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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16:24  浏览:86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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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我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为适应药品价格管理工作需要,我委研究制定了《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25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告国家计委(价格司)。

药品价格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药品价格管理需要,及时跟踪了解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科学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价格监测规定》及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由国家计委统一领导和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药品价格监测工作。
第三条 国家计委委托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具体承担全国药品价格监测系统软件开发和价格数据收集、传输、汇总等工作。省级价格信息机构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药品价格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 药品价格监测内容为药品经营单位实际购进、销售价格及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监测工作的需要,选取经营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药品经营单位作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
第六条 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定点单位的数量和布局。国家计委在全国范围内直接选取部分药品经营单位作为定点单位。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国家计委确定的定点单位外,分别在省会城市、地(市)级城市和县级城市选取若干家药品经营单位作为全国药品价格监测系统的定点单位。原则
上,各省要选取不少于2家批发企业、6家零售药店、6家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单位。定点单位一经确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七条 定点单位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等要求,将有关价格信息资料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报送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核。
第八条 定点单位要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经营的所有药品的实际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并在每月25日(遇假日顺延)前将发生变动的药品购进和销售价格报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价格信息机构。
第九条 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由招标经办机构在下达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备案价格3日内将资料报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并抄报指定的省级价格信息机构。
第十条 省级价格信息机构要在收到价格监测数据后5日内,将原始数据按照规定格式,通过价格信息网络上报中国价格信息中心。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在接到各省价格信息机构上报的价格监测资料后,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录入全国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库。
第十一条 中国价格信息中心要及时通过网络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反馈药品价格监测信息。价格信息机构对外提供信息服务时,只能公布定点单位的实际零售价格。
第十二条 对定点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或价格信息机构对外泄露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计委《价格监测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药品价格监测数据报表填报格式由中国价格信息中心根据药品价格监测工作需要及系统软件开发需要制定(见附表)。

附表一

药品经营单位价格监测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日期
--------------------------------------------------
| | |药品通用|药品商| | | | |价格管| 实际购进价格 |
|序号|药品类别| | |生产企业|剂型|规格|计量单位| |-----------|
| | | 名称 |品名称| | | | |理权限|从生产企业|从批发企业|
| | | | | | | | | | 购进 | 购进 |
|--|----|----|---|----|--|--|----|---|-----|-----|
| 1| 2 | 3 | 4 | 5 | 6| 7| 8 | 9 | 10 | 11 |
|--|----|----|---|----|--|--|----|---|-----|-----|
| | | | | | | | | | | |
--------------------------------------------------

-----------------
实际批发价格 | |
-----------|实际零售|
销售给批发|销售给零售| 价格 |
企业 | 单位 | |
-----|-----|----|
12 | 13 | 14 |
-----|-----|----|
| | |
-----------------
说明:
1、药品类别:必须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0252-1997进行分类的大类类别。
2、药品通用名称,对于中成药为药典或部颁标准确定的正式名称。
3、药品商品名称:是指由生产厂家为产品所定的名称
4、价格管理权限:指该药品为国家计委定价、省级定价或企业定价

附表二

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监测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日期
-----------------------------------------------------
| | |药品通用|药品商| | | | |价格管| | | |
|序号|药品类别| | |生产企业|剂型|规格|计量单位| |招标单位|中标单位|中标数量|
| | | 名称 |品名称| | | | |理权限| | | |
|--|----|----|---|----|--|--|----|---|----|----|----|
| 1| 2 | 3 | 4 | 5 | 6| 7| 8 | 9 | 10 | 11 | 12 |
|--|----|----|---|----|--|--|----|---|----|----|----|
| | | | | | | | | | | | |
-----------------------------------------------------

----------
|价格执行|
中标价格| |
| 日期 |
----|----|
13 | 14 |
----|----|
| |
----------
说明:
1、招标单位:指组织招标采购的单位
2、中标单位:指实际中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3、价格执行日期:指中标单位执行中标价格的日期
4、其他指标解释见附表一



200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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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简易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简易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9〕5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省驻文单位:
  现将《文山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简易操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文山州限额以下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简易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防腐,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本州辖区内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利用国家、省、州、县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州、县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
  第四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招标,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第五条 为了便于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从我州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
  第六条 预选承包商名录由州内施工企业和外来驻州并已按规定办理了入滇备案及入州备案手续的施工企业组成。预选承包商名录在文山州建设局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依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对预选承包商进行管理。预选承包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将作为取消其在一定时期内参加投标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不再对预选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 招标人一般应首先向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符合投标条件的所有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国家公共媒体、信息网络等形式发出投标邀请。
  投标邀请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立项建设依据、内容、规模、结构形式、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完成质量情况及其公布地点;
  (四)招标项目的拦标价及其计算依据、公布地点(与设计图纸公布地点一致);
  (五)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要求;
