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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21:37  浏览:8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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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绿线(绿化用地)、蓝线(水源地和水系)、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黑线(轨道交通用地)。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规划控制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规划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规划控制线管理的义务,有权监督规划控制线管理,并对违反规划控制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范围应当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确定。
  第七条 对规划控制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当与城乡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 划定规划控制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科学合理,集约、节约用地,发挥城乡规划对资源的保护控制作用;
  (三)与有关规划相协调,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四)统筹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明确规划控制线控制和保护的原则与要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确定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示意位置。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按照不同项目具体落实用地界线,提出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在核定用地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坐标或者位置。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重要的规划控制线实施时序,以及规划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选址。
  第十一条 规划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审查总平面设计方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规划控制线要求。
  第十二条 进行各类建设,应当符合规划控制线要求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规划控制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变规划控制线内用地性质。
  第十三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控制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

第三章 红线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红线,是指通过城乡规划或者道路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界线。
  第十五条 划定红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确定城市交通系统布局并确定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系统的走向、道路等级,明确主要交叉口形式的制定原则;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规划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红线示意位置、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并确定规划支路的走向及宽度;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所涉及规划道路的道路等级、宽度、转弯半径、中心桩点及坐标、扩大路口尺寸。
  第十六条 在红线范围内,可以依据城乡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建设需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适当设置市政基础设施。

第四章 绿线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绿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划定绿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确定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指标,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建制镇等层次确定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面积和指标,确定大型公共绿地和风景区的绿地范围,明确附属绿地控制指标,并对难以确定绿线位置的防护绿地明确控制宽度等控制指标;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分解落实城市绿化目标,确定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的范围和规模,明确控制要求,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明确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和规模,确定绿化布局或规划方案,提出绿地边界和规模,处理好建设地块与相邻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禁止在绿线范围内进行取土、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五章 蓝线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蓝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界线。
  第二十一条 划定蓝线应当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
  第二十二条 划定蓝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总体布局,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和蓝线的保护范围;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功能、等级、断面、宽度等控制指标;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用地范围和控制坐标。
  第二十三条 进行水体整治、修建控制引导水体流向的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符合蓝线要求。
  第二十四条 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建设;
  (二)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挖沙、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他对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六章 黄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黄线,是指对城乡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城乡基础设施包括下列设施: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点、取水构筑物以及一级泵站等取水工程设施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设施,垃圾转运、堆肥、焚烧、填埋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气源和燃气储配、调压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热源、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发电厂、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电信设施,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地震观测场所、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乡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基础设施。
  第二十七条 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城市基础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七章 紫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紫线,是指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的区、县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第二十九条 划定紫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区域;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文物、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控制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三十条 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要求,对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保护和各等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提出不同的保护方法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心城区以外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批准。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修改。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确需修改的,中心城区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中心城区以外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区、县人民政府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同意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三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损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位于中心城区以内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位于中心城区以外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修改相应规划,撤销相应的紫线。
  第三十四条 在紫线范围内从事各类建设和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
  第三十五条 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规划进行大面积的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八章 黑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黑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用地控制界线。
  铁路包括高速铁路、一级铁路、二级铁路、三级铁路、四级铁路,高速铁路现指城际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型轨道等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十七条 划定黑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合理布置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类别、走向及控制原则;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位置示意,明确黑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并确定黑线坐标、宽度及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十八条 黑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规划修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二)挖沙、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规划控制线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城乡规划、影响规划控制线实施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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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甘肃省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甘肃省开发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四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在同一天签订开发信贷协定(开发信贷协定)附表二所述的项目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借款人请求银行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协会在资助本项目时给予另外的资金援助,根据开发信贷协定的规定,协会同意提供此笔本金总数额相当于一亿一千九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19100000)的援助;
  (C)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本项目将由甘肃省(以下简称甘肃)负责执行,作为此类援助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把贷款资金提供给甘肃;
  鉴于银行已同意,特别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银行通则),除该通则第3.02节最后一句话之外,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行要求外,本协定所使用的词汇,其含义与在《银行通则》和本《开发信贷协定》中所作的解释相同。“开发信贷协定”系指借款人和协会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随时可作修改,该词汇还包括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修正本)以及该开发信贷协定所有补充附表及协定。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二千万美元($20000000)的贷款。
  2.02节 本贷款金额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表一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就该开发信贷协定附表二所提及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该附表可随时进行修改。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或银行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即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利率,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按时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应在每个“利息期”按年利率按时交付利息,此项年利率应为年率0.5%,加上该上“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告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所规定的从各个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一词系指由银行合理确定的,以年利率表示的成本费用,即自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借入的未偿还银行借款的费用。
  (iii)“半年期”系指以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和其它费用应于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交付,每半年交付一次。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表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日程表偿还贷款本金额。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除服从本节(b)段的规定外,开发信贷协定的第2.02(b)节、第3.01节和第3.02节及第四条以及其附表一、二、三和四均为本贷款协定的组成部分,但对上述几节、几条和附表二和三做如下修改:
  (i)“协会”一词应读作“银行”;
  (ii)“信贷”和“信贷帐户”相应读作“贷款”和“贷款帐户”。
  (b)在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任何一部分信贷资金未完全提取过程中:
  (i)协会根据本节(a)段及第2.02节所列举的本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一条款任一节以及附表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包括给予的核准在内,均应看作是以协会和银行的共同名义或代表双方而采取的行动和给予的核准。
  (ii)借款人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任一节条款或其附件向协会提供的一切资料或文件均应被看作是向协会和银行双方提供的。
  3.02节 借款人和银行特此协议,《银行通则》中第9.04节、第9.05节、第9.06节、第9.07节、第9.08节和第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征用等)应由甘肃按照项目协定第2.04(b)节的规定予以实施。

  第四条 生效日;终止
  4.01节 在《银行通则》第12.01(c)节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
  (b)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应已得到满足。
  4.02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银行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五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5.01节 根据银行的《通则》第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5.02节 根据银行的《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 20433
  西北区H街 1818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号:440098(ITT)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规定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管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的副行长
        韩 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关于全国培养高水平运动员试点学校申报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全国培养高水平运动员试点学校申报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1986年11月15日,国家教委


《全国培养高水平学生运动员试点学校申报审批暂行办法》发布以来,各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选定了一批试点学校,并积极创造条件,为保证培养高水平学生运动员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为了有利于加强对试点学校的论证、管理和领导,使试点工作更符合本地区的实际,经商国家体委,在确定试点学校的原则、试点学校的条件等方面,继续执行原办法,同时将其中的“申报与审批”一条,重新规定如下:
一、从高等院校中选定试点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批准,并在今年年底以前将试点学校名单报国家教委备案。
1987年试点学校的布点,原则上沿海、经济较发达和高等学校比较集中的地区,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署三所学校左右;其它地区,每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可考虑部署一所试点学校。每校可设置一至三个体育项目。
二、从中等学校中选定试点学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原则上每所高校试点校可与五所中学试点校挂钩,并在培训师资、课余训练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小学主要是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扎扎实实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