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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及其规制/洪碧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45:10  浏览:97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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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及其规制

洪碧华


[摘要]:近年来,侦查机关经常使用诱惑侦查手段破案。但此举缺乏法律依据,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又容易侵犯人权,法学界褒贬不一,主要有肯定和反对两种观点。本文持肯定的观点,探讨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存废及法律规制问题。
[关键词]:侦查手段、诱惑侦查、法律规制
随着社会犯罪率不断上升,为了加大打击力度,侦查机关频频使用诱惑侦查手段。一般做法是,侦查人员根据已经掌握的线索接触嫌疑人,伪装要买毒品、宿娼或行贿,在对方同意并开始交易时将嫌疑人抓获。这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已被世界各国警察所采用,许多国家的立法也有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大量应用,据广西桂林某区检察院统计,该院2001年至2002年6月受理的毒品、假币犯罪案件中,有80.85%的案件运用了诱惑侦查手段,大大提高了案件的侦破率和取证的准确度,效果十分显著,但缺乏法律依据。理论界曾经展开过热烈的讨论,大致形成的共识是,可以允许合理使用“诱惑侦查”,但应当禁止诱人犯罪。就是说警方原则上不能设置陷阱,陷害忠良。
一、诱惑侦查及其合法性问题
所谓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为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意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或有意创造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待其实施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类似古代成语故事“欲擒故纵”。
诱惑侦查有三个特征:一是诱使者必须是侦查机关或其代理人,这是诱惑侦查与教唆犯罪的根本区别。二是诱惑侦查是通过采取种种诱惑性手段,如提供实施犯罪的种种客观便利条件等,引诱侦查对象进行犯罪。采取诱惑性手段,是诱惑侦查与其它侦查手段区别的特征。三是被诱惑者的整个犯罪过程处于侦查机关的严密监控之下,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就是被诱惑者被捕之时,所有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几乎同时结束,而且往往是在犯罪现场或者人赃并获。这是诱惑侦查的最大优点。
关于诱惑侦查合法与否,法学界观点不一。肯定论认为:第一,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侦查手段,在我国当前司法资源匮乏、侦查技术落后的背景下,对于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诱惑侦查可以有效打击刑事犯罪,一些严重的犯罪,如卖淫、贩卖毒品、贿赂、赌博等,运用常规手段难以破获,因为警方难以获取有效的指控证据。因此,诱惑侦查成为侦破案件的唯一选择。第三,诱惑侦查虽然未出自法律的明文规定或明示支持,却是法律所默许的。《刑诉法》第八十九条对侦查行为的几种主要方式作出规定,而对侦查机关采取什么侦查手段,没有加以限制。从全球情况看,上世纪60年代来,刑事犯罪发生了巨大变化,贩毒、贿赂、伪造货币、洗钱等“无被害人之犯罪”日趋隐蔽化、复杂化,往往实施犯罪时大都有周密的计划及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对社会公众的压力比一般犯罪要大得多。面对这种情形,使用一般侦查技术手段往往不能破获犯罪案件,侦查线索的发现和犯罪人的拘捕都极为困难,最终使这些犯罪人得以逃脱法网。对付智能化、隐蔽化、组织化犯罪而采用特殊手段是客观现实的要求。
否定论则认为:第一,使用诱惑侦查潜藏着公共政策和价值导向的风险。司法机关为了打击犯罪,必须采取必要的侦查手段,但如果它突破了打击犯罪之底线,不是抑制犯罪而是制造犯罪,显然与其初衷背道而驰;更重要是,由此造成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造成消极的社会影响。第二,诱惑侦查具有违法嫌疑,体现在四个方面:①刑事司法的目的是制裁已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诱惑侦查却是以种种诱惑手段去诱人犯罪,这实际上是在制造犯罪,扩大犯罪。②我国刑诉法的任务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诱惑侦查却有可能使一个无辜公民遭受刑事惩罚。③诱人犯罪的侦查人员因其公权行为而得以免责,就算违法行政,给相对人造成损失,也由国家赔偿,这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给滥用职权、感情用事、公报私仇等留下余地。④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应以犯罪事实的发生为前提,即先有犯罪事实,后有立案侦查,诱惑侦查即是先有侦查行为,后有犯罪事实,违反了刑诉法规定的追究犯罪的程序和步骤。第三,诱惑侦查在实践中被大量应用,其中不乏陷人于罪之举,而且,不能排除诱惑侦查在使用中有利益驱动的原因,如设圈套抓赌抓嫖抓娼等,大都意在罚款,这违背了立法宗旨和执法本意,罚款的目的在于教育群众遵纪守法,而不是为了单位创收或个人福利。
二、 诱惑侦查的存与废
