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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21:23  浏览:99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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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工作的通知

国科高函【2011】19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和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工作交流座谈会精神,全面提升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水平,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清发展定位和目标
1.产业化基地要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着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推动产学研结合和创新要素优化配置,努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集群化发展,努力服务区域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2.产业化基地要坚持创新驱动,把自主创新贯穿于建设发展的各个环节,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培育现代产业体系;要坚持深化改革,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政策扶持模式;要坚持共同发展,强化聚集、辐射、带动功能;要坚持扩大开放,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和市场影响力。
3.产业化基地必须确定一个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不包括现代服务业领域),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产业化基地要有相对明确的空间范围,原则上不突破地市级边界。
二、进一步做好认定工作
1.完善认定程序。申请认定的产业化基地所在的省级科技部门负责初审,确定推荐意见后行文报科技部高新司;科技部高新司组织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省级科技部门根据评审意见,组织完善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行文报科技部;科技部综合平衡后,择优认定。
2.明确认定条件。在主导产业领域,综合实力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产品销售额占国内同类产品的比重不低于10%,企业销售收入总额30亿元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少于30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5家;创新要素聚集,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和成果转化优势,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不少于3家、省级以上科技中介机构不少于3家;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支持政策,建立了相应的公共服务平台。
3.规范名称。审定认定的产业化基地的规范化名称格式为:“☆☆国家★★产业化基地”。其中,“☆☆”为申请基地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规范化地域称谓,“★★”为申请产业的称谓。2011年6月前认定的产业化基地名称,我司将另行发文确定。
三、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支持
1.做好统计和评价。每年1月31日前,省级科技部门组织本地区的产业化基地,按要求报送上一年度的统计报表。科技部高新司将组织绩效评价,公布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较差的产业化基地,予以整改;对整改未通过或者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产业化基地,予以撤销。
2.加大支持力度。优先支持产业化基地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择机在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推荐中单列指标;结合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支持产业化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科技中介体系完善和创新型企业培育。
3.2012年起,经认定并保持国家级资格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必须参加年度复核工作,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加强指导和扶持,促进产业化基地进一步提升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
专此通知。


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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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心中有杆秤:警为民 民就爱警——由“7.5”暴乱思和谐警民关系之构建

李钢


  震惊国内外的新疆“7.5”暴乱事件让国人更加看清了以热比娅为首的分裂势力的狰狞面目,一群试图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打砸抢烧的极端分子赤裸裸地暴露于千千万万中华儿女和支持中国统一的世界有识之士眼前。我们为在暴乱中被无辜杀害的同胞沉痛默哀,为在暴乱中无辜受伤害的同胞诚挚祈福,但更为以热比娅为首的暴乱分裂分子感到羞耻。
