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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33:59  浏览:84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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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津成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


              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有关部门应协助统计机构做好统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统计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揭发、检举和控告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为实现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的现代化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方案,布置实施统计调查,进行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制定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现代化建设规划,依法行使统计检查监督职权。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在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部门统计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在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统计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确定统计负责人,依法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并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在统计业务上接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统计上岗合格证》。
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统计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事,遵守统计保密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技术职称,保障统计人员的稳定。
第三章 统计调查与统计管理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按规定参加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召开的统计调查方案布置会,接受统计任务。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建立和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以及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归档和保密等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级部门(含中央、省级驻宁部门),按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调查方案。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汇总、提供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制发统计调查表和进行统计调查,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调查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三)其他单位、机构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必须经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
(四)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
违反上述规定的调查表属非法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可拒绝填报,并有权向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禁止利用统计调查从事误导性的评价和咨询活动。对于公民、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修改,或者授意、强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修改;统计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的,应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第二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资料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审定、提供、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全市性统计数据以西宁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各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应当与本部门报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有关统计资料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在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外提供的统计信息咨询,可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统计登记制度。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对象,必须进行统计登记。新组建的单位在成立或者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变更登记。统计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四章 统计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内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统计检查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执行统计检查时,统计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受检查。
第二十六条 统计检查人员在执行统计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询书》。被检查对象自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应当在要求期限内据实答复。
第五章 法律现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枫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经营性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统计调查对象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擅自进行统计调查查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变更登记、年检的;
(三)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间拒不如实答复的;
(四)无正当理由,统计调查对象内部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一年后仍未取所《统计上岗合格证》的;
(五)擅自公布未经人民政府统机构审核的数据或错误地公布统计数据的。
第二十九条 对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三十条 阻挠、拒绝统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所在地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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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暂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暂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



为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奖励在科学技术研究中有贡献的人员,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推广和应用,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暂行管理办法。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范围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研究取得的新的具有科学意义和经济价值的结果。包括独创的或有所改进提高的研究成果,以及国外虽已研究成功但技术仍属保密的情况下取得的成果。共分三类:理论研究成果,技术研究成果,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鉴定
1.技术研究成果的鉴定,按国务院一九六一年颁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
理论研究成果的评议审定,参照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即由所在单位(或地区)学术委员会组织审查评议,并在本学科主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得到较高评价,由本专业学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2.鉴定科技成果应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从科学技术、经济效果上,对科技成果的成熟性、先进性、可靠性、合理性、实用性和水平、价值意义及推广应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作出恰如其分的结论。
3.科技成果的鉴定,分为国家鉴定、省级鉴定、地方鉴定、基层鉴定四级。由下达科研任务的单位组织鉴定,上级主管部门也可委托所属下级部门负责组织鉴定。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一般由本单位组织鉴定,重要的项目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科委组织鉴定。
(1)国家鉴定是指由国家科委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2)省级鉴定是指由省科委和省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3)地方鉴定是指由地、市、县科委和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4)基层鉴定是指由基层单位邀请有关单位进行的鉴定。
4.科技成果鉴定前,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要做好充分准备,向下达科研任务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鉴定,并同时报送所在地科委。
5.科技成果通过鉴定后,由负责组织鉴定的单位发给鉴定证书。鉴定证书的式样,应按国家科委颁发的为准。鉴定证书必须铅印,负责组织鉴定的单位要加盖公章,分送有关单位和所在地科委。
按照国家科委规定,鉴定证书具有国家证书性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三、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上报登记
1.省内各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不论是集体或个人完成的,是计划内或自定的,都应及时上报登记。
报送科技成果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得浮夸虚报和草率从事。填报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和评价,应以鉴定证书的意见为准。
2.报送科技成果时,必须做到文件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简介、研究工作总结、鉴定证书、图纸和照片,并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3.科技成果按隶属关系上报。即地、市、县属单位的科技成果报所属地、市、县科委;省直属单位的科技成果报省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部属单位的科技成果在上报主管部的同时,要上报给所在地科委和省主管部门。
4.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对报来的科技成果,要认真审查,对成果的水平、价值作出评价,提出是否奖励和奖励等级以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建议,加盖公章,逐级审批后送省科委,每项一式二份。
5.每个年度的科技成果报省的截止日期为次年的一月底,过期可在下一年度申报。科技成果上报日期作为评定省内首创权的依据。
6.科技成果要根据鉴定结果及时报送。各地、市科委和省主管厅局每年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向省科委综合报告科技成果完成情况。
7.科学技术工作者本人或负责推荐的单位,对于所推荐的科研成果未能入选,如有异议,可越级推荐。
四、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奖励
1.为表彰在科学技术研究中有贡献的科技人员,促进多出成果,快出人材,对完成重要科技成果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2.凡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发明奖励条例》的科技成果,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由省科委审查后,报送国家科委申请奖励。在我省工作的外国人和华侨可将发明创造报告省科委,由省科委报送国家科委申请奖励。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江苏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省内各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申请奖励。
(1)在科学技术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在学术上或技术上达到或超过国外先进水平的;
(2)填补了国内空白,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经济价值的;
(3)在发展我省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效果的。
4.江苏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分一、二、三、四等,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和奖金。
5.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评选,选出受奖项目和奖励等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全省重要科技成果授奖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二季度进行。
6.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奖状、奖金发给个人;集体完成的科技成果,奖状发给集体,奖金应根据担任该项成果研究工作的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多劳多得,不搞平均主义。主要研究人员所得的奖金比例不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其余发给直接参加完成该项科技成
果的科技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奖金挪作它用。如被挪用,要全部退回用于奖励。
7.凡外省、市、自治区单位参与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外省、市、自治区合作单位应参加分配奖金;如分配中发生争议,本省主办单位应本着克己待人的精神妥善处理。

