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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59:53  浏览:9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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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国家建材局


建材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六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材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的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材工业的需要,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要求,给合建材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材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建材行业继续教育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为建材工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建材行业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重点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业务骨干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五条 建材行业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受教育者的知识、技能不断得到补充、更新、拓宽和加深,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创造能力。
第六条 建材行业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建材行业和企业、事业单位长远发展规划、近期工作安排,以及接受继续教育对象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等实际状况确定。
(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科技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把握其发展动向,研究解决重大科技问题,成为本专业、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
(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更新知识和扩大知识面,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科技现状和发展趋势。培养独立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进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实际技能的锻炼,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培养独立的工作能力。
(四)新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要进行见习期教育,主要是熟悉本岗位的专业技术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在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技能、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等方面得到提高。
第七条 建材行业继续教育以短期培训和业余自学为主,坚持广开学路,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教育的方法。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或继续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种进修、培训、研讨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参观、学习;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报告会、专题研讨会;
(四)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
(五)通过广播、函授、电视、录像、刊授等途径接受远距离教育;
(六)结合本职工作或研究项目进行专题调查和考察;
(七)出国进修、考察;
(八)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第八条 建材行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脱产学习时间,平均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累计不得少于七天。每三年为一周期,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九条 在规定的脱产进修期间,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条 建材行业继续教育经费,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集。除在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税后留利中开支外,按国家规定:“企业培训技术业务人员的费用可以摊入成本,为某个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目服务的培训费,可在项目资金中开支。”事业单位可以在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开支。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划出专款,专门用于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建材行业继续教育的师资队伍应以兼职为主,专、兼职结合。专职教师要参加教学组织和管理,兼职教师应在有实践经验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高等院校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管理人员职务评聘等待遇与学校同类人员相同,参加教学者计入教学工作量。兼职教师按规定给予一定报酬。
第十二条 建材高等院和条件好的科研院所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并承担继续教育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文字声像教材的编写、摄制任务。
第十三条 建材行业专业技术人中,必须严格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专业技术人员三年内没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进修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连续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更不能高聘。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或申诉,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反映或申诉,应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知本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建材业务主管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的,上级建材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要加强继续教育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的登记制度。学员完成学习计划并经考核合格者,由办学单位颁发结业证明,并由学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查登记。结业证明和考核成绩要纳入本人业务考核档案,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继续教育的领导,把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计划和任期目标,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的重要要条件之一。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及运用继续教育获得的知识、技能做出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人才开发司是建材行业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规划建材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组织制订教学计划、大纲和编写教材;负责部分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继续教育的质量和开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的规划、计划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并主要负责本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建材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规章制度,并主要负责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人才开发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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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巴在香港设立总领事馆协议备案函

中国 安提瓜和巴布达


关于安巴在香港设立总领事馆协议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8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98年6月19日)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已由中国外交部与安提瓜和巴布达驻华大使馆于1998年6月19日在北京完成。现将中方照会副本、安方照会正本(影印件)及译文送上,请予备案。

 附件:    安巴在香港设立总领事馆协议备案函

          (〔98〕部领二字第75号)

安提瓜和巴布达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安提瓜和巴布达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八年第(98)No.001号照会,内容如下:
  “安提瓜和巴布达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确认,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安提瓜和巴布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领区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此前,经葡萄牙政府同意,安提瓜和巴布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可兼管澳门领事事务。

 二、安提瓜和巴布达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安提瓜和巴布达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于北京
 附件         (98)NO.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安提瓜和巴布达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确认,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安提瓜和巴布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领区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此前,经葡萄牙政府同意,安提瓜和巴布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可兼管澳门领事事务。

 二、安提瓜和巴布达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安提瓜和巴布达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安提瓜和巴布达驻华使馆(印)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于北京


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农信高抵借字[ ]第 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注:该文本是本人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为解决原格式合同条款简单不敷使用而拟定的,敬请指教!]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最高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 )。
5、利率为月息 ‰。
6、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
第二条 借款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
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
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 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