  (六)开标的地点和时间;
  (七)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及投标时所提供资料等要求。
  第十条 招标人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拦标价,招标人和工程预算造价编制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压低或者抬高拦标价。在报名之前招标人应完成设计图纸审查并将拦标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相关监督部门应到现场实施监督和管理,确保整个开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采用本办法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无需编制投标报价和技术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对投标邀请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函;
  (三)投标承诺(含工程质量、工期承诺及接受监理、纳税承诺);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及投入本工程的建造师简历表;
  (五)投标人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建造师证等有效复印件(原件携带至开标现场检验);
  (六)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表。
  第十三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入滇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核验身份。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采取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投标邀请后即开始报名。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参加报名。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投标邀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投标邀请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报名的投标人。如果澄清、修改或补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个工作日,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二)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参加开标。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开标。
  (四)开标时,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所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审查结果。有效投标人满足3家及以上的即可开标。
  (五)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六)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七)拦标价即为中标价。
  第十五条 确定承包人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廉政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招标投标所有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将拟任建造师资格证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保管,待工程临近竣工并有质监部门临近竣工证明时退还,期间拟任建造师不得参加下一个工程的投标。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应将限额以下工程中标承包商及建造师情况报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承包人应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金;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合同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对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投资、政府提供保证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部分可由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不需另行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招标人、投标人及监管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建设局、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山州监察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_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替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本技术要求与未来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中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有不符之处,按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一部分 总 则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 ̄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T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WPB3-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1996 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 恶息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18-1996 小型焚烧炉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4286-83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 ̄.3-93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X-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的排放标准
  GB15580-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85-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525-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GB11339-89 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10070-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环境质量标准
  GB097-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1607-97 渔业水质标准
  GB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5618-1996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3015-91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今后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控制新要求制定的新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或污染控制标准,一经批准,相应时间的版本也应在作为引用标准使用。
  3.定义
  3.1环境保护设施:
  3.1.1建设项目为自身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设施、装置、设备:
  a.专用于环境、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b.既是生产工艺中的一个环节,同时又具有环境保护功能;
  c.用于污染物回收与综合利用;
  d.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配套;
  e.用于防止潜在突发性污染事故。
  3.1.2建设项目为维护其影响的生态环境而必须采取的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包括: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
  3.1.3建设项目为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对原有污染物一并治理的要求以及为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而承担的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和区域污染物排放削减中的污染治理工作而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
  3.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的检查与测试。
  3.3验收监测执行标准:指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所依据的标准,作为判定建设项目能否达标排放的标准,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
  3.4验收监测参照标准:这里所指参照标准为建设项目投产时的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以及参照执行的其他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整改提供的判定标准。验收监测参照标准一般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4.验收监测一般工作程序、结果及结果报告形式
  4.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因所在地区已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而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评价时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监测内容较多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编制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监测,以验收监测报告形式报告监测结果。
  4.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且验收监测内容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进行现场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监测结果。