8.每项科技成果不能重复领奖,如果按两个以上奖励条例均能获奖时,按金额高的奖励标准领取奖金。
9.对虚报或冒领科技成果奖者,除撤销奖状、追回全部奖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五、科技成果的建档、保密与交流
1.基层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要建立科技成果档案。科研项目完成后,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将全部技术文件资料移交技术档案室保管。
2.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密级,按国家规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基层单位在报送时,可提出建议,经地、市科委或省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科委综合报告国家科委。
3.向国外宣传或交流科技成果,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各级科技部门每年推荐一批经过鉴定、确实可以应用于生产的科技成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广应用,使科技成果尽快发挥作用。
5.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对取得的科技成果有所有权,应受到国家保护;主管部门在定点生产时,应优先安排。凡采用他单位科技成果,要给该单位以报酬。
六、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
1.省科委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科技成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和修订本省科技成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和修订本省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组织鉴定、登记、上报、评选和奖励重要科技成果;向国家科委推荐发明奖
励项目,调查和解决科技成果工作中的问题;推荐可以应用于生产的科技成果,做好科技成果档案管理等。
2.市、县科委和各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成果工作,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科技成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积极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3)收集和审查核实基层单位报送的科技成果,组织评选,提出奖励意见,及时报送,建立和管理科技成果档案。
(4)调查和解决科技成果工作中的问题。
(5)因地制宜,提出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项目。
(6)做好科技成果的报道和交流。
(7)保护科技成果所属单位和个人的正当权益,同剽窃科技成果等不良倾向作斗争。要及时地为受损单位提出公证,保证国家有关法规的顺利执行。
3.省科委设立科技成果评选委员会,聘请主要学科、行业的专家组成。
4.各级科协和专业学会(组),要积极协助做好科技成果的鉴定、评选交流和推广工作。
七、国防、军工科技成果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由省国防工业办公室负责执行。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为主持执行机关。



