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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08:42  浏览:88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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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特急 发改价格[2005]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年来,在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下简称“门票价格”)管理方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门票价格管理中,认识不统一,原则不明确,部分门票价格比价关系不协调、价格水平较高,管理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地区相互攀比,竞相涨价,社会反响强烈。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规范门票价格管理工作。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对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游览参观点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加强门票价格管理,要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值的原则,保持门票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二、规范秩序,严格审核门票价格。各地要于近期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包括景区内缆车、索道、游览车等)进行一次认真审核,规范门票价格秩序,制止门票价格的过快上涨。对部分门票价格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对门票比价关系不合理的要重新理顺。要坚决制止越权定价和自行定价的行为,对未按规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定调价的要予以纠正。审核期间,应严格控制提高门票价格。各地将审核情况于9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三、提高认识,确保听证制度的民主、科学。对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单位等重要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各地听证目录规定实行听证。门票价格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建立和完善门票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规范政府决策程序和行为的重要举施,是社会各方面参与门票价格决策,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提高对门票价格听证制度的认识,完善措施,充分发挥听证制度的作用,把听证会上反映的意见作为政府价格决策的重要依据,防止听证制度流于形式。

  四、完善制度,合理确定听证会代表的人员结构。门票价格决策听证应公开举行。要结合游览参观点客源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听证会代表构成一般应包括消费者代表、旅行社代表、游览参观点代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代表等。其中,消费者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总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对以外地游人为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听证会要保证一定比例的外地消费者代表参加。要规范听证代表产生的程序,确保听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举行门票价格听证会前,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或其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并邀请新闻单位参加。

  五、加强监督,建立门票价格情况报告公布制度。各游览参观点每年年初应将其上年度门票收入及使用情况报送所在地及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其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分析,作为价格管理的依据。要建立门票价格情况定期公布制度,各地要定期公布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客数量等主要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大力度,扩大门票价格减免政策的覆盖面。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生等应适当优惠,对残疾人、儿童等实行免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有条件的地区,对公益性城市休闲公园,可逐步实行免票开放。

  七、适时调整,合理确定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执行日期。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的调整,遇有重要节假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应当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原则上不低于3年。要综合考虑游览参观点的公共服务特性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

  八、加强指导,保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合理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公布主要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及相关情况。适时组织各地进行交流,进一步研究规范门票价格管理有关问题。同时,对门票价格调整不合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对一些地区门票价格调整频繁、价格过高、社会反响强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建议纠正,或者可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暂停该地区门票价格的调整。各地也要加强对本地区门票价格管理的力度,因地制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制止门票价格过快上涨。

  请各地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进一步做好门票价格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切实加强门票价格管理,保持门票价格的基本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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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湛府〔2001〕78号

