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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派”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朱晓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7:14:37  浏览:9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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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犯罪嫌疑人刘某1993年调入某国有企业工作,1995年12月作为国有企业的派驻人员到该国有企业出资的某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与日方成立的合资企业)进行公司筹建工作,公司成立后先后被任命为该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沈阳分公司经理。在担任北京分公司经理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营业主管张某以支付相关单位决策人、经办人回扣的名义,向申请个人代理费,趁机高报低支或虚构名目,骗取并侵吞人民币现金共计126万余元。2012年刘某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分歧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学界通常将此类国家工作人员称为“受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是否属于此类人员。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是在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才被该公司任命为北京分公司经理的,虽然前期刘某受委派到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但是后来其担任北京分公司经理系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任命,也即是刘某职务不是由国有公司任命,因此不是“受委派”,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刘某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只需判断其是否从事公务即可。刘某任北京分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且经理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责,符合“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属性,应当构成贪污罪。


评析


目前就“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实务界与学界大致有三个观点:一是身份说,认为贪污贿赂罪属于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判定应当以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为依据。二是公务说,认为“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不管具备何种身份,“从事公务”就应认定是国家工作人员。三是折衷说,认为在国家工作人员界定问题上,“身份”和“公务”是紧密相连的有机整体,必须把“身份”和“公务”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理解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各有一定的优点,又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时不能在任何情况下绝对地用唯一一种判断标准。由于“从事公务”难以明晰,对于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国家干部身份比较明确,采用“身份说”便于司法工作人员判断。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宜考虑“折衷说”,除需考量其是否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外,还需考量行为人是否从事监督、管理国有财产活动,而委派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不具备国家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宜采用“公务说”,考察其履行职责行为是否依据“法律”,是否具有国家性。


本案中,刘某被委派到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后,被该公司任命为分公司经理,是否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是一个需要继续探讨分析的问题。


1.刘某是否属于“二次委派”


所谓“二次委派”,即在经被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后,又被非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由该非国有公司、企业出资的其他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二次委派”的委派单位是国有公司、企业出资的非国有公司、企业,被委派单位是该非国有公司、企业出资的另一家非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单位和被委派单位是两家独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


关于“二次委派”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二次委派的委派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因此不得将受委派的人员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二次派遣是经过原国有单位批准或者同意的,应视为原国有单位的委派;如果原国有单位对其第二次派遣并不知情或者根本不同意的,则被派遣者的身份应视为已经改变,不能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实践中一般认为虽然被委派单位具有国有财产成分,但国有资本若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能认定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若将被二次委派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则打击面过大,因此不予以认定。


