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1:36:47  浏览:8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5月1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养殖和捕捞
第四章 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五章 处 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开发利用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鼓励和扶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规划开发荒滩、荒水资源,发展综合利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加强渔业技术培训,鼓励渔业科技单位和人员进行科技承包,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条 对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水利水土保持厅是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渔业工作;市(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各级公安、土地、交通、环境保护、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本省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配备渔政检查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
(二)保护、增殖渔业资源;
(三)核发渔业有关许可证,并监督检查其实施;
(四)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解渔业权益纠纷,查处渔业行政违法案件;
(五)协同环境保护部门搞好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工作;
(六)依法保护管理水生野生动物。
第九条 渔政检查人员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领取渔政检查证件,方可执行公务。执行公务时,必须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第三章 养殖和捕捞
第十条 鼓励省内外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人和外商、外资企业,在本省境内利用适宜于养殖的水面和开发荒滩、荒水发展水产养殖业。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水面,允许单位或个人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投资、联营、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水面的使用权和投资、联营、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发展渔业生产,在资金、信贷、物资、技术、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或优惠。
第十二条 对利用荒滩挖池造地的,计划部门应列入国土整治计划,财政部门应在资金方面给予扶持。
利用荒滩挖成的渔业养殖水面和建成的耕地,其渔业、农业收入按国家农业税条例有关免税的规定免征税收。
渔业苗、种的生产和经营,免征税收。
第十三条 利用先进技术,发展网箱、流水养鱼和从事名、特、优水产品养殖生产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商同省税务部门制定减免税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填毁渔业养殖场地。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占用渔业养殖场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并按工程设施和生产损失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和承包水面养鱼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放养量低于所在县(市、区)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的百分之六十,或养殖水面单产低于所在县(市、区)同类水面平均单产百分之六十的,视为荒芜。
水面荒芜满一年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开发利用,并向水面使用单位或个人按所在县(市、区)同类水面渔业平均产值的百分之十征收水面荒芜费,用于发展渔业生产。限期届满继续荒芜的,属于水面使用权所有者直接经营的,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养殖使用证;属于承包经
营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水生动物亲体和苗种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生产、销售须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许可证。
从省外、国外引进水生动物苗种、亲体,须经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引进新品种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使用渔船的,应申请办理渔船牌照和签证手续。
省外从事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省管辖水域进行捕捞的,须持有原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捕捞许可证,经作业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准,方可在指定水域从事捕捞活动。未经批准的,按无证捕捞处理。

第四章 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十八条 有经济和科研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等及其赖以繁殖生长的水域环境,均属保护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鱼、虾、蟹等主要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规定并公布禁渔区、禁渔期、不同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和其它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第二十条 江河、湖泊、沼泽及大型水库的主要经济鱼类的最低起捕标准每尾重量为:鲤鱼五百克,鲢鳙鱼和草鱼七百五十克,鲂鱼和鳊鱼四百克,鲫鱼一百克;其它水生动植物的起捕标准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获物中幼鱼所占比例,按尾数计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第二十一条 湖泊、水库须保持鱼类生长需要的最低水位。最低水位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在最低水位线以下必须用水时,须经确定最低水位线的机关批准;给渔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禁止炸鱼、毒鱼;禁止使用麻布网、密眼网具、电力、闸口套网等捕捞工具和方法捕捞;禁止擅自捕捞水生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固体废物、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渔业水域内清洗、浸泡危害渔业的器具和物质;禁止生产、销售禁用渔
具。
未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渔业水域设置排污口;未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和垂钓。
第二十三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或使用禁用捕捞工具和方法捕捞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限制使用的捕捞工具和方法,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拦河筑坝新建水利水电工程,应将渔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工程及其投资纳入总体规划和工程总概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本省管辖水域内从事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机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等规定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捕捞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其作案工具、渔获物和非法所得,责令其赔偿损失,处以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并可吊销捕捞许可证;
(二)违反起捕标准的,无证捕捞或未经许可使用限制使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捞的,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鱼苗、鱼种的,未经批准或未经检疫引进水生动、植物亲体、苗种造成危害的,生产、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非法所得,责令
其赔偿损失,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并可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无养殖使用证进行养殖生产和经营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并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其补办证件或限期退出非法占用的水面;逾期不补办证件或退出所占水面的,收回所占用的水面;
(四)毁坏他人渔业设施,或擅自填毁渔业养殖场地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按原造价的一至二倍收取修复费或开发建设费;造成养殖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污染渔业养殖水域造成损失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未经许可,在渔业水域设置排污口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给渔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予以赔偿。
违反上述规定,需要限期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时,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凡罚没款及没收物、暂扣物等均应开具凭证,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偷窃、哄抢或破坏渔具、渔船、增殖和养殖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陕西省水利水土保持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1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加强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高等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出特色,现就近期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一、认真做好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工作。各地、各部门、各高等学校要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认真分析毕业生就业状况及发展趋势,根据学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人才培养结构,认真制订好“十一五”期间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反对因人设事,不搞平衡照顾,已连续四年不招生的专业应予撤销。

