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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07:30  浏览:8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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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201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向广大纳税人的宣传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方便广大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新税法的有关内容,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税目、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车船税是新开征的税种吗?
  车船税不是新开征的税种,在我国已经征收多年。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原政务院就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税,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2006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包括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内的各类纳税人统一征收车船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车船税立法是为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暂行条例进行改革完善并提升税收法律级次,以引导车辆、船舶的生产和消费,体现国家在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政策导向。
  三、车船税法与暂行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
  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主要在以下5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扩大征税范围。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车船税法除对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继续征税外,将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征收范围。
  (二)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暂行条例对乘用车(微型、小型客车)按辆征收。车船税法采用与车辆在价值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
  (三)调整税负结构和税率。一是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引导汽车消费和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其中,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二是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原来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三是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四)完善税收优惠。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除了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对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等税收优惠。
  (五)强化部门配合。由于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征管难度较大,需要与车船管理部门建立征收管理的协作机制,以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为此,车船税法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同时,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谁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上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五、谁是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按照规定的税目税额代收车船税,并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实现车辆车船税的源泉控管。
  六、哪些车船需要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是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的车辆、船舶,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也包括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上述机动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拖拉机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七、车辆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车船税法《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税额幅度为: 
  (一)乘用车
  按照排气量区间划分为7个档次,每辆每年税额为:
  1.1.0升(含)以下的,税额为60元至360元;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税额为300元至540元;
  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额为360元至660元;
  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额为660元至1200元;
  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额为1200元至2400元;
  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额为2400元至3600元;
  7.4.0升以上的,税额为3600元至5400元。
  (二)商用车
  划分为客车和货车。其中,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每辆每年税额为480元至1440元;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按整备质量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
  (三)挂车
  按相同整备质量的货车税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
  (四)其他车辆
  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
  (五)摩托车
  每辆每年税额为36元至180元。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八、船舶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一)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1.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2.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3.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4.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二)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3.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4.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5.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九、车船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
  (一)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如下: 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三)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另外,对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十、车船税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十一、如何申报缴纳车船税?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车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应在车船的登记地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应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缴纳车船税。已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应在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缴纳车船税。
  十二、车船税纳税义务从什么时候开始?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十三、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车船税税额如何计算?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十四、已完税的车船发生盗抢、报废、灭失的,如何处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十五、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的,如何处理?
  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十六、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十七、如何确定车船税的计税标准?
  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十八、保险机构如何代收代缴车船税?
  除按规定不需要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减税或者免税车辆外,纳税人无法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十九、为什么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没有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车船税的管理,健全部门协作的征管机制,堵塞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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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通知

文社图发[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最近,中央召开了全国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部署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中,对当前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文化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根据中央精神,现就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增强抓好农村文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党的十五大以来,全国文化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积极开展文化工作,农村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农村出现了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封建迷信活动抬头,腐朽思想蔓延,少数地方非法宗教活动猖獗,“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在一些地方,特别是西部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比较落后,缺乏开展文化工作的基本条件,广大农牧民看戏难,看电影难、看书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文化生活仍很贫乏。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仍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文化部门要深刻认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措施,切实推进农村文化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文化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发展农村文化事业,丰富农民文化生活的中心任务在农村文化阵地、文化队伍、文化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四个方面加大建设力度,打好基础。力争在近几年内,农村文化事业有较大的发展,跃上一个新的台阶。农村文化工作要在丰富广大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积极参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宣传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抓住机遇,促进农村文化建设

中央决定,从今冬明春开始,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县(市)部门、乡镇、村领导班子和基层干部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这是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一项重大举措。县(市)文化部门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本部门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要通过这次学习教育活动,使农村文化工作队伍政策水平得到提高,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思想和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农村文化工作得到切实加强。要积极配合这次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宣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要组织创作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村干部带领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优秀文艺作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中先进模范人物的宣传,积极为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三、加强文化设施建设,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的文化活动场所

农村文化设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必须从巩固社会主义思想和文化阵地的高度,重视农村文化设施的建设问题。要完善农村文化设施网络体系建设,努力建设面向广大农民群众、便于农民群众参与的文化设施和场所。在农村文化设施建设中要考虑老年人文化活动的特点和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的需要。

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固定设施和流动设施、阵地服务和流动服务项目相结合的办法。力争在2至3年内,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实现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或综合性文化中心的目标,进一步提高文化的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范围;在地广人稀的地方,可以建集文化馆、图书馆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中心;在固定文化设施很难发挥作用的地区,可以发展流动文化车,建立流动文化服务点,让群众定期在文化服务点上享受文化生活。要逐步建立健全与固定文化设施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的流动文化服务网络。

