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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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述“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四、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 “成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时,均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六、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所附表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详见附件),不再按照《实施办法》中所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填报。
七、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四条有关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八、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2008024.html
2.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doc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2008024.html
3.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2008024.html
4.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2008024.html
5.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2008024.html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铁道部
特急 发改价格[2006]5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
为缓解铁路货物运输价格偏低的矛盾,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0日起,调整国家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44分钱,即由现行平均每吨公里8.61分钱提高到9.05分钱。其中,货物运营价格由平均每吨公里5.31分钱提高到5.75分钱,铁路建设基金每吨公里3.3分钱不变。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后。
二、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对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在各营业场所张贴运价调整公告,修改有关运价明码标价公告内容;要继续加强管理,控制运输成本费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铁道部。
附: 《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铁 道 部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
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办理类别 运价号 基价1 基价2
单位 标准 单位 标准
整车 1 元/吨 5.60 元/吨公里 0.0288
2 元/吨 6.30 元/吨公里 0.0329
3 元/吨 7.40 元/吨公里 0.0385
4 元/吨 9.30 元/吨公里 0.0434
5 元/吨 10.20 元/吨公里 0.0491
6 元/吨 14.60 元/吨公里 0.0704
7 元/轴公里 0.2165
加冰冷藏车 元/吨 9.20 元/吨公里 0.0506
机械冷藏车 元/吨 11.20 元/吨公里 0.0730
零担 21 元/10 千克 0.115 元/10 千克公里 0.0005
22 元/10 千克 0.165 元/10 千克公里 0.0007
集装箱 1吨箱 元/箱 10.00 元/箱公里 0.0336
10吨箱 元/箱 118.50 元/箱公里 0.4234
20英尺箱 元/箱 215.00 元/箱公里 0.9274
40英尺箱 元/箱 423.00 元/箱公里 1.4504
运费计算办法:
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零担货物每10千克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集装箱货物每箱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整车农用化肥基价1为4.20元/吨、基价2为0.0257元/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刚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一九九五——一九九七)
(签订日期1996年8月7日 生效日期1996年8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
刚果共和国政府为另一方;
为了发展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间的卫生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刚方要求,中方同意派遣三十一名医务人员(包括翻译、厨师)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到刚果共和国有关医院(布拉柴维尔市的马格莱格莱医院和达郎盖依医院、奥旺多市的7·31医院、黑角市的吉吉医院)工作。
第二条 两国政府将提前十个月确定派往刚果共和国的中国医疗队员的专业表。
上述专业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共和国的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三条 根据第二条中所确定的专业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提前六个月向刚果共和国政府提出拟派往刚果工作的医务人员的候选人。自收到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刚果共和国政府在三个月内表示同意或拒绝中方推荐的候选人。
遇到被拒绝的情况下,中方可以提出新的候选人,接纳或拒绝新候选的人条件同上。
第四条 中国医务人员因病离刚或长期请假养病,刚方对其终止工作。
第五条 如果中国医务人员在第二条所确定的正常工作期限内终止工作,中国政府负责派人接替。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将共同安排中国医疗技术人员抵刚和离刚时间。
第七条 按本议定书来刚果共和国的中国合作者在刚果政府领导下履行其职责,并遵守刚果法律和规定。
他们有义务保守职业机密,范围为在履行职责时得知的一切事情和消息。
他们不得从事任何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刚果共和国政府受到损害的行为。
他们应在工作中与刚果人员密切和坦率地合作。
第八条 为刚果共和国服务的人员不能从事任何谋利活动。
第九条 刚果共和国政府就录用人员的服务态度,每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交一次评语。根据本议定书,评语将逐级(医院院长、合作司长、卫生与社会事务部长)上报,然后通过外交途径转送。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共和国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和医疗设备由刚方提供。
第十一条 中方同意每年向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四所医院提供常用药品,并按优惠价供应病员。所收款用以续购药品。
刚果政府免除上述药品一切海关税捐。
第十二条 中方将负担中国医疗队赴刚果共和国(工作地点)的单程旅费和为中国医疗队服务的厨师在刚果工作期间(两年)的生活费及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回程旅费。
中方还负担黑角吉吉医院、奥旺多7·31医院中国医疗组在刚果境内的出差费和全部中国医疗队员的办公费。
第十三条 刚方负担下列费用:
——持有部门签署的离职许可证的全部中国医
疗队员(由工作地点至中国)的回国旅费
(厨师除外);
——医院、住院、丧葬及遗体运回国内的费用;
——医疗队员生活费,其每月数额确定为:
医生:20万非洲法郎
合格技术人员或翻译:15万非洲法郎
上述生活费将由刚方按月拨付到中国医疗队在刚果银行联盟开立的2900129074--6帐号上。
刚方还向中国医疗队(包括厨师)提供:
——有水、电、家俱、厨房用具和卧具的适当住房;
——交通工具、司机、燃料及交通工具的保养、维修费用;
——家俱添置费用。
第十四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受中刚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并在工作二十二个月以后享受两个月的休假,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 刚果共和国政府免除中国医疗队员的直接税和对其各种酬金的税收以及中国政府为他们提供的生活用品的海关税。
第十六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和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刚方至迟提前十个月通知中方其对本议定书延长同样期限的有效期的要求。
这个通知和中方的答复将构成两国政府的协议文件。
第十八条 本议定书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到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在布拉柴维尔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刚国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 刚果共和国外交、合作与法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语国家事务部合作高级专员
叶 弘 良 让·恩加齐埃贝
附件: 中国合作者专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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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科 马格莱格莱 达郎盖依 奥旺多 黑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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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医生 2 1 1 1
妇产科医生 2 1 1 1
儿科医生 1 1 1
眼科医生 1 1 1 1
针灸医生 1 1 1 1
口腔科医生 1
放射科医生 1 1
麻醉医生(兼复苏) 1 1
翻译 1 1 1
厨师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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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11 5 8 7
本表定为31名合作者
关于中国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6年6月14日由我驻刚果大使叶弘良和刚果外交部合作高级专员让·恩加齐埃贝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布拉柴维尔签字。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正本(中、法文)已送外交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