  二、加强专业建设,严格控制年度专业增设总量。高等学校要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大力培育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专业,加大建设力度,逐步形成品牌。新建本科院校首批设置的本科专业原则上不超过6个,举办本科教育未满三年(含三年)的本科院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5个,且不得增设《目录》外专业。其他高等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对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不足60人的高等学校,在申请新增专业时,每增加一个新专业,应同时撤销一个旧专业。

  三、注重拓宽专业口径,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严格《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程序。要根据国家对各专业建设的要求,在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的基础上,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严格控制增设新的《目录》外专业,高校申请设置新的《目录》外专业,必须按《目录》外专业论证程序进行论证,并在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同时,将电子版的申报材料(文件名称应为:学校名称加专业名称)发至Zhangqg@moe.edu.cn。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高等教育司综合处)就此将征求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意见。

  四、从2007年开始,高等学校申请备案、审批的专业申报截止时间调整为每年8月31日(比原规定时间提前2个月)。各地、各部门、各高等学校要据此合理安排好专业申报工作。专业备案、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受理专业备案和审批事宜。

  五、从2007年开始,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试用新的报表进行申报:

  1.学校主管部门将所属高等学校年度申报的专业进行汇总,填写《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报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填写《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后,一式两份直接报教育部。

  2.高等学校凡申请增设、调整专业,均须填写《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见附件2)。申请设置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需将《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及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教育部。其中设置医学类、中医学类、公安类专业,应附省级卫生、公安等相关行政部门对增设专业意见的文件。

  六、完善新建院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办法。各地、各部门在向教育部申请设置新的高等学校的同时,应报送学校拟设专业情况。拟新建的本科院校申报专业时间和申请表格,按本文及专业设置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在学校名称一栏中注明“拟新设置”。教育部将在批准设置新本科院校的文件上同时下达该校首批设置的专业名称。

  七、从严掌握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高职高专临床医学类、公安类专业,以及非师范专科学校申请设置高职高专教育类专业的审批。此类专业的申报时间和申请表格,按本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

     2.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统计评价工作要点》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统计评价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3年1月2日  财办统〔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青岛市国资办:
  为进一步做好2003年统计评价和清产核资等各项工作,现将财政部统计评价司(清产核资办公室)《2003年统计评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及早安排落实有关工作任务,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反馈。
  附件:2003年统计评价工作要点

附件:

