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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54:44  浏览:9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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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铁道部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1992年3月11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完善和加强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程概算编制的管理,现比照铁建〔1991〕36号《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按本办法编制的总概算,其费用组成、编制深度、章节划分及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事宜,均比照部颁《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执行。
第3条 工程局承担的更新改造工程,其施工管理费率,按本办法规定的铁路局工程处的标准执行。
第4条 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两阶段设计,对技术简单、投资少的项目可做一阶段设计。部管项目以铁路局为建设单位,设计及概算限上项目报部审查,限下项目除指定报部审查外,均由铁路局组织审批,报部核备。总概算超过设计任务书规定限额的,需重新报部审批。局管项目以分局为建设单位,设计及概算由铁路局组织审查。
第5条 以客货运服务基金、客货运保价收入、装卸管理费、生产发展基金、固定资产复置金等其它资金进行改、扩建工程的概算,应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6条 属铁建〔1991〕36号《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规定执行省、(市)自治区的地区统一定额的项目,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采用同一定额和费率编列。
第7条 铁计〔1990〕177号《铁路运营设备大修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单项工程概预算比照铁计〔1989〕186号文办理的规定,亦相应改为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8条 各项费用的计算
(一)直接费
1、再用轨料费:凡用更新改造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除正线外全部采用再用轨。旧钢轨一律无偿调拨,只计取旧钢轨整修管理费和运杂费,各局所需的再用轨,由部每年下达计划。
2、旧料利用:修建工程折除的旧料,本工程能利用的,均扣除利用材料的料费;有利用价值但本工程不能利用的旧料,视具体情况扣回返还料价值或就地点交原产权单位。具体办法各局可自行规定。
3、施工机械使用费:凡运营单位承担的工程施工,其使用的机械设备不再计取大修及基本折旧费。具体扣减办法,由各铁路局自行规定。
(二)间接费:
1、施工管理费:按不同的施工单位,照附表计列。
2、其它间接费:
(1)临时房屋及小型临时设施按二至九章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及下表所列费率编列。
临时房屋及小临设施费率表
----------------------------------------------
|\ 费\ 地 | 独立专业施 | |
| \ \ | 工队伍在 |运营单|
|项 \ 率\ |--------------|位施工|
| \ \ 区|路局、|其它地|队伍在|
| \ %\ |分局施|区或站|管辖范|
| 目 \ \|工段队| 线 |围内 |
| \ |所在地| | |
|------------------|------|------|------|
|改建既有线、增建第|3.2|3.4|1.2|
|二线、独立枢纽 | | | |
|------------------|------|------|------|
|独立大桥、独立隧 | | | |
|道、独立工业及民用|1.8|2.0|0.8|
|建设 | | | |
|------------------|------|------|------|
|独立电气化 | 1 |1.2|0.4|
|------------------|------|------|------|
|独立通信、独立信号|0.7| 1 |0.2|
----------------------------------------------


(2)施工队伍转移费不计列。
(3)劳动保险金运营单位施工不编列。
3、计划利润按一至十章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及十一章材料差价按下表所列费率编列。
计划利润费率表
----------------------------------------------------------------
|\ 标 \施 | 路 | | | |
| \ \工 | 局 |分施 |运施| |
|项 \ 准 \部 | 工 |局工 |营工| |
| \ \门| 程 |专队 |单队| 说 明 |
| \ % \| 处 |业伍 |位伍| |
| 目 \ | | | | |
|------------------|------|------|----|------------------|
| | | | |其中57.1%为 |
| 计划利润 |4.5|2.5|/ |利润,42.9%为|
| | | | |技术装备购置 |
----------------------------------------------------------------


(三)其他费:
1、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一部分:按二至十章费用的总额及下表规定费率,采用累进法计算。
第二部分:征用土地、拆迁建筑物手续费,按征用土地补偿费0.4%计列。
以上两项费用之和,即为建设单位管理费,两者各自专款专用,包干使用。
2、勘察设计费:由部、局设计院(所)及其它有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更新改造项目的设计,其勘察设计费综合按审定后概算一至十章费用总额的1~2%编列。各局计划部门可根据设计单位的等级和设计阶段及项目的繁简程度严格掌握。
3、施工机构调遣费按二至九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的0.5~1.0%计列。
4、研究试验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等不计列。
(四)预备费
各阶段设计的总概算及修正总概算均按一至十一章费用总额的2%编列。本项费用由各局计划部门和建设单位统筹掌握使用。
(五)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
本项费用应根据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安排,以其分年度的投资额及不同年限,按工程造价年增涨率3%进行编列,作为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预留款源。部管项目由铁道部统筹掌握,局管项目由各局计划部门统筹掌握。