综上所述,诱惑侦查论争的实质是:如何在侦查犯罪的必要性与维持个人的法律安全之间寻求平衡?一对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二对是维护个人利益与维护社会利益。如果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利益的价值定位出发,那么,使用诱惑侦查手段就是正当的;如果从保护人权,特别是保护犯罪嫌疑人个人权益出发,那么,禁止使用诱惑侦查手段就具有了正当性。然而,我们应当看到,侦查手段必须具备有效性。强制性侦查手段如搜查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人权的威胁,而这恰恰是它们赖以发挥威力之基础。
对诱惑侦查的存与废,应当立足于司法资源、社会治安形势、公民权利意识等国情背景作综合考虑,不能仅仅着眼于理想主义的公民权利自由保障。社会契约说认为,自由和安全之间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个人不可能享受完全的自由和安全。从权利角度看,维护安全所需的公权和保障自由所需的私权犹如天平上的两端,而影响其平衡的则是社会治安形势,高犯罪率的社会必然要求公民将更多的自由让渡与国家,这就意味着公权的扩张,但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和自由。1970年美国反黑法和意大利采取“双轨制”对付黑手党就是例证。越来越严重的黑社会犯罪,迫使政府改变刑事政策,甚至违背法治原则采取特殊措施。因此,诱惑侦查作为公权执法与公民犯罪斗争的结果,应当受到批判地肯定和尊重。
即使在法治发达国家,诱惑侦查也经常运用,因为它确实行之有效。美国警察常常使用秘密手段破案,包括化装侦查、诱惑侦查。例如,在1980年初,美国联邦调查局进行一项代号“阿伯斯卡姆”行为。某特工化装成阿拉伯石油大亨向国会议员行贿,结果使数名议员犯了受贿罪。意大利警方曾派“线人”去见米兰养老院院长基耶萨,因承包工程,当面送给该院长一笔钱(钞票的号码事先已经作了登记)。后者将贿金放进办公桌抽屉后,警方一拥而入,人赃俱获。基氏被捕后,交代了其所在的执政党中高级官员从政府工程中大肆受贿的部分情况,意大利反贪风暴由此拉开序幕,一大批高官落马。
诱惑侦查是一柄双刃剑,既有其合理性,又存有弊端,如何使诱惑侦查在一定限度内依法进行,关键在于对这种手段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阻却其实施中的违法性,消除其弊端。如德国法律规定适用“诱惑侦查”必须满足:①必须有“足够的事实根据”表明存在重大犯罪行为。②只限于毒品、武器交易、伪造货币或有价证券、有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或者是职业性的、持续性的犯罪,或者有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③只限于采用其他方式侦查将十分困难的情形。日本也规定,只有在被侵害法益很大,侦查比较困难的无被害人犯罪中,才可以适用“诱惑侦查”。
三、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关于诱惑侦查,我国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无法可依,急需修改《刑诉法》第八十九条,从法律上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包括对诱惑侦查的概念、使用目的、范围、适用条件、程序等做出相应的规制。
(一)诱惑侦查的界定和使用目的的规制
诱惑侦查的概念可以这样界定: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罪案,以种种诱惑性手段,引诱侦查对象进行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同时,对诱惑侦查的使用目的进行规范:诱惑侦查用于证实不确定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确定并缉拿犯罪嫌疑人。
(二)诱惑侦查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的规制
刑事诉讼的过程,采取诱惑侦查手段所获得证据与证据的证明力存在着直接关系,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对诱惑侦查的范围和使用条件应严格监督,防止其被滥用。具体措施如下:
1、诱惑侦查的实施应当具备合理依据,即有线索或证据表明某人或某地区有实施或发生罪案的嫌疑,但是尚无充分证据足以证明,而侦察人员的行为正是为了防止正在进行特定的犯罪行为。
2、诱惑侦查只能用于无被害人之犯罪和组织化犯罪( 关于无被害人之犯罪和组织化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可以司法解释形式作补充阐述)。
3、诱惑侦查只能适用于有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努力的正常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包括间歇性精神病人除外。
4、诱惑侦查的实施,必须是在其它侦查手段都已使用而无法奏效情况下的最后选择,并且应尽量避免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三)诱惑侦察的程序控制
由于在适用诱惑侦查的范围和条件的判断可能因人而异,为防止诱惑侦查的滥用,应设立严格统一的诱惑侦查适用程序。
1、法律应对适用诱惑侦查的案件设立一个审批程序,当侦查人员认为需要对侦查对象使用诱惑侦查时,应由承办人员写出书面请示报告,详细陈述采取诱惑侦查的根据、理由,由主管领导、负责人审核批准,最后交由承办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2、主管领导、负责人在审查诱惑侦查的申请时,除必须具备法律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①嫌疑人必须明知其将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性;②嫌疑人所实施违法事件的性质本身,不具有任何为实施诱惑侦查行为而为的不当情节。
3、实施诱惑侦查时,由检察机关事前备案和对整个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如果认为诱惑侦查违反程序,或者可能诱发无辜者犯罪,可以建议侦查关终止诱惑侦查。
当然,只要立法机关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赋予侦查人员对严重犯罪拥有诱惑侦查权,那么,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侦查手段,在我国当前司法资源匮乏、侦查技术落后的背景下,对于打击犯罪将具有重要现实的意义。