2003年统计评价工作要点

  根据财政部总体工作任务和部署,2003年全国统计评价工作将按照“完善体系、拓展职能、加强规范、服务全局”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财政管理中心工作,发扬求实创新、与时俱进、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努力推进各项业务工作深入开展。
  一、以提高数据质量为核心,积极稳妥地做好会计决算报表工作
  2003年会计决算统计工作,要本着“真实、完整、高效、实用”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以提高数据质量为核心,进一步完善报表体系,严格工作规范,加强工作监管,推动会计决算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认真完成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会计决算的组织工作力度,采取“跟踪了解、重点帮扶、全程监控”的方式,确保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按时完成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组织落实、报表编制汇总与上报工作;二是及早下发《关于做好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验审工作的通知》,明确2002年度报表审核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并协助、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组织所属地区、单位做好报表验审工作;三是组织做好全国地方和中央部门(企业集团)的各类报表验审工作,确保2002年度全国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工作按时完成;四是及时向国务院上报“2002年度全国国有企业基本情况”、“2002年度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国有资产总表、总账;五是认真做好2002年全国国有资产总量状况和国有企业运行状况的对外宣传工作。
  (二)加强对会计决算报表统计工作的规范管理。一是要加大《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等有关制度规范的贯彻落实力度,对会计决算报告中出现的拒报、虚报、瞒报、迟报、漏报等行为要加以严肃处理;二是要严格会计决算报表的审计管理制度,强化中介机构对会计决算报表审计责任的追究力度,规避中介机构在会计决算报表审计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制定下发会计决算报表数据汇总与整理规范,统一各类报表主要指标的统计口径及汇总、整理方法和方式,避免因方法、口径等技术操作不同而引起汇总误差;四是根据国家保密制度和有关会计信息管理制度的新规定,制定会计决算信息保密管理规章,对各类介质的会计决算信息的密级管理做出统一规范,促进解决目前存在密级不统一、缺乏明确标准等问题。
  (三)推动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质量稽核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近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质量稽核工作是加强企业(单位)财务监管,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2003年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实现会计决算报表编制稽核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进一步强化稽核工作在整个会计信息统计工作中的功能作用。一是研究制定“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质量稽核管理办法”,对稽核内容、工作范围、组织形式及结果处理等进行制度规范;二是加强与有关单位的业务联系与工作配合,进一步理顺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质量稽核的工作关系;三是切实做好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工作队伍培训,促进提高报表稽核工作水平;四是组织开展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在全国随机选择包括中央、地方在内的企业(单位)进行样本稽核,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全国稽核工作结果,并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五是推动和指导全国各地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加强和地方的信息沟通,促进提高全国会计信息的整体工作质量。
  (四)继续完善全国会计决算报表工作体系。2003年将继续贯彻“基本稳定”的工作方针,结合会计制度改革、预算管理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对年度报表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一是积极采取措施,实现预算单位报表和财政总决算报表体系的进一步整合,理顺财政信息统计管理过程中的工作关系;二是本着“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对报表及指标体系做进一步调整,增加财政管理所需的新信息,减少报表间相互交叉、重复以及填报口径难以准确把握的信息;三是根据会计制度和预算制度改革的内容,结合近年来报表填报经验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陆续出台部分重点指标填报细则;四是根据会计决算报表调整的要求,本着稳定、实用、简便和快捷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会计决算报表软件的各项功能,在提高软件“方便快捷”功能的基础上,增强“自行核对、自动纠错”等质量控制功能,实现录入、汇总、分析一体化,为有效拓展会计决算报表信息的开发利用领域提供技术支持。
  (五)进一步拓展会计决算报表管理功能,促进会计决算报表收集汇总向财务监管转变。会计决算报表收集汇总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管的依据和基础。通过四年来的探索和规范,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汇总工作日趋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目前面临的迫切任务在于拓展会计决算报表管理功能,发挥会计决算数据的基础管理作用,将对企业、单位的财务监管贯穿于会计决算收集、审核、分析、稽核全过程。一是依据会计决算数据加强企业、单位财务状况的监管,对企业、单位的资产使用状况、收支结构进行全面分析和反映,对国家资金的使用和增减变动进行审核和登记;二是依据会计决算数据对企业、单位出现重大财务异常的情况进行核实和监控;三是依据会计决算数据对改制重组等企业、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及时跟踪和反映。
  二、以强化结果应用为重心,开创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新局面
  2003年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要在认真总结几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需要,本着“注重实效、加强应用、服务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工作体系和工作方法,积极拓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领域,加大企业效绩评价应用力度,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认真做好2003年企业效绩评价的组织落实工作。一是提高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及时性,及早规划,及早布置,确保2003年企业效绩综合评价工作在上半年全面完成;二是加强全国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督促与指导,进一步拓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力争使全国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有一个新的局面;三是配合中央直管企业集团经营者考核任免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试点工作,选择30户~40户中央企业集团实施综合效绩评价,积极发挥企业效绩评价在企业监管中的基础功能;四是进一步总结两年来企业(集团)内部评价工作经验,全面推进中央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效绩评价工作,促进内部效绩评价与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相结合。
