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2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为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进一步推动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的开展,确保协议中涉及人民法院有关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工作事项的顺利实施,结合各级人民法院开展海峡两岸司法互助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协议,办理海峡两岸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
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应当遵循一个中国原则,遵守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二、职责分工
第三条 人民法院和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各自指定的协议联络人,建立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的直接联络渠道。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就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进行联络的一级窗口。最高人民法院台湾司法事务办公室主任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协议联络人。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就协议中涉及人民法院的工作事项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磋商、协调和交流;指导、监督、组织、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就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业务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直接联络,并在必要时具体办理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及时将本院和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协议联络人的姓名、联络方式及变动情况等工作信息通报高级人民法院。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就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建立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联络的二级窗口。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二级联络窗口联络人。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协调本辖区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业务;就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直接联络,并在必要时具体办理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登记、统计本辖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定期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本辖区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业务情况;及时将本院联络人的姓名、联络方式及变动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同时通报台湾地区联络人和下级人民法院。
第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具体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定期向高级人民法院层报本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业务情况;及时将本院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负责人员的姓名、联络方式及变动情况层报高级人民法院。
三、送达文书司法互助
第七条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和行政诉讼司法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但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五)通过协议确定的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方式,请求台湾地区送达。
(六)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七)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均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
人民法院需要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刑事司法文书,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的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方式,请求台湾地区送达。
第八条 人民法院协助台湾地区法院送达司法文书,应当采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送达方式,并应当尽可能采用直接送达方式,但不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第九条 人民法院协助台湾地区送达司法文书,应当充分负责,及时努力送达。
第十条 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需要台湾地区协助送达司法文书的,应当填写《〈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送达文书请求书》附录部分,连同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一式二份,及时送交高级人民法院。
需要台湾地区协助送达的司法文书中有指定开庭日期等类似期限的,一般应当为协助送达程序预留不少于六个月的时间。
第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送达文书请求书》附录部分和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认为可以请求台湾地区协助送达的,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填写《〈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送达文书请求书》正文部分,连同附录部分和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立即寄送台湾地区联络人;经审查认为欠缺相关材料、内容或者认为不需要请求台湾地区协助送达的,应当立即告知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补充相关材料、内容或者在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
第十二条 台湾地区成功送达并将送达证明材料寄送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或者未能成功送达并将相关材料送还,同时出具理由说明给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转送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欠缺相关材料或者内容的,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立即与台湾地区联络人联络并请求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内容。
自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向台湾地区寄送有关司法文书之日起满四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按照协议确定的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方式送达。
第十三条 台湾地区请求人民法院协助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司法文书并通过其联络人将请求书和相关司法文书寄送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认为可以协助送达的,应当立即转送有关下级人民法院送达或者由本院送达;经审查认为欠缺相关材料、内容或者认为不宜协助送达的,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立即向台湾地区联络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补充相关材料、内容或者将材料送还。
具体办理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高级人民法院转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协助台湾地区送达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司法文书”案由立案,指定专人办理,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协助送达,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月。
收到台湾地区送达文书请求时,司法文书中指定的开庭日期或者其他期限逾期的,人民法院亦应予以送达,同时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及时向台湾地区联络人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具体办理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的人民法院成功送达的,应当由送达人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成功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证送交高级人民法院;未能成功送达的,应当由送达人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送达回证》上注明未能成功送达的原因并签名或者盖章,在确认不能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该送达回证和未能成功送达的司法文书送交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前款所述送达回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由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在前述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出具《〈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送达文书回复书》,连同该送达回证和未能成功送达的司法文书,立即寄送台湾地区联络人。
四、调查取证司法互助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业务,限于与台湾地区法院相互协助调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包括取得证言及陈述;提供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确定关系人所在地或者确认其身份、前科等情况;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等。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协助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应当采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方式。
在不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妨碍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尽力协助调查取证,并尽可能依照台湾地区请求的内容和形式予以协助。
台湾地区调查取证请求书所述的犯罪事实,依照大陆法律规定不认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不予协助,但有重大社会危害并经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予以个案协助的除外。台湾地区请求促使大陆居民至台湾地区作证,但未作出非经大陆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追诉其进入台湾地区之前任何行为的书面声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协助。
第十七条 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需要台湾地区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填写《〈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调查取证请求书》附录部分,连同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及时送交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前款所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调查取证请求书》附录部分及相关材料,一式二份,立即转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高级人民法院转送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调查取证请求书》附录部分和相关材料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经审查认为可以请求台湾地区协助调查取证的,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填写《〈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调查取证请求书》正文部分,连同附录部分和相关材料,立即寄送台湾地区联络人;经审查认为欠缺相关材料、内容或者认为不需要请求台湾地区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立即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告知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补充相关材料、内容或者在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
