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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50:38  浏览:9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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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2〕62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标投标活动,鼓励社会各投资主体参与我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维护项目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城市建设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标投标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适用于政府主导投资的城市建设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确定BT项目的业主,且采用BT建设模式获得政府批准或审批部门核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相关项目审批报建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三)项目招标范围及项目回购费用的标准、方式及期限已获政府批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程种类划分及招标方式确定

   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点,划分为一般工程和特殊工程。一般工程是指技术难度不大、采用传统工艺可完成的工程,如:一般城市道路桥梁、房屋建筑、园林绿化等项目。特殊工程是指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的工程,如:城市特大桥、高架桥、隧道、轨道交通、超高层建筑等项目。

  工程投资承包商是指既承担BT项目的投资,又同时承担BT项目施工总承包的投资承包商。一般工程投资承包商原则上从“BT项目预选投资承包商库”中确定(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特殊工程投资承包商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所有BT项目招投标必须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BT项目预选投资承包商的确定

  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尽快组建“南昌市BT项目预选投资承包商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建立“BT项目预选投资承包商库”。建库及确定预选投资承包商的基本程序为“项目公开、自愿参与、批量预审、必要审查、法人确认、动态管理”,具体程序如下:

  1、向全社会发布公告,建立 “BT项目预选投资承包商库”, 并预留其法人代表的指纹。

  2、每年10月份左右确定下一年度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投资计划,12月份中旬公布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并发布拟建BT项目预选投资承包商的公告,接受已入库且符合报名条件的投资承包商对单个BT项目的预先报名。

  3、单个BT项目正式启动后,由项目业主发布BT项目招标公告,接受已预先报名的投资承包商参与投标。当入闱投资承包商数量较多时,随机确定不多于11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承包商入闱参与投标。对已入库但未预先报名的投资承包商,在入闱名额内采用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筛选确定。

  4、BT项目原则上采用费率招标方式确定,所有入闱投资承包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对费率、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等方面进行承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预留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指纹以便履约检查。

  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方案可行性、招标文件响应与否等内容进行符合性评审,所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均确定为推荐中标候选人。

  6、在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推荐中标候选人中,采用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四、加强BT项目预选承包商的监督管理

  1、当报名参与项目的投资承包商在三人以上(含三人)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当项目经两次公告后,报名参与项目的投资承包商仅为二人时,经市发改委核准可转为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由该BT项目工作小组(一般由业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等相关部门组成)通过对投资承包商的经济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类似业绩和履约信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当项目经两次公告后,报名参与项目的投资承包商仅为一人时,在费率不变的前提下,经市发改委核准后可由BT项目工作小组采用对等谈判方式直接确定为中标候选人,或重新设置招标条件另行招标。

  2、市发改委、市建委要建立“BT项目预选投资承包商库”的入库标准和考核办法,每年定期公布入库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BT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承包商后,要严格落实BT项目法人责任制,强化并规范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变更审批、跟踪审计和建筑材料入场核验等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BT项目投资承包商的现场监管,尤其要加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达到规定要求。项目业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为BT项目建设质量承担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委等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加强BT项目投资、质量、安全、进度、廉政、履约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确保BT项目顺利实施、早见成效。

  4、其他BT项目招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程序进行。

  附件:1、一般工程采取BT模式招标流程

     2、特殊工程采取BT模式招标流程

  http://xxgk.nc.gov.cn/bmgkxx/szfb_3_1/fgwj/qtygwj/201205/t20120528_444765.htm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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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





财库[2002]48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要求,结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清理整顿情况,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研究修订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 3月6日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停止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moc.gov.cn/zhengwu/zhengwu/2003_01_21_133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6〕6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闲置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认定闲置土地和核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各分局和国土所是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实施单位。
第三条 土地使用者实际取得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闲置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珠海市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三)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的,自土地使用者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
(五)分期建设的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尚未动工开发部分的建设用地。
(六)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一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对闲置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并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如宗地已设定抵押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和相关司法部门,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
第五条 闲置土地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不收取土地闲置费。
闲置时间满一年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本办法一次性征收一年的土地闲置费,闲置费从闲置之日起计征;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超过一年的部分,闲置费根据《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结合闲置时间按日计征,按月缴纳。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管理部门应依据《闲置土地认定书》和闲置时间及时向土地使用者发出《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不能直接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七条 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二年,依法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经市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土地的,必须缴纳动工开发建设以前全部土地闲置期间的闲置费。
第八条 闲置土地的法定土地使用者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人,应按国土管理部门《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的规定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应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0.1%的滞纳金。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不服《闲置土地认定书》或《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履行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复议机关、法院依法撤销《闲置土地认定书》或《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的,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即时返还已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条 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人拒不履行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又不依法对《闲置土地认定书》或《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或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维持《闲置土地认定书》或《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人应先付清土地闲置费后方可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应从土地使用权处置价款中优先支付土地闲置费。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
(一)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后,由于市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土地使用者申请,市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三)通过法院裁定或公开市场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一年的。
(四)土地已被依法收回的。
(五)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市政府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已建成的部分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十三条 2003年5月26日之前取得的土地,从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计算土地闲置时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年)

收费用地类型
收费用地细类划分
收费标准

一、商业用地
商场、市场、展销、餐饮、娱乐、健身、金融证券及保险业、旅游、加油(气)站、营业性公用事业的营业场所、宾馆、酒店、旅店、经营性招待所等用地
1.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原合同地价的12%。

2.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12%。

二、办公、住宅用地
住宅、别墅、写字楼、办公、停车楼(库)等用地。
1.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原合同地价的8%。

2.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8%。

三、工业用地
港口、码头、陆路交通运输站场、工业、仓储等用地
1.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原合同地价的20%。

2.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20%。

四、其他用地

1.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原合同地价的8%。

2.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