参 考 文 献

[1] 王新环:《法律,如何面对“警察圈套”》,《检察日报》1999年9月22日
[2] 李永红:《侦查陷井的法律规制》,《人民检察》2001年第1期
[3] 谢光永:《国外侦查陷井探微》,《检察日报》2000年12月13日
[4] 马 跃:《美、日有关诱惑侦查的法理及论争之概观》,《法学》1998年第11期
[5] 王世洲:《警察圈套初探》,《法学与实践》1992年第2期
[6] 马 滔:《诱惑侦查之合法性分析》,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5期
[7] 李 莉:《论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对证明力的影响》,《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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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1991年12月21日,国家教委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简章》和《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学校名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其日常工作由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承办。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招生办公室”)挂靠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承担。
二、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普通高校名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确定,通过联合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公布。第一批审定的院校名单见附件。
三、要切实保证新生质量。对考生的文化要求,原则上与境内(内地)考生相同。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国家教委确定。各高等学校应按照规定,并根据考生成绩及其他有关资料择优录取,不得擅自录取,不得降低录取标准。
四、不单独编制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计划。各校录取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指标在本校招生来源计划机动数内解决。
五、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考试大纲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订,并作为该项招生考试的范围、命题依据。
六、考试规则另行制订。
七、新生录取通知书由联合招生办公室加盖录取专用章后统一函寄考生,任何学校(暨南大学、华侨大学除外)不得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八、暨南大学、华侨大学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事宜另行规定。
九、有关各部门、地方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政策,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今后,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工作如无变化,将不再每年发文通知。
十、自1992年秋季开始,除暨南大学、华侨大学外,各高等学校一律不接受华侨、港澳、台湾省的学生作为进修生、插班生、旁听生。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简章
二、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学校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简章
一、报名
1.条件
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相当于中学六年级),25周岁以下,品行端正,未婚,无精神病及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者;
招生院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请参照招生专业目录;
由内地(境内)移居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不满一年者不得报考。
2.时间
4月15日至5月31日。
3.地点及手续
联合招生办公室(广州市东风东路725号;邮政编码:510080;电话:776581);
福建省高校招生办公室(福州市五四北路65号;邮政编码:350003;电话:571445或571550);
福建省厦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厦门市同安路5号);
香港考试局(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电话:8344403);
香港中国旅行社及各分社;
澳门中华教育会;
澳门中国旅行社;
各报名站备有《考试大纲》,考生可径往索购。
华侨考生也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经使领馆推荐报名。
报名时,考生须缴本人学历证明、高中各学年学习成绩单副本、居住所在地身份证明及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两张,并缴付约合港币365元(1992年不变值)的通用外汇作为报名考试费。1992年以后,报名费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不便径往报名站者,可用通讯报名形式,将有关证明及报名考试费(另加邮资、代办费港币30元)径寄拟前往考试的报名站。报名站会将有关表格寄上。考生应于5月31日前将填就的表格寄回报名站。
报名后未参加考试者,恕不退还报名考试费。
二、填报志愿
考生可填报4所学校志愿,每所学校填报4个系科或专业志愿。
三、考试
1.科目
文史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历史、地理、英语;
理工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
医药学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英语。
理工类各专业和医药学类各专业可以兼报,但需参加医药学类科目考试。
各科满分均为100分,各类别满分以该类别考试科目成绩之和计算,即文史、理工类满分为500分,医药学类满分为600分。
以《考试大纲》为命题依据。
2.时间
每年6月的第三个周末至第四个周一进行考试。考试时间为:
日期 时间 科目
第1天 9:00~11:30 中文
13:00~15:00 物理、历史
第2天 9:00~11:00 英语
13:00~15:00 化学、地理
第3天 9:00~11:00 数学
13:00~15:00 生物
3.地点
广州 广州华侨补习学校;
厦门 由厦门市招生办安排;
香港 由香港考试局安排;
澳门 由中华教育会安排。
4.考试规则由各考点向考生公布。
四、录取
7月下旬开始录取工作。招生院校在录取线上根据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各校的不同要求,择优录取新生。
五、入学与身体检查
新生入学报到时间以《新生入学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为准。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身体检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专业受限者,可以商转其他专业。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教育委员会第7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并可免修政治理论课。
六、其他
学生一学年交纳杂费400元~600元(1992年不变值)人民币外汇兑换券;宿费按各地、各校规定办理。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可离境探亲访友。
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将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生毕业后,应返回原居住地。
新生入学报到时,所持出入境证件,其有效期应与学习期限相适应,或至少应持有有效期为一年的出入境证件。台湾省新生还需办妥途经香港返回台湾的香港再入境手续,或提供学业结束后能及时离大陆返台湾的保证书。
报考文艺、体育院校的考生,如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还需参加专业考试,考试时间及地点由报考院校通知考生本人。