第十九条 台湾地区成功调查取证并将取得的证据材料寄送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或者未能成功调查取证并将相关材料送还,同时出具理由说明给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转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转送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欠缺相关材料或者内容的,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立即与台湾地区联络人联络并请求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内容。
第二十条 台湾地区请求人民法院协助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并通过其联络人将请求书和相关材料寄送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认为可以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立即转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由本院办理,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下级人民法院办理或者由本院办理;经审查认为欠缺相关材料、内容或者认为不宜协助调查取证的,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立即向台湾地区联络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补充相关材料、内容或者将材料送还。
具体办理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高级人民法院转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协助台湾地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调查取证”案由立案,指定专人办理,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协助调查取证,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故不能在期限届满前完成的,应当提前函告高级人民法院,并由高级人民法院转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具体办理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人民法院成功调查取证的,应当在完成调查取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取得的证据材料一式三份,连同台湾地区提供的材料,并在必要时附具情况说明,送交高级人民法院;未能成功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说明函一式三份,连同台湾地区提供的材料,在确认不能成功调查取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交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前款所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前述取得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函等,一式二份,连同台湾地区提供的材料,立即转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由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出具《〈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调查取证回复书》,必要时连同相关材料,立即寄送台湾地区联络人。
证据材料不适宜复制或者难以取得备份的,可不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提供备份材料。
五、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台湾地区请求协助所提供的和执行请求所取得的相关资料应当予以保密。但依据请求目的使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请求书载明的目的使用台湾地区协助提供的资料。但最高人民法院和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于依照协议和本规定从台湾地区获得的证据和司法文书等材料,不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等形式证明。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书样式。
第二十六条 对于执行台湾地区的请求所发生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法院负担。但下列费用应当由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支付:
(一)鉴定费用;
(二)翻译费用和誊写费用;
(三)为台湾地区提供协助的证人和鉴定人,因前往、停留、离开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经最高人民法院和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商定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案件中收到、取得、制作的各种文件和材料,应当以原件或者复制件形式,作为诉讼档案保存。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需要请求台湾地区协助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参照本规定由本院自行办理。
专门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案件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纳入对有关人民法院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和案件质量评查范围。
第三十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废止)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21号
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已经国务院2002年3月4日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
二OO二年三月十一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中低产农田改造
2. 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
3. 糖料、果树、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开发、生产
4.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6. 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 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
8. 天然橡胶、剑麻、咖啡种植
9. 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0. 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
11.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二、采掘业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5.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开发
6.煤层气勘探、开发
7.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8.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9.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10.铝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11.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1.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
2.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功能食品开发
3.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
4.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
5.乳制品生产
6.生物饲料、蛋白饲料的开发、生产
(二)烟草加工业
1.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
2.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
(三)纺织业
1. 工程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2. 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四)皮革、皮毛制品业
1. 猪、牛、羊蓝湿皮新技术加工
2.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五)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1.林区“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六)造纸及纸制品业
1.年产30万吨及以上化学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化学机械木浆(CTMP、BCTMP、APMP)和原料林基地的林木浆一体化工程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2.高档纸及纸板生产(新闻纸除外)
(七)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
2.捣固焦、干熄焦生产
3.重交通道路沥青生产
(八)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1.重油催化裂化制烯烃生产
2.年产60万吨及以上规模乙烯生产(中方相对控股)
3.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
4.大型聚氯乙烯树脂生产(乙烯法)
5.有机氯系列化工产品生产(高残留有机氯产品除外)
6.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对、邻、间)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
7.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生产
8.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丙烯腈、己内酰胺、尼龙66盐生产
9.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生产
10.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生产
11.精细化工:催化剂、助剂及石油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生产
12.纺织及化纤抽丝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
13.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他助剂生产
14.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15.高性能涂料生产
16.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17.氟氯烃替代物生产
18.大型煤化工产品生产
19.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20.烧碱用离子膜生产
21. 生物肥料、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复合肥料生产
22. 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原药新品种开发与生产
23.生物农药开发与生产
24.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25. 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九)医药制造业
1.我国专利或行政保护的原料药及需进口的化学原料药生产
2.维生素类:烟酸生产
3.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生产
4.采用新技术设备生产解热镇痛药
5.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生产
6.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生产
7.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生产
8.基因工程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
9.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10.艾滋病及放射免疫类等诊断试剂生产
11.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12.新型药用佐剂的开发应用
13.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
14.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生产
15.兽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6.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开发与生产
(十)化学纤维制造业
