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考试计划已实施十余年。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培养人才的需要,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在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原专业考试计划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汉语言文学专业考试计划在保证其基本素质教育的基础
上较好地体现了自学考试的特点和专业的学历规格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考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全国考委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起着统一考试标准的作用。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所规定的课程门数和学分数不得变动,以保证统一规格和质量。根据《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要求,为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考试质量,减轻各地命题工作量,更有效地贯彻“教考职责分
离”的原则,必须加大全国统考力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将从1999年起对基础科段的必考课程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全国统考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详见考委办〔1998〕17号文件),过渡工作应在2000年底完成。2000年起对本科段必考课程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已经开考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地区,应认真对本计划加以研究,尽快采取措施,逐步进行过渡,做到与本计划的要求相一致,以便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试。本专业具体课程的衔接过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在实施本计划过程或调整过渡中有何意见,望能及时告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国家考试,它既是对社会自学者进行的高等教育学历考试,也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设置要求,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水平相一致;同时,在保证基本素质教育的基础上,根据社会需要和自学考试的特点,注重考核应考者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能力。
二、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
本专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具有较好语言、文学素养和应用能力的专业人才。
专科(基础科段):初步了解语言、文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自学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
本科:深入理解、掌握本专业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三、学历层次与规格
本专业各门课程采用学分制,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专科(基础科段)毕业:凡取得本计划所规定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基础科段12门课程合格成绩,累计达70学分,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在本专业专科毕业的基础上,凡取得本计划所规定的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段10门课程合格成绩,累计达64学分,毕业论文经答辩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学位授予:凡外语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高校授予学士学位。
本专业的基础科段(专科)和本科段,既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层次,又有连续性,互相衔接。
四、考试课程与学分
---------------------------------------
| | 序 号 | | | |
|层次|-----| 课 程 名 称 |学分| 备 注 |
| |必考|选考| | | |
|--|--|--|----------------|--|--------|
| | 1| |哲学 | 4| |
| |--|--|----------------|--| |
| | 2| |政治经济学 | 4| |
| |--|--|----------------|--| |
| | 3| |文学概论 | 7| |
| |--|--|----------------|--| |
| | 4|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 6| |
| |--|--|----------------|--| |
| | 5| |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 | 5| |
| |--|--|----------------|--| |
|基 | 6|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 | 6|基础科段必考 |
| |--|--|----------------|--| |
| | 7|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二) | 6|课11门,选考 |
|础 |--|--|----------------|--| |
| | 8| |外国文学作品选 | 6|课任选1门,总 |
| |--|--|----------------|--| |
|科 | 9| |现代汉语 | 7|计70学分以上 |
| |--|--|----------------|--| |
| |10| |古代汉语 | 8| |
|段 |--|--|----------------|--| |
| |11| |写作 | 7| |
| |--|--|----------------|--| |
| | | 1|普通逻辑 | 4| |
| |--|--|----------------|--| |
| | | 2|教育学 | 4| |
| |--|--|----------------|--| |
| | | 3|心理学 | 4| |
| |--|--|----------------|--| |
| | | 4|计算机应用基础 | 4| |
| |--|--|----------------|--| |