  4.3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只对有一定污染物排放规模和按要求应设有废水、废气、噪声处理设施的污染源进行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检查结果。
  5.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验收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1简述内容:任务由来、依据,尤其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意见、环保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
  5.2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基本情况,生产过程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流程,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试运行情况;
  5.3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列出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和限值,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的特殊限值要求,《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环保设施设计指标或要求等;
  5.4验收监测的内容:按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断面或点位的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
  5.5现场监测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针对工厂实际情况制定);
  5.6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的内容。
  6.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6.1验收监测报告应充分如实地反映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 析。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总量控制的达标情况和检查情况等给出明确的结论和进行必要的描述。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6.2验收监测报告
  验收监测报告除包括5.1-5.4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6.2.1验收监测进行情况;
  6.2.2监测期间工况;
  6.2.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
  6.2.4验收监测的结果及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指标分析评价;
  6.2.5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
  6.2.6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的的排放情况;
  6.2.7环境管理检查结果;
  6.2.8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6.2.9必要的质控数据表,监测数据表和其他有关图表等应作为报告的附录;
  6.2.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见附录三。
  7.验收监测
  7.1验收监测主要工作内容
  验收监测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主要包括内容:
  a.对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检查;
  b.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c.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
  d.设施建设后,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检测。
  具体建设项目的监测内容应根据其所涉及的具体项目进行确定。
  7.1.1环境保护检查
  a.建设项目执行国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情况;
  b.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中污染物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中批复内容的实施情况;
  c.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效果;
  d.“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情况;
  e.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包括“环保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等;
  f.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计划,包括配备、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
  g.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
  h.周区域环境概况;
  i.生态保护措施实施效果。
  7.1.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设备均应进行效率监测:
  a.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b.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c.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等;
  d.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7.1.3污染物排放检测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污染物均应进行达标排放监测
  a.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
  b.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
  c.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工业固(液)体废物及其浸出液;
  d.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定噪声源);
  e.建设项目的无组织排放;
  f.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7.1.4环境影响检测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环境影响的检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要求。检测以建设项目投运后,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能否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所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a.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质量;
  b.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空气质量;
  c.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声学环境质量;
  d.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土壤质量;
  e.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振动铅垂向Z振级;
  f.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电磁辐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7.2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7.2.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
  7.2.2建设项目投产后,在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7.2.3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7.2.4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7.2.5厂界噪声;
  7.2.6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有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
  7.2.7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
  7.2.8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有电磁辐射和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子;
  7.2.9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
  废水水质监测因子确定参见附录一,废气监测因子及参数确定参见附录二。
  7.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7.3.1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7.3.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
  7.3.3对污染物确定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7.3.4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7.3.5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7.3.6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7.3.7对考核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7.3.8若需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工作内容、采样和测试频次按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8.验收监测采用标准
  验收监测采用标准包括评价标准和测试方法标准两个部分。评价标准又分为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和验收监测参照标准。
  8.1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
  执行标准应主要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采用的各种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为依据,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考虑以下因素:
  8.1.1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文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8.1.2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国家或地方执行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