1.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氨纶、碳纤维等高新技术化纤生产
2.粘胶无毒纺等环保型化纤的生产
3.日产400吨及以上纤维及非纤维用聚酯生产
(十一)塑料制品业
1.聚酰亚胺保鲜薄膜生产
2.农膜新技术及新产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开发与生产
3.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
(十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优质浮法玻璃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
2.日产2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
3.年产1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生产
4.年产50万件及以上高档卫生瓷生产
5.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
6.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生产
7.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人工晶体、高性能复合材料、特种玻璃、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特种胶凝材料)
8.新型建筑材料生产(轻质高强多功能墙体材料、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优质防水密封材料、高效保温材料)
9.非金属矿深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
(十三)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宽厚板生产
2.镀锌及耐高腐蚀性铝锌合金板、涂层板生产
3.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生产
4.废钢加工
(十四)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年产30万吨及以上氧化铝生产
2. 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冶炼(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3. 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生产
4. 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
5. 稀土应用
(十五)金属制品业
1. 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制造
2. 汽车、摩托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设计、制造
3. 高档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五金件开发、生产
(十六)普通机械制造业
1. 三轴以上联动的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制造
2. 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设备制造
3. 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生产
4. 比例、伺服液压技术,低功率气动控制阀,填料静密封生产
5. 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生产
6. 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制造
7. 汽车、摩托车用铸锻毛坯件制造
(十七)专用设备制造业
1. 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花卉、牧草、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运输、加工的新技术、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2.设施农业设备制造
3.农业、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发动机设计与制造
5.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6.农用废物的综合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7.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8.湿地土方及清淤机械制造
9.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10.长距离调水工程的调度系统设备制造
11.特种防汛抢险机械和设备制造
12.食品行业的高速、无菌灌装设备、贴标机等关键设备制造
13.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
14.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关键部件生产
15.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制造
16.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
17.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制造
18.新型纺织机械、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19.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20.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21.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22.铁路大型施工及养护设备设计与制造
23.园林机械、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24.城市环卫特种设备制造
25.路面铣平、翻修机械设备制造
26.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27.8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垃圾焚烧处理设备制造
28.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45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混合造粒机制造
29.火电站脱硫技术及设备制造
30.薄板连铸机制造
31.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32.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33.石油勘探开发新型仪器设备设计与制造
34.机电井清洗设备制造和药物生产
35.电子内窥镜制造
36.具有高频技术、直接数字图象处理技术、辐射剂量小的80千瓦及以上医用X线机组制造
37.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装置(MRI)的制造
38. 单采血浆机制造
39. 全自动酶免系统(含加样、酶标、洗板、孵育、数据后处理等部分功能)设备制造
40.药产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41.中药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42.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制造
(十八)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
2.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制造
3.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柴油机燃油泵、柴油机涡轮增压器、柴油车机外排放控制装置、滤清器(三滤)、等速万向节、减震器、组合仪表、专用高强度紧固件
4.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电子控制制动防抱死系统、安全气囊及其他汽车电子设备系统制造
5.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化油器、磁电机、起动电机、盘式制动器
6.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等特种专用车制造
7.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线路、桥梁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8.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地铁、城市轻轨的动车组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
9.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0.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
11.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2.航空发动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4.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15.船舶低速柴油机的曲轴设计与制造
16.特种船、高性能船舶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17.船舶中高速柴油机、辅机、无线通讯、导航设备及配件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18.玻璃钢渔船、游艇制造
(十九)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火电设备: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机组、大型燃气轮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设备、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IGCC)、增压循环硫化床(PFBC)、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限于合资、合作)
2. 水电设备: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贯流式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3. 核电机组: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4. 输变电设备: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直流输变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1.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
2.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中高分辨率彩色显像管/显示管及玻壳生产
3.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制造
4.集成电路设计与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5.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高档服务器制造
6.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7.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8.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9.半导体、元器件专用材料开发、生产
10.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11.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生产
12.无汞碱锰电池、动力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高容量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燃料电池、圆柱型锌空气电池等高技术绿色电池生产
13.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14.可记录光盘生产(CD-R、CD-RW、DVD-R、DVD-ARM)
15.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6.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
17.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18.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9.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0.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21.光纤预制棒制造
22.622兆比/秒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23.10千兆比/秒以上光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24.宽带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5.光交叉连接设备(OXC)制造
26.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信系统制造
27.移动通信系统(含GSM、CDMA、DCS1800、PHS、DECT、IMT2000等)手机、基站、交换设备及数字集群系统设备制造
28.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制造
29.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一)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数字照相机及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2.精密在线测量仪器开发与制造
3.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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