现在,文化部在对全国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发展状况专题调研的基础上,正在做解决“两馆一站”建设问题的专项规划。各级文化部门要抓紧摸清本地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的基本情况,对尚无图书馆、文化馆的县(市)和无文化站的乡镇,以及有馆无舍的图书馆、文化馆,要作出建设计划,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安排好建设资金。中央精神文明办已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拨出专款,资助西部100个贫困县建设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部也将从国家计委、财政部拔给的专项经费中,重点对无图书馆、文化馆的县给予资助。希望各有关地区切实配套好建设资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化行政部门要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在项目竣工后报告文化部。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农村文化设施,同时要防止向农民集资摊派,增加农民负担。

目前,中央已部署乡镇区划调整。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抓住这次乡镇区划调整和乡镇机构改革的时机,设置综合性的文化事业机构,积极争取解决文化站的定性定编问题。要特别防止出现文化站机构被撤销,设施丢失或被挪作它用的问题;尚无文化站的乡镇,要抓紧建设;有条件的村(寨)要建文化室或图书室。

四、加强农村文化设施管理,充分发挥文化设施的功能作用

文化设施建好以后,还要管好、用好,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文化设施管理的好坏,关系到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事业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各级文化部门和单位要增强依法管理文化工作的观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管理和使用好文化设施。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要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侵占、拍卖和调拔。

要加强对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图书馆和文化馆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今年文化部要组织专家对公共图书馆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研究、修订,为第三次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做好准备工作;还要在2000年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第一次群艺馆、文化馆的评估定级工作。各地文化部门要抓住这个时机,对农村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的建设状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边自查边改进工作,促进解决图书馆、文化馆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对乡镇文化站和乡镇图书馆等基层文化单位的评估定级工作。在评估图书馆、文化馆工作时,要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注意征求和充分吸收群众意见。

要发挥各行业和部门所有的各种文化设施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功能作用,加强宏观管理,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要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运用目标管理等科学管理方法,加强对文化设施的科学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展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化设施的管理水平。

五、加强文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农村文化工作基本队伍

开展农村文化工作,要依靠专职和兼职两支队伍。在多年的农村文化网络建设中,已经建立了一支比较稳定的文化工作队伍。他们坚持长年在基层工作,吃苦耐劳、任劳任怨,为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但目前这支队伍的素质和数量还不能适应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有的地方由于编制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文化站专职干部队伍不够稳定,甚至流失,造成文化站无法开展活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重视农村文化工作队伍的建设,今后要在抓好政治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使其成为开展农村文化工作的骨干力量。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村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在职人员的培训,鼓励基层文化工作者通过艺术院校或函授途径进修深造。文化部已组织编写了乡镇图书馆工作岗位培训教材,各地可根据这套教材进行基层图书管理人员的培训。要关心基层文化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这支队伍在加强农村文化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要重视农村业余文化工作队伍建设,努力使其成为活跃农村文化生活的一支重要力量。各乡镇和较大的村寨,要建立能在节假日和农闲时坚持开展文化活动的业余文艺演出队。农村厂矿和企业、学校都应有业余文艺骨干。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和文艺单位在深入基层,开展送戏、送电影、送图书、送科技信息下乡活动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和发展业余文艺骨干,让文化下乡带动业余文化工作队伍素质的提高。

六、丰富文化活动内容,增强农村文化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文化活动内容决定着文化活动对群众的吸引程度,影响着文化工作的效果。当前,农村文化工作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和农民思想生活的实际,把内容的的先进性和广泛性结合起来,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同时又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封建迷信、腐朽思想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深入揭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政治本质和社会危害,帮助广大农民群众增强抵制邪教危害、维护社会稳定的自觉性。

要加强文化活动的宣传教育功能,通过内容丰富的文化活动,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广大群众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农村文化要由“小文化”发展成“大文化”,在工作中要融汇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人口、法律、卫生、环保等常识。乡镇文化站既要开展农民喜爱的文化娱乐活动,也要大力开展农民迫切需要的科技知识讲座、时事政策宣传等文化宣传教育活动。要把文化活动同对农民的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寓教于乐,充分发挥文化艺术在思想教育中的作用。要加强对地方戏演出的管理,禁止各种“草台”班子在农村各地演出格调低下、内容不健康的作品,引导并规范民间文化活动的健康开展。

在比较落后的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文化工作更要适应广大群众脱贫致富的需要,大力开展科技普及和各种读书活动,传播农业生产、生活知识和实用的农业科技,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依靠科学技术摆脱贫穷和愚昧,追求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七、总结经验,不断创新,建立和完善基本的文化活动方式