  8.1.3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时,要求执行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需要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
  8.1.4根据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新要求,经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验收监测时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8.1.5国家和地方对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的总量控制要求;
  8.1.6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等的要求或设计指标为依据来进行证价。
  8.2验收监测参照标准的确定
  8.2.1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因子排放标准值以及环境量标准值;
  8.2.2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8.2.3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也可参考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8.3验收监测方法标准选取原则
  验收监测时,应尽量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采用列出的标准测试方法。对国家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未列出的污染物和尚未列出测试方法的污染物,其测试方法 按以下次序选择:
  8.3.1国家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2行业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3国际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和国外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4对目前尚未建立标准方法的污染物的测试,可参考国内外已成熟但未上升为标准的测试技术,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9.验收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1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验收监测时,工况要求分下列几种情况;
  9.1.1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的情况下进行。
  9.1.2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或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
  9.1.3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投入运行后确实无法短期调整工况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应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尚无污染负荷部分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采取注明实际监测工况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9.2采样和测试及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2.1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监测,首先应按9.1的规定满足相应的工况条件,否则负责验收监测的单位应停止现场采样和测试。
  9.2.2现场采样和测试应严格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并对监测期间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未能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采样和测试的原因应予详细说明。
  9.2.3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使用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方法,应首先选择目前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监测技术规范,其次是国家环保局推荐的统一分析方法或试行分析方法以及有关规定等。
  9.2.4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进行。
  9.2.5参加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采样和测试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9.2.6水质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且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9.2.7气体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气体分析、采样器流量计等进行校核。
  9.2.8噪声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时应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声级计。
  9.2.9固体废弃物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同时做不少于10%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对不可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但可以做加标回收样品的项目,应同时做不少于10%的加标回收样品。
  9.3采样记录及分析结果
  验收监测的采样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第二部分 验收监测方案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方案(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方案)的要求和内容。
  2.章节、封面及编号
  2.1本技术要求中编写章节安排,是根据编写技术要求的需要,在编写验收监测方案时,内容上应尽可能满足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可根据情况在内容上进行增减。
  2.2验收监测方案的封面、封二格式见附录四和五。
  2.3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号应由各环境监测站制定。验收监测方案的目录注明页码。
  3.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的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根据验收监测的需要进行编制。验收监测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3.1前言部分
  主要简述建设项目和验收监测任务由来。一般包括:工程建成并投入试运行时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委托单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勘察时间和参加单位等。
  3.2验收监测的依据
  3.2.1国家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办法和技术规定;
  3.2.2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环保技术文件;
  3.2.3有关建设项目工程环保工作的意见和批复;
  3.2.4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依据;
  3.2.5工程建设中有关环保设施设计改动的报批手续和批复文件;
  3.2.6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自检报告;
  3.2.7其他有关需要说明问题和情况及其有关资料或文件等。
  3.3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应以简练文字并配图表进行叙述。
  3.3.1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所处的位置;工程占地面积;工程总投资;工程环保设施投资;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单位与时间;初步设计完成单位与时间;环保设施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投入试运行日期;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包括工程变化情况)。
  3.3.2生产工艺简介
  主要生产工艺原理、流程、关键生产单元,可附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
  3.3.3环保设施和相应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情况
  对各生产单元所产生的污染物、环保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方式等列表或简述。
  3.3.4环保设施试运行情况
  3.4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建议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或环保行政部门对本项目的环保要求等(主要应参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
  3.5验收监测评价标准
  应列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时,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的名称、标准号、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的设计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这些标准和指标等将被用于作为本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的评价标准。同时,也应列出相应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参照标准。
  3.6验收监测的内容
  3.6.1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内容的编写
  废水、废气、厂界噪声(必要时监测噪声源)、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原监测内容的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b.验收监测因子、频次;
  c.采样、监测分析方法和验收监测(工况要求)的质量控制措施及依据(国家标准分析方法应写出标准号)。
  3.6.2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质量监测系指: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土壤或海水等,监测内容的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状况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简要描述;