在本案中,刘某被委派到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北京分公司与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是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分公司是公司在其所在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可见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从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看,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2.刘某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刘某被国有公司委派到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从事公司筹建工作,在公司筹建完成后,刘某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任命为分公司经理,刘某在受国有公司委派后职务发生了变更。一般认为,“委派”的内容应当是明确的,即委派人员的职权范围应当是明确的。委派后职务的变更意味着职务来源发生变化,由国有单位的委派转化为所在企业的任免或聘用,受委派人员转变为对所在企业负责,因此其从职务变动之日起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人员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在特定职位上从事公务,岗位和职权范围的特定是为了方便国有公司、企业监督、管理国有财产,委派人员代表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一旦由非国有公司、企业任命为其他职务,只要国有公司企业认可或者默许,其便不再代表国有公司、企业,从而失去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但是不能对委派后职务发生变更的人员一概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委派人员职务的变化是国有公司、企业决定的;二是委派人员职务的变化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实是国有公司、企业对委派人员在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的新的安排,是重新委派的体现。第二种情形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据是2010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刘某任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仍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其任命仅是非国有公司管理层基于企业经营的管理行为,则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任命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做出,则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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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升级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升级暂行办法
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规定》、《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全面提高设备动力管理水平,使化工设备安全、长周期稳定运行,特制定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升级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升级暂行办法,是对整个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评价。除设备管理部门外,还包括对技术、计划、财务、供应、安全、教育部门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设备管理升级暂行办法适用于经济独立核算的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企业)。
第四条 等级划分
企业经验收命名无泄漏工厂后,按下列评分分级(评分标准见附件三)。但在评定各个设备管理级别时,必须对无泄漏工厂进行复查。
1.综合评分在150分以上,分项评分均占分项总分的60%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及综合评分在130分以上的小型企业为设备管理三级单位。
2.综合评分在170分以上的企业为设备管理二级单位,具有部级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资格。
3.综合评分在190分以上的企业为设备管理一级单位。获设备管理一级单位的企业有申请参加“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五条 升级评定程序和命名
1.凡申请设备管理升级的企业必须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二)。
2.申报设备管理三级单位的企业,向地区或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分验收。合格后由组织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证书(公司、总厂可自行组织分厂三级单位验收批准工作),并报省化工厅备案。
3.申报设备管理二级单位的企业由地、市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提出申请(公司、总厂可直接向省厅提出申请),并由省厅组织进行评分验收、批准发给证书,报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化工部)备案。
4.申报设备管理一级单位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向化工部提出申请,由化工部组织5至7名评审员参加的评审小组进行检查验收,由化工部批准发给证书。
5.荣获化工部“化工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可直接申报设备管理二级单位;荣获“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可直接申报设备管理一级单位。每取得一级后,一般要相隔6个月才能申请高一个等级。对少数经检查得分较高的优秀企业,经验收主管部门推荐可直接申请高一等
级。
第六条 申报设备升级的单位,必须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和上缴利税任务,并在申请年内无特大设备事故。已升级的单位若发生特大设备事故,则撤销其合格证书。
第七条 在进行评审时,应考核近两年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八条 设备管理升级证书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重新申报、复查、发证。不合格者取消资格或降级,逾期不再申报者,原证书自然失效。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
2.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从事设备管理工作8年以上者。
3.熟悉国家和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设备管理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和评级办法。
第十条 部级评审员的推荐
1.由企业填写化工企业设备评审员登记表(见附件一)经省厅初审后,报化工部批准、发证。
2.各省原则上可向化工部推荐5名评审员,凡大公司、总厂和计划单列市所在省可增加2名。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升级评审纪律
1.对设备管理各个级别的评审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和评审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和假公济私。对申报企业经过检查后不合标准的,任何人不得帮忙说情,未经组织批准不得随意改动标准和做无原则的允诺。
2.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不搞特殊,食宿接待不得超过标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坚决拒收礼品、纪念品,不得购买企业产品,不得借机游山玩水。
3.评审工作要接受群众监督,对于违纪者,一经发现要按照情节轻重给以批评、处分。凡企业弄虚做假进行贿赂、馈赠钱物者,即取消其升级评审资格。对已经评审升级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称号。
4.在设备升级评审工作中对于违法违纪者,任何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检举揭发。
化学工业部监察局举报站电话:2011604
第十二条 各省化工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化工企业设备评审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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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别┃ ┃年 龄┃ ┃
┣━━━╋━━━━━━╋━━╋━━━━━━╋━━━━╋━━━━━━━┫
┃职 务┃ ┃职称┃ ┃文化程度┃ ┃
┣━━━╋━━━━━━┻━━┻━━━━━━┻━━━━┻━━━━━━━┫
┃工 作┃ ┃
┃单 位┃ ┃
┣━━━╋━━━━━━━━━━━━━━━━━━━━━━━━━━━━━┫
┃从 理┃ ┃
┃事 工┃ ┃
┃设 作┃ ┃
┃备 简┃ ┃
┃管 介┃ ┃
┣━━━╋━━━━━━━━━━━━━━━━━━━━━━━━━━━━━┫
┃推 意┃ ┃
┃荐 ┃ ┃
┃单 见┃ ┃
┃位 ┃ 年 月 日(章)┃
┣━━━╋━━━━━━━━━━━━━━━━━━━━━━━━━━━━━┫
┃省 初┃ ┃
┃石 审┃ ┃
┃化 意┃ ┃
┃厅 见┃ 年 月 日(章)┃
┣━━━╋━━━━━━━━━━━━━━━━━━━━━━━━━━━━━┫
┃化 意┃ ┃
┃工 ┃ ┃
┃部 见┃ ┃
┃ ┃ 年 月 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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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升级
申 报 表