  在新疆解放以来最为严重的乌鲁木齐“7.5”暴乱中,我们的公安民警冲锋在前,舍生忘死,英勇奋战。在危难时刻,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首位,快速反应,果断出击,坚守岗位,不怕牺牲。我们的公安民警以自己的行动向世人展示着人民忠诚卫士的本色,诠释着人民警察为人民的宗旨。我们的公安民警在暴乱中的英勇表现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赞誉,更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称赞与拥护。事态得到控制后,我们的公安民警以忠诚于党、热爱人民、保家卫国的坚定信念,坚守在一线,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驾护航。他们的忠诚、他们的忘我感动着经历劫难的乌鲁木齐市各界人士。一幕幕警为民、民爱警的和谐、感人画面定格在乌鲁木齐市的大街小巷:新疆的企事业单位将慰问物资和慰问金送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公安厅和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某集团公司下属的宾馆为执勤民警送去精心准备的饭菜;自发组织的乌鲁木齐市民用手推车将矿泉水、馒头、西瓜送到公安民警执勤点。一声声感谢的话语,一滴滴激动的泪珠,都在诉说着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公安民警维护稳定、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感激之情。人民群众与公安民警的心融到了一起,骨肉相连,亲密无间,警民就是一家人啊!就如一位新疆市民说的“公安民警就是最可爱的人”。“有公安民警在站岗巡逻,我就觉得安全。”“公安民警那么辛苦,我为他们送饭是应该的”。简单的话语却道出了公安民警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分量和地位,多么和谐的警民关系啊!群众心中有杆秤:警为民,民就爱警。
  公安部党委在2008年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提出把“三项建设”作为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其中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就是一个重要支撑,它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本宗旨对公安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稳定工作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我们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改善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赢得了更多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但是,不和谐因素依然大量存在,在某些领域甚至还比较严重,人民群众对某些执法行为意见很大,对一些民警的执法形象和态度很不满意。是人民群众太挑剔?还是我们的执法相对人太难伺候?我们的人民群众都是朴实、正直的人民,他们的心里只认一个理:公安民警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真心实意为老百姓谋利益,老百姓就拥护他、支持他、爱护他,就把他当亲人。人民群众心里有杆秤,他们知道美丑、善恶、好坏,知道感恩图报。那么到底如何才能解决警民不和谐问题呢?其实很简单,就是我们的民警要有为民之心、爱民之情,真正从内心把人民群众当作亲人,从点滴小事做起,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第一位。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依法、公正、文明执法,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这还远远不够,我们需要用心去接触群众、亲近群众,了解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并据此改进我们的工作,更好、更高效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有鉴于此,公安部党委提出了“大接访”和“大走访”两大举措,笔者认为很及时、很必要。要对社会不同阶层的群众进行接访和走访,特别是要深入到失业下岗和生活困难群众、返乡农民工和低收入群众等家庭,多与人民群众说话、交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知道、了解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才能有针对性地改进我们的工作,使我们的各项工作措施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多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为人民群众送温暖、送平安、送法律、送服务、送唠嗑,把侦破“小案件”、调处“小纠纷”、整改“小隐患”、办好“小事情”、解决“小问题”切实放在心上,从群众最关心的“小”事、最揪心的“烦”事、最期盼的“好”事做起,不要瞧不起鸡毛蒜皮的小事,不要怕麻烦,因为这是人民群众的直接而现实的需要,也是最能增进同人民群众感情的途径。只有拉近了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我们的群防群治和综合治理工作才会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就能够拓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使我们的公安工作走上良性发展道路,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大案、要案我们要查、要破,但更经常面对的是琐碎的“小事”,一个认识必须要深植于民警心中:人民群众的事没有小事,人民群众的事就是大事。我们的公安民警要学会做一个修理工、清洁工、调解员等角色,新时期的社会更需要懂得做群众工作、深深扎根于社区、与人民群众一家亲的公安民警。人民群众心中有杆秤,只要我们的公安民警情系于民、取信于民、权用于民、利谋于民,他们就会毫不吝啬、全无保留地献出他们的真情,和谐警民关系何愁不能建立?


