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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06:52  浏览:8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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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云浮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乡居民治大病困难,减轻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9号)、《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31号)和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2012年起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医疗保险)并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与《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一并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在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础上,利用城乡居民医保结余基金购买商业保险,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参保人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随父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新生儿、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均视为自动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由政府组织,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投保,统一待遇,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为辖区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补充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相关配套政策,管理、监督和指导辖区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

第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理赔资料的收集、初审、转报,以及商业保险公司派驻人员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局、经济发展研究室、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负责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三章 商业保险公司的义务



第九条 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在我市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点,派驻费用审核员和医疗核查员等专业人员,与同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联合办公。

第十条 市级补充医疗保险服务点设立核查室和综合室,每个室各配备人员3名。负责全市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政策咨询、档案管理等工作,代管全市补充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权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巡查、稽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补充医疗保险服务点按以下原则核定工作人员数量:服务人口20万以下的,配备5名;每增加10万服务人口增加1名,但总数最多不超过10名。主要职责是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共同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待遇核发,补充医疗保险的理赔、政策咨询等工作;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开展医疗机构巡查、稽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镇级补充医疗保险服务点按每个镇(街)1名的标准核定工作人员数量。主要职责是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共同负责理赔资料的收集、初审、上报,参保资料的信息录入、校对、上传,零星结算的资料录入等工作,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开展医疗机构巡查、稽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为建立高素质的补充医疗保险专业队伍,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补充医疗保险的审核、核查、医保专员等工作岗位应安排大专以上学历、医学或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确保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与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大致相当的水平。具体人员资格条件和工资福利最低保障线、发放工资福利的具体办法等,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一并在合作协议上予以明确。



第四章 保险年度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2012年度补充医疗保险的运行时间为2012年7-12月,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履行理赔责任。如果2012年6月30日前未完成招投标程序,或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未完成开展补充医疗保险理赔的前期工作,对在保险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履行追溯赔付责任。2013年及以后每年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

第十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应在城乡居民医保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略有微利”的原则确定。2012年度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标准为不高于12.5元/人.半年,2013年度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标准为不高于25元/人.年。以后各年度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利用城乡居民医保结余基金,为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的人群统一缴纳补充医疗保险保费,并视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情况按月向商业保险机构划拨保费。

第十七条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补充医疗保险保费必须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在同一商业银行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



第五章 保障范围、保险待遇和理赔结算



第十八条 当被保险人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领取待遇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按85%比例赔付,最高赔付限额为年内累计9万元。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分娩)和纳入住院报销范围的特殊门诊的医疗费用(含以后增加的病种),纳入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待遇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年内累计达3000元以上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按60%比例赔付,最高赔付限额为年内累计5万元。

第二十条 补充医疗保险执行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与城乡居民医保一致,超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合署办公,共同审核发放医疗待遇。在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零星待遇支付手续时,一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办人根据参保人提供的理赔资料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支付呈批表》,填写《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申报表》办理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县级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医疗费赔付金与城乡居民医保赔付金同步支付到参保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二十三条 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支付结算时,一并填写《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申报表》,同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结算。各医疗机构应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把上月的《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申报表》及汇总表整理好,分别送给当地县级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医疗费支付给医疗机构。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申报表》由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归档存放,参保人提供的其它理赔资料由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归档存放。



第六章 市场准入和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引入市场机制应以双方互利共赢为目标,商业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另设附加赔付条件损害参保人利益,不得因经营亏损而拒付赔付金。因赔付发生争议的,商业保险公司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投保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用于赔付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不得低于投保费总额的85%。否则,实际赔付金额与投保费总额的85%的差额部分必须退回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和试点成效,切实提高广大参保人的健康水平,参与竞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广东省内设有经营服务机构,持有《营业执照》的保险企业,一家企业为一个竞标人。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投标程序,规范工作流程,综合考虑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标准、服务质量、保险经验、信誉、信息系统、管理人员素质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参与试点的商业保险机构。具体招投标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确定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后,必须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费标准、服务项目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审计等单位围绕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依法对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考核评估、检查监督和定期审计,并每年对城乡居民医保引入市场机制开展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下一年度应对保费标准或赔付比例作出调整:

(一)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额不足投保;

(二)当年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医疗费支出低于85%;

