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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50:15  浏览:9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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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2007年12月17日以粤价〔2007〕287号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构建诚信旅游体系,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业务的各类旅行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价格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游览活动等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 旅行社旅游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旅行社按照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自主制定。

  第五条 旅行社制定旅游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六条 旅游价格由旅游服务经营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旅游服务经营成本主要包括用于旅游者的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参观点门票、娱乐、导游、代办证照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七条 旅游服务中的交通、游览参观点门票、代办证照等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应当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非统一办理的旅游服务及相关项目,应以旅游者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第九条 旅行社旅游价格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明码标价采用价目表(书、牌或电子显示屏)的标价方式。标价方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附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第十条 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和类别、游览线路或游览项目、出行天数、住宿酒店、餐饮标准、交通方式、收费标准、自理费用等。

  旅行社应当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对旅游价格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旅行社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标明旅游价格,并严格按合同确定的价格执行。

  如遇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旅游行程和旅游价格的,应当经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在合同中加以书面确认。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兑现明码标价公示和旅游合同中的各项旅游价格和服务承诺。

  第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采取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扰乱正常的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损害旅游者及其他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使用虚假、模糊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标价内容,误导欺骗旅游者;

  (四)未经旅游者协商同意,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更改合同约定服务项目;

  (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及其他经营者利益;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第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旅行社旅游服务价目表(样式)(略)

  2.旅行社旅游服务价目表填写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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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下的公证诚信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被称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社会要进步,经济要发展,就必须要讲诚实、守信用。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代表国家对自由经济、民事活动进行适当干预,确保各类经济、民事主体保持诚信,确保各种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减少风险,确保合作、交易安全,并为依法进行各种经济、民事活动和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诚信是公证最大的价值所在,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证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这都是不可争议的事实,然而在当公证机构被剥离了行政色彩,推向市场的时候,我们却不得不重新探讨市场经济下诚信对于公证的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政治都有举世瞩目的成就,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让更多的中国人富裕起来,但也应该看到的是,有很多人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了自己,急功近利,言而无信在日常交易中频频出现,客观上导致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相互欺骗,社会诚信度下降,人们开始怀疑一切。这种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充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市场经济是由市场主导生产,而不是由政府强制,让市场主导经济发展这种情况下,能够极大的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但同时也容易诱发人的贪欲,求利心理。特别是当个别人在牺牲了诚信能够换取经济上的最大利益后,就会引发更多人的效仿,不诚信会渐渐向社会各个领域渗透。另外中国的传统文化由于长时间受封建意识的影响,人真实的欲望难以表达,谄媚常常换来好处,诚信却令人处处吃亏的思想根深蒂固,进而使社会诚信度失衡。而不诚信的最大后果就是交易难,交易成本高,交易风险大,经济发展缓慢。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公证的作用就尤其的突显出来,也正是这样的情况才使更多的人们把希望寄托与公证。公证能够给人放心,而法律所赋予公证的三大效力更是努力把风险降到了最低:
第一、证据效力。公证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
第二、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
第三、法律要件效力。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若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备法律效力。公证书是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文书,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具有效力上的公示性、公信性以及适用上的普通性、跨越性。公证文书的出具,体现了不应被怀疑的诚信原则,体现在对当事人事实的一种真诚的记录。它的信誉就是公证文书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并且其效力遍于全世界。
如此有力的效力让公证成为人们信赖的标志,公证成了繁杂的交易中能够让人安心的一块净土。但同时也是一些不法之徒千方百计想要利用的工具,公证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会与不诚信的人打交道,如有些审办涉外公证的当事人办理假学历,假经历、假亲属、假结婚等;还有的当事人拿着假公章、假营业执照、假证件申办经济合同公证。也有经过公证的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擅自违约,如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在一些招投标活动中有的招标单位企图以公证为幌子,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等等。作为预防性的法律证明机构,公证肩负着对被证明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调查、审查、把关工作,是预防纠纷的一道重要防线,而这道防线的巩固凭的就是评价诚信的公证人的诚信。
然而近年来,尤其是当武汉体彩舞弊案和西安宝马案之后,公证业的诚信受到空前的质疑。不知不觉中,公证这个靠信用吃饭的行业,开始面对诚信的流失。自公证机构改革以后,公证机构不再是国家机关,而是自负盈亏的事业法人和中介机构。进入市场以后的公证机构,既要行使国家的公共证明权利,又要填饱自己的肚子;一方面要坚守诚信原则,一方面又要忍受利益的诱惑。可是,利益要求最终会决定行为方式,加之无相应立法,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一暂就是二十多年,公证法迟迟不能出台,使公证行为本身就缺法可依,导致公证机构可以随意拿作为国家公权的国家证明权作换取部门利益的筹码,参与非法利益的再分配,甚至做腐败和作弊的帮凶,完全背离了公证的初衷,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加剧了社会的不诚信度。
导致这样的结果,也就是国家证明权成为商品的主要原因是:
公证市场化导致国家公共证明权利成为商品;由于从前的行政体制下的公证机构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将其转制为自负盈亏的社会中介组织,然而改革并不是要把公证处完全推向市场,公证行为完全市场化运做,那样势必导致公证业如菜市场,国家证明权如白菜土豆般交费即与。
公证处管辖范围不明,公证处之间竞争激烈致使公信力下降;曾经一度出现没有出不了的证,什么处女公证,整容公证,爱情公证,绝食公证,只要在我的公证处办理,就绝对配合当事人的请求,服务周到,价格低廉。为的就是争取案源,与其他公证处竞争。也就是说,蛋糕只有一块,谁的“服务”好,吃到的就多,而不是分割好给每人,慢慢消化。
公证业务无法定与非法定之分,统统归于当事人自愿,公证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如果不去努力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就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更难得到这笔业务。看一些地方公证处网站上刊登的公证人员为争取业务而奔波的文章,宛如一般商品的推销,这既是公证业的无奈,也是法律界的无奈。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日前在安徽调研司法行政工作时表示,中国的公证应当实行实质公证,不能市场化。张福森指出,公证市场化,必然与公证制度的基本定性相悖,也会带来过度竞争,导致公证的公信力下降,进而危及公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必须注意防范和坚决制止。他认为,公证机构的设置、布局和公证人员的执业准入,不能由市场说了算,司法行政部门要代表国家进行调控,并发挥主导作用。要坚决遏制公证机构通过回扣、协办费等手段争揽证源的不正当竞争。
诚信正是在市场竞争中流失的,或者可以说有市场经济的地方就有丧失诚信的条件,而作为建立和巩固诚信原则的公证制度,应该立足于市场经济,又不可自身市场化,如球场上的裁判,不能参与角逐,但又不能离开球场,这样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又不至于偏袒任何一方。公证机构虽然不是裁判,却永远是各种交易的见证人。既要射门,又要吹哨的裁判没见过,将公证处定性为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事业机构,却又指望其执行国家职能、发挥监督作用,也同样是鱼与熊掌兼得的美丽幻想。
面对市场经济下的诚信流失,笔者认为应当由以下方式来固本防失:
第一、进一步完善公证相关法律法规,在即将出台的《公证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法定“必须公证”事项,把公证的业务来源在法律上加以强制,同时也是诚信保障在立法上的表现。也只有先以立法的方式确定“必须公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公证的公正;
第二、明确公证机构性质,即使为事业机构或合伙制,也不能简单的推向市场,要加强监督和处罚力度,明确责任,从行政管理角度确保公证的行为严谨;
第三、规范证据搜集制度,同时注意公证机构对于证据搜集硬件设施的保障,减少失误,在制度上和技术上保证公证的证据合法有效;
第四、加强公证人员素质建设,推进公证员职业化进程。诚信更多的还是要依靠公证员的自身素质,只有公证员爱岗敬业,坚持法律与事实,才能在工作中作到诚信为本;
第五、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诚信教育,诚信宣传,光凭公证员公证机构的诚信,既不能成功,也不会长久。诚信其实是全社会的责任。
孔子说:“民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不可无信,公证员更是如此,公证最大的价值就在于“诚信”二字,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诚信关系着公证业的存亡,诚信不仅是个人的立世之本,也是公证的固业之根。

