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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5:21:22  浏览:9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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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2〕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目标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2〕1号)、《关于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2〕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年终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审定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督查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决定奖惩。在市政府办公厅组建市政府政务督办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目标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成立年终目标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市外贸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年度目标复核、初评工作。
二、考核内容
1、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考核内容:一是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二是共性工作任务,主要是承办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情况以及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情况等。
2、区县政府考核内容:一是市政府确定的定量和定性目标任务;二是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三是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市政府交办的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等需要各区县政府办理的事项,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情况等。
三、考核办法
(一)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考核办法
1、自查。各单位按照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2003年1月20日前向市目标办提交2002年度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的自查报告(一式20份)。
2、复核。由市年终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对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分别进行复核、评分。
(1)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市政府领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工作评议情况。
(2)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情况。
(3)市监察局负责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政风建设工作情况。
(4)市文明办负责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情况。
(5)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提供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情况。
(6)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市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方面的情况。
3、全面考核及结果审定
对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实行百分制考核,以各单位自查报告、复核情况为基础,结合市政府领导评议、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得分情况,确定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次。
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为70分。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为10分,由市长、副市长分别对各单位打分,算术平均后计入总分。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满分为4分;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以及市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满分为4分;政风建设工作满分为4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满分为4分;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满分为4分。凡没有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行政审批等工作任务的目标管理单位,均得承办单位的平均分。
市目标办负责将年度考核结果排序后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3个等次。考核得分排序居前8名且未列入“一票否决”的单位为“优秀”;考核得分排序居后3名的单位为“一般”;其他为“良好”。
(二)区县政府的考核办法
1、自查。各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自查,于2003年1月20日前向市目标办提交2002年度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的自查报告(一式20份)。
2、复核。为保证考核数据的公正性、权威性,市直有关部门于2003年1月20日前向市目标办提供下列情况:
(1)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区县政府量化指标数据的复核情况,同时提供对各区县2002年度经济运行评价考核测算结果(各区县及市直有关部门应于2003年1月18日前向市统计局提供有关数据)。
(2)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市政府领导对各区县工作评议的情况、各区县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情况;负责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工作机构提供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情况。
(3)市监察局负责提供各区县政风建设工作情况。
(4)市文明办负责提供各区县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情况。
(5)市计委负责提供各区县引进内资资金到位情况;市外贸局负责提供各区县引进外资资金到位情况。
(6)市综治办负责提供需实行“一票否决”的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情况。
(7)市经贸委负责提供需实行“一票否决”的特大事故情况。
(8)市计生委负责提供计划生育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9)市农委负责提供减轻农民负担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10)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各区县依法行政方面的情况。
3、全面考核及结果审定
以各区县政府提交的目标任务自查报告、市有关部门复核情况和经济运行评价考核测算结果为基础,结合市政府领导评议、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情况,用写实的办法确定各区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位次。凡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超额完成50%的区县,考核位次上升一位。
市目标办负责将年度考核结果排序后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考核得分排序居前3名,且未列入“一票否决”的单位为“优秀”;考核得分排序居末位且有某项工作列入“一票否决”的为“一般”;其他为“良好”。
四、奖惩办法
1、对年度考核位居前8名的市直单位和位居前3名的区县政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2、对年度考核居后3名的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居末位的县(区)政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但由于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除外。
3、对发生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并在全省、全市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安全生产发生特大事故、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的目标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4、对政风建设被评为不满意的单位,取消评选资格并以市政府名义予以通报批评。
5、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6、目标管理工作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1、2002年全市目标责任单位
2、中央、省属驻屯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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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侨转让房产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侨转让房产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1199号

1990-09-24国家税务总局


广州市税务局:
  1990年8月16日税外(1990)474号《关于侨房转让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华侨转让自有房产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考虑到有些华侨转让自有房产时,因购买时间较早(有些是解放前购买的),难以提供购买房产时所支付价款的有关凭证,或虽能提供有关凭证,但因当时使用的货币价值不同,目前审核确定房价也很困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此类房屋转让时的价值,可由当地房管部门进行重估,并经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对其取得的收入扣除重估房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地方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地方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提高本省地方矿山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保障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促进本省采矿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地方和军队开办的所有矿山企业,其矿(场)长和主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副矿(场)长(以下统称矿长),均须具备矿长安全技术资格。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矿山企业矿长的安全技术资格行使检查监督的职权,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四条 达到下列标准并经审查合格的人员,方可获得矿长安全技术资格: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接受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检查监督和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指导;
(二)熟悉本企业生产工艺过程和开采矿床的地质条件,能够看懂生产常用图纸,
(三)熟悉并能运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知识对企业实行有效的安全管理,熟练掌握通风、瓦斯、顶板、机电、运输、火工品、爆破、边坡、防灭火、防水和防尘管理技术;
(四)了解本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五)了解同类矿山企业各类事故的典型案例,掌握本企业主要灾害和事故的发生规律,并能组织制定、实施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从事矿山工作三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指挥生产。
第五条 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查。审查程序分为申报、审查、发证。
第六条 省、地、市、县(市、区)所属和军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办的矿山企业的矿长,由企业主管部门向同级劳动部门申报;乡镇矿山企业的矿长,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劳动部门申报,同时报县(市、区)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属矿山企业的矿长,由省劳动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地、市、县(市、区)所属和军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办的矿山企业的矿长,由地、市劳动部门会同同级企业主管部门审查;乡镇矿山企业的矿长,由县(市、区)劳动部门会同同级企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审查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工作考核。
省劳动部门负责组织编写《河北省地方矿矿长安全技术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培训大纲》)。审查部门应按《培训大纲》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对矿长进行理论培训、考试和实际工作考核。
正规院校采矿专业毕业或受过采矿安全技术培训的,可不再培训,直接参加实际工作考核。
第九条 经审查合格的矿长,由劳动部门发绘《河北省地方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资格证》由省劳动部门统一印制。
本办法发布前已取得《资格证》的现任矿长,应按本办法复审。复审合格的,换发《资格证》;不合格的,收回其《资格证》。
第十条 取得《资格证》的矿长,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劳动部门在其《资格证》中注明“复审合格”,并记入本人安全技术资格档案;不合格的,收回其《资格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复审的,《资格证》失效。
第十一条 矿长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因失职造成伤亡事故的,劳动部门有权收回其《资格证》。
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的矿长,仅限在同类矿山任职时《资格证》有效。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命、聘任未取得《资格证》或《资格证》失效的人员担任矿长职务。否则,追究任命、聘任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无证任职者的责任。
未持有《资格证》的现任矿长,必须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取得《资格证》。否则,不得继续担任矿长职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