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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55:27  浏览:90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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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201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支持力度,促进粮食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现将《2012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2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示范片安排表(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2012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高产创建是促进大面积均衡增产的重大举措,是科技增粮的重要途径。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高产创建支持力度。为扎实开展高产创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创建水平,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以粮食主产省和非主产省的主产区为重点,以主要粮食作物和重要紧缺品种为重点,强化行政推动,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率先落实抗灾增产技术,率先推进农机农艺结合,示范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全面提升我国粮棉油糖作物综合生产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规模

  在全国建设12500个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其中粮食11145片、油料680片、棉花500片、糖料175片。通过将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向产粮大市、大县、大镇倾斜,继续支持开展整建制推进试点。

  (二)创建目标

  以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为基本单元,通过项目实施,力争示范片单产水平比上年提高2%以上,辐射带动所在县均衡增产。

  ——水稻。在全国建设4300个万亩连片水稻高产创建示范片,其中早稻650片,双季晚稻650片,一季稻3000片。东北、长江中下游单季稻区亩产700公斤以上,双季稻区两季亩产9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亩产600公斤以上。

  ——小麦。在全国建设2400个万亩连片小麦高产创建示范片。冀鲁豫苏皖小麦亩产6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亩产500公斤以上。

  ——玉米。在全国建设3545个万亩连片玉米高产创建示范片。东北、华北、黄淮海地区玉米亩产8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亩产600公斤以上。

  ——大豆。在全国建设450个万亩连片大豆高产创建示范片。以东北及内蒙古春大豆为主,适当兼顾黄淮海及南方大豆区,各示范片大豆亩产200公斤以上。

  ——马铃薯。在全国建设400个万亩连片马铃薯高产创建示范片。东北、华北、西北地区鲜薯亩产3000公斤以上,黄淮海、南方地区鲜薯亩产2000公斤以上。

  ——杂粮。在全国建设80个万亩连片小杂粮(高粱、谷子、燕麦、荞麦、大麦、青稞、糜子、薏苡、绿豆、小豆、芸豆、蚕豆、豌豆、芝麻、胡麻、向日葵等)高产创建示范片。兼顾优势区和作物间平衡,各示范片小杂粮亩产比上年提高2%以上。

  ——油菜。在全国建设450个万亩连片油菜高产创建示范片。以长江流域冬油菜为主,适当兼顾北方春油菜区,各示范片油菜亩产200公斤以上。

  ——花生。在全国建设200个万亩连片花生高产创建示范片。以黄淮海地区为主,适当兼顾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各示范片花生亩产300公斤以上。

  ——棉花。在全国建设500个万亩连片棉花高产创建示范片。黄河流域棉区亩产100公斤以上,长江流域棉区亩产120公斤以上,西北内陆棉区亩产150公斤以上。

  ——糖料。在全国建设175个万亩连片糖料高产创建示范片。桂中南蔗区亩产6.5吨以上,滇西南蔗区亩产5.5吨以上,粤西琼北蔗区亩产6.5吨以上,东北甜菜产区亩产2.5吨以上,西北甜菜产区亩产5吨以上,华北甜菜产区亩产3.2吨以上。

  三、实施内容

  (一)科学选择示范片。要求示范片集中连片1万亩以上,农田基础条件较好,工作基础扎实,农技推广网络健全,辐射带动能力强。每个示范片要有方位图,标明地理坐标和面积,每县一张,省级统一汇编成册。万亩示范片实施一定年限后,要适时轮换地块,以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良种良法示范推广。按照部、省、县三级筛选推荐制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并推介一批高产、优质、多抗的主导品种,良种覆盖率达到100%。加强技术的组装配套,推广一批适应不同区域、不同作物的抗灾增产关键技术模式,每个万亩示范片要有一张技术模式图。

  (三)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积极扶持农机、植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服务组织,开展代耕代种、代防代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大力推行统一整地播种、统一肥水管理、统一病虫防治、统一机械收获,提高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四)搞好指导服务和测产验收。组建部、省、市、县各级高产创建专家指导组,制定技术方案,加强协作攻关,在关键农时季节,深入示范片开展巡回指导和服务。按照农业部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严格测产标准,规范测产程序,严禁虚报浮夸,并将测产验收结果及时上报农业部。农业部组织抽查复核,统一对外发布。