杭州市西湖区公证处 郭英儒
二OO四年九月




安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第 51 号



《安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朱 读 稳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安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和呈批,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政府立法程序执行。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转变。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作比较系统、具体的规定,称“细则”或“实施细则”等。

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七条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由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年底或下一年度元月份之前,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在下一年度予以立项。
  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依据的上位法等作出说明。
第八条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在执行中,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部分调整。
  未纳入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但起草部门认为急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在本年度内予以立项。
第九条政府所属部门可以根据法定职权和本部门的实际,自主确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工作。
第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由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确定一个主办部门。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所属部门的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起草部门应当注意听取不同意见,并对不同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报送审查。
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经协调仍存在不同意见的,起草部门应连同有关材料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起草过程及与有关部门、有关地区协商情况;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报送审查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五条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六条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由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审查、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由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查、修改。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协商的。
第十八条审查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或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回复;逾期未回复、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利用新闻媒介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审查机构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审查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专题调研组,进行调研、论证。
第二十一条政府及所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方面专家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咨询员。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注意征询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咨询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审查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和审查机构的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决定。
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并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依据的上位法以及与有关部门、机构的协调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有关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政府法制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所属部门。
第二十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收到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其所提出的意见。对主要意见不能采纳的,应当书面告知政府法制部门。
第二十七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未经同级法制部门审查不得印发。政府法制部门发现未经其审查而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对同级政府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审查机构按会议意见修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负责人签署发布。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安庆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由市长签署发布。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通过本市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公布,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依法备案后,由政府法制部门提供格式文本,文件制定机关通过法定载体公开发布。
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按《安庆市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必要的调研工作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