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学校名单
北京大学 上海音乐学院 福州大学 四川大学
清华大学 南京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成都中医学院
南开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福建医学院 广西医学院
天津大学 东南大学 福建中医学院 广西农学院
天津外国语学院 河海大学 中山大学 辽宁大学
天津中医学院 无锡轻工业学院 广州中医学院 东北工学院
复旦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中国医科大学
同济大学 南京中医学院 中山医科大学 辽宁中医学院
上海工业大学 浙江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吉林大学
华东化工学院 浙江农业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吉林工业大学
中国纺织大学 浙江美术学院 汕头大学 西安公路学院
上海科技大学 浙江中医学院 武汉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上海医科大学 杭州大学 华中理工大学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山东大学 同济医科大学
上海中医学院 厦门大学 湖北医学院


关于电子系统19个行业协(商)会第二次联席会议的纪要

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


关于电子系统19个行业协(商)会第二次联席会议的纪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大力推广信息技术应用,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商)会的中介、桥梁作用,产品司于2003年4月15日在部万寿院机关召开了电子行业协(商)会第二次联席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中国信息产业商会等19个行业协(商)会的理事(会)长、秘书长,产品司领导和全体公务员以及中国电子报的记者等共计80余人,会议由产品司司长张琪同志主持。

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司张琪司长介绍了2003年产品司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点工作计划;通报了一季度产业发展及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情况,以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行业发展的有关情况;
二、各行业协(商)会通报了本专业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年的工作计划;
三、针对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讨论并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
四、探讨行业自律、规范市场、加强行业管理的有效途径,共商发展大计。

会议开得积极、热烈、而又务实,尤其是协(商)会的同志们非常支持召开这样的“通气会”,珍惜难得的机会,大家畅所欲言,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联席会这种形式,不仅密切了机关与行业组织之间的关系,而且在各协会之间沟通了信息、交流了经验,达到了相互启发学习、实现互补的工作效果。

针对各协会反映比较集中和突出的问题,会后产品司在每周一的司务会上进行了认真研究,决定了以下事宜:

一、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与其挂靠单位的联系,接受其具体工作的指导;挂靠单位要尽量为协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及提供方便,并尽可能给予其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二、根据大家的提议,委托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起草《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有关方面的职责,使行业协会有关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和富有成效;

三、为方便协会开展行业调研,产品司可根据协会的要求和实际需要,酌情出具介绍信或发函委托,但一定要严格管理;

四、鉴于中国音响行业协会通报了长虹集团不执行我国同6C等国外专利所有者进行DVD专利费谈判时的有关要求和行业协会坚持一致对外原则的统一安排,拒不提供出口数量,以致给国内有关企业、行业及国家整体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错误行为,我司责成相关业务处进行深入调查,待核实后再研究对该事项的解决措施和处理意见。今后要强化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维护国内多数企业、本行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五、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下次会议初定2003年7月中旬举行,拟总结分析电子信息产业今年上半年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下半年的重点工作;讨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

六、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司领导对各业务处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并作为我司一项经常性工作,加强对各有关行业协会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积极为其提供服务。


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