申报级别:________
申报单位: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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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性质 ┃ ┃建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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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 ┃ 维修工 ┃ 维修工 ┃ 设备管理系统 ┃
┃ ┃生产工人数┃ ┃ ┣━━━━━┳━━━━━┫
┃ 人 数┃ ┃ 人 数 ┃评均等级┃ 总人数 ┃ 工程师数 ┃
┣━━━╋━━━━━╋━━━━╋━━━━╋━━━━━╋━━━━━┫
┃ ┃ ┃ ┃ ┃ ┃ ┃
┣━━━╋━━━━━┻━━━━┻━━━━┻━━━━━┻━━━━━┫
┃设 ┃ ┃
┃备 简 ┃ ┃
┃管 ┃ ┃
┃理 介 ┃ ┃
┃系 ┃ ┃
┃统 ┃ ┃
┃ ┃ ┃
┣━━━┻━━━━━━━━━━━━━━┳━━━━━━┳━━━━━┫
┃ ┃ 19 年┃ 19 年┃
┃ 固定资产情况 ┣━━━━━━╋━━━━━┫
┃ ┃ (当年) ┃ (前一年)┃
┣━━━━━━━━━━━━━━━━━━╋━━━━━━╋━━━━━┫
┃ 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 ┃ ┃
┣━━━━━━━━━━━━━━━━━━╋━━━━━━╋━━━━━┫
┃ 其中:设备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 ┃ ┃
┣━━━━━━━━━━━━━━━━━━╋━━━━━━╋━━━━━┫
┃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 ┃
┣━━━━━━━━━━━━━━━━━━╋━━━━━━╋━━━━━┫
┃ 其中:设备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 ┃
┣━━━━━━━━━━━━━━━━━━╋━━━━━━╋━━━━━┫
┃ 设备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 (%) ┃ ┃ ┃
┣━━━━━━━━━━━━━━━━━━╋━━━━━━╋━━━━━┫
┃ 年应提取设备折旧金额 (万元) ┃ ┃ ┃
┣━━━━━━━━━━━━━━━━━━╋━━━━━━╋━━━━━┫
┃ 年实提取设备折旧金额 (万元) ┃ ┃ ┃
┣━━━━━━━━━━━━━━━━━━╋━━━━━━╋━━━━━┫
┃ 折旧费用于设备更新改造金额 (万元) ┃ ┃ ┃
┣━━━━━━━━━━━━━━━━━━╋━━━━━━╋━━━━━┫
┃ 年应提大修理基金总额 (万元) ┃ ┃ ┃
┣━━━━━━━━━━━━━━━━━━╋━━━━━━╋━━━━━┫
┃ 年实际使用大修费金额 (万元) ┃ ┃ ┃
┣━━━━━━━━━━━━━━━━━━╋━━━━━━╋━━━━━┫
┃ 主要生产设备台数 ┃ ┃ ┃
┣━━━━━━━━━━━━━━━━━━╋━━━━━━╋━━━━━┫
┃ 年末闲置设备 (台.金额)┃ ┃ ┃
┣━━━━━━━━━━━━━━━━━━╋━━━━━━╋━━━━━┫
┃ 年末封存设备 (台.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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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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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年 ┃ 19 年 ┃
┃ 项 目 ┣━━━━━━╋━━━━━━┫
┃ ┃ (当年) ┃ (前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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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总产值 (万元)┃ ┃ ┃
┣━━━━━━━━━━━━━━━━╋━━━━━━╋━━━━━━┫
┃ 上缴利税 (万元)┃ ┃ ┃
┣━━━━━━━━━━━━━━━━╋━━━━━━╋━━━━━━┫
┃ 全员劳动生产率 (元/年.人)┃ ┃ ┃
┣━━━━━━━━━━━━━━━━╋━━━━━━╋━━━━━━┫
┃ 全部设备完好率 (%) ┃ ┃ ┃
┣━━━━━━━━━━━━━━━━╋━━━━━━╋━━━━━━┫
┃ 主要设备完好率 (%) ┃ ┃ ┃
┣━━━━━━━━━━━━━━━━╋━━━━━━╋━━━━━━┫
┃ 静密封点泄漏率 (%) ┃ ┃ ┃
┣━━━━━━━━━━━━━━━━╋━━━━━━╋━━━━━━┫
┃ 动密封点泄漏率 (%) ┃ ┃ ┃
┣━━━━━━━━━━━━━━━━╋━━━━━━╋━━━━━━┫
┃ 主要装置开工率 (%) ┃ ┃ ┃
┣━━━━━━━━━━━━━━━━╋━━━━━━╋━━━━━━┫
┃ 主要装置负荷率 (%) ┃ ┃ ┃
┣━━━━━━━━━━━━━━━━╋━━━━━━╋━━━━━━┫
┃ 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 (%) ┃ ┃ ┃
┣━━━━━━━━━━━━━━━━╋━━━━━━╋━━━━━━┫
┃ 固定资产创利税率 (%) ┃ ┃ ┃
┣━━━━━━━━━━━━━━━━╋━━━━━━╋━━━━━━┫
┃ 大修计化完成率 (%) ┃ ┃ ┃
┣━━━━━━━━━━━━━━━━╋━━━━━━╋━━━━━━┫
┃ 净产值维修费用率 (%) ┃ ┃ ┃
┣━━━━━━━━━━━━━━━━╋━━━━━━╋━━━━━━┫
┃ 压力容器定检率 (%) ┃ ┃ ┃
┣━━━━━━━━━━━━━━━━╋━━━━━━╋━━━━━━┫
┃ 主要设备平均运转率 (%) ┃ ┃ ┃
┣━┳━━━━━━━━━━━━━━┻━━━━━━┻━━━━━━┫
┃说┃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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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备管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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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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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核项目 ┃标准得分┃自 评 ┃检查 ┃