  b.简述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c.验收监测因子、频次的确定;
  d.采样、监测分析方法和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及依据(国家标准分析方法应写出标准号)。
  3.6.3环境生态状况调查
  环境生态状况调查部分,编写的主要内容包括:
  a.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要求;
  b.简述生态状况调查区域及调查内容确定(必要时附示意图);
  c.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方法、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质量控制措施;
  d.环境生态状况评价依据。
  3.7环境管理检查
  列出应检查工作的内容,包括
  3.7.1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情况;
  3.7.2《初步设计(环保篇)》中要求建设的环保设施实际完成及运行情况(其中包括:按规定或设计的流量计量装置、监测设施、监测孔与监测平台,排水管网,各种堆存场的建设,各种必要的标志设置等);
  3.7.3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
  3.7.4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3.7.5环境保护监测机构、人员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
  3.7.6存在潜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制定相应的应急制度,配备和建设的应急设备及设施情况;
  3.7.7工业固(液)体废物是否按规定或要求处置和回收利用;
  3.7.8生态恢复、绿化建设及植被恢复、搬迁或移民工程落实情况;
  3.7.9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办法或处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3.7.10区域污染削减工作的调查;
  3.7.11建设期间和试生产阶段是否发生了扰民和污染事故;
  3.7.12对周边公众的环境影响舆论调查。
  3.8经费概算
  一般以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效《监测收费标准》编制验收监测经费概算。对《监测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费用可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
  3.9监测时间安排
  3.9.1监测合同签定时间
  3.9.2现场监测时间(根据监测项目工作量确定,包括数据整理时间)
  3.9.3监测报告编写时间(根据监测项目工作量确定)
  3.9.4提交监测报告时间
  第三部分 验收监测报告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的要求和内容。
  2.章节、封面及编号
  2.1本部分中编写章节安排,是根据编写技术要求的需要,在编写验收监测报告时,内容上应尽可能满足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可根据情况在内容上进行增减。
  2.2验收监测报告的封面、封二格式见附录六和附录七。
  2.3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号应由各环境监测站制定。验收监测报告的目录注明页码。
  3.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内容
  验收监测报告根据验收监测要求的需要进行编制。前言、验收监测的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验收监测评价标准部分的编写应在原验收监测方案的基础上,加入需要补充的内容。验收监测报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3.1验收监测的结果及分析评价
  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应充分反映验收监测中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析。
  3.1.1监测期间工况分析
  应给出监测期间,能反应工程或设备运行情况的数据或参数。对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还应计算出实际运行负荷。
  3.1.2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介绍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进行情况和结果。
  3.1.3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部分的编写
分别对废水、废气和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噪声源)厂、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内容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a.进行现场监测的情况;
  b.验收监测方案要求和规定的验收监测项目、频次、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及监测结果;
  c.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的新、旧标准值、设施的设计值和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析评价。
  d.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等。
  3.1.4.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
  主要内容包括:
  a.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状况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简要描述;
  b.进行监测环境质量监测的区域情况和监测情况;
  c.验收监测方案要求和规定的验收监测项目、频次、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及监测结果;
  d.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的新、旧标准值和设施的设计值,进行分析评价;
  c.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等。
  3.1.5环境生态状况调查
  编写的主要内容包括:
  a.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要求,详细地介绍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评价依据;
  b.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区域的情况;
  c.简述生态状况调查区域及调查项目、频次的确定,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d.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方法、来源和质量控制措施;
  e.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结果及分析评价。
  3.1.6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目前国家规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为:As、Cd、Hg、Pb、CN-、Cr+6、COD、石油类、SO2、烟尘、粉尘、固体废弃物排放量,根据各排污口的流量和监测的浓度,计算并以表列出建设项目污染物年产生量和年排放量。对改扩建项目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列出改扩建工程原有排放量和根据监测结果计算改扩建后原有生产设施现在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
  3.2环境管理检查
  根据验收监测方案所列检查内容,逐条目进行说明:
  3.3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3.3.1结论
  根据验收监测的检查和测试结果进行分析评价,按执行制度、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给出验收监测的综合结论(主要以污染物达到排放、以新代老、总量控制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制度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说明)。
  3.3.2建议
  根据现场监测、检查结果的分析和评价,结论中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需要改进的设施或措施建议等,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a.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效率及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原设计指标和要求;
  b.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和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设计时的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
  c.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和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d.环保设备及排污设施未按规范完成;
  e.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的环境质量未达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存在的扰民现象;
  f.固废处理或综合利用、环境绿化、生态或植被恢复等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初步设计的要求;
  g.国家规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有关环境管理部门规定或核定的总量等。
  3.3附录
  3.4.1必要的质控数据汇总表;
  3.4.2必要的监测数据汇总表;
  3.4.3其他有关附件和图表,如生产负荷原始数据、厂区位置图、监测点位图、“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
  3.4.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第四部分 验收监测表格式
  本部分提出编制验收监测表格式(见附录八),参照第三部分要求填写,供验收监测中参考使用。验收监测表后应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附录三)。
  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的工作内容。
  附录一:各种类型废水中的常见污染因子(略)
  附录二:部分类型废气中的常见污染因子(略)
  附录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略)
  附录四:验收监测方案封面式样(略)
  附录五:验收监测方案封二式样(略)
  附录六:验收监测报告封面式样(略)
  附录七:验收监测报告封二式样(略)
  附录八:验收监测表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