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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41:09  浏览:9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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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转呈深圳市工商局有关案件移送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及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进行行
政处罚。



199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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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城镇公有住房超标加租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城镇公有住房超标加租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营政办发[1995]103号)


为抑制住房不合理现象,逐步解决住房分配不公问题,根据《辽宁省城镇公有住房超标加租试行办法》和《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超标加租的原则

对不同职级的干部、职工家庭,规定不同的面积限制标准,对超标部分实行分档次累进加价计租;对房改实施后新发生的超标部分从重加价计租。因住房面积超标而增加的房租支出不予减免。

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站前区、西市区(以下简称市内)所有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

3、住房限额标准

4、在职厅、市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人员以及按规定享受同级生活待遇的在职或离退休于部(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限额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100平方米。

5、在职县级、中型企业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或相当于这一级的人员以及扫规定享受同级生活待遇的在职或离退休干部(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75平方米。

6、科级干部或相当于这一级的人员以及按规定享受同级生活待遇的在职或离退休干部(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限额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65平方米。

7、一般干部和职工的住房限额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60平方米。

8、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限额标准,参照营政发[1991]35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行政职务计算。

9、红军、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在本人住房限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上15,15.5平方米的使用面积。

10、上述标准以户为单位,按级别最高的家庭成员计算,其他成员不按职务累加计算;人口多的家庭可按家庭总人口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和分室标准累计计算。

11、各类人员住房限额标准,只作为房改中衡量职工家庭住房面积是否达到加价计租的限额标准,不作为职工住房必须达到的标准,也不作为住房分配标准。

12、住房面积计算

13、住房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

14、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家庭成员不能按独立户计算住房面积。

15、丧偶、离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家庭成员可按两人计算住房面积;已故老干部的配偶,享受老干部的住房待遇。

16、已办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可按两人计算住房面积;夫妇平均年龄在25周岁以上尚无子女的,可按两个子女计算住房面积。

17、限额住房面积标准的核定,定标准人死亡。其配偶仍享受其原有住房待遇;定标准人及其配偶均已死亡,按现住人员职务核定住房面积。

18、在同一城市工作的夫妇双方分别取得公有住房的,其面积合并计算。超过标准,从其中一方的住房中加收租金。

19、住房人口的计算

确定家庭人口,以房屋承租人户口中记载的家庭人口作为计算依据。下列人员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异地工作的配偶。

未单独立户的现役军人、支边、出国人员(指未在国外定居者)。

户口在幼儿园、学校的幼儿或学生。

因家庭现住房拥挤,将户口迁往单位,并在集体宿舍住的人员。

劳教、劳改人员。

20、加租标准

(1)住房超面积的加租标准:

(2)住房使用面积超过限额标准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租金标准三倍计租。

(3)住房使用面积超过限额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其超标部分(含10平方以内部分),按租金标准五倍计租。

房改方案实施后新分配的住房,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

21、超标加租的标准由租金收缴部门会同超标人所在单位共同核定。租用房管理部门直管公房的租金,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收缴;租用单位自管公房的租金,由产权单位负责收缴;职工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与正常租金一并由所在单位扣缴。

22、租住公房面积超过限额标准,未按规定标准收租的,经群众举报核定后,超过限额部分一律按成本租金计租。

23、住房超面积加收的租金,是住房租金的组成部分,纳入租金收入使用、管理。

七、本办法由营口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实施并解释。


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自1993年以来,国务院管理国内贸易的部门历经沿革。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管理国内贸易的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商务部。为促进国内贸易发展和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的建立,推动依法行政,商务部对1993年以来由原物资部、原商业部、原国内贸易部、原国内贸易局、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商务部决定: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3件(目录见附件)。

  附件:商务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部长:薄熙来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

商务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序号 法律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 文 号 发布时间 废止原因

1. 关于颁发《物资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物资部、劳动部 [1993]物人字13号 1993.02.08 已被《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4号)规定的新标准替代
2.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三洋“GD-SANYO”空调器销往省外免办出省“准运证”的通知 物资部、国家工商局 [1993]物机字38号 1993.02.15 调整对象已不存在,实际上已经失效
3. 冶金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农业部、技术监督局联合通知严禁产、销伪劣钢材 冶金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农业部、技术监督局 [1993]冶质字第256号 1993.06.09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 关于确保完成国家重点生产建设及救灾用木材调运任务的紧急通知 国内贸易部、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 [1993]内贸木字89号 1993.08.25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 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广东、福建、海南省进口商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局 内贸办联字[1993]第300号 1993.11.23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国经贸[1993]564号 1994.01.12 已被《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1年第24号令)替代
7. 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内贸易部 [1994]内贸函财字945号 1994.11.28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 全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法 国内贸易部、财政部 内贸散联字[1995]第13号 1995.02.27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9.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工商局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 国经贸贸[1995]235号 1995.05.29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0. 国内贸易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共同做好连锁商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中国工商银行 内贸行联字[1995]第33号 1995.05.31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 关于印发《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国经贸市[1995]758号 1995.11.30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总后勤部 国经贸市[1995]757号 1995.11.30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 关于印发《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冶金部、机械部、 国经贸市[1995]854号 1995.12.26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4. 印发《关于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技监局 国经贸资[1996]200号 1996.04.03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5. 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局 内贸非金联字[1996]第24号 1996.05.21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6. 关于加强蚕茧统一收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 国经贸贸[1996]311号 1996.05.22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7.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蚕茧统一收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 [1996]外经贸管字第177号 1996.06.07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8. 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用煤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国家工商局 内贸非金联字[1996]第41号 1996.08.09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9. 照相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 国内贸易部 内贸饮字[1996]第97号 1996.09.06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0. 美发美容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 国内贸易部 内贸饮字[1996]第98号 1996.09.06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1. 关于检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卫生部、技术监督局 国经贸市[1996]741号 1996.10.29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2. 国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商品监督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 国内贸易部、技监局 内贸行一联字[1997]第20号 1997.05.15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3.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经贸市[1997]415号  1997.06.25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4. 国家经贸委、卫生部、技术监督局《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经贸委、卫生部、技术监督局  国经贸市[1997]690号  1997.10.28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5.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局 国经贸市[1998]82号 1998.02.12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6.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金贸”工程,推进我国电子贸易体系建设与应用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信息产业部 国经贸贸易[1998]652号 1998.10.15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7. 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屠宰管理,整顿肉品流通秩序,提高肉品卫生质量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工商局 卫生部 内贸局联发消费字[1999]第7号 1999.02.10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8. 关于确定国家经贸委企业营销工作重点联系城市和企业(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经贸企业[1999]446号 1999.05.18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9. 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当前加强营销促进企业脱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1999.09.23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0. 关于进一步健全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经贸贸易[2001]221号 2001.03.12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1. 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 国经贸综合[2001]861号  2001.08.29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2. 关于公布获得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经贸委 国经贸外经【2001】1072号 2001.10.24 已被我部2004年1号公告替代
33. 关于公布部分获得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经贸委 国经贸外经【2002】391号 2002.06.05 已被我部2004年1号公告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