第9条 各铁路局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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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应密切关注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模式是金融服务体系的一种创新,也是对金融市场的一种有效补充。有助于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微型企业和需要开发创业的个人,他改善了一些地区的金融服务,有效缓解了微型企业和需要开发创业的个人的融资难问题。它具有贷款时间短、手续简便、借款收益高等优点,我县首家小额贷款公司自2010年10月成立以来,小额贷款从数量上、质量上均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一直保持着健康平稳快速发展。但是,近期孟村法院连续审理和执行了多起被执行人拒不偿还借款,法院查询银行冻结、扣划其存款收效甚微。但是申请人(原告)却举报被执行人(被告)在小额贷款公司有十多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存款的案件,但法院却无法及时有效予以冻结和扣划的事情发生。由于此类情况社会影响面大,严重影响了金融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经调查和司法审判实践发现,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一般的金融企业,有其特殊性,它的一举一动涉及到金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类借款案件除了具有普通案件共性特点外,还具有借款利率高、借款人的资金隐蔽性强的自身特点。上述特点凸显了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关注严重不足的问题,也暴露出了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借款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先期管理不规范、信用审查不明朗、监管不到位等,给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此,孟村法院经过审判实践、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后认为:
首先法院要强化审判和执行工作。深入分析研讨审判和执行对策,立足于在不突破国家金融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寻求合理合法方式,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原告)合法债权,由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法院查询、冻结、扣划涉案当事人存款的规定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中涉案当事人的存款,没有涉及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新生事物,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为金融机构,他的“责、权、利”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所以操作起来无规可循、无章可守,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拒不配合法院工作,可以说法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这种行为是无能为力的,对其处罚可以说更是难上加难。因此我们认为可否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不定期沟通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定期向法院提供存款人名单,而法院不定期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涉案当事人名单,做到信息共享。这样有效避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也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的扩大。同时法院应加大对拒不偿还借款,但是却在小额贷款公司有十多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存款的当事人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努力提高执结率和执行到位率,为合法债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主动寻求上级法院和党委指导、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联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案件调处工作。并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做到三个坚决:该查封财产的坚决予以查封,该冻结银行存款的坚决予以冻结,该拘留、罚款的坚决予以拘留、罚款,绝不姑息迁就,不留尾巴和拖泥带水。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应强化对借款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人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健全完善吸收借款审查制度,建立分工负责和责权明确的管理机制,吸收借款前要对出借人的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能什么人的借款都吸收,什么样的借款都敢用,应符合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防止来路不明的借款,通过借贷来洗白。杜绝违规、违法借款,提高借贷质量。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考察借款人信用、经营及财产状况;加强跟踪监督,定期考察借款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及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借款人出现经营不善、企业亏损或者借款人个人负有重大债务、逃贷行为等危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信用的,可依法申请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提前偿还借款人出借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
