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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9:28:41  浏览:8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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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7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0月11日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

一、第七条修改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
(一)持续经营2年以上,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三)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1年主要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四)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五)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子公司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东申请另设子公司经营增加的证券业务。”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适用本规定。
“证券公司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直接投资机构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应当自控股之日起5年内达到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要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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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平署办发〔2001〕80号 2001年12月11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部门:
《平凉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已经全区工业化建设和增加财政收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经行署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试行。在试行中,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试行前,先应提出具体意见和实施方案,报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各县(市)及地直有关部门也可选择生产经营、职工收入、管理水平好的企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严格试行程序,确保本办法顺利试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平凉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探索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的经营管理者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培育和发展企业家队伍,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参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试点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管理者是指企业的法人代表者。其年薪制是依据所经营企业的资本规模、效益水平和所承担的岗位责任、经营风险及难度、工作业绩,以年度为单位确定和支付经营管理者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

第三条 经营管理者实行年薪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先考核、后兑现”和风险抵押制度,实现经营管理者年薪收入与职工工资分配相分离,实现经营管理者的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充分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 经营管理者年薪的确定办法

第四条 经营管理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三个部分组成。

第五条 基本年薪以综合平均工资为基础,依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效益水平、生产经营难易程度对企业进行分类确定。

计算公式:基本年薪=综合平均工资×类别系数综合平均工资=上年本企业平均工资×0.7+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0.3企业分类依据上述三方面因素的综合得分划分为七类(企业分类见附表)。

各类企业的类别系数标准按下表执行。 企业类别
综合得分
类别系数

一类企业
600以上
4

二类企业
500—600
3.6

三类企业
400—500
3.2

四类企业
300—400
2.8

五类企业
200—300
2.4

六类企业
100—200
2

七类企业
100以下
1.6



注:下限包含数。

第六条 企业分类和经营管理者基本年薪水平应依据设定指标变化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核定。

第七条 效益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础,根据企业实现利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发放的浮动性风险收入。

益年薪计算公式是:

效益年薪=基本年薪×(实现利润增长率÷20%+资本收入系数×1.2)

实现利润增长率是指当年与上年相比的增长幅度。实现利润增长率超过20%时,只按20%计算。

资本收入系数的确定方法是:国有资本没有实现保值目标,资本收入系数为零;达到保值目标时,资本收入系数为0.4;完成保值未完成增值目标时,资本收入系数按公式[0.4+0.6×实际增值率-保值率目标(100%)]÷[增值率目标—保值率目标(100%)]计算;达到和超过增值目标时,资本收入系数为1。

第八条 奖励年薪是对效益年薪的补充,主要是企业实现利润增长率超过20%,国有资本增值超过目标时,本着从严审查,从严掌握的原则,通过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等形式实施精神激励;物质激励按以下标准实施:奖励利润超过20%以上部分的30%,其它余额用于奖励企业班子成员。

第九条 亏损企业参照上述办法确定经营管理者年薪收入,可将减亏幅度视同实现利润增长率考核计算年薪收入(减亏额中要扣除非经营因素减亏部分)。

第三章 经营管理者年薪的考核

第十条 企业实现利润考核指标原则上按企业上年度实际完成数核定。对效益波动较大的企业可按前二年或前三年的平均数核定。在国家有关政策或企业外部条件有较大变化,对企业效益有较大影响时,可适当调整考核指标。

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98号)的有关规定及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下达的指标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时,依据经营管理者对事故应负责任的大小,对其效益年薪实行部分否定或全部否定。

第十二条 经营管理者没有完成国有资本保值指标的,取消其全部效益年薪,并按国有净资产减少的幅度,相应扣缴风险经营抵押金,国有净资产每减少l%,按应交纳的风险经营抵押金标准的10%抵扣,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三条 企业利润下降(含亏损企业增亏)时,按第七条计算的效益年薪负值相应扣减基本年薪。对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实现利润(或减亏)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指标的经营管理者,将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者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收入,或为保年薪收入而违反制度该摊不摊、该提不提、该列未列、弄虚作假,除通报批评予以纠正外,还要给予扣减年薪或抵押金的处罚,并视情节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经营管理者年薪收入按上述各条扣减后不低于本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四章 经营管理者年薪的支付

第十六条 基本年薪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列入当年成本;效益年薪在下年度初经考核批准后由企业一次性以现金兑现,从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经经营管理者本人同意,也可部分或全部转为企业持股;奖励年薪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从资产回报或税后利润中列支,在一些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试行持股奖励;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支付水平降低的,按同比例支付经营管理者应得年薪。

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者年薪收入纳入劳动统计,但在工资总额中单列,不占用企业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八条 建立经营管理者风险抵押制度,把经营管理者基本年薪的20%、效益年薪的40%转为风险抵押金,存入经营管理者年薪基金专户,用于抵补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风险抵押金以基本年薪的3倍为应交纳标准。经营管理者任职期满,经离任审计后,将风险抵押金返还本人(按当期银行利率计息)。企业具备条件且经营管理者本人自愿,可转为企业股权。

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者所得年薪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经营管理者年薪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严肃经营管理者实绩考核,由财政部门认定或推荐的具备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企业年度经营和资产情况进行审计,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对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经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认定审计结果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兑现经营管理者年薪。

第二十一条 经营管理者按本办法领取年薪收入后,不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工资性收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党委书记的年工资收入,可参照经营管理者年薪收入水平确定。要妥善处理好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营管理者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上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企业分类对应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服务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本市劳动服务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2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中发[1981]42号)和市委批转《市劳动就业工作会议纪要》(沪委[1980]52号)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市、区劳动服务公司是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街道劳动服务所是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的事业单位。他们所属的劳动服务和生产服务单位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