1980年7月10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汴政办[ 2012 ] 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开封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建〔2011〕27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96号)等文件精神,针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特点,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改”),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三条 “既改”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一)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的,且具备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
(二)不属于城市房屋征收范围,且正常安全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居住建筑;
(三)按照《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的规定,达不到节能65%标准的居住建筑;
(四)采用集中采暖方式,但未实现供热计量及分室温度控制的居住建筑;
(五)单体工程不宜少于3000平方米或小区居住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
第四条 “既改”资金来源按照国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既改”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既改”项目奖励和配套资金的落实及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既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业主委员会或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建设单位负责“既改”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处及其有关社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既改”工作基本知识、基本政策、基本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广泛进行宣传发动,提高全社会对“既改”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参与“既改”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章 建设单位工作程序

第七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由负责“既改”的建设单位按照本章规定程序逐步实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进行动员发动。采用张贴公告、印发宣传页、召开大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动员,必要时应挨家挨户进行宣传动员,要求产权所有人填写“既改申请表”存档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收集整理改造项目的原始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原工程设计审批合格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建造年代、计算书、变更资料、业主信息等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填写申报书、编写申报资料,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申报材料编写指南)。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改造项目实施节能诊断(见附件三:既有建筑节能诊断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初步估算向业主收取应由业主承担的“既改”资金部分,并设立单独账户,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统一使用管理,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节能改造施工图纸设计(一般委托原建筑图纸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单位进行工程预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工程招标,同时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各中标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定合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既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工作计划、管理措施等基本内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制定实施方案的同时应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各中标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监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既改”项目各责任主体进行竣工自检自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测评,经确认达到验收条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及申请资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既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并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备案的同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并报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决算审核。
第二十四条 凡需要进行委托办理的事项均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章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第二十五条 屋面节能改造工艺流程及标准:
(一)基层清理应干净、平整,以利于将保温材料铺平、铺实,局部不平处用1:3水泥砂浆找平;
(二)保温材料铺贴应平整,下层不得悬空;
(三)抹水泥砂浆找平;
(四)防水层施工,卷材防水层及其变形缝、檐口、泛水、落水口、预埋件等处的细部做法,必须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图纸设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 外墙节能改造工艺流程及标准:
(一)基层处理:外墙附着粉尘、油污应冲洗打磨干净,有空鼓现象应将其凿除,用1:3水泥砂浆将墙面抹平;原饰面为外墙砖的,可先进行拉拔试验,如粘接强度不小于0.4MPa,可直接进行粘贴保温材料,否则应清理外墙砖再进行粘贴保温材料;
(二)放线;
(三)粘贴保温材料,每层及洞口处设置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采用A级防火保温材料;
(四)安装锚栓;
(五)一层抹面层施工,铺网格布,进行二层抹面施工,保证抹面层厚度在3-6mm,建筑物一楼抹面层厚度不应小于6mm;
(六)抹面层修整;
(七)饰面层施工。
第二十七条 外窗改造需入户进行,事先应与业主联系,确定测量及改造时间。其改造工艺流程及要求:
(一)测量;
(二)加工生产;
(三)如业主同意且条件允许,可直接加装一层外窗或直接更换原玻璃为中空玻璃,原玻璃能加工利用的可以利用;
(四)如需拆除旧窗,应先放线,在原位置安装窗框,并使用加长型膨胀螺栓;
(五)窗边缩尺、打发泡剂;
(六)安装窗扇。
第二十八条 外墙附属物的处理:
  (一)外墙附属物是指空调外机、防盗网、下水管、燃(煤)气出口管、电(网)线等相关器物;
(二)外墙附属物的处理应尽可能征求业主意见;空调外机和防盗网等部位,可用保温浆料处理,尽量不拆卸,但以不影响节能改造质量和效果为原则;
(三)如必须拆卸再安装的,应事先与业主联系,确定拆卸的时间;拆卸时应注意保护,安装时原则上原位安装,并使用加长螺栓,不得造成损坏,做到拆除安装工作不过夜。