  (二)不断完善企业效绩评价标准体系。一是要在“认真总结、求实创新”的基础上,合理改进评价标准测算方法,及早下发《2003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提高评价标准的准确性和实用性;二是细化评价标准值的行业、区域分类测算体系,进一步研究和规范跨行业、综合性企业集团的评价标准及其标准选定问题;三是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中央企业集团,研究集团内部效绩评价标准的制定方法,指导企业(集团)探索制定集团内部子公司评价标准值;四是收集、整理跨国公司财务指标体系和主要指标水平,探索制定主要行业的国际标准。
  (三)进一步改进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方法。一是增强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规范性。以“规范评价程序,细化操作环节,严格工作要求,严肃工作纪律”为目标,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方法的科学化和制度化;二是要进一步严格数据审核和数据调整的规范操作,完善和改进企业效绩评价报告格式,增强评价报告的实用性,促进提高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质量;三是制定《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的委托程序》,规范评价业务委托行为,并加强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的业务培训,提高中介机构评价业务水平。
  (四)积极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在监管工作中的应用。一是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深入研究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如何同企业经营者任期经营目标考核、企业经营者任免考核、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相结合等问题,使企业效绩评价成为国有企业监管工作中的制度化、经常化手段;二是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经营效绩评价体系,并选择部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效绩评价试点,促进效绩评价体系与金融信贷管理有机结合;三是探索研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等授权经营机构的效绩评价方法,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四是进一步开展中国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并完成《2002年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报告》,为有关部门加强上市公司的监管提供依据。
  三、积极配合企业监管,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审核确认工作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审核确认是企业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促进加强企业监管、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手段。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审核确认工作要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采取细化确认标准、拓展工作范围、转变工作方式、强化结果应用等措施,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一)转变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管理工作方式,加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管理力度。为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2003年要着力改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管理的工作方式。一是要加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因素与结果的审核力度,并进一步完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审核的工作机制,促进审核与确认工作相分离;二是研究制定《关于中介机构参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因素与结果审核的管理办法》,明确中介机构实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因素与结果审核的方法、程序和相关责任,并组织开展对中介机构审核质量的抽查工作,防止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制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审核与确认管理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审核与确认的程序、要求和相关管理措施;四是指导地方做好保值增值管理工作方式的转变与相关工作的衔接,保证保值增值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加强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一是继续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审核与确认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标准的制定方法,及早制定下发《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标准值》及其配套软件;三是指导、推动地方开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审核与确认工作,同时认真做好中央企业(集团)2002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审核与确认工作;四是结合国家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需要,积极推动金融保险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积极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的应用。一是通过组织开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审核与确认,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对国有资本经营状况实施有效监管;二是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与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经营者年薪制相结合,促进建立有效的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三是建立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的定期公布制度,增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的社会监督。
  四、以积极服务改革为目标,认真组织做好清产核资各项工作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探索,目前清产核资已成为加强国有企业(单位)资产和财务监管,规范企业(单位)改制、改组行为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手段。2003年要在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加强制度建设基础上,积极配合经济体制改革和财政改革工作需要,推动清产核资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组织做好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各项收尾工作。一是继续指导和督促各地方及时完成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收尾总结工作;二是配合地市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组织和指导各地方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地方政府的具体工作要求,做好地市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三是组织完成全国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和数据的汇总、整理工作,并建立全国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数据库,为进一步制定科学、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依据;四是积极做好全国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数据分析利用,形成有深度、有问题、有对策、能反映全国预算单位基本情况的综合和专题报告。
