪重负。
8、十年内实行法院改革,确保法院独立。选举是很多人对很多人,超过半数的掌握发言权;游行示威是一部分人对很多人;法院是一个人或几个人对很多人,对由很多人而制定出的规则,因此法院应当持中立立场,应当排除一切干扰,公平、公正来作出裁决,公平、公正并不等同于大多数人的意愿,与大多数人的利益也不是一回事,公平、公正是对个体而言的,世界不可能是绝对的普遍的公平公正,但不是在所有问题上都没有公平公正,也不是说没有更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法,也不是说社会不应当进一步追求公平公正。
空谈法理,百无一用。欢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