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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涉及财政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16:13  浏览:9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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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涉及财政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公布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涉及财政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和调整了涉及财政部的行政审批项目7项,其中,取消3项、不再将财政部列为审批部门的3项、合并1项,现予公布。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的相关工作衔接,确保后续监管措施及时落实到位,不断深化财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动财政管理方式转变。
  附件: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涉及财政部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财政部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涉及财政部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1
中央与地方年终结算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
  财政部

  2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


(二)财政部不再作为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审批部门
调整后审批部门
  备注

  1
地方粮库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审批时征求财政部、农业部的意见

  2
“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时征求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的意见

  3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民银行、财政部
人民银行
  无


(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合并后项目名称
  备注

  1
亏损补贴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并入“财政补助、补贴事项审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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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1月1日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以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新类型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该类案件的审理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节约诉讼资源,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因为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是案件收费不明确。该类案件的受理费是按件收取还是按申请标的额收取,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导致收费标准不统一。

二是案件编号不明确。该类案件的案号编写不统一,有的法院以“民审”编号、有的法院以“商特”(即商事特别)编号等,出现同一类案件编号不一的现象。

三是被申请人对担保物权实现提出异议的救济程序不明确。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后,如果驳回申请人的裁定,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法院另行起诉的程序予以救济。但如果法院作出准予裁定后,被申请人对该裁定有异议的,是否需要审查并启动救济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四是此类案件的管辖规定不明确。例如,超过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的案件是属于中级法院管辖,还是按担保物权所在地法院(基层法院)管辖,法律没有予以明确。

五是送达程序不明确。例如,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是终结案件由申请人另行起诉,还是按一般民商事案件的程序予以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六是当事人的主体问题不明确。例如,被申请人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当债务人与抵押物所有权人不一致时,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是否应将债务人列为被申请人,法律没有予以明确。

七是审查方式不明确。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是进行书面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如果是进行书面审查,当事人双方需要出具哪些材料,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

八是裁定书的格式不明确。审查裁定书是按非诉案件裁定书还是按一般裁定书的格式书写,均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裁定书格式不一,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

九是适用法律不明确。例如,申请人申请的债权利息应否计算,如何计算,裁定书上是否需要适用物权法等实体法,还是仅适用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均没有明确规定。

十是案件类别划分不明确。该类案件是按特别程序案件还是按普通民商事案件等案件类别划分,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法院内部确定由哪个庭室审理时出现混乱,同时在司法统计报表时应将此类案件计入何类收案也遭遇尴尬,多地法院认识不一,导致司法统计的数据与实际运行的数据不一,不能反映真实的收结案情况。


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应尽快出台有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规范,如对于收费、案件编号、管辖规定、裁定书的格式、案件类别划分等。

二是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例如,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法院是否予以审查,是进行实质性审查还是书面审查等问题,均需要有关的法律予以明确。

三是加强法官培训工作,提高法官业务素质,以便法官更好地理解立法精髓,谨慎处理担保物权纠纷案件。

四是各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应该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工作和基层调研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探索对策,提高审判能力。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国础诉叶毓山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国础诉叶毓山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1990年1月22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川法民示字第8号“关于刘国础诉叶毓山著作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歌乐山烈士群雕,是倡议单位聘请叶毓山个人创作并由叶亲自参加和指导下制作完成的。刘国础仅在参加群雕制作过程中提过一些建议,与叶毓山又没有合作创作的约定,不能认定是群雕的共同创作人。
(二)全国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只评选雕塑作品,不评选环境沙盘模型。因此,群雕作为雕塑作品所获得的纪念铜牌,只能归其作者叶毓山享有。
(三)沙盘模型应由谁署名问题,与叶毓山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可告知原告,如有争议,应另行起诉。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