第四章 供热采暖系统计量节能改造

第二十九条 室内采暖计量及分室温度控制系统节能改造标准:
(一)原垂直或水平单管系统应在每组散热器供回水管之间加设跨越管,改造成垂直双管系统;
(二)散热器如需进行更换,应保持整栋建筑散热器形式一致;
(三)明确一处供热企业和终端用户之间的热费决算位置,并在该位置安装热计量表;
(四)实施改造前应对原供热系统的管道、过滤器、阀门和散热器等进行清理,保证温控阀和热量表安装前系统内无焊渣、锈皮及沙粒等杂物。
第三十条 室外管网系统节能改造标准:
(一)室外管网改造前,应对管道及其保温质量进行检查和检修,对损坏的管道阀门及部件及时更换;
(二)室外管网宜采用直埋管敷设;
(三)建筑物单元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四)各分环路总管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第三十一条 热源及热力站节能改造标准:
(一)循环水泵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二)热力站和燃气锅炉房直供系统应安装气候补偿装置;
(三)热力站应加装总计量表;
(四)热力站的一次供热管网和二次供热管网应加装热计量装置;
(五)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等应分项进行计量。

第五章 工程改造质量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既改”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时,应勘察建筑物的现状,并结合实际,依据设计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既改”项目图纸设计内容应包括建筑围护结构、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和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等项目。
“既改”项目图纸设计除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文件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外保温系统设计应包覆门窗框外侧洞口、空调板、女儿墙、封闭阳台栏板及外挑出部分等热桥部位;  
(二)如采用预制外保温系统,须提供立面规格分块及安装设计构造详图;  
(三)保温工程的密封和防水构造设计应确保水不会渗入保温层及基层,重要部位应有详图。
第三十三条 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文件和本细则第三章、第四章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中,应特别注重本章节以下条款。
第三十四条 使用材料及产品进场规定:
  (一)使用材料及产品应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或认证,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
(二)使用材料应具备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三)材料进场应留足见证送样检测期,按规定进行见证送样;使用材料未取得合格见证送样检测报告,一律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四)选用的保温材料防火等级要达到B2级以上,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采用保温材料防火等级应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 热桥部位的处理:节能改造中应注意对构造柱、圈梁、窗过梁、腰线、挑檐板、空调板、女儿墙等热桥部位进行外保温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保温与防水施工相互结合的方法,对缝隙部位采用聚氨酯密封剂填堵,易于施工部位采用同外围护结构相同的施工方案,不宜施工的部位可小面积使用保温浆料处理。
第三十六条 防火隔离带的设置:
(一)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保温材料且宽度不小于300mm,并与基层墙体全面积粘贴;
(二)凡门窗洞口上方无防火隔离带的,要紧挨窗洞口上方加设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两端均应大于门窗洞口300mm-500mm;
(三)防火隔离带的设置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第三十七条 成品保护:
(一)施工前应将门窗及墙面遮挡保护好,以防玷污;
(二)滚涂完成后,应及时用木板将洞口保护好,防止碰撞损坏;
(三)拆、翻架子时,要严防碰撞墙面和污染涂层;
(四)油漆工在施工操作时严禁蹬踩已施工完毕的部位,还应注意切勿将油漆桶、涂料污染墙面;
(五)涂料干燥前,应防止雨淋、尘土玷污侵袭,如一旦发生,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改造后的既有居住建筑室内采暖系统,应满足国家和《河南省“既改”项目验收手册》规定的分户计量和室温可调,且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等条件和要求。