┃ ┣━┳━━━━━━━━━━╋━━━━╋━━━╋━━━┫
┃ ┃1 ┃经济技术指标 ┃ 20 ┃ ┃ ┃
┃考┣━╋━━━━━━━━━━╋━━━━╋━━━╋━━━┫
┃ ┃2 ┃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 26 ┃ ┃ ┃
┃核┣━╋━━━━━━━━━━╋━━━━╋━━━╋━━━┫
┃ ┃3 ┃组织机构 ┃ 26 ┃ ┃ ┃
┃情┣━╋━━━━━━━━━━╋━━━━╋━━━╋━━━┫
┃ ┃4 ┃专业技术管理 ┃ 60 ┃ ┃ ┃
┃况┣━╋━━━━━━━━━━╋━━━━╋━━━╋━━━┫
┃ ┃5 ┃现代化管理 ┃ 24 ┃ ┃ ┃
┃ ┣━╋━━━━━━━━━━╋━━━━╋━━━╋━━━┫
┃ ┃6 ┃技术基础管理 ┃ 28 ┃ ┃ ┃
┃ ┣━╋━━━━━━━━━━╋━━━━╋━━━╋━━━┫
┃ ┃7 ┃职工管理 ┃ 16 ┃ ┃ ┃
┃ ┣━╋━━━━━━━━━━╋━━━━╋━━━╋━━━┫
┃ ┃ ┃总计 ┃200 ┃ ┃ ┃
┣━╋━┻━━━━━━━━━━┻━━━━┻━━━┻━━━┫
┃ ┃ ┃
┃评┃ ┃
┃审┃ ┃
┃组┃ ┃
┃意┃ ┃
┃见┃ ┃
┃ ┃ ┃
┃ ┃ ┃
┃ ┃ ┃
┃ ┃ 组长 签字 ┃
┃ ┃ ┃
┃ ┃ 评审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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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
┃区┃ ┃
┃管┃ ┃
┃理┃ ┃
┃部┃ ┃
┃门┃ ┃
┃意┃ ┃
┃见┃ 年 月 日(章) ┃
┣━╋━━━━━━━━━━━━━━━━━━━━━━━━━━━━━━━━━┫
┃省┃ ┃
┃市┃ ┃
┃化┃ ┃
┃厅┃ ┃
┃局┃ ┃
┃意┃ ┃
┃见┃ 年 月 日(章) ┃
┣━╋━━━━━━━━━━━━━━━━━━━━━━━━━━━━━━━━━┫
┃ ┃ ┃
┃化┃ ┃
┃工┃ ┃
┃部┃ ┃
┃意┃ ┃
┃见┃ ┃
┃ ┃ 年 月 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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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化工企业设备管理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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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
一 ┃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 ┃20 ┃ ┃ ┃ ┃ ┃ ┃
──╂─────────────╂──╂─────────────╂─────────────╂──╂──╂──┨
1 ┃大修计划完成率 ┃6 ┃1.大修计划完成率≥90%得6分┃ ┃ ┃ ┃ ┃
┃ ┃ ┃2.完成率下降1%扣0.5分 ┃ ┃ ┃ ┃ ┃
┃ ┃ ┃3.大修计划按设备大修周期或┃ ┃ ┃ ┃ ┃
┃ ┃ ┃ 状态监测结果制定 ┃ ┃ ┃ ┃ ┃
━━╋━━━━━━━━━━━━━╋━━╋━━━━━━━━━━━━━╋━━━━━━━━━━━━━╋━━╋━━╋━━┫
2 ┃主要生产装置开工率 ┃ 2 ┃1.有统计数据有分析得2分 ┃ 由于行业特点决定, 橡胶、 ┃ ┃ ┃ ┃
━━╋━━━━━━━━━━━━━╋━━┫2.只有统计数据无分析扣1分 ┃ 机械制造、化学矿山不统 ┃ ┃ ┃ ┃
3 ┃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 ┃ 2 ┃ ┃ 装置开工率、负荷率 ┃ ┃ ┃ ┃
━━╋━━━━━━━━━━━━━╋━━┫ ┃ ┃ ┃ ┃ ┃
4 ┃净产值维修费用率 ┃ 2 ┃ ┃ ┃ ┃ ┃ ┃
━━╋━━━━━━━━━━━━━╋━━┫ ┃ ┃ ┃ ┃ ┃
5 ┃设备故障停机率 ┃ 2 ┃ ┃ ┃ ┃ ┃ ┃
━━╋━━━━━━━━━━━━━╋━━┫ ┃ ┃ ┃ ┃ ┃
6 ┃主要设备运转率 ┃ 2 ┃ ┃ ┃ ┃ ┃ ┃
━━╋━━━━━━━━━━━━━╋━━┫ ┃ ┃ ┃ ┃ ┃
7 ┃主要生产装置负荷率 ┃ 2 ┃ ┃ ┃ ┃ ┃ ┃
━━╋━━━━━━━━━━━━━╋━━┫ ┃ ┃ ┃ ┃ ┃
8 ┃设备固定资产创利税率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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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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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
二 ┃企业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 2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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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制定了设备管理方针、┃ 6 ┃ 1.有厂、科、车间的设备动 ┃ 检查有关书面材料和文件、┃ ┃ ┃ ┃
┃ 政策、目标 ┃ ┃ 力管理方针、目标、实施 ┃考评记录;若企业没有制定设┃ ┃ ┃ ┃
┃ ┃ ┃ 办法、工作总结和考评记 ┃备管理方针、政策、目标、取┃ ┃ ┃ ┃
┃ ┃ ┃ 录, 各项齐全得6分. 缺少┃消申请资格 ┃ ┃ ┃ ┃
┃ ┃ ┃ 一层次扣2~3分, 缺少一项┃ ┃ ┃ ┃ ┃
┃ ┃ ┃ 扣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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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中 ┃ 8 ┃ 1.应有〈化学工业设备动力┃ 检查有关文件和书面材料 ┃ ┃ ┃ ┃
┃有设备管理主要技术经济指 ┃ ┃管理规定〉中第八条的内容;┃ ┃ ┃ ┃ ┃
┃标 ┃ ┃得6分,缺少一条扣1.5分 ┃ ┃ ┃ ┃ ┃
┃ ┃ ┃ 2.没有具体落实措施扣2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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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学习、贯彻、落实《条例》┃ 6 ┃ 1.设备管理专业系统自上 ┃ 要有学习计划记录 ┃ ┃ ┃ ┃