| | | 5|外语(英、日、俄语等任选一种) | 7| |
|--|--|--|----------------|--|--------|
| |12| |中国革命史 | 4| |
| |--|--|----------------|--| |
| |13| |美学 | 6| |
| |--|--|----------------|--| |
| |14| |中国现代文学史 | 6| |
| |--|--|----------------|--| |
| |15| |中国古代文学史(一) | 7| |
| |--|--|----------------|--| |
| |16| |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 7| |
| |--|--|----------------|--| |
| |17| |外国文学史 | 6| |
| |--|--|----------------|--| |
| |18| |语言学概论 | 6| |
| |--|--|----------------|--| |
| |19| |外语(英、日、俄语等任选一种) |14|本科段必考课8 |
| |--|--|----------------|--| |
|本 | | 6|中国文化概论 | 5|门,选考课任选 |
| |--|--|----------------|--| |
| | | 7|中国古代作家作品专题研究 | 4|2门,总计64学|
| |--|--|----------------|--| |
| | | 8|中国现当代作家作品专题研究 | 4|分以上。基础科 |
|科 |--|--|----------------|--| |
| | | 9|外国作家作品专题研究 | 4|段与本科段累 |
| |--|--|----------------|--| |
| | |10|中国古代文论选读 | 4|计134学分以 |
| |--|--|----------------|--| |
|段 | |11|西方文论选读 | 4|上 |
| |--|--|----------------|--| |
| | |12|文艺心理学 | 5| |
| |--|--|----------------|--| |
| | |13|中国语言学专书研究 | 4| |
| |--|--|----------------|--| |
| | |14|文献学 | 5| |
| |--|--|----------------|--| |
| | |15|训诂学 | 5| |
| |--|--|----------------|--| |
| | |16|汉字学概论 | 5| |
| |--|--|----------------|--| |
| | |17|现代汉语语法研究 | 4| |
| |--|--|----------------|--| |
| | |18|自然科学基础 | 5| |
| |--|--|----------------|--| |
| | |19|社会科学基础 | 5| |
|--|----------------------|--|--------|
|毕 |(1)语言课综合考试 | |二 | 不 |
|业 | | 二者选一 |者 | 计 |
|考 | 文学课综合考试 | |选 | 学 |
|核 |----------------------|一 | 分 |
| |(2)毕业论文 | | |
---------------------------------------
说明:
1、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不得更动。
2、本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必考课程,由全国考委统一组织编写大纲和教材。本专业设置的选考课程,其大纲和教材可由各地自行确定。
3、凡取得教育部认可、属国民教育序列的各类高等学校(含自学考试)非汉语言文学专业专科毕业文凭的、参加本专业本科段的应考者,均须加考本专业基础科段的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古代汉语三门课程。
4、年龄在40岁以上的应考者,可以申请免考本科段的外语课程,但必须加考三门选考课,并且不授予学位。
5、在本计划实行以前,凡考试成绩合格,通过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课程者,可免考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两门课程;通过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课程者,可免考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二)两门课程;通过外国文学课程者,可免考外国文学作品选课程;通过
中国通史课程者,可顶替一门选考课。
五、考试方式和时间
1、本专业各门课程一般均采用闭卷笔试的方法,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合格。考试答卷时间均为150分钟。
2、在本科段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进行毕业考核。毕业考核有综合考试和撰写毕业论文两种方式,采用何种方式由各地自行规定。
3、综合考试分语言课、文学课两类,由应考者自选一类。综合考试应注重考核应考者应用基本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必考课程考试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考试时间安排保持相对稳定。
4、毕业论文的题目由主考高校公布,应考者任选一题撰写。亦可由应考者自选论题,但须经主考高校同意。论文以一万字左右为宜,要求主题鲜明,观点正确,联系实际,层次清楚,语言流畅,字迹工整。论文须经审查答辩后评定成绩。评定成绩采用五级评定制方法,即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不及格。凡经发现毕业论文为抄袭或他人代写者,应取消其获得本科学历资格。毕业论文考核不及格者不能获得本科学历。
六、主要课程说明及使用大纲教材
(一)哲学(略)
(二)中国革命史(略)
(三)政治经济学(略)
(四)外语(略)
(五)文学概论
《文学概论》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理论基础课。学习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系统地掌握文学的基本原理,培养欣赏、分析、评论文学作品的能力;提高文学理论修养;为学习其他文学课程打下初步的理论基础。
《文学概论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文学概论》(全国考办组编) 童庆炳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
(六)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基础课,内容包括“五四”文学革命以来到建国以前的优秀作品和具有代表性的作品。学习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分析和鉴赏现代文学作品的能力,提高文学修养,并为学习现代文学史打下良好基础。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全国考办组编)1998年版 钱谷融、吴宏聪主编 华东师大出版社出版
(七)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
《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基础课。内容包括建国以来各个时期的优秀作品和具有代表性的作品。学习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当代文学的发展线索和基本特征,培养分析、鉴赏和评论当代文学作品的能力,提高文学修养。