最后要强化综合治理。法院加强法制宣传,强化诚信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守法意识,在全社会促成知法守法信法的良好局面;探索法院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建立共享平台,形成打击一方面拒不还债,一方面又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出借给他人借款收取大量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合力。有效降低小额贷款公司不当借款的风险。法院要选择典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理融资、理性借款,从根本上减少纠纷;针对小额贷款机构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加强调查研究,适时提出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的司法建议,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黎明

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对出口商品生产的鼓励措施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对出口商品生产的鼓励措施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国、省、市营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计委、经贸局《对出口商品生产的鼓励措施及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出品商品生产的鼓励措施及管理办法
一、鼓励措施
1、坚持谁创汇归谁所有,并优先安排用汇的原则。根据省政府〔1985〕115号、市政府〔1985〕178号文件精神,按规定分给出口企业的外汇留成,归企业所有,坚持谁创汇谁用汇的原则,今后市里任何部门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可在市中国银行建立外汇额度专户,保
证企业对分得的外汇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出口企业为增加出口创汇能力所需外汇,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用汇指标。
2、对承担出口产品生产任务的企业,实行“四优先”:(1)出口企业需要的原辅材料,按原来的供应渠道优先安排给出口企业,减少中间环节,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对国内紧缺的原材料,外贸部门要积极组织进口解决。(2)出口企业所需能源,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安排和供应,
对盈利较低的出口产品应尽量安排平价指标。(3)对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产品生产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新建项目,优先照顾贷款和用汇指标。(4)对于出口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等,优先纳入计划。
3、对企业分得的留成外汇,如本单位不使用时,允许通过市中国银行调剂。每调剂出一美元额度,由用汇单位补偿一元人民币,作为企业的税后留利使用。
4、对出口有贡献的企业(部门)和职工实行奖励。以一九八五年出口创汇的实绩为基数,在基数内每实现出口创汇一美元,由外贸部门奖励人民币三分;超基数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一角,一定三年不变。此项出口奖励作为企业税后留利,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少部分可用于增
发职工奖金。为进一步调动出口积极性,由市计委、经委、财政局、税务局、中国银行、经贸局、劳动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出口奖励评比委员会,开展出口创汇评比竞赛活动,每年评比一次。对完成出口计划的企业,可以视具体情况,增发奖金(最高不超过一个月),免征奖金税。同时,对
在出口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直接创汇单位和突出贡献者,以及对开发出口新品种,获国际优质奖的产品,由市政府给予命名和奖励(具体奖励评比办法另定)。
5、扩大出口企业自主权。在统一对外的前提下,企业可参加对外洽谈、报价、签约。对出口专厂、专车间和基地,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
二、管理办法
1、加强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1985〕305号文件和省政府〔1985〕69号文件精神,凡列入外贸出口收购计划的品种,一律作为指令性计划,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持计划的严肃性,狠抓计划的落实。市计委、市经贸局要认真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各有关部门要积极
配合,主动承担出口任务。
2、加强领导,统一对外,坚持出口优先,严禁货源外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出口创汇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坚持统一对外、出口优先的原则,制止货源外流。凡列入收购计划的商品,在没有完成计划前,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将货源供应外地区、外口岸。适销对路的紧俏商
品,发生内外销争嘴时,应优先保证出口需要,任何部门不得借故截留或削减出口收购量;对完成计划后多余的商品,首先应立足于本省;对我省不能对外成交的商品,可由工厂或工贸双方积极开辟渠道,向外口岸推销,由外贸部门统一结算,收回留成外汇,扶持地方生产。
3、加强工贸结合。工贸双方在生产、组织出口过程中,要密切合作,互相信任,做到三公开:一是公开外贸的出口换汇成本;二是公开出口企业的出口商品成本;三是公开外销价。共同管理出口商品,做到心中有数。今后对工贸企业的考核,把出口创汇的多少做为衡量企业经营管理
的一项指标。在计划落实后,生产企业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供货计划。外贸部门要积极扩大对外推销。收购时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不能压等压价,收购价格不能低于正常的内销价格。
4、外贸收购任务要实行层层承包。市下达的一九八六年出口收购计划和“七五”期间外贸发展规划,由主管部门向市承包,生产企业向主管部门承包,层层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明确规定承包指标(商品数量、质量、规格、承包条件、奖罚条款,以及对主管部门领导、生产企业领导和
职工的奖罚),每季市经贸局要将完成情况通报给各有关部门,以便掌握情况和进度。
5、如由于企业随意不完成出口计划或把产品私自外流和内销,造成我市外汇收入减少的,要从该企业留成外汇额度中无偿补上。



198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