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完善纪律跟踪督察机制
提高检察机关公正文明执法能力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吴志德
健全完善检察机关纪律跟踪督察机制,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严格实施,促进执法活动的文明、公正、清廉,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治本之策。那么,如何完善纪律跟踪督察机制呢?笔者试以本文从完善纪律教育机制、跟踪监督机制、执法监督机制等三个方面略谈粗浅看法,供商榷。
一、坚持三个结合,完善纪律教育机制,做到警钟长鸣
基层检察干警处于反腐倡廉的第一线,与社会阴暗面接触较多,易受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袭、易成为各类腐败分子腐蚀拉拢对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基层一线干警的纪律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精心构筑思想防线,努力确保执法的公正。
1、坚持纪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积极探索加强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工作载体,始终把纪律教育寓于道德教育活动之中,采取每周一次集中学习,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检察纪律执行情况。抓好检察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宗旨观念教育和职业纪律教育,不断增强检察干警的纪律道德观念,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强化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在思想中解决好为谁掌权,怎样掌权和为谁服务,如何服务的问题;牢记并践行“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确保检察干警在执法工作中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促进廉洁自律。
2、坚持纪律教育与谈心交流相结合。必须把纪律教育融于检察长、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和一般干警的双向谈心交流活动,做到办案之前讲清检察纪律规定,办案之中检查纪律执行情况,办案之后总结落实纪律经验,使检察纪律教育融于整个办案的全过程,促进检察干警的执法活动符合检察机关职业纪律的要求。同时,根据干警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纪律教育,做到发现有苗头性倾向、群众有不良反映、思想有抵触情绪、职务变动和闹不团结等问题出现,适时进行谈心交流,讲清检察纪律的规定,促进检察干警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确保检察纪律的落实。
3、坚持纪律教育与典型示范相结合。积极探索多种教育方式,采取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的方法,促进检察干警在执法工作中自觉遵守检察纪律。一是组织检察干警学习发生在检察系统内部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剖析违法犯罪产生的根源,通过反面典型教育,促进检察干警增强自律意识,时刻绷紧检察纪律这根弦,自觉遵守检察纪律,做到防范于未然。二是领导必须率先垂范,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凡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自己的行为,促进检察纪律的执行。三是定期总结各阶段执法监督活动的经验,及时发现和培育先进典型,促进检察干警积极争当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典型。
二、突出三个重点,完善跟踪督察机制,做到防微杜渐
积极探索执法活动监督工作机制、方法和途径,突出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跟踪监督三个重点,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提高监督工作效率,确保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规范运行。
1、突出内部监督重点。加强对检察干警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干警定期不定期地到娱乐场所明查暗访,适时检查干警廉政情况和评价干警执法活动过程中遵守检察纪律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进入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违反规定接受当事人及其请托人的宴请等问题,并根据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及时采取发提示单提示、大会点名批评告诫、在曝光台曝光和追究违纪处分的惩处措施。
2、突出外部监督重点。积极探索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监督的途径,采取聘请廉政监督员、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向发案单位发放执法活动监督卡、设立检察长信箱和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过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检查、评议,定期不定期地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检察干警在社交圈、娱乐圈、生活圈的活动情况。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适时组织人员明查暗访,采取相应措施,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水平。
3、突出跟踪监督重点。加强对检察干警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办案纪律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办案质量,采取办案期限跟踪、超期办案预警、办案质量分析和违法办案否决相结合的措施,完善个案跟踪监督机制。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跟踪自侦案件的侦查和监督审查部门的办案质量,做好案件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监督,落实跟踪、检查和评比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活动存在的问题。使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都置于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之下,防止检察干警在执法中出现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现象,促进检察干警严格执法,促进公正执法,努力实现司法公平和社会正义。
三、落实三项制度,完善执法活动监督机制,做到常抓不懈
执法监督制度建设要紧紧围绕检察执法的各个环节,突出明确责任、严把质量和违纪查处的重点,不断建立健全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执法质量评价和违法行为告诫等制度,使整个执法活动的监督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现常抓不懈,努力防止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1、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度。必须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执法监督责任制》,进一步细化检察长、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和不同岗位的一般干警的工作责任,采取检察长与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与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与一般干警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办法,进一步落实监督职责。出台《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在执法活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连带责任追究措施,根据行为人违法违纪性质,确定明确的惩处措施,并对行为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采取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做到既告诫处罚行为人,又追究主管领导的失职责任,把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推到执法活动监督的前台,形成公正执法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全面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落实执法监督工作措施,防止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违法办法等现象发生,努力促进了公正执法。
2、落实执法质量评价制度。从完善办案质量评价制度和评价机制入手,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活动的监督,确实抓好办案质量监督、检查与评比工作。通过建立健全《举报线索管理协调工作制度》、《规范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机制》、《规范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制》和《规范控告申诉举报机制》等,加强对自侦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使职务犯罪侦查的整个过程,从线索的受理、登记、分流、初查、立案、侦查、备案、强制措施使用、审查起诉、保密、立卷和归档等各个环节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明确自侦部门办案人员的执法责任。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立与不立、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等易发问题的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工作,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努力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杜绝违法办案、办人情案、办关系案现象发生。出台完善《办案责任制度》、《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制度》、《监所检察工作制度》、《规范审查逮捕、起诉和出庭公诉机制》、《规范民事行政检察机制》和《规范监所检察工作机制》等,明确审查批捕起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干警在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过程中的工作责任,加强诉讼活动的跟踪监督。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分析和总结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追捕、追诉和抗诉情况,适时抓好法律监督的各个环节评价工作,找准法律监督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整改措施,促进办案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防止监督不力、该追不追、该抗不抗,提高法律监督效力,努力促进公正执法和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3、落实违法行为告诫制度。必须不断完善《规范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的暂行规定》、《检察干警诫勉制度》、《检察干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和《督查、评议制度》等,加强对检察队伍的管理。明确检察干警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不当行为性质的界定、以及违反规范要求所应承担的纪律责任,违规违纪行为的诫勉程序、诫勉方法以及对被诫勉处罚的干警经济处罚办法、因监督管理不善而发生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的部门领导责任追究办法、程序与措施和加强对干警违法违纪行为与评价领导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措施,扎实抓好纪律执行的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与评比工作,确保与检察工作有关纪律条规的落实。