广西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一大队 李钢


  农作物种子经营,不仅涉及品种责任、种子责任、种子包装责任、种子标签责任和咨询服务责任等多种责任,而且还涉及品种选育者、品种推广者、种子生产者、种子生产商、种子销售商和咨询服务者等多种主体。按照常理,不同的责任应当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承担,不应什么责任都由种子经营者承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与种子经营有关的责任都由种子经营者承担;特别是将品种责任与种子责任混为一谈。这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但却很少有人研究。
  品种是技术成果,属于农业科研人员智力创造的知识产品(又称智力产品)。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尚未将品种等知识产品纳入《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范围。品种责任较种子责任涉及的专业问题更加深奥,多数种子经营者和司法人员对品种质量问题与种子质量问题都不能区分。所以司法实践中都将品种责任按种子责任处理,造成大量错案。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正确处理种子使用纠纷,本文对品种责任予以简单论述 。
一、品种责任的界定。
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品种作为农业技术成果,如果向种子使用者推广,必须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适应性和实用性)。判定先进性和适用性的标准是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先进性是指与现有品种相比,该品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判定标准为品种的丰产性和优质性。适应性是指该品种对推广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相适宜的性能;判定标准为品种的抗逆性和稳产性。实用性是指品种容易制种和加工处理,并且能够为种子使用者创造高收益;判定标准为品种对市场的符合性。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品种能为种子使用者带来丰产和丰收,否则即为存在质量问题的品种。品种存在质量问题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品种推广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就是本文所指的品种责任。
二、品种责任的构成。
品种是一种知识产品,与种子等物质产品一样,适用严格责任。
(一)品种要件。品种必须是客观化了的智力劳动成果,是随着商品种子的经营推广可为种子使用者使用的产品。
(二)推广要件。如果一种品种不是用于推广,或者还没有投入流通领域进行销售,种子使用者是通过非法或其他途径获得的,则自无适用品种责任的余地。
(三)缺陷要件:品种存在危及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品种试验或品种审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四)时间要件。缺陷是在品种投入推广之前存在的;如果缺陷是在投入推广之后形成的,则自无品种推广者承担责任的余地。
(五)结果要件。推广的缺陷品种给种子使用者造成了损失。
三、品种责任的类型。
按照品种的推广过程,品种责任可以分为选育责任、试验责任、生产责任、经营责任、服务责任五种类型。
(一)选育责任
是指在品种选育过程中,因育种目标、育种材料、育种程序、试验方案等事项存在问题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例如,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就是育种程序责任。又如,推广转基因品种导致基因污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即为育种材料选配责任。再如,推广的高抗稻瘟病品种感染稻瘟病产生的赔偿责任,即为品种试验方案责任(未对已有病菌生理小种全部接种试验鉴定抗病性)。
(二)生产责任。
是指制种或繁育过程存在问题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例如农业部公布的江西浮梁县利民种业公司经营假“优1402”水稻种子案,就是因为在提纯复壮过程中选择偏差和程序不到位致使恢复基因严重丢失引起杂交稻不结实造成减产的品种生产责任。司法实践中将该案按种子质量责任处理,追究种子经营者的销售伪劣种子罪并追究种子管理者的玩忽职守责任,案件性质认定错误。
(三)经营责任。
是指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品种说明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类责任可分四种:一是标签标注品种说明主要性状与品种审定公告不一致造成损失的,承担品种特征特性不真实的责任;二是标签标注品种说明主要栽培措施与品种审定公告不一致造成损失的,承担栽培措施不配套的责任;三是标签标注品种说明适宜种植区域和生产条件与品种审定公告不一致造成损失的,承担使用条件不适应的责任;四是标签标注品种说明的内容没有试验验证依据造成损失的,承担依据缺陷的责任。
适当的品种说明,使种子使用者获得必要的品种知识避免不当使用品种造成损失,这是知情权的要求;告知种子使用者品种的优缺点,使种子使用者自主选择接受该品种承受其缺点还是放弃该品种避免其缺点,这是选择权的要求。
(四)服务责任。
是指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品种有关咨询服务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例如:送货上门迟延导致春播品种夏播、告诉农民抗虫棉不用治虫、指导农民将露地栽培品种保护地种植等咨询服务错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产生品种责任的品种质量问题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产生品种责任的品种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真实性质量问题、准确性质量问题、完整性质量问题以及时效性质量问题四种情形。