颁布《湛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湛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为了鼓励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进步和经
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湛江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各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将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对外进行技术转让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奖励给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职务专利权单位在专利技术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以在收益纳税后提取30%,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职务专利权单位在自行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后,每年可以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5%,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1%,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单位以职务专利权作价投资的,可从投资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30%奖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应当积极组织力量支持帮助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如单位在成果完成后一年内未能实现转化的,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与本单位签定利益分享协议,享受转化该项成果规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三)企业在科技成果项目投产3-5年内,应按项目投资后税后利润总额的 10%以上奖励参加项目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和有贡献的管理人员。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的收入,要与科技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及个人所作贡献相挂钩。
  (四)经国家、省和湛江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列入省和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列入国家和省重点新产品计划,同级财政按国家、省有关政策和《988科技兴湛计划》的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扶持。经认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5年内给予资金扶持。
  (五)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其营业税按国家规定予以免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收入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其所得税按国家规定予以免征。
  (六)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科技人员在湛江市(含县、市、区)创办技术成果转化基地,以及同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开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可以用合作的方式,携带项目、人员、仪器设备等进入企业。具体合作方法,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以协议的方式予以确定。
  (七)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国家和单位的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当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利用节假日和工作日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的转化活动。单位应当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
 (八)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离岗创办科技企业和转化科技成果,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保留原单位工作关系的协议。离岗期间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允许离岗人员2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二、鼓励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一)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建设用地除应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外,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方收入部分。具有国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地方收入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优先申报发行债券、股票和股票上市。
  (二)允许国有和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吸收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参股,以增强企业凝聚力;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时,允许业务骨干作为公司发起人。
  (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其投资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实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比例,为企业留足发展资金,保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研究开发队伍的稳定,在经营决策、用人、分配等方面赋予企业经营者充分自主权。
  三、推进技术股份化
  (一)鼓励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经国家、省和湛江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的20%的股权奖励。
  (二)鼓励科技人员采用人力资本作价入股。应用开发型科研院所的骨干科技人员,关系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科技人员,可以采用人力资本作价入股。人力资本作价入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作价入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35%。
  (三)向科技人员提供股份奖励。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从所有者权益的增值部分中拿出不超过30%的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给科技人员。骨干科技人员获得的股份奖励份额,应当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四、建立新的科技成果评价体制
  (一)改革科技成果评价体制,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采用不同评价标准和方法。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的应用研究,其成果应能应用,要以取得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为主要评价方式;技术开发的成果要有效益,以市场为主要评价方式,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专利申请与授权为主要评价标准。没有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市场承认、没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不得进行鉴定和评奖。
  (二)改革现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改变把科技成果鉴定作为认定科技成果唯一方式的做法,以促进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评价的形成,扩大科技成果信息来源。除鉴定证书外,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实施后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报专利管理部门确认,可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和评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有效的科技成果,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和奖励。
  (三)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应作为科技人员晋升职称、增加工资、参加评奖的重要依据。
  五、为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各有关政府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在建立信息服务体系、发展中介服务组织、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教育培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融资机构等方面做好工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好服务。
  (二)政府利用竞标择优机制,以财政经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包括采用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形式支持成果转化。各专业银行应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积极发放贷款。
  (三)大力开发第二次人才资源,可通过延退、返聘、外聘等形式,多方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离退休高级人才的专业技术特长,支持他们为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力量,并按规定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待遇。
  (四)充分发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办博士后工作站,并完善科研条件,吸引一批博士人才来我市进行科研攻关、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
  (五)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成果转化的企事业单位,应不断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投入力度,在继续教育经费使用上重点向业务骨干倾斜。
  (六)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维护科技成果完成人、发明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和制裁各种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有关部门对专利申请以及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转让、实施许可等提供全面服务。对我市科技、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由市财政对授权专利的本市专利人给予奖励。
  (七)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推荐申报享受国家特殊津贴,国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等称号,可以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本规定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或者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统一体。道德义务是未经法定化的、由义务人自愿履行且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义务,是对义务人的“软约束”。法律义务是法定化的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履行的现实和潜在保证的义务,是对义务人的“硬约束”,是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企业社会责任践行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完善规范企业内部行为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企业法是伴随着始于1978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制定的。迄今为止,已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公司法》在强化企业(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方面也做出了一定的安排。如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18条对公司监事会的公司职工代表比例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然而《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仅仅是一个原则性条款,旨在宣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性质、内容,以及企业不履行其社会责任(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都没有明确地予以规定。具体制度安排强化了职工在公司机关中的地位,为维护职工(雇员)利益打下了制度基础,但债权人等其他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仍然不能介入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他们的利益仍然无法在企业(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得到体现。
  首先要充分理解、领会和贯彻企业社会责任的精神,从企业组织结构、企业经营决策程序、企业经营者资格、法律责任等方面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纳入具体制度安排之中,使《公司法》彻底摆脱片面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理念的羁绊。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引入其他相关制度,例如欧洲的“共同决定”模式,日本的“经理协调”模式,美国的“利益相关者论”模式等等。具体如职工持股制度,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参与制度,外部独立董事制度等等。通过“共同治理”、“相机治理”等企业治理结构安排,使企业经营者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予以关注,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完善规范企业外部行为 的法律制度
  从规范企业外部行为的角度看,经济法体系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内容分散在诸多法律法规之中,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然资源法、税法等等。目前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均从各自的主旨和角度出发,规范之间缺少一种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相互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正是由于现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范难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现实中守法经营者惨遭淘汰,投机钻营者方有利可图,规避法律者司空见惯。法律“惩恶不力、扬善不足”是目前许多企业忽视社会责任,为了利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甚至不惜违法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新《公司法》第五条已经明确企业(公司)是社会责任的义务主体的基础上,从规范企业外部行为的角度,加强现行经济法体系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范的协调,将分散于诸多经济法律法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规范,统一纳入社会利益本位理念之下。应增补或修改有关法律的相关条款,从不同的范围和角度全方位建构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包括破产法(债权人利益);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利益);自然资源法(社区及环境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等。上述相关的法律制度必须内蕴一致的社会责任价值追求,兼顾各方利益,造成忽视社会责任的经济行为不能获利并受到惩罚客观效果,将企业的逐利行为纳入自愿守法的轨道。
  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社会责任既是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又是企业用来约束企业内部包括供应商生产经营行为的一套管理和评估体系。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作为现代会计领域中的一个分支,是推动企业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并披露践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是企业对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和行动。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应该区分为自愿披露和被要求披露的两部分,被要求披露的部分由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必须披露,对于不披露的要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自愿部分则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披露。我国企业被要求披露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对社会福利的社会责任;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对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