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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05:20  浏览:9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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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6月1日审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其范围是:
(一)体育竞赛、表演、展览;
(二)体育健身;
(三)体育旅游、娱乐;
(四)体育技术培训;
(五)体育经纪;
(六)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六条 鼓励境外、省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鼓励通过体育经营活动发展体育运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体育人才。
鼓励开发经营具有云南特色的民族、民间体育项目。
第七条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邪教、暴力、诈骗、赌博、色情、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 体育经营活动按体育经营项目分别实行登记、审批、许可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体育经营项目需要登记的,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就经营项目、体育设施、器材和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等事项进行登记,领取《体育经营登记证》,再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从事射击、射弩、飞镖等需要由公安部门批准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再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项目需要办理许可证的,应当向有管理权的体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体育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亮证经营,标明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证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举报、控告,依法请求赔偿。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经营性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优惠。
第十四条 在经营性体育活动中从事教练、指导、裁判、安全救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应当通过体育运动技术标准考核,取得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体育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方可从业。
体育运动技术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按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从事体育经纪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经纪人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经纪资格证书,依法从事体育经纪活动。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教练、指导、裁判、安全救护等专业技术工作。
经营者应当保证体育设施、器材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安全。
经营者对所经营体育项目中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应当如实说明、明确警示,并落实防范和救护措施。
体育经营场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十七条 禁止侵占、破坏体育经营场所和设施。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经营者收费、罚款或者摊派。
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举报、控告,依法请求赔偿。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从事教练、指导、裁判、安全救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或者《体育经营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或者《体育经营登记证》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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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电子信箱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电子信箱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2年7月9日,邮电部

一九九二年上半年,北京、上海等地陆续试开了电子信箱业务。根据这些单位的试开情况,在总结经验,进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拟定了电子信箱业务资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开户费(一次性收取)
(一)已是分组网的用户140元。
(二)不是分组网的用户240元。
二、通信费
(一)信箱使用费每月40元。
(二)信息传送费(进出信箱均收费)
1.每址按现行分组交换数据的通信费标准(计时计量)计收。
2.多址传送的,每增加一址加一址信息传送费。
三、存储费
(一)存储时间不足30天(含30天)的,免收存储费。
(二)存储时间超过30天,每天每千字符收取0.20元。
四、至其他网络投送费
(一)国内
1.利用分组网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分组交换数据的通信费。
2.利用用户电报网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用户电报通报费。
3.利用传真方式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传真传送费。
(二)国际
1.利用分组网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国际分组交换数据的通信费。
2.利用用户电报网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国际用户电报通报费。
3.利用传真方式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国际传真传送费(暂不开放)。
五、其他收费
用户开办电子信箱业务所需软盘费、软件复制费、培训费及用户提出的一些特殊要求所需费用,由各局按实向用户收取。
六、以上收费,除分组交换数据的通信费、用户电报通报费、传真传送费按现行标准计收并列入相关科目外,其他收费列“电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其收费标准可结合当地情况上下浮动20%。
上述收费标准自即日起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凡符合《规定》第二条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确认和考核领取证明后,都可享受《规定》中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一、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二、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及其它方式出口),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50%以上;
三、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计算公式为:年末外汇收支余额=上年结转余额+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本年营业外汇支出。具体收支项目按本办法附件规定计算)。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70%以上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的第八条享受优惠待遇。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投资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是国内短缺的,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或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
第五条 一个企业同时具备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条件的,可择其一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是该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但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则统一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核确认。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分别向上述审核确认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审核确认。
一、产品出口企业申请书或先进技术企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二、合同副本及批准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第七条 各级审核确认机关收到第六条所列文件后,应在30天内完成审核事宜,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对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核确认,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 《产品出口企业申请书》、《先进技术企业申请书》和确认证书格式,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制定。确认证书分别由前款各级审核确认机关签署盖章。正本交申请企业留存,副本分送同级有关部门备案。各级审核确认机关出具的确认证书及企业申请书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
家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编制企业年度出口计划,并定期编报出口实绩统计报表(计划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报原审核确认机关,作为考核出口企业的依据。
第十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原审核确认机关要组织有关部门逐年进行考核。依据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的条件和批准的合同,对企业出口计划、年度出口实绩以及技术指标、产品质量、国产化程度等方面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审核确认机关每年要将考核合格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名单汇编成册,通报有关部门。这些企业可继续在新的年度享受各项优惠待遇。如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补交本年度已享受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优惠待遇而减免的税费。
经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原审核确认机关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吊销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明。
第十二条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考核办法,由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结合经济特区的实际制订,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一律照此实施。
产品出口企业
(先进技术企业) 确认证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有关的实施
办法,经审核, 企业的第 号《产品出口企业(先
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确认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先
进技术企业)。
特此声明
印章(发证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产品出口企业
(先进技术企业) 确认申请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致:
现送上经批准设立的 企业(投资方式)确认申请
书一式 份。该企业符合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
的条件,转提请审查确认。
负责人:
申请单位(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确认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企业 | |
| | 中文: |
| 名称 | |
|----|-----------------------------|
|详细地址| |
|----|-----------------------------|
| 投 | 中方: |
| 资 |-----------------------------|
| 者 | 客商: |
|----|-----------------------------|
|企业投资| |注册| 中方: |合作| |
|总 额| |资本| 客方: |年限| |
|----|-----------------------------|
| 经营 | | 生产 | |
| 范围 | | 规模 | |
|----|---------|----|--------------|
|合同规定| |企业引进| |
|出口产品| |的主要工| |
|数量、金| |艺设备技| |
|额 | |术 | |
|----|-----------------------------|
| 申 | |
| 报 | |
| 文 | |
| 件 | |
------------------------------------