┃ ┃ ┃而下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得3┃ ┃ ┃ ┃ ┃
┃ ┃ ┃分 ┃ ┃ ┃ ┃ ┃
┃ ┃ ┃ 2.与设备有关部门自上而下┃ ┃ ┃ ┃ ┃
┃ ┃ ┃学习贯彻得3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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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学习、贯彻、落实《规定》┃ 6 ┃ 1.组织企业有关人员学习贯┃ 检查学习记录,厂内的有关┃ ┃ ┃ ┃
┃《制度》 ┃ ┃彻执行得3分,只是设备专业┃规章制度 ┃ ┃ ┃ ┃
┃ ┃ ┃人员学习得1.5分 ┃ ┃ ┃ ┃ ┃
┃ ┃ ┃ 2.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实施┃ ┃ ┃ ┃ ┃
┃ ┃ ┃细则得3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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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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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
三 ┃ 组织机构 ┃ 26 ┃ ┃ ┃ ┃ ┃ ┃
━━╋━━━━━━━━━━━━━╋━━╋━━━━━━━━━━━━━╋━━━━━━━━━━━━━╋━━╋━━╋━━┫
1 ┃ 厂级设备管理机构 ┃ 5 ┃ 1.全部符合要求得5分 ┃ 1.要求有主管设备的副厂 ┃ ┃ ┃ ┃
┃ ┃ ┃ 2.没有主管设备副厂长扣2┃长 ┃ ┃ ┃ ┃
┃ ┃ ┃分 ┃ 2.设有设备动力科或相应 ┃ ┃ ┃ ┃
┃ ┃ ┃ 3.设备动力科或相应的机构┃机构 ┃ ┃ ┃ ┃
┃ ┃ ┃不健全扣1~3分 ┃ ┃ ┃ ┃ ┃
━━╋━━━━━━━━━━━━━╋━━╋━━━━━━━━━━━━━╋━━━━━━━━━━━━━╋━━╋━━╋━━┫
2 ┃ 设备副厂长 ┃ 6 ┃ ┃ ┃ ┃ ┃ ┃
━━╋━━━━━━━━━━━━━╋━━╋━━━━━━━━━━━━━╋━━━━━━━━━━━━━╋━━╋━━╋━━┫
┃ ┃ 2 ┃ 1.有设备管理工作计划和实┃ 1.检查有关文字材料和会议┃ ┃ ┃ ┃
┃ ┃ ┃施细则得2分,缺少一部分扣┃记录 ┃ ┃ ┃ ┃
┃ ┃ ┃1分 ┃ 2.季工作会要有工作总结,┃ ┃ ┃ ┃
┃ ┃ 2 ┃ 2.至少每季召开一次系统工┃分析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 ┃ ┃ ┃
┃ ┃ ┃作会得2分 ┃ ┃ ┃ ┃ ┃
┃ ┃ 2 ┃ 3.对上级有关文件及时贯彻┃ ┃ ┃ ┃ ┃
┃ ┃ ┃执行得2分。批转不及时扣1┃ ┃ ┃ ┃ ┃
┃ ┃ ┃分,没有贯彻意见扣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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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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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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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备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齐全┃ 5 ┃ 1.配齐各专业管理人员得4┃ 专业管理包含:检修、密封┃ ┃ ┃ ┃
┃ ┃ ┃分 ┃防腐、锅炉压力容器、润滑、┃ ┃ ┃ ┃
┃ ┃ ┃ 2.每缺少一个专业扣0.2分 ┃建(构)物、起重机械、仪表┃ ┃ ┃ ┃
┃ ┃ ┃ 3.相对稳定性差扣0.5-1分 ┃、动力、固定资产、备品配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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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车间设备管理人员配备 ┃ 5 ┃ 1.各车间必设主管设备副主┃ 主要生产车间必须是专职设┃ ┃ ┃ ┃
┃ ┃ ┃任得3分,缺一个车间扣1分┃备副主任和设备员 ┃ ┃ ┃ ┃
┃ ┃ ┃ 2.各车间均有设备员,得2┃ ┃ ┃ ┃ ┃
┃ ┃ ┃分,少一个车间扣0.5分 ┃ ┃ ┃ ┃ ┃
┃ ┃ ┃ 3.各生产班组应有兼职设备┃ ┃ ┃ ┃ ┃
┃ ┃ ┃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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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各级设备管理责任制 ┃ 5 ┃ 各级设备管理责任制齐全得┃ 要求有设备副厂长、设备动┃ ┃ ┃ ┃
┃ ┃ ┃5分,缺少一项扣1分 ┃力科长、车间设备副主任、车┃ ┃ ┃ ┃
┃ ┃ ┃ ┃间设备员、专业管理人员的责┃ ┃ ┃ ┃
┃ ┃ ┃ ┃任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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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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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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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设备专业技术管理 ┃ 6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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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备维护保养 ┃ 5 ┃ 1.操作证发放考核制度健全┃ 1.有考核记录和发证登记 ┃ ┃ ┃ ┃