  第二条 劳动服务公司和劳动服务所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采取行政管理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开辟生产、服务门路,并进行职业培训,创造就业条件。


  第三条 市劳动服务公司由市劳动局领导,内部与市劳动局的社会劳动力管理处是一个机构。公司经理由市劳动局副局长兼任。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经市劳动局审定,可以吸收一些集体编制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区劳动服务公司由区劳动局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公司经理由区劳动副局长兼任。除配备一定机关干部外,还可以吸收一些集体编制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街道劳动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区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所长由街道劳动调配站站长兼任。劳动服务所与劳动调配站对外两块牌子,内部一套工作班子。除劳动调配站原有机关干部外,还可吸收一些集体编制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区劳动服务公司和街道劳动服务所的机关干部,不改变原来的编制和工资福利待遇。集体编制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区劳动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统一列入区劳动服务公司编制,享受区属集体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从区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费中开支。


  第七条 市劳动服务公司的职责任务是:
  (一)研究制订有关劳动服务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社会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广开就业门路;
  (三)疏通物资渠道,审核编报统配物资供应计划;
  (四)对区劳动服务公司进行业务领导。


  第八条 区劳动服务公司的职责任务是:
  (一)掌握全区待业人员情况,加强管理教育;
  (二)广开就业门路,组织就业训练;
  (三)加强对直属单位的领导管理;
  (四)办理临时工调配手续;
  (五)领导街道劳动服务所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劳动服务所的职责任务是:
  (一)对本街道待业人员进行登记,按人立卡建档,掌握变动情况,做好统计报表;
  (二)会同有关部门,发动和帮助待业人员举办各种类型的合作社(组)或从事个体劳动;
  (三)直接组织待业人员参加各种劳动服务、生产服务和家庭手工业;
  (四)按规定手续做好临时工调配工作;
  (五)组织待业青年进行技艺培训,参加劳动锻炼;
  (六)会同共青团等有关组织,加强对待业青年的管理教育。


  第十条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要根据各方面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因人制宜地组织待业人员参加各种劳动,主要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劳动服务;发展家庭手工业,着重为外贸出口服务;有条件的也可以组织劳动密集的生产加工,为工厂企业服务。各种劳动服务和生产服务组织,应以扩大劳动就业和适应社会需要为主要目的,既要注意经济效果,又不单纯追求利润。要端正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保持和发扬机动灵活、服务周到的特点,努力适应各方面的需要。


  第十一条 各区劳动服务公司直接领导的专业服务队,对现有固定职工,要加强技术训练,力求建设好精干的基本队伍。今后要根据客观需要,积极发展各种专业服务队,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但一般不要增加固定职工,所需劳动力可以用临时工补充,也可以另行建立自愿组合、独立核算、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使队伍能大能小,人员能进能出。扩大或新建专业服务队需要吸收的人员,先要经过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积极发展家庭手工业,着重为待业女青年和待业青年中的残废人员创造就业机会。各区劳动服务公司和街道劳动服务所都要有专人负责,把发展家庭手工业作为广开就业门路的重要工作来抓。要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家庭手工业队伍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三条 组织待业人员进工厂企业劳动,不论临时工、劳动服务或劳动锻炼,统一由街道劳动服务所办理介绍手续,并按规定向用工单位收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 对于新办的各种劳动服务和生活服务单位,都要按照“扶而不包,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群众自办,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防止和克服包办代替、管得过死、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做法。对于区劳动服务公司直属的专业服务队等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上述原则,逐步进行整顿和改革。
  新办的各种劳动服务和生产服务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提取一定的保险基金,逐步试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五条 对于适合做临时工和从事劳动服务的待业人员,要组织起来,有计划地统筹调配,尽可能使他们经常从事各种临时工作,以保持其收入的相对稳定。对于其他待业青年,可按街道、里弄组织起来,采取各种方式,学习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并组织他们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或有报酬的劳动锻炼,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要组织待业青年进行就业训练,创造就业条件,逐步做到使一切需要进行培训的待业人员经过培训后再就业。要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和广开就业门路的要求,为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组织各种劳动服务和家庭手工业,有计划有目的地积极培训人才。培训的专业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力求学以致用。培训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可以由各级劳动服务公司自行举办职业学校或训练班,或者委托企事业单位以半工半读的形式培训,也可以组织有技术专长的退休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带徒传艺。学制可长可短,规模可大可小。实行公开招生,择优录取,酌收学费,不统包毕业分配。


  第十七条 各个劳动服务和生产服务单位,在收益分配上要兼顾国家、集体和劳动者个人三者利益。要按规定向国家纳税,向所属区劳动服务公司或街道劳动服务所缴付管理费;要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前提下实行利润留成;要把个人的经济利益与集体经营的好坏密切结合起来,与劳动成果直接挂起钩来。


  第十八条 劳动服务公司的各级组织,要贯彻自力更生,因陋就简的精神,反对浪费,厉行节约,坚持勤俭办事。各项经费要严格规定使用范围,任何单位不得借故平调。要健全财务制度,规定审批权限,定期公布帐目,实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组织劳动服务和生产服务必需和可能解决的统配物资,由区劳动服务公司编制计划,经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核汇总,报请物资部门列入计划供应。不属于计划供应的物资,可以自行采购。
  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可按同类型企业标准,向有关部门申请列入计划供应。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郊县建立劳动服务公司,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