第六章 安全文明施工

第三十九条 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在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
第四十条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一般规定:
(一)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既改”工程特点和实际,加强对小区居民和参建有关各方人员安全文明生产教育,提高安全文明施工和安全防范意识;
  (二)各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进退场计划、施工机具使用,主材及周转材料加工、堆放、运输计划,以及各工种施工队伍进退场调整计划。同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严格依照执行;
(三)施工及周转材料按施工进度计划分批进场,并依据材料性能分类堆放,标识清楚,做到分规格摆放整齐,稳固。材料堆放场设置合理消防措施,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所有施工人员均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施工现场临时存放的施工材料,须摆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
(四)施工现场应悬挂节能改造信息公示牌;
(五)施工现场应加强场容管理,做到整齐、干净、节约、安全,力求均衡生产;施工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以保持场容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第四十一条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预防特殊措施:
(一)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协调辖区办事处及其社区、治安、建设和物业等单位组成安全稳定联合巡查小组,及时协调各种矛盾,切实做好群众工作,确保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施工环境稳定,确保“既改”项目顺利实施;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责任和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签定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作为赔偿损失的基本依据;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做好施工全过程各重点部位的影像资料拍摄、收集工作,作为划分各种损失责任的证据。如有损坏,依据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和损坏程度,进行妥善处理;
(三)建设单位应协调施工单位与住户,解决临时用水及临时用电问题;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施工现场供用电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第四十二条 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
(一)搭设脚手架应严格注意住户人身财产安全,脚手架和地面、室内接触部位应做好防护措施,不损坏或尽最大可能极少损坏住户财产及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等;
(二)拆除脚手架应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的原则,在拆除过程中,施工人员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以安全的方式拆卸和运出,禁止单人进行拆除较重杆件等危险性的作业,严禁向下抛掷,给住户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给地埋管线、草坪、路面等公共设施造成损失。
第四十三条 防火安全施工:
  (一)节能改造作业期间,特别是外墙粘贴保温材料施工时,应通知业主居住人员撤离住所,并组织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严禁使用易燃保温材料,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二)易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抹防护层,未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三)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采取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得直接在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电气线路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尽可能采取妥当措施,减少扰民:
  (一)加强职工文明施工意识教育,提高职工文明施工观念。施工现场应指派专人负责及时清扫,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向楼下抛洒;砂土、渣土等易扬尘物必须定点堆放,不得随意堆放,放好后用苫布遮盖,避免二次污染;
(二)严格遵守夜间施工的有关规定,选用低噪声机械,禁止各种车辆在施工现场鸣笛;白天禁止施工人员大喊大叫,防止噪音扰民;
(三)提高工人社会公德意识,大小便到公用卫生间,严格禁止在楼顶、居民卫生间、楼前楼后等不适当的地方随意大小便。

第七章 验收备案

第四十五条 节能改造项目的资料是验收的基本依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改造全过程各项资料(包括文字、表格和必要的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四十六条 节能改造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自检,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行工程决算,申报决算评审;
(二)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挨家挨户对工程进行验收,听取业主整改意见,同意竣工的签字同意;
(三)对需要整改的,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满足竣工验收条件;
(四)对业主发放“改造满意度调查表”,并备案存档。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并附申请资料(见附件四:“既改”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资料要求)。
第四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改造项目进行市级验收。验收工作程序如下: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二)检查项目建设资料;
(三)检查既改项目,对改造工程质量、工作量、节能效果进行评估;
(四)验收组对项目情况进行评议,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五)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该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
(六)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竣工备案。
第四十九条 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省级验收和审查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对项目改造程序、安全、质量和资金及其资料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见附件五:“既改”工作相关部门(机构)联系方式),确保项目改造资金到位,专款专用,开支合理,按时竣工,符合标准,并随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和《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G41/T089-2008)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既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既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改造时,应重点加强项目改造区域的协调管理,组成辖区办事处及其社区、治安、建设、物业等单位联合小组,及时处理各种矛盾,切实做好群众工作,确保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施工环境稳定,确保“既改”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节能检测等单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执行标准及规程:《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062-2005) 和《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G41/T089-2008)。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既改”工作基本流程图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申报材料编
      写指南
     3.既有建筑节能诊断要求
     4.“既改”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资料要求
     5.“既改”工作相关部门(机构)联系方式

http://www.kaifeng.gov.cn/html/402881121df00045011df03165c30006/20120627100028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