┃ ┃ ┃、得1分 ┃ 2.检查记录本 ┃ ┃ ┃ ┃
┃ ┃ ┃ 2.操作工有日常保养和检查┃ ┃ ┃ ┃ ┃
┃ ┃ ┃记录得2分 ┃ ┃ ┃ ┃ ┃
┃ ┃ ┃ 3.维修工有巡检记录和排除┃ ┃ ┃ ┃ ┃
┃ ┃ ┃故障记录得2分 ┃ ┃ ┃ ┃ ┃
┃ ┃ ┃ 4.设备员有定期巡检记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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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备检修 ┃ 6 ┃ 1.有年、季、月检修计划,┃ 1.检查有关书面材料 ┃ ┃ ┃ ┃
┃ ┃ ┃得1分 ┃ 2.具体标准要符合设备检修┃ ┃ ┃ ┃
┃ ┃ ┃ 2.有检修规程、检修记录 ┃制度所规定的内容 ┃ ┃ ┃ ┃
┃ ┃ ┃及交接收符合要求,得2分 ┃ 3.检修计划应包括大、中、┃ ┃ ┃ ┃
┃ ┃ ┃ 每一项不合格扣0.5分 ┃小修 ┃ ┃ ┃ ┃
┃ ┃ ┃ 3.大修理基金使用合理,得┃ 4.设备动力科不掌握大修资┃ ┃ ┃ ┃
┃ ┃ ┃2分 ┃金,设按比例提取或有挪用现┃ ┃ ┃ ┃
┃ ┃ ┃ 4.设备大修后有决算得1分┃象,此项不得分 ┃ ┃ ┃ ┃
┃ ┃ ┃ ┃ 5.决算书的内容:工时、备┃ ┃ ┃ ┃
┃ ┃ ┃ ┃件、材料消耗和费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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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备密封管理 ┃ 2 ┃ 1.密封管理职责明确,得1┃ ┃ ┃ ┃ ┃
┃ ┃ ┃分 ┃ ┃ ┃ ┃ ┃
┃ ┃ ┃ 2.有检查制度,消漏堵漏计┃ ┃ ┃ ┃ ┃
┃ ┃ ┃划和实施结果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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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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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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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备润滑管理 ┃ 3 ┃ 1.车间有专人管理润滑油,┃ 1."五定"、"三过滤"按设备┃ ┃ ┃ ┃
┃ ┃ ┃得0.5分 ┃润滑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 ┃ ┃ ┃
┃ ┃ ┃ 2.严格执行"五定"、"三过 ┃ 2.定期分析要检查分析单 ┃ ┃ ┃ ┃
┃ ┃ ┃滤"得1分 ┃ ┃ ┃ ┃ ┃
┃ ┃ ┃ 3.关键设备润滑油定期分析┃ ┃ ┃ ┃ ┃
┃ ┃ ┃得1分 ┃ ┃ ┃ ┃ ┃
┃ ┃ ┃ 4.开展废油回收利用工作, ┃ ┃ ┃ ┃ ┃
┃ ┃ ┃得0.5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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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 ┃ 11 ┃ 1.有检测、修复计划及验收┃ 1.检查书面材料(计划、检 ┃ ┃ ┃ ┃
┃ ┃ ┃标准得1分 ┃测记录、返修记录等) ┃ ┃ ┃ ┃
┃ ┃ ┃ 2.定检率: ┃ 2. 已检台数 ┃ ┃ ┃ ┃
┃ ┃ ┃ 1年定检达100%得1分; ┃ 定检率=━━━━ ┃ ┃ ┃ ┃
┃ ┃ ┃ 3年定检达100%得2分; ┃ 应检台数 ┃ ┃ ┃ ┃
┃ ┃ ┃ 6年定检达100%得3分; ┃ ┃ ┃ ┃ ┃
┃ ┃ ┃ 6年检测未达100%,但未检 ┃ 3. ┃ ┃ ┃ ┃
┃ ┃ ┃设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继续使┃ ┃ ┃ ┃ ┃
┃ ┃ ┃用的可得满分,否则定检率每 ┃ ┃ ┃ ┃ ┃
┃ ┃ ┃下降2%扣1分 ┃ ┃ ┃ ┃ ┃
┃ ┃ ┃ 3.办理使用证达100%得3分,┃ ┃ ┃ ┃ ┃
┃ ┃ ┃达90%得2分,达80%得1分 ┃ ┃ ┃ ┃ ┃
┃ ┃ ┃ 4.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 ┃ ┃ ┃ ┃ ┃
┃ ┃ ┃阀、防爆膜)齐全、灵敏、准 ┃ ┃ ┃ ┃ ┃
┃ ┃ ┃确可靠,并定期校验,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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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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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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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备防腐蚀管理 ┃ 3 ┃ 1.有全年的防腐计划和技术┃ 1.清楚本企业腐蚀原因,并 ┃ ┃ ┃ ┃
┃ ┃ ┃措施得2分 ┃有相应的措施和攻关课题的安┃ ┃ ┃ ┃
┃ ┃ ┃ 2.防腐蚀有成效得1分 ┃排 ┃ ┃ ┃ ┃
┃ ┃ ┃ ┃ 2.与本企业前期相对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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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备事故及故障管理 ┃ 6 ┃ 1.未发生设备事故且设备 ┃ 1.特大、重大、一般事故标┃ ┃ ┃ ┃
┃ ┃ ┃事故管理制度执行严格,得6分┃准以(89)化生字第0043号文件┃ ┃ ┃ ┃
┃ ┃ ┃ 2.发生一次重大设备事故扣┃中《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 ┃ ┃
┃ ┃ ┃6分,发生一般事故一次扣1分 ┃ 2.评级期间发生二次重大 ┃ ┃ ┃ ┃
┃ ┃ ┃ 3.对事故有隐瞒不报者、取┃设备事故者没有申请权 ┃ ┃ ┃ ┃
┃ ┃ ┃消申报权 ┃ ┃ ┃ ┃ ┃