  四、资金使用方向

  每个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中央财政原则上安排补助资金16万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和比例如下:

  (一)关键环节物化补助。对高产创建示范片选用高产优质新品种,推广药剂拌种、种子包衣、等离子处理、单粒点播、宽幅精播、化肥深施、赤眼蜂防螟、增施有机肥、智能化催芽等关键技术给予物化补助。该项约占项目资金的50%。

  (二)开展专业化服务。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机耕队、机防队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开展深松深耕、旋耕镇压、秸秆还田、起垄栽培、育苗栽插、机耕机播机收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给予补助。该项约占项目资金的50%。

  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全覆盖。高产创建中技术人员培训所需资金,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经费中支出。阳光工程负责培训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域内的骨干农民,每个万亩示范片培训农民100人左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部、省、县三级联创、以县(农场)为主的原则,农业部、财政部负责制定高产创建活动整体工作安排,农业部成立全国高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种植业管理司牵头,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参与。各省成立省级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及专家指导小组,制定本省高产创建工作方案,加强农业、财政、发改等部门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示范县根据部、省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高产创建活动县级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小组,确定万亩示范片,每个示范片明确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负责高产创建各项具体工作落实。

  (二)加大扶持力度。各省、市、县财政要积极支持开展高产创建活动。按照资金渠道不变、性质不变、用途不变的原则,积极整合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发展、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农技推广、种子工程、植保工程等方面的资金,重点向高产创建示范片倾斜,增加高产创建项目资金投入。

  (三)规范项目管理。建立完善高产创建工作档案,及时将有关的文件、方案、记录、测产结果和工作总结等归档立案,促进高产创建有序开展。加强项目资金监管,规范管理办法,严格使用范围,落实监管责任,严禁截留挪用和超范围支出,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项目县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制度,对资金使用方案,要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部省两级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截留、挪用、超范围支出等问题,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创新工作机制。依托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组织(优先考虑农业部等12部门联合发布的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农办经[2011]24号))开展高产创建,探索社会化服务新模式,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积极推进高产创建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高标准农田建到哪里,高产创建就跟进到哪里,实现良田、良种、良法、良机、良制配套。推进农科教结合、产学研协作,形成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格局。

  (五)严格绩效考核。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制定的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加强对高产创建示范片的测产验收。同时,根据各地实际,加强高产创建绩效考核。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考核达标的高产创建示范县,可在项目分配上给予优先安排;对工作不力、实施效果差的项目县,减少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各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于2012年6月15日前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上报备案。中央直属垦区直接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11月25日前各省农业、财政部门将当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附件:
农办财〔2012〕6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6/t20120606_27510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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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办渔[200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农产品整治组总体方案,我部组织制定了《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请结合本省(区、市)生产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四日



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各项决策和部署,解决当前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方案。

  一、组织机构

  在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农产品整治组下,设立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工作组,由我部渔业局牵头,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有关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组成。负责制订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全国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工作,强化水产品药残抽检,对重点省区、重点品种执法工作开展督查等。各地根据我部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建立本辖区整治组织机构,部署协调本辖区整治工作,落实我部统一行动要求。

  二、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农产品整治组工作方案,开展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当前水产苗种和养殖过程中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肃查处禁用兽药行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制,提高基层行政人员和渔政队伍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着力强化基层服务,培育负责任的生产主体,扶持自律能力强的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构建水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为期4个月的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要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等三类基地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措施;监管率达到100%。

  ――苗种生产单位持证生产率达到100%(自育、自用的除外);苗种生产单位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措施,其中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监管率达到100%。

  ――三类基地、个体小型养殖场等养殖环节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等禁用兽药残留抽检总体合格率达到95%以上;阳性样品的追溯结案率达到100%。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现场检查。深入推进水产养殖业综合执法行动,监督与指导并重,强化生产过程监管。在9月-11月期间,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开展拉网式检查。检查内容:苗种生产企业是否办理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批准范围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苗种生产单位和养殖场是否存贮、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和氯霉素等禁用兽药;养殖单位使用限用药物是否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水产品;三类基地和苗种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制度。

