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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3:06:40  浏览:8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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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根据1995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市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也可指定有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许可证。
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以及总拆迁量在200户(含200户)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许可证。
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依照规定对拆迁方案严格审查,并监督检查拆迁方案的实施。对拆迁协议不完善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条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从二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2万元至2.5万元; 从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1. 5万元至2万元。
第四条 除第三条规定的外,凡异地安置被拆迁人,安置地点距迁出地点超过4公里(含4公里),给其生活带来一定不便的,按安置人口数每人给予一次性异地安置补助费500元。不足4公里或虽超过4公里但安置地点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不予补助。
第五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的安置和经济补助:
(一)对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拆迁人应以营业用房安置(包括提供相应的经营场地)。确无营业房屋的,以住宅用房安置。不得既用营业用房又用住宅用房重复安置。
对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但还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住宅用房安置。
对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予安置,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二)对因拆迁引起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上一年度上报税务部门的月平均纳税收入额,按下列情况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以营业用房安置的,根据其停产停业的时间给予补助。
以非营业用房安置或按规定不予安置的,给予6至12个月的补助。
第六条 拆迁农转居户,根据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但被拆迁人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
可以根据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构成状况,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对被拆除房屋按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偿还的房屋其使用面积按前款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计算。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差价结算和价格结算以建筑面积为准,具体计算办法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实行鼓励外迁、回迁与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的政策。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开发建设企业对危旧房改建工程的被拆迁居民、单位,应按拆迁协议妥善安置,对自行周转的居民应保证按期回迁。
第八条 原居住在城区、近郊区的被拆迁人自行周转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每人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50元,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到期不能回迁的,自逾期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逾期时间6个月以上的,自第7个月起,每人每月增发60元。
远郊区、县被拆迁人自行周转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按1991年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已由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告或动员的房屋拆迁,在本规定实施后尚未超过拆迁期限的,适用本规定;公告或动员的拆迁期限在本规定实施以前的,不适用本规定。



199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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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广告、房地产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食品广告、房地产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部分省市就《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违法行为人”认定问题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答复如下: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违法行为人”是指对发布违法广告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凡未按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造成食品、房地产违法广告发布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广告
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分别依照《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7年5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加强职业培训教材建设,抓好统筹规划,加快改革步伐,提高教材质量,更好地为培训就业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职业培训教材建设是促进培训就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加强教材建设,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能力,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教材建设纳入培训就业总体工作中通盘考虑,根据
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推进教材建设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材开发和职业培训质量,为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和促进就业服务。
要明确教材建设的目标与任务。到本世纪末,初步形成政府统筹规划指导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保证质量为基础、以评估推荐为手段的教材开发机制,使教材建设尽快走上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轨道。要坚持培训为就业服务,坚持社会效益和质量第一的原则,加快教材建设步伐
,不断更新教材内容,改进开发方法,扩展服务领域,增强实用性和灵活性。在三年内,基本完成现有教材的修订;根据培训就业的实际需要,加强再就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其它新职业(工种)的教材开发;加快音像教材和多媒体教材开发步伐,使职业培训教材的质量、品种基本满
足培训就业的需要。
二、加强统筹规划,抓好组织实施
根据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和加强教材建设宏观管理的要求,劳动保障部对教材建设的行政管理主要是根据培训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抓好教材建设的统筹规划,建立工作制度,认定推荐合格教材,实施监督检查。技工学校公共课及机械、电工、电子、计算机等专业课教材和实行职业
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由劳动保障部组织修订与开发。在劳动保障部的统筹协调下,有关行业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开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培训教材;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部门要参与和承担通用性职业培训教材开发,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指导技工学校和职
业培训机构运用好教材。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作用,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实际提出教材修订和开发计划,报劳动保障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建立质量保证制度
为保证教材质量,实行“用户评估、专家评审、行政认定、向社会发布”的制度。劳动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统一的质量评价标准,并对通用性职业培训教材组织评估、评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培训教材,由有关行业部门根据标准组织评估、评审。各地已经开发的职业培训教材,要报劳
动保障部纳入统一评估、评审范围。经评估或评审合格的教材,由劳动保障部认定后向社会发布使用,并作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的重要依据;不合格的,要停止使用或限期修订。
要建立教材定期修订制度。合格教材自认定之日起原则上3至5年应修订一次,逾期不修订的,劳动保障部及有关行业部门不再予以评审认定,停止继续使用。
教材出版单位,要认真把好编辑、出版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关。教材的编审、出版要实行主编全面负责,主审质量把关的编审制度和保证出版期限的合同制度。中国劳动出版社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各地、各部门的合作,共同做好技工学校公共课及机械、电工、电子、计算机等专
业课教材和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出版发行工作。
四、抓好基础工作的衔接和教材教研队伍建设
劳动保障部要根据技工学校改革发展和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要求,加强职业技能标准和技工学校教学计划、大纲的组织制定与修订,实行标准、大纲、教材和鉴定题库“一条龙”开发。各地、各部门在承担教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也要按照“一条龙”运作的要求,使职业培训教材
与职业技能标准、技工学校教学计划大纲和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相互衔接。
要加强职业培训教材教研队伍建设。劳动保障部要进一步抓好全国教材教研人才库建设,广泛吸收职业培训、标准制定、技能鉴定等方面专家,开展教材开发和教学研究等工作。要积极借鉴国外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先进经验,探索模块式和多媒体教材开发的技术和方法。各地劳动保障部
门,要充分发挥各级教研机构和技工学校的力量,形成教材教研网络,广泛开展教研教改活动。要结合培训就业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职业培训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的改革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
五、建立教材信息发布制度,完善服务体系
劳动保障部建立教材信息库,对评审认定合格的教材,通过报刊、杂志等媒介向社会发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行业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做好教材信息的传播。要规范教材发行渠道,充分利用各级教研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力量,形成教材发行网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
机构及时提供教材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教研机构,还要深入实际,指导培训机构使用好合格教材,并及时了解教材使用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教材修订工作提供反馈信息。同时,要开展职业培训教材和教研成果评优表彰活动,推动教材教研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努
力增加教材建设的经费投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教材建设经费,支持教材教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199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