┃ ┃ ┃ 4.发生事故后,"三不放过" ┃ ┃ ┃ ┃ ┃
┃ ┃ ┃制度执行不好,扣1~2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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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固定资产管理 ┃ 3 ┃ 1.财务部门,设备管理部门 ┃ 1.抽查一个车间(工段)的账┃ ┃ ┃ ┃
┃ ┃ ┃和使用部门固定资产账相符, ┃是否与机动科、财务科相符 ┃ ┃ ┃ ┃
┃ ┃ ┃得1分 ┃ 2.经改造后增值的设备应及┃ ┃ ┃ ┃
┃ ┃ ┃ 2.账、卡、物相符合,得1分┃时办理增值手续、查账 ┃ ┃ ┃ ┃
┃ ┃ ┃ 3.使用、出租、转让、报废┃ ┃ ┃ ┃ ┃
┃ ┃ ┃手续齐全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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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仪器仪表管理 ┃ ┃ 1.各种仪器仪表定期校验, ┃ 检查校验记录 ┃ ┃ ┃ ┃
┃ ┃ ┃保证使用准确,得1分 ┃ ┃ ┃ ┃ ┃
┃ ┃ ┃ 2.仪器,仪表投用、停用、 ┃ ┃ ┃ ┃ ┃
┃ ┃ ┃报废、更新手续齐全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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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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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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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备品配件管理 ┃ 4 ┃ 1.备件有图纸、消耗定额、┃ ┃ ┃ ┃ ┃
┃ ┃ ┃储备定额,得1分 ┃ ┃ ┃ ┃ ┃
┃ ┃ ┃ 2.备件库整洁、账、物、卡┃ ┃ ┃ ┃ ┃
┃ ┃ ┃、钱四对口,得1分 ┃ ┃ ┃ ┃ ┃
┃ ┃ ┃ 3.有修旧利废计划得0.5分 ┃ ┃ ┃ ┃ ┃
┃ ┃ ┃实施0.5分 ┃ ┃ ┃ ┃ ┃
┃ ┃ ┃ 4.有年、季、月加工、定货┃ ┃ ┃ ┃ ┃
┃ ┃ ┃计划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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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 3 ┃ 1.对主要承重构件有定期观┃ ┃ ┃ ┃ ┃
┃基础 ┃ ┃测记录,得1分 ┃ ┃ ┃ ┃ ┃
┃ ┃ ┃ 2.危房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 ┃ ┃ ┃ ┃
┃ ┃ ┃施或拆除,得1分 ┃ ┃ ┃ ┃ ┃
┃ ┃ ┃ 3.建(构)筑物符合安全规定┃ ┃ ┃ ┃ ┃
┃ ┃ ┃,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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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供、用电管理 ┃ 4 ┃ 1.供电系统模拟图、电缆走┃ 1."三票",工作票、操作票 ┃ ┃ ┃ ┃
┃ ┃ ┃向图二次接线图准确,得1分 ┃、临用电票 ┃ ┃ ┃ ┃
┃ ┃ ┃ 2.严格执行"三票"制度,得 ┃ 2.管理和安全的要求以供用┃ ┃ ┃ ┃
┃ ┃ ┃1分 ┃电管理制度为准 ┃ ┃ ┃ ┃
┃ ┃ ┃ 3.定期清扫、试验、检修得┃ ┃ ┃ ┃ ┃
┃ ┃ ┃1分 ┃ ┃ ┃ ┃ ┃
┃ ┃ ┃ 4.供、电的管理和安全要符┃ ┃ ┃ ┃ ┃
┃ ┃ ┃合要求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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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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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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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供、用汽管理 ┃ 3 ┃ 1.供汽有计划、用汽有指标┃ 保温应符合GB4272-84设备 ┃ ┃ ┃ ┃
┃ ┃ ┃、消耗有定额,得1.5分 ┃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 ┃ ┃ ┃ ┃
┃ ┃ ┃ 2.系统保温良好,得1.5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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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供、排水管理 ┃ 3 ┃ 1.工业冷却水要循环使用并┃ ┃ ┃ ┃ ┃
┃ ┃ ┃采用水质稳定技术,保证热交 ┃ ┃ ┃ ┃ ┃
┃ ┃ ┃换率得2分 ┃ ┃ ┃ ┃ ┃
┃ ┃ ┃ 2.供水有计划、消耗有定额┃ ┃ ┃ ┃ ┃
┃ ┃ ┃并考核,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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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起重机械管理 ┃ 2 ┃ 1.实行专人负责制,持证操 ┃ ┃ ┃ ┃ ┃
┃ ┃ ┃作,得1分 ┃ ┃ ┃ ┃ ┃
┃ ┃ ┃ 2.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得1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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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2002年9月5日)