  (二)组织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国办发〔2002〕51号文件精神和部内工作统一部署,为配合做好国家专项物资购销体制改革,保证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顺利实现社企分开,2003年需组织开展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一是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明确棉花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任务、范围、时间、步骤和组织要求。二是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并下发有关棉花企业清产核资的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等政策文件,保证棉花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序开展。三是开展棉花企业清产核资重点和难点问题的专题调研,并指导棉花企业做好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等各阶段工作。四是牵头做好棉花企业产权界定结果和资金核实结果的审核确认工作,确保棉花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全面、真实、可靠,为棉花企业社企分开的顺利实现奠定基础。
  (三)继续组织做好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继续做好因改制重组引起产权关系发生重大变动,以及财务状况存在严重异常的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一是着重抓好重点中央企业(集团)日常清产核资的立项管理和资金核实工作,进一步规范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程序;二是会同部内有关司,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中央企业(集团)清产核资后财务状况的动态监管,防止“前清后乱”现象的发生;三是根据会计信息监管工作要求,并结合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质量稽核工作开展,重点组织对有拒报、漏报、虚报会计信息等行为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四)进一步加强清产核资工作的制度建设。一是以国家出台的有关行政审批管理办法为契机,结合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需要,制定下发《日常清产核资办法》,明确日常清产核资的组织程序、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责任;二是研究制定日常清产核资的配套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日常清产核资的制度体系;三是结合会计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日常清产核资的资产损失认定工作标准,促进资金核实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四是加强对地方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力度,保证地方日常清产核资的规范开展。
  (五)加快实现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社会化进程。实现日常清产核资社会化是推动日常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及时开展,保证清产核资结果客观、公正的重要措施。一是尽快下发《中介机构参与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暂行规定》,对中介机构参与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权利与责任等做出具体规定,保证中介机构参与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规范化发展;二是加强中介机构参与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业务培训,并对中介机构承担的清产核资工作实行抽查管理,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
  五、适应财政支出改革需要,探索建立后评价方法与标准体系
  财政支出效益后评价工作(以下称后评价)作为推进财政支出改革,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支持手段,已成为当前财政改革的重点内容。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有效推进,从2001年下半年起,我司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了一些探索性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2003年的后评价工作,要围绕“加强研究、形成体系、抓好试点、重点突破”的工作方针,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财政支出管理要求的后评价工作体系。
  (一)继续做好后评价的基础研究工作。一是进一步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后评价的方法、标准,并进行深入比较分析,为后评价体系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二是按照不同性质、不同层次、不同类别要求,建立健全我国后评价的分类方法、指标与标准体系,为后评价提供分析框架基础;三是对不同类型的、有代表性的财政支出项目进行样本调查,完整了解从项目论证到项目完成的实施过程,并对项目的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分析研究,为后评价体系的建立提供实践基础。
  (二)研究构建我国后评价的方法标准体系和工作制度体系。当前,我国财政支出对象主要包括三个类型:一是针对项目的投资支出;二是针对公共机构支出管理,如医院、学校、敬老院等的支出;三是针对政府部门的支出管理。因此,研究构建以“项目投资评价、单位效果评价、部门效绩评价”为核心的后评价方法标准体系和工作制度体系,是2003年后评价工作重要任务之一。一是在借鉴国内外现有经验的基础上,及早明确每个类型评价工作的目标、范围、基本内容和评价方法。二是结合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各个类型的后评价工作的评价指标与标准体系;三是研究不同类型的后评价工作组织方式和管理办法,推动后评价工作在全国的广泛开展。
  (三)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一是有条件、有重点地选择若干大中型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工作试点,在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检验完善后评价工作方法和指标体系;二是积极组织和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后评价试点工作,探索和积累后评价工作经验;三是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宣传推广后评价工作体系,为今后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基础。
  (四)探索研究地区财政支出效益评价方法体系。地区财政支出效益评价,是对地区财政支出活动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整体效益(包括环境效益)而开展的评价。开展地区财政支出效益评价,是财政支出效益评价的重要内容。一是要结合公共财政发展要求,探索研究地区财政支出效益评价的目标、内容和方法;二是根据地区财政支出特点,合理设置地区财政支出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并研究测定每一部分指标的权重指数;三是收集整理各地区财政支出效益评价经济数据。以此为基础,研究建立地区财政支出效益评价标准体系;四是开展不同地区、区域间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状况的比较研究,同时积极指导和推动各地区就本地区财政支出整体效益开展评价,为本地区财政改革和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配合预算改革需要,推动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费用定额管理工作