199 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计划
企业名称 外资计1表
投资方式(合资、合作、外资) 金额单位:万美元、人民币万元
-----------------------------------------
| | | 上年实绩 | 199 年 计划 |
| | |--------|--------------------|
| |计量| | | | | | |其中:出口|其中:出口|
| 内 容 | |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 香港 | 澳门 |
| |单位| | | | | | |-----------|
| | | | | | | | |数量|金额|数量|金额|
|------|--|--|--|--|--|--|--|-----------|
| | | | | | | | | | | | |
|一、生产总值| | | | | | | | | | | |
| 其中:主要| | | | | | | | | | | |
| 产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出口总值| | | | | | | | | | | |
| 其中:许可| | | | | | | | | | | |
| 证商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管: 制表人: 电话: 发出日期: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实绩考核报表
199 年第 季度
产值:万人民币
填表单位 收汇:万美元
--------------------------------
|产品名称|计量| 企业产品的产值 | 出 口 产 品 |
|(或企业| |----------|-----------|
| 名称)|单位| 数量 | 金额 | 数量|产值|出口收汇|
|----|--|----|-----|---|--|----|
|合 计| | | | | | |
|品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出日期: 负责人签署: 制表人:
说明:1.本表为考核产品出口企业而设置的报表。由企业
按当年累计数填报,于季终七日内报原审核确认机
关。
2.企业产品的产值以人民币的当年出厂价计算,出口
产品的产值也按当年出厂价计算。出口收汇按离岸
价格折合万美元计算。
3.产品名称栏合计按报告期全额填列。商品可列主要
品名。
4.本表由各级审核确认机关汇总后于季终10日内报
经贸部,一式两份。汇总时,产品名称栏改为企业名
称,按企业合计数分别列出汇总。年末将企业年报连
同汇总表一起上报。

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
企业名称
---------------------------------
| | 金 额 | |
| | | |
| 收 支 项 目 | | 备注 |
| | (折万美元) | |
|---------------|--------|------|
|一、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合计 | | |
| 企业自行出口收汇 | | |
| 外贸代理出口收汇 | | |
| 其它方式出口收汇 | | |
| 生产经营其他外汇收入 | | |
|二、当年营业外汇支出合计 | | |
| 进口生产料、件用汇 | | |
| 外方人员工资 | | |
| 外事经费 | | |
| 偿还生产流动资金本息 | | |
| 利润、股息 | | |
|三、当年收支差额 | | |
|四、上年末外汇结存 | | |
|五、期末外汇结存 | | |
| | | |
---------------------------------
说明:“生产经营其他外汇收入”包括对外销售服务收入和本
企业产品替代进口的外汇收入,但不包括收购非本企业
产品出口收汇和调剂外汇等收入。
“其它方式出口收汇”,包括国外买单国内提货,以外汇计
价销售给各级外贸公司组织出口,以及以外汇计价售给
友谊商店、华侨商店、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等
产品收汇。



198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