第一条 为促进廉政建设,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加强对罚款收缴工作的监督,保证罚没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以下简称罚缴分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缴款通知,但不直接收缴罚款(含没收款项,下同),而由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机构收取并解缴国库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部门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职权执法、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资格,并取得《罚没许可证》的机关、组织和单位。

第三条 凡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的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罚缴分离及相关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我市罚缴分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收费管理局具体行使市财政局的罚缴分离管理职能并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执行。

第五条 罚缴分离工作按照行政执法部门和罚没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批推行。

分批实行罚缴分离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罚没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收费管理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予以公告。

经公告实行罚缴分离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拒绝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罚缴分离: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依法当场作出罚款决定,如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做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

(四)依法拍卖、变卖实物抵缴罚款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罚没项目,由行政执法部门申请,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收费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可不实行罚缴分离。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收取罚款当天(特殊情况可延迟到第二天),将收取的罚款缴到财政罚款汇缴专户或其指定的代收机构,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第七条 罚没款代收机构及其代收处由市收费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根据需要在金融机构中指定,并向社会公布。

代收机构必须在罚款代收处明显位置悬挂“罚款代收处”标牌。

第八条 市收费管理局、实行罚缴分离的行政执法部门、代收机构三方必须签订代收罚款协议书。

代收罚款协议书格式及内容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收费管理局依据《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设定。

代收机构与执法部门应建立定期反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下达处罚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告知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应在告知后15日内将罚款收缴情况向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反馈。

第九条 市收费管理局对代收机构的代收业务进行监督、指导,向代收机构、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罚款收据、业务票据和相关资料,指令代收机构向国库缴款。

实行罚缴分离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向代收机构提供与罚款相关的文书资料,并与代收机构定期核对罚款收缴账目和相关票据、资料。

代收机构必须在每月5日前,编制上月《罚款收入汇总报表》,报送市收费管理局,并与国库、行政执法部门核对罚款收缴账目。

第十条 市财政局每季度按代收罚款总额的5‰向代收机构支付代收罚款手续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罚款决定后,必须向被处罚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缴款通知书》。

《罚款缴款通知书》必须载明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执法人员姓名、罚没款事由和依据、罚款数额、处罚时间、指定缴款地点、缴款时限、加处罚款等内容。

第十二条 被处罚当事人需持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到罚款代收处缴款。代收机构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罚款数额审核、收缴,不得拒收或自行加收罚款。

第十三条 对逾期缴纳罚款的被处罚当事人,代收机构应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规定的加处罚款额度加收罚款。

对逾期拒不交纳罚款的被处罚当事人,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代收机构收取罚款后应向被处罚当事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代收罚款收据》。被处罚当事人凭《代收罚款收据》到行政执法部门接受处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代收机构设立罚款汇缴专户,罚款汇缴专户实行零余额管理,所收缴的罚没款应在当日划转国库。

第十六条 被处罚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应先缴纳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后,开具退款通知书从国库退付:

(一)错缴或多缴罚款的;

(二)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或减少罚款数额的;

(三)人民法院裁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或减少罚款数额的。

代收机构不得从罚款收入中直接冲退错收、多收的罚款。

第十八条 实行罚缴分离后,收缴的罚款由市财政局管理核算,行政执法部门可设立备查账。

罚款收据的管理、使用及罚款收缴的结算程序按照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当场罚款标准和扩大不执行“罚缴分离”范围的;

(三)行政执法部门擅自委托代收机构收取罚款,或擅自在银行及其金融机构设立罚款过渡账户的;

(四)截留、挪用、坐支罚款收入的;

(五)收取的罚没收入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罚款汇缴专户的。

第二十条 实行罚缴分离后,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法,不得应罚不罚、随意减免罚款。

各级法制、监察、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罚缴分离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应当处罚的不予处罚或随意减免罚款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代收机构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撤销其代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收罚款的;

(二)自行加收或减少罚款收入的;

(三)占用、挪用代收罚款收入的;

(四)直接从罚款收入中冲退错收、多收罚款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