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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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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的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的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9年10月18日吉林省政府第27号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我省与省外地区的经济合作,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省外投资在投资总额中占30%以上,1999年4月15日以后,在本省行政区内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省外独资企业。
第三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4年至第6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四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采用高新技术改造大中型企业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确认后,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
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
第五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确认后,在执行本规定第三条之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60%以上的,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
第六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七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4年至第8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农业资源转化项目,可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八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科学研究、文化、体育和为教育事业服务的项目以及旅游设施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九条 根据省外投资规模和土地用途,省外投资者可享受减征土地出让金的优惠。经营期15年以上,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建设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减征20%;用于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林、牧、
渔及其他养殖业减征30%;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利用荒山、荒地的农业开发性项目减征40%。投资每增加5000万元,减征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70%。
第十条 省外投资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用地,经批准,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缓收土地租金,从第6年起按规定缴纳土地租金。
第十一条 省外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对省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并严禁以各种理由到省外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
第十二条 对省外投资项目,在工程配套、能源供应、邮电通讯、交通运输、供水供气等方面优先保证,流动资金贷款由政府协调银行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省外投资企业来我省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及特殊需要引进的国外、省外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办理常住户口,由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其配偶的工作及子女入学、入托等。
第十四条 对引进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引进资金办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引进资金办独资企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对引进无偿捐赠资金者给予重奖,奖金由受赠方支付。具体奖励办法各市、州可根据引进资金情况和效益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与我省建立友好关系的省、市和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省外投资项目,可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办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六条 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各市、州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地鼓励省外投资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经贸委和省经协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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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两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局效能办。





二00七年五月十二日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办事效率,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及《玉林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我局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我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我局办公室负责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室负责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根据《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附件一)和《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工作流程》(附件二)明确的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认真开展业务的办理。

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交接应当填写《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八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局领导应当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填写《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受理事项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我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的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经批准延期的,受理事项的部门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九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勘测、鉴定或专家评审等形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条 我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的服务窗口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或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警、督办,每月对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我局纪检监察室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和进入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办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并在政务服务中心和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设立投诉电话,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十一条 我局纪检监察室应当对直接影响投资环境、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审批事项、审批科室和责任岗位,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监督到岗位、到个人。

第十二条 因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三条 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机关从事相应活动符合条件的,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到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五条 我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我局纪检监察室投诉。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照我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

附件二: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工作流程
附件一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



序号
办理项目
办理岗位
办理时间

1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100公顷以下的,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或渔业生产的审核
耕保科
12个工作日

2
新增项目建设用地预审
规划科
12个工作日(十二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
临时用地审批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4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5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6
国有土地使用租赁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7
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8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审核(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10
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11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土地利用科
3个工作日

12
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发证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13
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
土地市场管理中心
10个工作日



玉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



序号
办理项目
办理岗位
办理时间

14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土地利用科
5个工作日

15
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土地利用科
5个工作日

16
土地评估报告备案
土地利用科
3个工作日

17
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发证
地籍科
15个工作日(公告时间除外)

18
土地证书遗失补发证书
地籍科
15个工作日

19
名称、地址改变换发证书
地籍科
15个工作日

20
采矿许可证核发
矿产开发管理科
16个工作日

21
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8个工作日

22
变更矿山企业法人备案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3个工作日

23
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5个工作日

24
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5个工作日

25
采矿许可证年度检查
矿产开发管理科
8个工作日

26
钟乳石洞穴旅游资源开发审核
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
15个工作日










附件二: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重点岗位

限时办结工作流程(暂行)



一、办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100公顷以下的,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或渔业生产的审核(12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耕保科办理(9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7日,科长2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新增项目建设用地预审(12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规划科办理(9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7日,科长2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三、临时用地审批(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8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6日,科长2日)→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七、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审核(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分局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分局办理(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3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窗口领件

十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发证(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转让准入审查(1个工作日)→地籍科办理(评估所地价评估)(6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4日,分管科长1日,分管领导1日)→局长审批(2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土地市场管理中心办理挂牌交易(10个工作日)

十四、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审查(评估所地价评估)(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籍科登记(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五、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籍科登记(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六、土地评估报告备案(3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窗口领件

十七、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发证(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籍调查(9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9日)(需要公告时限30日除外)→地籍科审核(2个工作日:科长2日)→局领导核准(3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八、土地证书遗失补发证书(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籍调查(9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9日)→地籍科审核(2个工作日:科长2日)→局领导核准(3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九、名称、地址改变换发证书(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籍调查(9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9日)→地籍科审核(2个工作日:科长2日)→局领导核准(3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采矿许可证核发(新立)(16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5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2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规划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一、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8个工作日)

(一)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二、变更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备案登记(3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三、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四、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规划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五、采矿许可证年度检查(8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六、钟乳石洞穴旅游资源开发审核(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5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2日)→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5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2日)→局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铁岭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 35 号

《铁岭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03年7月30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左大光

二OO三年八月五日





铁岭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应诉,提高行政应诉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管理,是指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过错责任追究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应诉机关)行政应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授权执法组织的行政应诉活动接受所在地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受本级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办理以本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
第六条 行政应诉机关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积极、认真行使应诉权利,履行应诉义务。
第七条 行政应诉机关自接到起诉状副本及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成以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应诉小组;
(二)组织分析案情,研究原告诉讼请求及其事实理由,提出答辩和出庭应诉对策,草拟答辩状;
(三)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事实证据,列出证据清单;
(四)确定行政应诉人员;
(五)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六)在10日期满前,将行政诉讼答辩状及副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人民法院。
第八条 实行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年度内首起应诉案件,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应诉案件每年在4件以上的,法定代表人至少应出庭2次。
应诉案件为重大行政处罚和其他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
前款所称重大行政处罚为《铁岭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行政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之前,如发现本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决定违法或不适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政不作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书面通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行政应诉机关通过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确需停止执行的,应当决定停止执行,并及时通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备案制度。行政应诉机关自接到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将应诉事项、原告及主要案情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判决或裁定生效后5日内,将判决书或裁定书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被撤销或认定违法的,应在报送判决书或裁定书后30日内将败诉的原因、责任追究、整改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一并报送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被告为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的,按一、二款规定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备案。
被告为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按一、二款规定向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备案。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按一、二款规定向所在地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应诉半年和年终统计报表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及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直属机构,应分别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10日前,如实填写《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上报市政府法制部门。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抄报所在地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应诉机关应诉活动中所发生的诉讼费、聘请律师费和败诉后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等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的,由本级政府承担;
(二)政府所属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的,由该部门承担;
(三)以政府名义由政府所属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的,由实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承担;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的,由该组织承担;
(五)被委托执法的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的,由委托机关承担;
(六)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的,由其共同承担。
诉讼费、聘请律师费,由行政应诉机关先行支付,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拨。
行政赔偿费,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后,应当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不应追偿的,向同级财政申请核拨。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应诉机关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怠于应诉,未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和答辩状,造成败诉的;
(二)未认真履行举证责任,提供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造成败诉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
(四)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行政应诉机关已经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而不纠正、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败诉的;
(五)与原告恶意串通、提供伪证,损害行政机关利益,造成败诉的;
(六)其他应诉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五条 实行败诉案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凡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对本案件的执法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铁岭市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铁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