  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是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监管,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根据部预算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2002年我司会同部内有关司局组织开展了中央行政单位车辆、房产配置及其费用开支的专项调查登记,并根据预算管理改革要求,初步提出了中央行政单位车辆、房产费用定额测算的初步设想。2003年我司将继续配合做好中央单位车辆、房产费用定额测算的有关工作,并组织开展资产费用预算管理的试点工作。
  (一)配合做好中央单位车辆、房产费用定额测算试点的有关工作。一是配合部内有关司研究制定中央单位车辆、房产定额测算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单位车辆、房产费用定额测算的方法、标准和相关政策规定;二是根据中央单位工作需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中央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和费用定额标准,在保证政府部门正常运转的同时,促进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三是开展资产费用预算管理试点工作调研,进一步摸清情况,探索经验,完善资产配置与费用定额标准。
  (二)逐步建立健全中央单位资产管理体系。加强资产管理是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中央单位资产费用定额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一是将中央单位资产的清查统计工作纳入会计决算体系,全面掌握现有中央单位资产实物配置状况及费用开支情况;二是研究建立中央单位资产管理的动态监测系统,对各单位资产的购置、调拨、使用、处置等进行及时监控;三是加强中央单位资产统计数据核查工作。资产清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预算编制的权威性和公正性。2003年将随机抽取25个中央单位进行资产清查统计数据的样本核查,以确保预算编制基础数据来源的真实、可靠。
  (三)有计划地建立中央单位资产数据库。一是对中央单位资产清查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加工,建立中央单位资产实物配置和开支费用基础数据库,为测定合理的车辆、房产定额标准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二是收集各单位资产使用、管理的相关技术指标和数据资料,逐步建立各单位资产使用效益数据库。
  七、加强“会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管理,促进提高统计评价工作的网络化管理水平
  会计信息网络化管理水平直接决定“数据共享”的范围与质量,直接关系到统计评价工作的效率。2003年统计评价各项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将信息收集、汇总、审核、存储、传递以及标准测算等功能系统化、网络化,在确保数据质量的同时,促进工作重点由信息收集、汇总等程序化事务向充分利用会计决算信息,加强预算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管转变。为此,2003年要充分发挥“会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的功能,拓展统计评价工作网络化管理的空间。
  (一)进一步完善“会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结合统计评价业务发展需要以及系统运行的实际情况,对“会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的技术性能和使用功能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提高系统正常运行的稳定性和用户操作的快捷性,并拓展批量打印、数据报送、网络审核、双向传递、分析等功能。
  (二)认真做好“会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一是要及时完成2002年度会计决算数据的加载工作,包括各类报表的主要指标及公式的设定、报表指标跨年对应、报表数据分口设定等,并在实现2002年度各类会计决算报表数据网络查询基础上,做好2002年度数据与以前年度数据的跨年查询;二是完成1995~2001年度跨年数据代码整理工作,并将全国跨年代码导入系统,真正全面实现单位数据的跨年查询;三是做好统计评价业务信息的归类整理和上网查询工作。
  (三)实现全国“会计信息查询系统”的同步运行。2002年全国已有33个地方安装了“会计信息查询系统”,但真正在财政系统内全面开通的地方不超过半数。2003年要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全国“会计信息查询系统”的同步运行。要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会计信息查询系统”地市版软件改造与数据分离工作,实现与地市之间的网络连接。
  (四)加强经济指标分析预测模型的开发研制工作。一是结合统计评价各项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研制新的模型和分析预测工具,以更好地发挥查询系统在统计评价业务工作的作用;二是编制各种分析预测模型功能和使用方法的说明,拓展分析预测模型的运用空间;三是收集整理各类分析预测所需的社会统计资源。
  (五)积极促进会计决算网络系统与“金财工程”的进一步结合。依托财政部信息中心网络平台,研究开发基于网络环境的会计决算报表处理软件,实现网络数据传送、网络数据审核、网络数据汇总、网络数据分析、网络数据查询等功能,并利用“金财工程”中的“预算编制审核系统”,做好我司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与“预算编制审核系统”的数据衔接与数据审核工作,提高会计决算报表数据的真实性与权威性。
  八、以服务财政监管为宗旨,积极做好会计决算信息的分析利用工作
  经过统计评价系统近年来的努力探索,全国会计决算信息的分析利用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会计决算信息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为加强财政监管提供了决策基础依据。2003年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以加强会计决算信息的前瞻性研究为出发点,以提高信息分析质量和利用效率为核心,加强组织,做好落实,进一步推动会计决算信息分析利用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加大全国会计信息分析工作的组织落实工作力度。一是制定《2003年会计信息分析方案》,明确会计信息分析工作的指导思想、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二是及早下发《关于做好地方2003年会计信息分析工作的通知》,下达地方2003年会计信息分析工作任务;三是组织开展会计信息分析知识培训,推动系统内的工作经验交流,促进提高会计决算信息分析水平;四是做好地方分析任务的指导、培训和验收工作。
  (二)加强会计决算信息的前瞻性研究。一是认真做好重点课题的选题工作。重点课题的选择必须充分适应财政改革实际需要,反映经济运行、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2003年的课题研究工作拟围绕财政收支结构与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国有企业经营绩效与收入分配、国有企业运行效率与竞争力三个方面展开;二是加强财政收支规模和国有经济发展态势等总量指标的预测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管理的关键指标预测模型和方法体系;三是加强会计决算信息分析结果的可行性研究,使会计决算信息分析工作更好地与财政宏观决策相结合。
  (三)促进会计决算信息分析结果的有效利用。一是采取专题报告或情况反映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将分析结果及时报送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二是积极开展有关分析结果的对外宣传工作,提高会计决算信息分析的影响面;三是组织专门力量对会计决算信息历史分析结果进行再挖掘和深加工,并结合企业(单位)当前运行状况,形成跨年度、跨时期的综合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