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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35:55  浏览:91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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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
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
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
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
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
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和征管还没有到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
发挥。为此,朱镕基总理明确指示:“现在亟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
收,调节收入不均、贫富悬殊的现象。”李岚清副总理也于最近批
示:“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
内容,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我们应尽快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
的征管机制,这本身也是解决分配不公的重大措施,望今年将此作为
大事来抓,这里的潜力很大。”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发
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现就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者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
认识。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为了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要求,我国确立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方针,收入分配的体制、政
策和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生产劳动积极
性,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同时,也出现了
收入差距悬殊现象,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逐渐突出,成为影响改
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问题。对此,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
多次指出,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经济问
题,更是政治问题,反复要求税务机关要切实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认真学
习和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
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要把对高收入者调节的范
围大小和力度强弱,作为评判个人所得税工作做得好坏的标准。
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中央领导的指示
精神,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加强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利于调
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于悬殊的矛盾,有利于经济发展
和社会稳定,从而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尤其是强
化对高收入者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二、要进一步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基础。目前一些地区对这方面的情况不
明、底数不清,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对高收入者的调节。
据调查分析,当前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主要集中在:
(一)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
空、铁路、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
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三)足球俱乐部;
(四)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
(六)高等院校;
(七)星级饭店;
(八)娱乐业企业;
(九)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高收入个人主要是:
(一)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
者,个体工商大户;
(二)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三)建筑工程承包人;
(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五)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
(六)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七)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
师;
(八)大、中学教师;
(九)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
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摸底
调查,切实掌握这些行业中每一户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
量、收入分配形式、发放收入项目和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情况,
准确掌握以上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经济活动特点等基
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对这些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
控管理,及时追踪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
三、要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检
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
行)》的要求,每年开展1~2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在专项检查
中应把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同时,要按照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
定,加大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
力度,严厉打击偷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查处偷抗个人所得税的
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止偷逃税行为。今、
明两年,要重点打击和治理以下违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行为: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
税,共同实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二)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并按
虚假申报的支付收入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
(三)扣缴义务人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连续两年经税务机关指
出或处罚后,又再犯的。
今年年底前,各地要分别向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和稽查局报告正在
查处或已发现的2个或2个以上的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案件,说明案
件当事人违法犯罪的基本事实、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处理意见或处理
结果。
四、要进一步完善收入申报试点,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
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
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对上述高收入行
业普遍建立起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为税收检查、稽
核提供依据。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
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境外所得、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
得所得和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管理。要扩大
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的试点,对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要
求其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年收入和缴纳个人
所得税的情况。须申报的具体收入标准,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
经济发展程度、个人收入水平和税务机关的监控能力确定。要加强与
公安机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配合,依据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
先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
五、要进一步强化高收入行业的代扣代缴工作。
抓好高收入行业和向高收入者支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
作,是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根据
总局近年来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
采取了许多措施,使代扣代缴工作逐步得到加强。但是由于各方面原
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仍存在较大差距,需要继续强化。为
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到:一要切实贯彻落实已有的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并在征收管理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二要对
上述高收入行业尽快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在此基础上建立高收入行
业的扣缴义务人台账;三要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定期进行业务辅导,重
点加强代扣代缴管理和检查;四要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和违
法犯罪的行为,凡属于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按照老税收
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2001年5月1
日以后发生的,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进行严肃处理。
六、要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执法力度。
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征
收管理,每年都要有所突破。今、明两年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好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
定,做好有关各项工作。要把规模大和效益好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经营
者作为加强征管的重点对象,应要求其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税,对
不建账建制或者账实明显不符的,从高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私营
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
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将剩余
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
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继续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力度。各地要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要
求,从源泉上加强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尽快制定和完善劳务报酬所
得预扣税款办法,以防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分解收入逃避纳税。要
扎扎实实落实好总局关于演出市场、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
暂行办法,对演员、节目主持人、时装模特、运动员等参加演出、表
演、广告制作等活动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对演出、表演的主办和承办
单位、制作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账目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其
向个人支付收入情况,严格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
(三)强化对建筑工程承包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者个人所得税的
征收管理。要切实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的暂行办法,将较大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和长期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
作为征管重点;通过调查测算,摸清当地建筑工程收益率的一般规
律,据此判断纳税人申报收入是否合理;对明显不合理的,要作为重
点对象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其收入数额进行必要调整;对不实行
查账征税的,要从高核定征税。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者、特别是
