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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股票发行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04:48  浏览:8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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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股票发行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股票发行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会


(1999年12月21日发布的证监法律字[1999]3号将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各证券经营机构:
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今年上半年股票发行工作进展顺利。但在股票发行过程中,还存在着对发行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信息披露不充分,计算机数据处理失常,申购资金退还不及时,冻结资金利息未按规定支付等问题。个别中介机构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在承销活动中弄虚作假。
为了加强对股票发行市场的监管,切实做好股票发行工作,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
股票发行面对全国成千上万股民,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各地对股票发行工作要高度重视,要按规定成立发行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精心组织,确保股票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在股票发行时,要建立正常的联系制度,将发行中的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报告。
二、要切实做好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充分履行自身的职能,加强发行监管。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及证监会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把初审关,确保上报材料符合国家及证监会的法律、法规、政策,杜绝上报材料的虚假和不实。
三、要稳妥做好股票发行工作
证券商在制定和执行发行方案时,要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和技术保障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和发行顺利进行,要加强对申购资金的验资和公证,不能虚报存款资金和有意延长退款时间。对在承销过程未能勤勉尽责,发行工作发生事故或违反“三公”原则,出现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证券
商,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19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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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参加“强制定损”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参加“强制定损”的通知
  保监发[1999]274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瑞士丰泰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

  近年来,少数行政部门借助行政手段,无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在一些地区对保险事故搞“强制定损”活动。这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减少了国家税收,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保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经营秩序,现就“强制定损”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委托有资格进行价值鉴定的机构和专门对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二、各保险公司不得以地方行政部门强制为由,与其就“强制定损”联合发文。

  三、对于此类“强制定损”的估价标准,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予以认可。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厅人【2010】3号


部管各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社会团体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推动社团自身建设和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社会团体(简称“部管社团”)的管理,发挥部管社团在国家工业、通信业、信息化领域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管社团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协会、商会、联合会等。

  第三条 部管社团要围绕国家工业、通信业、信息化领域的发展,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支撑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内部管理,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积极推进自身建设和行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部管社团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人事教育司负责部管社团的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社团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推动部管社团的规范发展;负责部管社团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及社团年检、换届的审查;负责部管社团人事(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

  财务司负责指导、监督部管社团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制度进行财务工作。

  产业政策司负责发挥部管社团的作用,推动社团有关业务工作的开展;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社团承担部分行业管理基础性工作。

  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负责部管社团的有关外事管理及港澳台事务管理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指导在京部管社团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指导部管社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其他相关司局根据职能指导部管社团重要研讨会、展会等业务活动的开展;负责指导、监督社团公开出版物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社团成立登记、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社团成立。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同意后,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民政部申请筹备。

  经民政部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等。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同意后,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

  社团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30日之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提交拟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拟任主要负责人等相关资料,经人事教育司会同相关司局审查同意后,由社团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部管社团设立异地分支(代表)机构还需提交拟设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分支(代表)机构住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部管社团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应经人事教育司会同相关司局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部管社团不得接受社会有关实体的挂靠。

  第七条 社团及分支(代表)机构事项的变更。

  部管社团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时,须提交变更申请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同意后,到民政部办理备案手续。

  部管社团章程、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变更时,提交变更申请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经人事教育司会同相关司局审查后,到民政部办理备案手续。社团法人变更前,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任期内财务审计报告。

  部管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时,须提交变更申请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人事教育司会同相关司局审核后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注销登记。部管社团办理注销登记应在人事教育司、财务司等司局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同意后到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部管社团撤销其所属分支(代表)机构的,经人事教育司会同相关司局审查同意后,到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部管社团分支机构连续三年未开展实质性业务工作的,应办理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换届工作。部管社团应按照章程的届期规定如期进行换届,换届大会前,向人事教育司提交换届申请报告,包括换届准备情况、新任负责人候选人名单、章程变更说明、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人事教育司会同相关司局进行审查后批复。

  批复同意换届后,部管社团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后向人事教育司提交换届报告及相关材料,经人事教育司审核后,社团到民政部办理换届备案登记。

  部管社团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人事教育司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应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十条 负责人管理。部管社团及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届。

  在职公务员原则上不得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含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部管社团年检前需将年审材料报人事教育司,经人事教育司会同财务司等相关司局初审后,统一报民政部。

  人事教育司年初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布当年应换届社团、年检社团名单,年末公布社团换届和年检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党建工作。部管社团应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凡专职及驻会工作人员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自觉接受上一级党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管社团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加强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部管社团须合法取得活动经费和收入。

  部管社团应对各分支(代表)机构和内设部门的财务进行严格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部管社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人事教育司及相关司局报告。重大事项包括: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部管社团工作的重要批示;举办的在行业内有重要影响的国内外会议、活动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等。

  每年年底前,部管社团向人事教育司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须包括所有分支(代表)机构当年业务开展情况,下一年度工作安排须包括分支(代表)机构增撤计划等。

  第十五条 部管社团开展活动,拟冠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等情况的,应在活动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不得冠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司(局)”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

  第十六条 社团开展业务活动和对外宣传应当使用登记注册的名称全称,不得冠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字样。

  第十七条 社团应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对外联络和开展活动时,名称应当使用注册登记的全称,业务活动要符合社团章程的规定,其财务、资产应当纳入社团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社团应当加强对所办公开出版物及内部刊物的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部管基金会等其他社团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