(一)真实性质量问题。
是指品种说明的内容存在虚假、不真实等情形。《种子法》规定的以此种品种冒充他种品种和品种(包括品种名称、品种性状、栽培措施、使用条件)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就属于品种不真实。
(二)准确性质量问题。
真实性是对品种质的要求,准确性是对品种量的要求。例如,丰产性准确到平均单产、抗病性准确到具体病种、适应性准确到生态区域和生产条件等等。准确性有一个最低标准,就是主要农作物的品种说明内容应与审定公告一致,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说明内容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准确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法律不可能要求品种推广者穷尽所有的内容。准确性要求品种推广者提供的数据内容符合相关标准及其承诺的条款。
(三)完整性质量问题。
完整性要求提供的品种说明内容应当尽可能在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做到全面、明确。品种说明仅标注优点不标注缺点,虽然内容是真实、准确的,但缺乏完整性,因此还是存在质量问题。完整性同样也有一个最低标准,即主要农作物品种说明内容应与审定公告一致,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说明内容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完整性同样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法律不可能要求品种推广者穷尽所有的内容。完整性也要求品种推广者提供的数据内容符合相关标准及其承诺的条款。
(四)时效性质量问题。
品种是一种智力成果,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变化而出现老化现象。在一定时间限度内,品种会给用户带来巨大收益,如果过了期限,则可能会使用户利益受损,推广期所造成的这种质量问题就是时效性质量问题。因此,要求品种必须反映当时最新的育种水平,不得推广尚未稳定的、有不可克服缺点的、种性严重退化的、已公告停止推广的品种。
五、品种责任与相关产品责任的区别。
(一)品种责任和种子责任。
两者存在区别的根本原因在于品种在本质上是遗传信息,种子仅仅是遗传信息的载体。因种子引发的产品责任是由于种子本身缺陷导致的,而不是储存在种子之内的遗传信息造成的。
(二)品种责任和包装责任、标签责任。
种子包装袋的制作和种子标签的设计印刷固然有智力活动,但这些智力活动已经完全被吸收入品种之中。使用者对种子包装袋和种子标签的购买是基于品种的使用价值而不是种子包装袋和种子标签。相反,品种在本质上是遗传信息,遗传信息内容与种子包装袋和种子标签是相互独立的;虽然表面上两者有密切联系,但是这种联系的建立仅仅是为了方便种子使用者识别和使用之目的,而种子使用者购买品种不是因为遗传信息所依附的载体有使用价值,而是品种的遗传信息内容具有使用价值。
(三)品种责任和服务责任。
咨询服务侵权责任在实践中常见于种子经营者、种子管理者以及其他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针对种子使用者的咨询提供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品种是以推广为目的而大批量生产的智力成果。虽然咨询服务的内容是智力信息,但它却是面向个人的,不具备“大量生产”这一品种属性,因而咨询服务不是品种责任所规制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对象。
六、品种责任的抗辩事由。
品种不同,特征特性也不完全相同,任何一个品种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具有不同的应用价值和适宜种植的区域。依据法律规定,品种推广者具有三项免责事由。
(一)品种尚未推广。
品种虽然具有某种质量问题,但如果选育者未将其推广,那么当然无须承担品种责任。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品种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二)品种投入推广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病菌变异产生的新生理小种会使某些抗病品种感病,在此情况下,品种推广者只需证明品种在投入推广时尚不存在该新生理小种,不管后来这种感病造成的原因,品种推广者都不应当承担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这种抗辩事由,是因为严格责任制下,通常是推定品种在投入推广时即存在缺陷,如果推广者不能通过反证证明该缺陷在品种投入推广时并不存在,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推广者要免除责任,必须证明在品种投入推广时,引起损害的质量问题尚不存在。
(三)将品种投入推广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虽然品种存在某类缺陷,但它反映了当时的最高技术和认识水平。如果品种投入推广时的科学技术知识使选育者无法发现缺陷,那么即使以后由于科技进步而证明品种存在缺陷,选育者也不承担对其已经投入推广的品种所致损害的责任。此免责理由的规定目的在于促进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四)种子使用者存在重大过错
从法的价值理念上讲,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平衡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在种子使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品种推广者来承担全部责任的话,是失公平的。种子使用者的下列行为可视为存在重大过错:其一,明知品种有缺陷而使用;其二,非正常使用、误用、滥用的;其三,擅自改变品种的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其四,有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
七、品种责任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