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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44:56  浏览:8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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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科教[2004]第4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切实做好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解决防病、治病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加速医学科技人才的培养,促进本市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科研课题包括市卫生局局级科研项目(含软科学研究项目)和市卫生局青年科研项目。

  第三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资助范围是:

  (一)解决本市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中关键技术的研究项目。

  (二)有助于保持和发展上海已有的医学科技优势及促进和推动新的学科优势形成的研究项目。

  (三)消化、吸收和开发国内外最新技术、最新方法,提高医技水平的研究项目。

  (四)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研究周期和经费合理,为开发应用提供技术储备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五)有利于推动卫生事业发展,为领导管理和决策服务的软课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申请面向上海市卫生系统单位,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同行专家评审,市卫生局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五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经费来源于市科委下拨的局管科技基金及市卫生局专项科研经费。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市卫生局局级科研项目主要资助临床应用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申请者必须是本市卫生系统单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资格(含中级职称),年龄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的实际主持和从事该课题研究工作的医学科技人员。已承担局级课题的申请者,在未办理结题手续前不得再次申报。已获得局级以上机构经费支持的课题,不得重复向市卫生局申请经费。

  第七条市卫生局青年科研项目申请者必须是本市卫生系统单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青年医学科技人员。已承担局级以上课题者、在读研究生不得申报。

  第八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要求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科学性强,且经过预初试验研究,切实可行。

  第九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分为A类和B类,A类为市卫生局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B类为市卫生局立项,经费由项目所在单位自筹。

  第十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申请者应确保时间和精力从事资助的研究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具备从事该研究项目所必需的实验条件,并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每年申报受理一次,申请者需填写《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计划任务书》或《上海市卫生局青年科研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及其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卫生局委托的科研事务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受市卫生局委托的科研事务管理机构负责申请书的受理、形式初审,对通过形式初审的申请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对专家推荐的入选项目,经市卫生局审定后公布,并通知批准的项目单位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四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由市卫生局(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签订合同。两个以上单位协作的项目,应由主要负责单位与市卫生局签订合同,主要负责单位再与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或分合同,并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一次审定,分期拨付的办法。经费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检查、监督、支持和保证受资助者的经费开支和研究工作,及时帮助解决所遇到的困难。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日期向市卫生局委托的科研事务管理机构提交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执行表。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课题无法按时完成或无法完成时,应及时提交修改或中止报告,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合同变更或中止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要作出技术总结和经费决算报告,市科技发展基金局管项目、市卫生局面上项目须接受甲方验收或成果鉴定。

  第十九条凡得到市卫生局科研经费资助的课题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注明“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计划资助”。

  第二十条如发现受资助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市卫生局核实后,撤消其受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卫生局颁布的沪卫科(90)第19号《上海市卫生局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沪卫科(87)第54号《上海市卫生局青年科研基金规定》、沪卫科(92)第16号《上海市卫生局软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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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对理解和执行部颁《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对理解和执行部颁《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1年3月14日,交通部

福州港务管理局:
你局榕港商〔1991〕1号《关于理解和执行部颁〈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复函如下:
一、关于如何划分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托运人责任问题。
应以《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第五章第一节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视不同情况,划分承运人、托运人的责任。凡由托运人装箱施封的集装箱,到达港交付时铅封完整,箱体完好,收货人在验收交接时无异议,并在提货单上签章后,运输合同即行终止。根据《货规》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货物在验收交接以后再发现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等问题,则应由托运人自行处理。
托运人雇佣港区装卸工装箱施封,仍视为托运人装箱施封,应由托运人履行其义务。
二、关于集装箱水水联运货物发生货损的索赔程序问题应按《货规》第五章第二节货运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运到期限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七条、《货规》第七条均规定,货物运单应具有运到期限的内容。因此,应按货物运单约定的运到期限履行合同。
四、关于集装箱能否露天堆放问题
按照国际、国内集装箱管理惯例,集装箱可以堆码于货场。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铁道部 交通部 等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民航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交通厅(局)、邮电管理局、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为牟取暴利,在非法音像制品的制作点和集散地购买非法音像制品,并通过铁路、公路、航空或邮寄等方式运往全国各地,严重冲击了音像制品发行的合法渠道和音像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了加强音像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在继续查处走私
、盗版、复制非法音像制品黑窝点的同时,要切实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环节的管理,充分发挥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系统在流通渠道堵截非法音像制品的优势,有效地打击各种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车站、港口、机场、邮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托运、邮寄并提取大宗音像制品的,必须是经文化部核准登记的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托运、邮寄并提取大宗音像制品的,必须是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音像制品
批发单位。其他单位不得办理音像制品托运、邮寄业务。
二、托运或邮寄大宗音像制品,发货和收货单位必须持相应的《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和所在省、地(市)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证明,办理托运和交寄或提取手续。车站、港口、机场、邮局按规定核验无误后,方可受理托运、收寄或交付,并在货运或
邮寄清单上注明发证机关和发货或收货承办人身份证号码,发或收货证明附在存根背面存档,以备查验。
三、按包裹或快递小包邮寄的音像制品,交寄人必须出具县以上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证明。收寄时应在相关的包裹详情单上注明核准证明号码和出具机关以及收寄人身份证号码,并将核准证明附收据存根背面存档,以备查验。
四、各地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托运或邮寄音像制品货主的有关证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核准证明。车站、港口、机场、邮局要按规定严格核验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有关批准文件和音像制品节目名称、数量,切实加强音像制品托运或邮寄、验货、交付环节
的管理,如发现非法音像制品,立即予以扣留,并及时报告当地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五、各地在运输传递环节截获的大宗非法音像制品要妥为封存,并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托运或邮寄线索,深挖制作、复录、加工、传播非法音像制品的黑窝点和集散地,并将查处情况速报文化部。




199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