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承包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七、切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
节力度,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各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必须亲自抓这
项工作,定期研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
问题。
要进一步从机构、人员、经费上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
需要。现在各地税务机关正在进行机构改革,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都
要进行调整,希望各地充分考虑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的要求,需要保留或设置个人所得税专门机构的,要予以保留和设
置。不能设置专门机构的,要考虑个人所得税工作的特殊性,配备足
够的、能够胜任个人所得税工作的专门人员。要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
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一些地方采用个人所得税收入与征管经费挂
钩的办法,取得了较好效果,各地可以借鉴这种办法,做好地方政府
和财政部门的工作,积极去争取。
希望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当地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实际
情况,并针对过去调节高收入的薄弱环节,认真研究对高收入者强化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措施。在今年年底前,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
神、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送总局(所得
税管理司)。
(国税发200157号;200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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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93号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3年6月26日


附件1: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6/P020130628601402813129.doc
附件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6/P020130628601402816454.doc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三、删除第十四条。
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客户披露基础资产所有人或融资主体的诚信合规状况、基础资产的权属情况、有无担保安排及具体情况、投资目标的风险收益特征等相关重大事项。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五、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必备内容。”
六、删除第二十一条。
七、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八、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九、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十一、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十二、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注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等内容。”
十三、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十四、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停止职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十六、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删除第六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9日 财企[2000]905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印发后,对于建立社会经济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现就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审计的企业范围
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以下特殊规定的行业企业外,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
1.军工企业有保留或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不包括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已撤销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企业以及有保留或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企业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军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不论审计与否,均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复。
2.国家物资、粮食及副食品等三种储备企业,其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及其享有特殊政策的相关业务执行情况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结果为准。
3.监狱劳教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和边境农场,暂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其年度会计报表由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4.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企业,由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
5.年度会计报表由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的金融企业,其实行审计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关于社会中介机构的条件
承办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含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对承办以下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合并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超过200亿元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含内设成本中心)达到40个以上的企业集团,对其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60名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的条件。
2.对于拥有上市子公司控股权的集团公司,对其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证券业的从业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地区、跨行业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任何地方、部门或行业不得干预。
三、关于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范围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以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个别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分配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对于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汇总,其汇总的年度会计报表不再委托审计。
四、关于审计重点关注的事项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业。对于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以下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1.存货计价方法,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
2.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情况及其主要债务人,坏账处理办法;
3.企业待处理财产损溢主要内容及处理情况;
4.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主要内容及摊销办法;
5.企业长期投资的类型、主要项目及投资效益;
6.企业固定资产主要类型、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净残值率;
7.企业在建工程主要项目及工程结算情况;
8.银行借款期限、利率、借款条件等情况;
9.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内容、主要债权人;
10.提供抵押、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
11.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期货交易、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占用资金和效益情况;
12.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变化数额及其变化原因;
13.企业利润分配情况;
14.公有住房出售、职工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周转金转销处理情况;
15.主管财政机关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上述审计重点关注事项,注册会计师如对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存在异议,或者企业已编制的会计报表未按审计意见调整,或者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企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
五、关于企业集团审计工作的组织
以资本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以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集团公司为单位,按照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财务管理职能,统一组织、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尚未实行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以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企业为单位,统一组织、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以招标等合理方式选择多家符合《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中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牵头审计。
企业集团在委托审计时,对纳入年度会计报表合并(或汇总)范围的子公司必须全部委托审计。对子公司所属基层企业,或者由原政府主管部门改组而成的行业性企业集团下属县级公司或者没有县级公司的市级公司,由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有关重要性的规定进行审计。
牵头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企业集团年度会计报表总体审计方案,并组织其他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实施,同时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并承担审计责任。在总的审计报告中,应当恰当反映各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审计情况。
六、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确定与变更问题
各级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必须确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连续审计两年以上、具备《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资格条件、没有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论是牵头审计企业集团的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参与审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得随意变更,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企业确定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报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备案。其中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企业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跟踪上年审计差异的调整结果,在年度中间进行预先审计。
七、关于年度审计报告的管理
各级企业的审计报告,报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管理。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其审计报告应当连同年度会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以外,主管财政机关不再批复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对于审计报告披露的审计差异,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国有企业及其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企业报送的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主管财政机关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不予受理。对违反本通知的规定,不委托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从2000年度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发生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经字〔1998〕355号)即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