《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全国考办组编)1998年版 钱谷融、吴宏聪主编 华东师大出版社出版
(八)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
(九)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二)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是学习中国古代优秀文学作品和具有代表性作品的基础课。《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学习先秦至唐五代的文学作品,《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二)》学习宋代至近代的文学作品。学习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中国古代文学的优良传统和基本特征,培养阅读、
鉴赏、分析、评价中国古代文学作品的能力,提高文学素养,并为学习中国古代文学史打下良好基础。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全国考办组编)1998年版 徐中玉主编 华东师大出版社出版
(十)外国文学作品选
《外国文学作品选》是学习外国文学作品的基础课。学习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优秀的和有代表性的外国文学作品的基本内容和艺术特征,培养鉴赏、分析、评价外国文学作品的能力,提高文学素养,并为学习外国文学史打下良好基础。
《外国文学作品选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外国文学作品选》(全国考办组编) 刘建军主编 华东师大出版社出版
(十一)现代汉语
《现代汉语》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基础课。学习这门课程的主要目的,是掌握语音、词汇、语法以及文学、修辞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提高现代汉语的运用能力。
《现代汉语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现代汉语》(全国考办组编) 林祥楣主编 语文出版社出版
(十二)古代汉语
《古代汉语》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基础课,也是培养阅读古代典籍能力的基础课。本课程重在应用能力的培养,要结合一定数量的文言文,通过文字、训诂、语法等基础知识的学习和应用,培养自学者初步具备阅读浅近文言文的能力。
《古代汉语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古代汉语》(全国考办组编) 王宁主编 语文出版社出版
(十三)写作
《写作》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基础课。学习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掌握写作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各种常用文体的基本写作方法,提高写作能力。
《写作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写作》(全国考办组编》 王光祖、杨荫浒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十四)美学
《美学》是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段的一门理论课。本课程要求学习、掌握艺术和审美活动的性质、规律、特征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培养良好审美素质和能力。
《美学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美学》(全国考办组编) 朱立元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十五)中国现代文学史
《中国现代文学史》是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段的基础课。学习的主要目的,是系统了解“五四”文学革命以来文艺运动、文艺思潮和文艺发展的基本轮廓与线索,正确认识中国现代文学的性质、特点、主要成就和经验教训,历史地、全面地分析、评价各个历史时期的重要作家和代表作
品。
《中国现代文学史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中国现代文学史》(全国考办组编) 吴宏聪、范伯群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
(十六)中国古代文学史(一)
(十七)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中国古代文学史》是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段的基础课。《中国古代文学史(一)》论述先秦至唐五代中国文学发展的基本轮廓,《中国古代文学史(二)》论述宋代至近代中国文学发展的基本轮廓。学习的主要目的,是为获得较系统的文学史知识,了解文学发展的基本线索,初步理
解文学发展的基本规律,进一步提高分析、评价文学作品的能力。
《中国古代文学史自学考试大纲》(一)(二) 全国考委制定
《中国古代文学史》(一)(二)(全国考办组编) 陈洪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十八)外国文学史
《外国文学史》是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段的基础课。学习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掌握欧美文学的发展线索,正确评价欧美文学主要发展阶段的代表性思潮、流派、作家作品,同时要了解亚非拉美文学的概况。
《外国文学史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外国文学史》(全国考办组编) 夏仲翼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十九)语言学概论
《语言学概论》是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段的基础课。主要内容包括普通语言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学习的主要目的是,树立科学的语言观,并且初步具备运用语言学的理论与科学方法分析一定语言现象的能力。
《语言学概论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语言学概论》(全国考办组编) 邢公畹主编 语言出版社出版
1998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家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的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六条 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