(三)当年商业保险公司纯利润或亏损超过5%。

第三十二条 依法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从保费中提取2%作为质量保证金,对考核不良、绩效不优、不严格履行协议义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扣减质量保证金处罚。若仍在协议合作期内,也可安排提前退出,另选其它公司合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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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1993年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胜利前进的一年,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各方面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报告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提出的新的一年的任务是积极稳妥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1994年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一年。要胜利完成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全国各项工作都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服从和服务于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这个大局,努力做到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会议强调,要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农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重点抓好粮棉油肉糖菜的生产,积极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全面发展农村经济,认真实施扶贫计划,减轻农民负担,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要下大气力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积极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改善企业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发展后劲,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发挥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大力调整经济结构,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幅度,坚决遏制通货膨胀,努力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发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继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会议指出,今年改革的措施出台较多,要精心组织,确保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的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及时总结经验,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严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要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同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的斗争。要提倡勤俭建国,反对铺张浪费。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各级政府都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依法行政。要依法坚决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现代化建设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认真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要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
会议要求,要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全国人民,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要努力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促进科技和经济的紧密结合,抓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坚定地执行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会议指出,我们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积极推进祖国统一大业。要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为依据,抓紧做好我国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香港和澳门政权的顺利交接和平稳过渡。中葡两国在澳门问题上的合作进展顺利。中英两国政府代表关于香港1994-1995年选举安排谈判终止,责任完全在于英方。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要最广泛地团结香港同胞,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为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其第一届政府和立法机关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有决心、有能力,按期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保持香港的长期稳定繁荣。我们坚持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通过增加接触与协商,解决海峡两岸之间存在的分歧。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任何分裂祖国的图谋和行为,都是徒劳的。我们寄希望于台湾当局,更寄希望于台湾人民,希望台湾方面以民族大义为重,与我们一道,为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努力。
会议指出,我们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世界各国保持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中国重视人权,愿意在相互平等的基础上参加国际社会就人权问题进行的讨论,但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干涉中国的内政。中国人民将继续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作出贡献。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同心同德,锐意改革,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夺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新胜利而努力奋斗!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兰政发〔2005〕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0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奋斗目标:继续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到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递减,完成省上下达的控制指标。到2010年,基本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到2015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各项指标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平均水平。
  二、严格市场准入,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关
  3.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从2005年起,凡在我市新开办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设立的企业应依照许可证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在6月底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上述高危行业生产活动。
  4.提高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完善的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设备设施。对现有年产量3万吨以下小煤矿要制定规划,力争3年内调整退出煤炭市场。新建露天采石(砂)场年开采量必须达到5000立方米以上、采土场达到1.5万立方米以上规模。现有合法采石(砂、土)场在2005年底前达不到上述规模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和道路客运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现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证照,限期关闭。
  5.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的论证和评价。对未通过论证和评价以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单位不准开工投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发展改革、经济主管部门每季度应将需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依法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6.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投入,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等方法,不断加强和改进企业的安全管理。
  7.切实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相关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高危行业的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根据国家、省上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在全市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加强对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指导、服务和检查,督促帮助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9.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制约机制。严格执行事故上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非法协议,以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逐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赔偿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或其他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岗位,在工伤保险基础上,推行人身伤害商业保险制度。建立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加大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自我约束机制。
  10.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兰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4〕9号)精神和省上有关规定,大力推进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高风险企业尽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11.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由企业所在地的安监部门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储存。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为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企业在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年底由安监部门退还或转为来年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办法由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2.建立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高瓦斯矿、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按吨煤10元、低瓦斯矿井按吨煤6元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煤矿维简费按吨煤10.5元提取。非煤矿山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 2% 提取安全费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及运输企业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 1% 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税前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使用。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其他行业,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尚未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入成本。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评价评估、监控整改及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四、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目标管理,构建齐抓共管的格局
  13.各级政府及市属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主持的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突出抓好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衡量和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14.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和事故控制指标体系,市政府每年向各县、区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并按照《兰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办法》进行检查考核。对成绩优秀的,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被 “一票否决”的县、区政府和市属部门,取消年度评先进、评奖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各县、区和市属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15.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统一。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的优势和舆论监督作用,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推介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提高市民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不断增强全市人民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或讲座,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广大青少年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工会、共青团要围绕安全生产主题,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各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通过全民动员,齐抓共管,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五、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16.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信息化建设。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2005年内建成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2006年建成市、县区安全监管信息联网系统,并与省上联网形成三级安全监控网络体系,提升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提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同时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17.全面启动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项目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每年优先安排 1-2个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积极推广普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科技攻关,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难题,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8.加快安全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教育科研资源,采取委托定向培养、选送在职人员深造等方式,以及通过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等途径,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管理专业人才。认真贯彻国家安监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任用和管理制度。同时,从大力提高各级安全管理干部素质入手,抓好我市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19.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设立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项用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同时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维护、事故应急救援、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隐患举报奖励、安全技术推广、安全培训和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等。有关部门可采取财政贴息、建立引导资金等方式,支持和扶持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各县、区政府每年也要逐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确保地方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和安监部门正常履行职责。
  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20.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把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五个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不断深化。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明确整治目标,制定周密计划,强化措施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1.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市、县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市、县区每年要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增强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能力。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信息更新和定期开展安全评价的制度。建立以企业为责任主体,由市、县区和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分级监管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按属地原则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支持和鼓励乡镇、街道及社区(村)建立以志愿者为主体的基层义务应急救援组织。
  七、完善监管网络,建立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
  22. 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充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力量,组建专门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建立健全直属同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机构、人员、装备、经费“四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技术装备。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社区(村)应当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监察员。乡镇、街道及社区(村)安全生产监察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发证,持证上岗。在全市上下真正形成权责明确、覆盖全面、结构合理、保障有力、高效运作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八、强化安全监管,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严肃行政责任追究
  23.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监管。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要突出做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严格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评估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从严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坚决予以关闭。
  2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按法律法规规定手续不全的矿山,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供电、供应炸药,对擅自供电和供应炸药或倒卖炸药、私自制造炸药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未取得许可证或资质擅自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的,要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批准许可的有关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坚持 “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年内凡发现一个县、区存在2处、一个乡、镇存在1处非法开采的矿山,一个县、区存在3处、一个乡、镇(街道)存在2处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县区、乡镇(街道)属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2起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县区、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一次死亡 3 人以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或市属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由行政一把手向市委、市政府及在市安委会会议上做出检查。
  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统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位置,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要加强调查研究,推进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我市提前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五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