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农业部
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一九九○年四月三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精神,为加强农业机械的管理,保证农业机械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指农村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的动力机械和农具等。
第三条 农业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管好、用好、修好农业机械,实行农业机械技术状态检测,保证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完好,实现农机运用的高效、优质、低耗、安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农业机械设备管理,要贯彻“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的方针,坚持使用管理、安全监理、油料管理、修理、培训、新机具新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要运用经济、行政和法规的手段、逐步实现农业机械设备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农业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农业机械技术状态完好率等指标应纳入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目标管理内容。
第二章 农业机械的使用
第六条 各级农业管理部门应作好本地区农业机械的选型、配套、规划工作。一个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型号要相对统一,要做好各类主机的农具配套工作,提高配套比,要搞好农业机械的综合利用,减少重复购置。
第七条 农机使用者在购买农业机械时,要结合所在地区的实际需要,选购质量可靠的产品。
农机部门对未通过鉴定或未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产品,不得推广,防止质量低劣的产品进入市场。
第八条 农机使用者,在购买农业机械后,应到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入户手续。
第九条 对新购置的农业机械,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试运转规程进行试运转,机务管理人员应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条 农业机械的使用,必须坚持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方向,不断扩大作业项目,提高利用率。
第十一条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及机务管理人员应与当地生产管理组织协作,推行行之有效的办法组织好机械作业,合理调动机具,减少空运转。
第十二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作业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要加强对农机用燃油和润滑油的管理。农机操作人员要严格按油品技术要求正确使用、保管好燃油和润滑油,防止油料使用中的污染,减少机器磨损,使农业机械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四条 要加强农机供油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供油点要做到油料的储、运、销的设备清洁完好,要有沉淀,过滤等净化措施,并做到封闭计量加油。
第十五条 要因地制宜推广行之有效的节油新机具和新技术,要实行农机节油目标管理。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农机作业合理的耗油定额,努力降低燃油消耗。
第三章 农业机械的保养、保管
第十六条 要按照“防重于治、养重于修”的原则做好农业机械的保养、保管工作。机务管理人员要做好对农业机械的保养、保管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应保养、保管好农业机械。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的保养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及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机车的高号保养应在机务管理人员指导下在室内进行。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的保养,燃油动力机械要做到三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四净(油、水、气、机车净)、一完好(技术状态完好);配套农具要做到三灵活(操作、转动、升降灵活)、五不(不旷、不钝、不变形、不锈蚀、不缺件)、一完好(技术状态完好)。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的保管要做到机车有库,农具有棚(场),并做到防火、防潮、防腐、防晒。入库、棚(场)保管前必须进行技术保养。农机站、队要有健全的保管制度。
第四章 农业机械技术状态检测
第二十条 要加强农业机械技术状态检测,采取各种先进的检测手段和措施,不断提高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技术状态检测由县农机管理部门组织,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乡农机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技术状态检测,对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进行综合检查,评定其技术状态等级,并发给相应标志。等级标准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要组织开展技术状态升级竞赛活动,奖优罚劣,促进农业机械技术状态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农业机械的修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机维修的网点,应按照农业部(1988)农(机)字第9号《关于农村机械维修网点等级审定管理的补充规定》进行等级审定,按不同的等级承担相应等级的修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机维修的工人,应按照原农牧渔业部(85)农(机)字第5号《农机修理工技术等级标准》(试行)及农业部(1988)农(机)字第9号《关于农村机械维修行业工人技术考核的补充规定》接受技术培训,领取技术等级合格证后,方可承担相应等级的修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要根据农机作业需要,对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及时修理。小型拖拉机可实行定期检测、按需修理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机维修网点应严格执行农业机械修理工艺规程及修理质量技术标准,确保修理质量。
第六章 农业机械的报废与更新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做好本地区农业机械的改造和报废、更新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农业机械的改造和报废、更新的政策、规划及实施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国营、集体农机站、队应当编制农业机械的改造和报废、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营、集体农机站、队应建立农业机械折旧和大修基金制度,农业机械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按国家规定主要用于农业机械的改造和更新。
第三十条 农业机械的报废标准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对报废的农业机械应当停供油物料。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再使用或转售。
第七章 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都应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内容、格式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技术档案由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负责建立和保管,机务管理人员负责填写。
第三十四条 技术档案是及时掌握技术状态,实现合理使用、定期检测、按需修理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时应随带技术档案。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培训、通力协作”的要求,广泛开展以农机人员岗位培训为重点的多形式、多内容、多层次、多规格的培训,逐步提高广大农机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三十七条 拖拉机驾驶员、动力机手、农机修理工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县农机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后,有关部门才能给予考核、发证。要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禁止无证驾驶、操作和经营修理业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农业机务管理人员应逐步由具有中级以上(包括中级)技术职称的人担任。乡(镇)农机机务管理人员必须由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以上(包括初级)技术职称或懂技术、有实践经验的具有农民农机技术员职称的人担任,并经县农机主管部门考核聘任。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 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农业机械设备管理先进单位、人员评比工作,对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机务管理人员及优秀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在农机设备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的单位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人员应视情节后果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