农村文化活动既要多种多样、丰富多彩,也要有比较稳定的、经常发挥作用的基本活动方式。各级文化部门要把建立基本文化活动方式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既要抓好已经形成传统的,并为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基本文化活动方式,又要根据广大农民群众对文化的多方面需求,开展一些形式较为新颖,易于群众参与的文化活动,促进各地基本文化活动方式的创建和完善。对传统文化活动要予以积极引导和改造,赋予新的内涵,提出符合时代特点的新要求,使其成为农民群众享受科学、健康、文明文化生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要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特点,利用各种节庆日,尤其是民族传统节日,开展各种民俗活动、文艺联欢活动和群众体育活动。鼓励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开展文化活动,发展农家庭院文化。特色艺术之乡要形成有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特色文化活动方式。积极开展农村电影放映活动。发挥舞会、台球、音乐茶座、文艺茶园、卡拉OK演唱、录像放映等文化活动形式在农村青年文化生活中的作用。同时,要重视培育和创建各种新的文化活动方式 ,以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吸引更多的群众参加文化活动。

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要有固定的场地设施和开放制度,经常开放,形成比较完善的阵地文化活动方式。对于已经形成制度的定期或定时活动,如果深受群众喜欢,就要持之以恒。要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和农村各项工作任务的需要,组织开展时事报告会、辅导班、讲座、展览、画廊报廊、讲演等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各种辅导班、组织图书阅览、流通和读书指导、科技知识咨询、科技资料编发等形式,组织开展科技、文化普及活动,为农民群众提供各种技术、文化学习条件;要组织、举办文化广场活动、群众歌咏活动、文艺团队演出和各种群众自愿报名参加的文艺体育活动,让农民群众自我娱乐、自我教育。要打破活动的单一模式,努力把文化阵地办成广大农民求知的课堂、求美的窗口、求艺的乐园、求富的良友。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努力开创农村文化工作新局面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农村文化工作,把农村文化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强对农村文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目前,中央和地方都在研究制定“十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远规划。各地文化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农村文化建设规划,并要纳入当地文化建设“十五”规划,争取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年度计划。今年是“十五”计划的头一年,各地要在制定农村文化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抓好落实,争取开好局,起好步,使农村文化工作的开展见到成效。

要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加强对“2131工程”的领导,并合理使用好国家2000至2004年间为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农村电影放映问题设立的“2131工程”专项资金。中西部地区要积极争取本地配套资金的落实,合理使用国家支持的农村电影放映设备,制定并逐步完善农村电影放映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十五”期间基本实现农村电影放映“2131”目标,即“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

要抓住农村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这个契机,对本地农村文化建设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分析和检查,找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提出建议,促进农村文化建设中困难和问题的解决。要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工作,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农村文化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领导和管理农村文化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要善于运用各种工作机制和管理手段,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促进农村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文化部 二OO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发〔2008〕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日照市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及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以及国家、省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四)国债、政府担保融资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五)城市资产经营收入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财政性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稽查等工作,指导和协调财政性城市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跟踪问效,以及城市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竣工财务决(结)算评审,城市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等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财政性城市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与财政部门共同监督实施工程招投标活动。
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性城市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预(概)算管理

第五条 城市建设实行项目计划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城市建设资金。建设部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社会各界建议,按照轻重缓急,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城市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编入本级年度预算,经市政府同意后,财政部门将预算控制指标下达给建设部门。建设部门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编制详细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批并下达投资计划,建设部门组织项目建设。
第七条 建设部门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审批、下达城市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第八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
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性城市建设招投标项目的工程预算和招标控制价进行评审,具体对工程预算的下列内容进行评审:
(一)工程预算的编制范围及内容与原批准概算的范围及内容是否相符;
(二)有无扩大投资、建设规模;
(三)有无变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设备选型;
(四)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九条 未列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追加预算或者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预算。
第十条 城市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而增加预算的,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研究确定,形成工程变更意见并附相关资料,作为财政部门追加城市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单项工程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项目决(结)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实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制度,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再按规定批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对城市建设项目概况、造成工程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经建设部门初审后,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评审。
第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城市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购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通过招标选定设备、材料和服务供应商。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日照市市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对于重点城市建设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建设单位派驻财政监督员,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隐蔽工程的签证和验收要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式完整、责任明确,由建设部门、监理单位和财政部门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对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 财政部门审核工程预算后,由建设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参与工程验收,资金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对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城市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法招标工程,审查工程施工后的变更项目,根据变更后约定实施,未变更部分按合同原约定执行;
(二)对工程结算中有争议部分,向有关部门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以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者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工程其他部分按原约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确定的单项工程预算,建立项目台账,分项单独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招标合同、代建协议和项目单位的申请及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支出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资金使用单位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填制工程报表,并由监理单位签字认定,连同按月填报的工程用款计划,报送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已完成实际工程量价款的80%。
工程竣工后,结算价款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支付,保留5%的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城市建设项目工程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管。审计部门对财政性投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依法进行跟踪审计。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对重大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稽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稽核人员在现场签证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门可以采用暂缓或者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责成其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擅自突破批复概算(调整概算)的;
(四)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城市建设资金的;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或者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城市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财政部门有选择地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实施产生的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