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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48:39  浏览:88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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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

(2008年10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5号)

  《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于2008年10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08年12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养科学技术人才,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

  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指导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

  (二)服务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优化配置科学技术资源;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确保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四)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五)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和激励机制、政府科学技术顾问制度;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建立科学技术进步统计监测评价体系;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当地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二)负责本行政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

  (三)参与编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学技术重大项目和涉及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重大专项;

  (四)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和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保密等的管理;

  (五)建立科学技术专家库和相关遴选、回避、问责制度;

  (六)编制并公布年度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

  

  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八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产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创新和推广应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重点扶持和服务。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成果的研究开发、试验示范、推广应用,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服务等活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工业基础设施,推动重点产业的基础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的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引导和扶持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投资;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引导和支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交通、城乡规划、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鼓励和支持应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开展滇池流域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应用新能源、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技术,发展循环经济。

  

  第三章 创新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为依托,以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和中介服务机构为支撑,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第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下列创新活动:

  (一)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开发机构;

  (二)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创立自主品牌,以产、学、研结合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四)引进、培养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重视职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工人的考核定级,建设创新团队和技术工人队伍;

  (五)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

  (六)建立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奖励制度;

  (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制定国家和国际技术标准,建立完善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系;

  (八)开展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发明创造等活动。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大中型企业自建或者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建技术研发机构给予资金扶持;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建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资源共享的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布局和有效利用。

  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其设立和变更事项,定期评估或者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评估其研究开发活动成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依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创新资源,建设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公共创新平台。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其他从事科技评估和咨询、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科技信息等服务的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福利待遇、工作环境和条件。

  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务等权利,履行专业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人员承担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项目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该项目结题。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引进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来本市开展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建立和健全科学技术人员合理流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为参与利用本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和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并作为对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和审批科学技术项目等的依据。

  

  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科学技术普及经费投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队伍和能力建设,建设向公众免费开放的科学技术馆等各类科学技术普及设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设向社会开放的各类科学技术普及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廊或者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室等设施,并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社区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并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人员的群众组织,是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履行下列科学技术普及职责:

  (一)依法开展学术交流;

  (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为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决策提供咨询;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五)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六)组织有关学会、协会和专业技术研究会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特点,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结合所从事的专业,向公众传播相关科学知识,传递科学思想,展现科学精神。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市、县(市、区)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投入占当年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用于应用研究开发的资金不低于三分之二。县级财政科学技术投入占当年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1%。

  第三十条 市本级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事项:

  (一)科学技术创新基础公共平台建设;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社会公益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高新技术示范应用及产业化;

  (四)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

  (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科学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七)科学技术普及;

  (八)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市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建设;

  (九)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的奖励;

  (十)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

  (十一)应当予以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市、县(市、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侵占、挪用、截留。

  第三十二条 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从国(境)外引进先进技术、重大设备的,应当经专家咨询论证后,制订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计划,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利用市、县(市、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项目的衔接、协调、集成和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四条 利用市、县(市、区)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解决项目中的科学技术问题。

  第三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市场开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对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的权利人进行资助。

  第三十六条 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或者科学技术奖项,资助、奖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

  第三十七条 重点扶持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服务,其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且不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奖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追回奖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申报。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两年推荐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虚报、冒领、侵占、挪用、截留市、县(市、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从国(境)外引进先进技术、重大设备的,没有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制订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计划,或者没有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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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届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组成、职责及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62号




关于印发第一届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组成、职责及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中医药局办公厅(室):


  为加强我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科学决策,根据国务院2003年5月13日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题协调会议精神,经有关部门推荐,决定成立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现将第一届委员会组成、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附件: 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组成、职责及工作制度

二○○三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生物物种 专家 委员会 通知


附件:

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组成、职责及工作制度

  一、委员会组成:


  主任委员:

  金鉴明 中国工程院院士

  副主任委员:

  洪德元 中国科学院院士

  吴常信 中国科学院院士、院长,中国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

  委 员:

  陈俊愉 中国工程院院士、教授,北京林业大学

  董玉琛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科院品种资源所

  唐启升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水产科学院黄海所

  蒋有绪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林科院首席科学家

  李俊清 教授,北京林业大学

  许崇任 教授、副院长,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李利会 研究员,中国农科院品种资源所

  顾万春 研究员,中国林业科学院林业所

  李尉民 副研究员、副处长,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

  薛达元 博士、研究员,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科所

  尹伟伦 教授、副校长,北京林业大学

  张清奎 部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审查一部

  张亚平 研究员、副所长,中科院昆明动物研究所

  黄璐琦 所长,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
  二、工作职责


  1.为国家制订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提出咨询意见。

  2.为国家制订生物物种资源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提出咨询意见。

  3.为国家生物物种资源管理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4.为国家重点保护和监控生物物种资源名录提出咨询意见。

  5.为全国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出入境查验提供咨询。

  6.审议国家生物物种资源管理的重要技术文件。

  7.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工作制度

  1.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由主任委员商副主任委员组织召开。

  2.专家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委员会换届或委员调整,由所在单位或原推荐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后办理。

  3.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承担。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酒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5〕130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

  为了大力推进酒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确保我市2008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创模目标责任书实行年度考核。现将《酒泉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酒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酒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是市委、市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和长远目标,对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创模”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大力推进“创模”工作,确保“创模”目标如期实现,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创模”工作目标责任纳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并根据《酒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方案》和《酒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组织领导

  “创模”考核工作由市“创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成立考核小组,市委、市政府分管“创模”工作的领导分别担任考核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从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和“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考核小组根据“创模”总体方案和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分别对责任单位进行逐项考核。

  二、考核内容和对象

  “创模”的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委、政府和签定“创模”工作目标责任书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责任领导;“创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创模”工作需要安排“创模”工作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责任领导。

  “创模”考核内容为:“创模”工作方案涉及的内容;纳入“创模”目标责任书的各项目标任务;因“创模”工作需要而临时增加的工作任务。

  三、考核程序和时间

  “创模”工作的考核程序为:考核小组根据“创模”总体目标任务和阶段任务的要求,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接到通知后,写出“创模”任务进展报告和自查报告,并准备好相关资料;考核小组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要求和目标责任书内容,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实地检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检查;考核检查结束后,考核小组将考核情况整理上报“创模”领导小组,并针对考核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创模”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并由考核小组向考核对象发出“创模”任务督办通知,限期办理。

  考核的时间原则上一季度一检查,每半年考核通报一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总结奖惩。

  四、考核奖惩办法

  “创模”期间,市上对“创模”工作实行年度总结评比,对完成“创模”目标任务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创模”目标任务和阶段性考核不达标的相关县(市、区)和部门、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将“创模”工作目标责任纳入考核内容,对完不成“创模”任务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年终考核领导班子不能评为好班子,主要领导和责任领导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对因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等主观原因,完不成“创模”目标任务或给“创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要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创模”成功并经国家验收挂牌后,市委、市政府将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整个“创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为确保“创模”目标按期实现,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创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总体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明确目标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落实,全面推动“创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