  (二)加强药残抽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所养品种、用药状况,加大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在9、10月份养殖用药高峰期,对辖区内的三类基地和个体小型养殖场开展药残监督抽查,要保证抽样的随机性和科学性。同时,依据农产品整治组的总体工作计划,对大中城市水产品批发市场加强药残监测。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现场检查和药残抽检中查出的违规企业,根据违法性质、危害程度,采取停止销售产品、责令整改、产品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规企业实行专库管理,重点监控,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限期整改。对于各种案件的处理,切实做到禁用药物来源和渠道未查清的不放过,超标产品未处理的不放过,对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的不放过。建立健全针对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个别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并带来严重后果的,以及长期专项整治实施不力,存在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地方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推进健康养殖行动。加强对生产者健康养殖技术的培训,继续开展渔业科技入户,推广健康养殖方式,加大无公害标准实施力度,巩固和深化水产标准化示范县、标准化养殖小区和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对出口原料基地指导其按进口国标准进行生产。开展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强化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五)强化生产自律。按照“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引导不强迫”的原则,加强对基层协会和渔民合作组织的培育、扶持和引导;指导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自律机制;鼓励其通过采用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标准生产、统一物资采购、统一品牌销售、统一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等自我管理与服务。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在反映企业诉求、强化对外沟通宣传等方面的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细化方案。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安排所需经费,做到领导到位、指挥靠前、保障有力,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结合本区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提出明确目标、具体任务和切实可行的措施。

  (二)落实责任,加强督导。各地要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特别规定》,强化属地管理原则,将开展水产品产地监测、检查违法使用兽药等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地、县,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措施都要有部署、有检查、有成果考核验收。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及时指导各地实施专项行动。

  (三)全面动员,综合协调。本次专项整治时间紧、任务重,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动员行政、技术推广、质检机构、行业协会各方面力量,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要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加强与畜牧、兽医以及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移送、处理有关案件。在批发市场监测中发现的阳性样品案件,要及时追溯生产环节,确属生产过程违法用药的,要依法处罚违规企业;在养殖环节发现违禁兽药或不合格的饲料产品,要及时通报畜牧、兽医等相关主管部门,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对问题投入品一查到底。

  (四)及时沟通,加强宣传。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随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从9月1日开始,每周三中午12时前要向我部渔业局报告本周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小结。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迅速报告,报送材料要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检测合格率、有量化指标。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消费知识宣传,利用各种手段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和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导向作用,树立中国水产品优质品牌形象。

  五、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9月1日-9月15日)。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我部总体安排,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做出工作部署。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提出本地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部署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5日-12月16日)。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重点养殖场的拉网式排查,突出重点、集中整治。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7日-31日)。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结束后,我部将适时召开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会,总结交流经验,表扬先进典型,并对工作较差地区进行通报。

  我部对各地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活动实施督查,并在适当时机对部分地区养殖场开展监督抽查。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2007年9月15日前将本地区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报我部渔业局备案,并于2007年12月15日前上报整治活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郭云峰(010)64192927

  传 真:(010)64192995

  电子信箱:Fishmarket@agri.gov.cn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


2001-12-19

教体艺厅〔2001〕11号


  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精神,认真做好2002年全国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体育考试的作用和意义。体育考试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措施,也是培养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的客观要求。通过体育考试,可以有效促进学校体育课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知识和技能,反馈学生的锻炼效果,激励学生学习和锻炼,提高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

  二、积极推进体育考试内容和方法的改革,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体育考试要有利于促进学生积极参加平时的体育锻炼,上好体育课;有利于增强学生的体质;有利于对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价;有利于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有利于保证学生的安全、减轻学生的负担。要积极进行将体育课成绩和平时参加体育锻炼情况计入体育考试总分的改革,以此促进学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平时的体育锻炼。考试的方法要简便易行、公正合理。

  三、要高度重视体育考试中的安全问题,加强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一方面要继续加强体育器材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要严格把关,完善体检制度。要特别重视对考生进行心肺功能的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考场一定要配备医护人员,确保学生在考试中的安全。

  四、农村体育考试一般在乡、镇范围内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考务人员送考下乡等措施,使学生就近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